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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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一、前言:如今政府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并拿出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项目补贴扶持企业。

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政府科技项目申报的大潮中,以政策扶持的方法来适当减轻企业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

究竟有哪些项目可以享受政策补贴呢?每个省市地区的政策不同,大体来说有以下类别:高企认定、贯标工程、科技专项补助计划、专利技术补助计划、高新人才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公示为准)二、苏州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政策补贴:2.1江苏省省级: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2.2昆山市:贯标奖励金额:昆山市对省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通知》。

2.3苏州相城区:贯标奖励金额:通过国家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2.4苏州吴中区:贯标奖励金额: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常熟市: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品牌企业。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六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七条【社会共建】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认证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

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江苏精品”认证标准第八条【标准体系】“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评价通则】《评价通则》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内容包括与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要求、组织实施等。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代码企业名称盖章行业类别申报地区市县企业法人电话填表人电话传真企业地址邮政编码E-mail 填报日期年月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翻印二○○二年四月填表须知一、本表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文字依据,填表单位必须参照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

所送申报材料应按申请表、附加材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部门应对企业的各项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负有责任。

二、指标说明(所有选择只需要填写代码)1.企业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填写,参见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

2.行业类别,只填一个,指(1)机械(2)电子(3)冶金(4)轻工(5)石化(6)纺织(7)邮电(8)建材(9)环保(10)医药(11)农林(12)其它3.企业经济类型指(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9)其它企业4.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5.质量标准认证情况包括ISO9000系列、ISO14000、清洁生产实施的有关情况6.“交税总额”指增值税所得税其它税;“税后利润”指收入减去所有成本与各种税之后的净利润;“资产总额”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

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净现值7.技术性收入指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8.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指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9.总收入指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性收入10.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推广示范和采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11.主要高新技术产品获奖情况指产品获得国家、省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苏政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关于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推动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抢占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制高点,现就促进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要求1﹒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对照国际发展趋势,立足江苏发展基础,坚持创新驱动、问题导向、企业主体和全产业链布局的原则,加快构建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生物医药产业链供应链。

到2024年,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规模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占比显著提高,攻克一批制约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生物医药企业,汇聚一批顶尖科技人才和团队,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化园区,打造全国领先、全球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二、提升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2﹒高水平建设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

坚持“四个面向”,准确把握功能定位,强化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创新研发体制机制,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一批引领性、带动性、渗透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抢占全球技术和产业制高点,打造我国生物医药领域战略科技力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政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好“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高端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苏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机关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邮政管理局、南京海关《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充分发挥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全省绿色产业发展和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绿色认证体系,推进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分析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科技管理总777期第七期2022年4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分析杨洁刘碧云(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00)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是实施“双创”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优质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的作用,我国提出“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

江苏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从政策发布情况中体现了选择“专精特新”道路的必要性。

本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的发展机制,以及通过从专、精、特、新四个方面对万新光学进行案例分析,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打出政策“组合拳”、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推动关键技术创新、优化产品创新模式、提升文化认同感等建议,为江苏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对策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2)7-0140-06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2.07.032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Special,Elaborative,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ve”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Enterprises in Jiangsu ProvinceYANG Jie LIU Biyun(Nanjing Tech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Management,Nanjing210000,China)Abstract:In recent years,China’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ve developed rapidly,account⁃ing for99%of the total number of enterprises in the country,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way of“Special,Elaborative,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ve”.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Jiangsu Province reflects the necessity of choosing the“Special,Elabo⁃rative,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ve”road from the policy release situ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Specialization and innovation”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Ji⁃angsu Province,and makes a case study of Wanxin optics from four aspects:special,elaborative,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ve,in the ligh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such as combination of policies,cultivation of talents,promotion of key technology innovation,optimization of product innovation model,promotion of cultural identity,etc.,it provides the reference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of our province to take the develop⁃ment road of“Special,Elaborative,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ve”.Key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special,elaborative,characteristic and innovative;de⁃velopment mechanism;countermeasures收稿日期:2022-02-03作者简介:杨洁(1995—),女,硕士生,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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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无锡、苏州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
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
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
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
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
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
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
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
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
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
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每年初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
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科技局会
同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辖市科技
部门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
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
备案,并颁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
税、发展改革部门公章)。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
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
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
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
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
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外经贸厅、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反映。

第十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原《苏州
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办法(试行)》(苏科高[2007]93号)
废止,其原有技术先进型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和修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法》颁布,办法规定被认定企业可享所得税率15%,营业税
全免,教育经费据实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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