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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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对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

(四)依法审理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收监的在逃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追逃,司法行政机关协助;

(三)将有违法犯罪嫌疑、在接受矫正期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范围;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五)对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实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

(二)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三)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或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提出司法奖惩的建议;

(四)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协调联动、妥善处置;

(五)协同公安机关,及时将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六)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

(八)指导、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工作;

(九)其他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狱、看守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提请假释或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

(三)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及时将决定收监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

(五)对暂予监外执行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对可能判处管制、建议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在适用管制、缓刑前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监狱、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前应当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监狱、看守所报请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前,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报批前应当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拟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调查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罪犯居住地详细地址、职业、单位、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及居住情况;

(二)被告人、罪犯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主要家庭成员的就业、生活来源及收入等情况及接纳态度;

(三)被告人、罪犯的一贯表现;

(四)被告人、罪犯犯罪行为的后果影响及对其居住社

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

(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六)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实际居住地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根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委托机关可以向被告人、罪犯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根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及时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评估函内容走访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采取个别约谈、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调查笔录等调查材料,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十六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七条调查人员与被告人、罪犯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与被告人、罪犯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应当回避。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

第十八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给委托机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意见的时限由人民法院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商定。

第十九条调查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交付执行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矫正。

对于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就其提供居住地的真实性,及时向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函作进一步核实。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函后,应当立即指定司法所或者直接派员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接收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社区矫正人员身份,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

2020年浙江车改方案补贴标准

2020年浙江车改方案补贴标准 每个省份的车改补贴方案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浙江省的车改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浙江车改方案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浙江省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 作为全国率先开展公车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浙江正紧锣密鼓部署全面改革。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浙江公车改革方案已经基本完成,有望最快在一季度获得批准后全面实施。而对于社会关注的杭州、温州公车改革试点中补贴标准过高的问题,浙江将严格依照中央标准进行调整。 改革全面启动在即涉及万余单位 根据中央公车改革划定的时间表,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地方党政机关在2019年底前完成。底以来,浙江已部署今年的车改计划。 “方案已经制定好了,在走最后的征求意见和批准流程。”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正常流程时间,浙江公车

改革方案有望最快在一季度获得批准。随后,浙江将召集97个省直机关、11个地市相关负责人开会,下发省级改革方案,全面部署改革。各省直机关和11地市根据方案再制定地方细则报送批准,通过后将全面实施。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在地市相关部门通过批准后实施。 为了彻底有序推进公车改革,浙江之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各个单位的车辆和司机编制是多少,现有多少车多少人,基本一次摸清。”该负责人介绍,单位的司机和车辆情况通过编号存档后,不能再更改。据统计,浙江确定要进行公车改革的单位有一万多个,各单位公车基本情况同时也录入数据库。 杭州温州高标准车补将被调整 早在几年前,浙江就陆续启动了多个公车改革试点。截至目前,浙江已有7个设区市、52个县(市区)开展了公车改革。杭州车改后公车开支下降了25%;嘉兴车改坚持“单轨制”不给一把手特殊照顾等,收获不少社会掌声。而因为取消了所有市管干部用车,温州车改被冠以“力度最大的地方政府公车改革”。 然而,随着中央文件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杭州温州车补引起多方关注。根据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按照不得高于130%计算,地方局级干部的补贴上限为1690元/月,处级为1040元/月,科级为650元/月。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公司车改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车辆使用管理的控制,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特制定《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条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各中心公司班子成员履行公务发生的交通费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属地支付”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享受交通费报销的对象为分公司在编在职在岗人员及各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每人每月报销限额如下:

第三条分公司鼓励员工自购小轿车,但行驶证所有人必须是员工本人。对已购车的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交通费报销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加500元,公司机关员工交通费报销限额增加300元。 第四条管理办法 1、各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已配置工作用车的不再享受交通费报销。 2、实行车改后,按规定享受交通费报销后不得再使用公务用车,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的,应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办公室记台帐按月抵扣其交通费报销额度。 3、工作发生变动时,从工作变动的第二个月起,按新职级享受或取消交通费报销限额。 4、分公司机关新增人员从转正当月起,按照所在岗位享受交通费用报销限额。 5、对到期离退休人员,从到达离退休年龄的第二个月起,停止交通费用报销。 第五条公务报销说明 1、个人因履行公务发生的交通费用每月凭交通费发票在报销限额内据实报销。 2、分公司本部机关员工公差到地市和外省周边地区,原则上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驾驶私车出行,一切费用自负;发生意外事故,自行进行处理。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派遣公司车辆或驾驶私车出行,私车发生的路桥费可随差旅费报销(中心支公司参照执行)。

第六条报销办法 1、报销需凭公务用车车辆运行使用的相关费用发票(如:城市公共交通费、租车费、车辆修理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发票)。 2、交通费每月报销,季末结清。分公司机关以部门为单位,由内勤填妥车辆费用报销凭证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登记台帐和审签后报销。 3、不准超限额报销交通费,计财部对超出限额部分一律拒支,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附则 1、本办法由分公司办公室、计财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2019年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发放时间

