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佛山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广东省卫生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由其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的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12分五个档次。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悬挂于门诊大厅明显处所;(二)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三)乡、民族乡、镇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四)使用一名执业地点不是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五)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不健全;(六)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报告传染病,出现法定传染病漏报、缓报、迟报现象;或没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传染病监测方案;(七)没有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急诊工作日志和传染病登记不齐全;(八)没有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和消毒管理制度,消毒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接受消毒技术培训;(九)没有建立并执行采购消毒产品索证验收制度;(十)医疗废物收集、移送等相关登记不规范,医疗废物暂存不符合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十一)未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安排其定期健康检查。
油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油田公司公务接待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接待管理,提高接待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内部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前来公司进行视察、考察、调研、参观、检查工作、合作洽谈及友好往来等活动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企事业单位、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兄弟油田、科研院校、协作单位等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是联系内外、促进学习和交流的重要途径,公务接待要做到“热情、规范、安全、节约”,以交流工作、增进友谊、树立形象、促进发展为基本宗旨。
第四条公司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高效规范、节俭务实的原则,严格按照先申报,再审批,后实施的程序,突出公司特色。
第五条办公室是公司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接待范围及分工第六条接待范围1.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中央部门及地方政府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2.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等上级部门指定的需要公司负责接待的人员。
3.来公司指导工作的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
4.来公司检查、慰问或应邀来公司参观、考察的各类团体。
5.来公司走访的各石油石化企业、相关院校领导。
6.来公司参加技术交流、洽谈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应邀来公司的合作团体。
7.公司安排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股份公司管理层成员、副总师以及从相应岗位退(离)职的老领导,上述单位地、厅、司(局)级领导来公司视察、现场办公、慰问等公务接待,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协调接待;处级及以下领导及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调研、联系工作等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部门填写《油田公司公务接待计划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办公室按接待标准签发接待通知单后,由业务对口部门组织接待。
第八条油田所在省区的县级及以下领导来访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接待费用从公司接待费中列支。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188 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6月14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异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高校创新资源优势与政府的政策优势、企业的市场优势高效叠加,充分发挥东南大学学科、人才和科学研究的优势,拓展学校发展空间,并更好地为地方服务,我校在异地设立研究院(不含在异地具有人才培养功能的研究院或分校)。
为使研究院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研究院的建立依托东南大学科技与人才优势,结合东南大学学科建设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广泛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成果产业化,打造应用技术研究、行业技术研发的自主、高端载体,为地方培育和发展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支撑,构建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章异地研究院的设置第三条异地研究院是东南大学在地方(省、地级市、县级市)设立的产学研合作载体,具体形式分为区域研究院和产业研究院。
区域研究院是与地方政府合作而设立的、旨在强化区域合作,其目标是全面融入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该区域若干个主导产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力争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2—产业研究院是针对地方产业比较集聚的情况,与地方政府、企业或企业联盟合作设立,着眼于提升行业整体实力,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科技创新。
第四条异地研究院名称:区域研究院:东南大学 (地方名称)研究院产业研究院:东南大学 (地方名称) (产业方向)研究院第五条异地研究院成立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总体发展要求。
《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修订版

民航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和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主要用于固定翼飞机、直升机进行通用航空作业和短途旅客运输等飞行活动。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作为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机场以及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科研机构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具有5-9座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通用机场。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第六条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的建设程序包括:一、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场址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实施和工程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及相关空管工程,具体范围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目录。
第二章一、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第一节场址审查第九条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民航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挑战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摘出部分)

文件校教〔2025〕3号“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各级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包括:“挑战杯”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生创业计划竞赛,分别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
校级“挑战杯”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逢偶数年举办一届,校级“挑战杯”生创业计划竞赛每逢奇数年举办一届(对应的省级、国家级“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在其第二年举行)。
第三条“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由校团委主办,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工程训练中心协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的宗旨是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勇于实践、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五条“挑战杯”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挑战杯”生创业计划竞赛作品分为产品类和概念产品、服务类两大类。
第六条“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的基本程序是以为单位组织作品参赛,学校聘请专家评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具有较高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挑战杯”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由校组委会聘请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附件: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
第四条本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委托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为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管理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管理、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配套资料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统计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二)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监测和评估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三)承担《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补证工作,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五)承担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的工作;(六)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与证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区县妇幼保健所为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管理机构,配合区县卫生计生委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通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监测和评估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负责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咨询和真伪鉴定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年度统计表的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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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修订)
管理办法是指规定组织和管理某项工作的规程,是一种制度安排。
在实际运作中,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确保组织内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工作冲突,提高工作效率等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管理办法也需要不断地修订。
本文将就管理办法的修订做一个深入的探讨。
一、为什么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1.适应环境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在不断变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对于原有的管理办法,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环境变化。
2.改进工作流程
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工作流程,但随着技术和工作方式的改变,原有的管理办法可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流程的需求了,因此需要进行修订,以改进工作流程。
3.提高工作效率
管理办法的修订可以让工作更加高效,让员工更加专注于工作本身,而不是繁琐的手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管理办法的修订需要考虑的问题
1.审慎考虑
对于需要进行修订的管理办法,应该进行审慎的考虑,不仅考虑现在的环境和需求,还要考虑未来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越是全面细致的考虑,修订出来的管理办法越能够适应未来的变化。
2.保证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进行管理办法的修订时,必须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到政策法规的管理办法,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保持平衡性
在制定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时,应尽可能保持平衡性。
不能全盘否定原来的办法,也不能盲目追求新的东西,必须在考虑情况变化的前提下,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做到平衡、合理和可行。
三、常见的管理办法修订方案
1.部门协商方案
部门协商方案是指由相关部门在不影响其他部门的情况下,通过合作和沟通,共同制定出适用于自己的管理办法。
2.领导决策方案
领导决策方案是指由领导层根据组织内部的情况,制定整体性的管理办法修订方案。
3.专家咨询方案
专家咨询方案是指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了解相关领域的最前沿的技术和方法,制定更加科学的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修订方案的实施
1.提前沟通
管理办法修订方案的实施之前,一定要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让大家对新的方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尽可能地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根据实践情况来确定最终的方案。
2.推广教育
在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中,也需要进行推广教育。
这样可以让员工更好地了解新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业务流程,同时也可以让员工更乐意去执行这些新规定。
3.跟踪检测
新的修订方案的实施之后,还需要对其进行跟踪和检测,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地实现预期效果,并能够适应未来的变化。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的修订不仅能够适应环境变化,而且能够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但制定管理办法修订方案时也要考虑一些重要问题,比如审慎考虑、保证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保持平衡性等等。
在实施管理办法修订方案时,也需要提前沟通、推广教育和跟踪检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