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要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X 办发〔X〕11X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
各级政府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最新)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紧紧围绕省、市、县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推行三项制度活动。
对照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安排,确定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地税局为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单位。
三、具体内容(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统一公开平台。
1.加强事前公开。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或办事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
(一)审核范围
凡具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情形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流程
1.执法机构申请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执法机构应将相关材料送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合法性审核。
具体材料如下:①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本;②重大执法决定据以作出的有关事实材料;③履行程序情况及证明材料;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⑤所需的其他材料。
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2.合法性审核
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等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形、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存在应移送司法机关未移送的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3.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执法机构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本提交局党组办公会审议。
审核未通过的,水政与行政许可科提出建议,执法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水政与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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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当权益, 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要求, 结合本局工作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照正当、合理、公开、公平、公正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局含有行政执法职权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程序实施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在作出决定之前, 由该机关法制机构对其正当性、合适性进行审核, 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经过不得作出决定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行政机关根据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应该在终止之日, 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 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久限, 应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延长, 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3日。
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 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础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含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充足, 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正确,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合适;
(六)程序是否正当;
(七)其她依法应该审核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需时能够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说申辩, 还能够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 依据不一样情况, 提出对应书面意见或提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定性正确、程序正当, 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 提出不予同意提议, 或者提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提议补充调查, 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使用方法律不妥, 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 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提出移交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 依法能够不予行政处罚, 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 提议本机关责任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提出移交司法机关提议。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成, 应该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 一份留存归档, 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 应该立刻研究, 对正当、合理意见应该采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提议有异议, 能够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 应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相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同意后, 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 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
件进行审核, 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给予审批, 致使案件处理错误, 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负担执法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