2019年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发放 时间 车改补贴是社会的共同关注点,下面XX为大家搜集的 一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用车 据介绍,市直、各区(县级市)、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为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具体包括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各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为“改革人员”范围。 各级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单位自购用于公务的非定编车辆)为车辆的改革范围。各部门的通勤用车也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这次车改,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

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市、区(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室保留车辆数量,除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外,允许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 据介绍,参改单位保留车辆数量有具体要求:市直单位每个不超过3辆,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每个不超过2辆,具体根据各单位编制总量,按30名以下1辆,31至60名2 辆,61名以上3辆的标准。 镇级保留车辆数量也有规定。各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镇不超过3辆,较大镇不超过4辆,特大镇不超过5辆。 据了解,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供给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也可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据介绍,这次车改,将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在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编制车辆数并扣除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完整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4年修改意见) 一、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乘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弥补公有车辆的不足,公司决定,改变乘用车辆运营结构,利用员工自有车辆办理部分公务,以方便工作用车,减少交通费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私车公用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山东鸿亦集团公司自有车辆的在职人员。 2、适用事宜:本部门自有车辆在职人员办理本部门公务。 3、适用地域:东营、潍坊、淄博、滨州四市市区及所辖区域。 三、对车辆的要求 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派车程序: 1、公司公车派车由经营管理部统一调配,部门用车时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经营管理部部长批准派车。公车费用从当月部门补贴额度中扣除。 2、私车公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调配,派车程序由各部门自行设置并做好统计记录。私车补贴按月由部门统计并分配核算后经部长签字同意交经营管理部统一发放。 五、补贴额度: 公司按照职务及部门两种方式共同执行用车补贴,私车公用的具体补贴额度如下: 1、职务补贴额度:

2、部门用车补贴考核额度: 六、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职务补贴按岗位直接计入当月工资,与本人考勤情况挂钩,计算方法与基本工资计算方法相同。 2、公务派车按里程计算费用,公车费用从部门补贴考核额度中扣出,出车费用以所办理的业务事实归口核算。 3、私车补贴实行准包干使用,由部门自行核算,超支、节余均由部门自行分配。公司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按年度统一结算。 七、车辆使用费用补助标准 无论使用个人车辆或公司车辆统一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 1、排量在2.0(含2.0)L以下,按2元/公里; 2、排量在2.0-3.0(含3.0)L,如【宝马车】,按2.3元/公里; 3、排量在3.0L以上,如【商务车】,按2.5元/公里。

中国公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全文.doc

2019年中国公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 标准(全文) 中国公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

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XXX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一)XXx基本情况 XXX有在职在岗管理人员人,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名、中层干部人、司勤人员名。 (二)公务用车基本情况 企业现有用于项目生产经营、商务活动等日常交通保障公务用车部(其中:越野车部、小轿车部、客车部、工具车部),车辆的管理养护、调度运行均由企业党政办公室负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均未配备有专用车辆及专职司勤人员。 (三)车辆及人员费用情况 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企业公务交通总支出约为万元,主要为路桥费、油费、维修保养费、车船税、年审费、车辆保险费及司勤人员支出等。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企业本级。包含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本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本方案适用的岗位和人员主要是指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即:企业负责人),以及在职在岗管理人员(即: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来车改〔2018〕1号)公务交通补

贴标准执行;管理人员参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里位中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公车改革,报经来XXX审核同意后执行。如遇有与政府相关文件或政策相驳的,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具体内容 (一)参改人员及保障方式 企业纳入改革范围人数共人,其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中层管理人员人。 1.保留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人员:无。 2.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企业正职人,企业副职人,企业管理干部正科级人,副科级人,科员以下人员人。 (二)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用途及管理方式 鉴于企业现有车辆的情况,以及企业建设项目较多且距市区及乡镇较远,为便于企业应急保障和建设项目检查,企业申请保留目前使用的一辆越野车、两辆小轿车、一辆皮卡车,车辆由企业党政办公室按照《XXX企业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从严管理。 (三)取消公务用车的数量及处置方式 企业保留原使用车辆辆,拟取消辆公务用车。涉改公务用车由企业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拍卖处置程序,处置取消车辆。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企业正职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

江苏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doc

2019年江苏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江苏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在省级机关停车场和办公楼前,一些车被贴上了封条现代快报记者顾炜摄 正厅级及以上保留专车 副厅级及以下不再保留专车 一些单位仅保留数辆公车 江苏车改主要内容 公务人员车补初步确定: 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 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科级每人每月650元 一场涉及江苏各级党政机关的公车改革,正在悄然进行中。 尽管江苏车改的总体方案还未对外公布,但据可靠消息,省级机关已于本月先行实施车改。多名省直机关公务人员证实,单位车辆已封存,车补将于近期发放。 车改怎么改?简单地说,正厅级及以上保留专车,副厅级及以下不再保留专车,取消专车和以往未享受公务用车的机关工作

人员可领取货币补贴。此次车改将覆盖行政机关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这也意味着,副厅级官员们即将加入普通上班族的行列,不再享受专车接送的待遇。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已有不少副厅级官员通过地铁等公共交通出行。 由于本次车改补贴实行普惠制,基层公务员普遍持欢迎态度。但也有不少业务部门的人员担心,单位公车仅剩几辆,出差、跑腿没以前那么方便,不过,他们正尽快适应“新常态”。 “车改的方向是对的,但在操作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实际需要。”一名公务人员说。 公车改革大限将至 江苏正有序、低调推进 11月20日,江苏省委大院里,多辆已被封存的公车整齐地停放着,静静等待着即将被拍卖的安排。 每辆车均贴有三个封条,分别贴在驾驶车门、副驾驶车门,以及后备箱处。淡黄色封条上,两个红色大字“封条”特别显眼,还有“2015车改”的水印字样,落款是“省车改办”,落款时间为10月30日。 在省级机关集聚的北京西路,多家单位停车场、机关楼前,都停放着新旧不一、已被封存的公车,包括奥迪、大众、丰田、别克等品牌。 公车本为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高效运行,但公车私用、车辆超配等顽疾,不仅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启动公车改革,旨在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一痼疾。 7月16日,公众期待已久的公车改革自上而下全面推开。 这一天,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 **市******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名,在编人员*名。 二、参改人员情况 本单位参改人员总数AA名,其中七级职员**名(领导岗位),八级职员**名(一般管理岗位),九级职员**名,工勤人员** 名。改革后报销公务交通费用AA名。 三、车辆保留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现有车辆总数3辆,改革后取消车辆1辆,保 留车辆数2辆,其中,主要是必要的业务用车1辆,机要通 信用车1辆。 四、司勤人员安置情况 本单位改革前无司勤人员。 五、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年度公务交通经费总支出****万元。具体来看,年均购置费**万元、运维费**万元、其他相关支出**元。 改革后本单位年度公务交通经费总支出**万元。具体来看,

年均购置费**万元、运维费**万元、报销公务交通费**万元、 其他相关支出**万元。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交通经费支出**万元,节支率为**%。 六、保留车辆管理规定 保留公务用车(川********机要通信用车、川********业务用车),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明确使用情形和用车流程。 (一)办公室对公务车辆建立档案。 (二)办公室负责按时组织车辆进行保养检查和年度审验, 及时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 (三)用车需报办公室并填写派车单,用车人严格按办公室 派车单出车。 (四)车辆进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登记、签字;每月5 日前驾驶员应准确上报上月过路费、停车费票据和公里数。 长途用车(成都市范围以外)确需加油,须索要正规加油发票, 交办公室审核,按程序予以报销。车辆的行驶里程、耗油情 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局分管领导、**领导传阅。 (五)下班或公务活动后用车人应将车辆安全停放在单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归位停放,应及时报办公室说明原因。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 车辆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七、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办法 按照《**市**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参

车改方案实施细则 全部

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全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浙江省车改方案实施细则

浙江省车改方案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车辆改革最新方案: 作为全国率先开展公车改革试点的省份之一,浙江正紧锣密鼓部署全面改革。近日,记者从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浙江公车改革方案已经基本完成,有望最快在一季度获得批准后全面实施。而对于社会关注的杭州、温州公车改革试点中补贴标准过高的问题,浙江将严格依照中央标准进行调整。 改革全面启动在即涉及万余单位 根据中央公车改革划定的时间表,XX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力争基本完成公车改革;地方党政机关在XX年底前完成。XX年底以来,浙江已部署今年的车改计划。 “方案已经制定好了,在走最后的征求意见和批准流程。”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正常流程时间,浙江公车改革方案有望最快在一季度获得批准。随后,浙江将召集97个省直机关、11个地市相关负责人开会,下发省级改革方案,全面部署改革。各省直机关和11地市根据方案再制定地方细则报送批准,通过后将全面实施。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在地市相关部门通过批准后实施。 为了彻底有序推进公车改革,浙江之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各个单位的车辆和司机编制是多少,现有多少车多少人,基本一次摸清。”该负责人介绍,单位的司

机和车辆情况通过编号存档后,不能再更改。据统计,浙江确定要进行公车改革的单位有一万多个,各单位公车基本情况同时也录入数据库。 杭州温州高标准车补将被调整 早在几年前,浙江就陆续启动了多个公车改革试点。截至目前,浙江已有7个设区市、52个县(市区)开展了公车改革。杭州车改后公 车开支下降了25%;嘉兴车改坚持“单轨制”不给一把手特殊照顾等,收获不少社会掌声。而因为取消了所有市管干部用车,温州车改被冠以“力度最大的地方政府公车改革”。 然而,随着中央文件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杭州温州车补引起多方关注。根据规定: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按照不得高于130%计算,地方局级干部的补贴上限为1690元/月,处级为1040元/月,科级为650元/月。 而据了解,杭州车改现行补贴标准分多档:正局级2990元/月,正处级1610元/月,副处级1270元/月、主任科员690元/月、办事员及其他人员350元/月。温州现行标准分7个档次,从正县实职到科员、办事员,补贴标准自3100元到300元不等。 杭、温车改试点实行的补贴标准高出规定不少。近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正工中,应做到“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在具体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中,要按照矫正工作要求,既要落实常规性的矫正内容,又要区别对待,从实际情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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