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
201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201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原文+指南+说明)范文一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规范工会会计基础工作发挥工会财务服务效能

规范工会会计基础工作发挥工会财务服务效能摘要:新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我国各项政策逐渐完善,同时各单位工会的职能也得到了相应的优化和改进,获得了新的发展。
工会财务工作是整个工会中的重要部分,唯有做好财务工作,方能为工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稳定的财务支持,从而为员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无论何种财务工作,均离不开会计基础工作,而工会财务工作也不例外。
工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也是工会财务工作的基础,在现代企业中要想发挥好工会财务的服务功能需要对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应的规范。
关键词:工会会计;会计基础工作;工会财务;服务能效前言:财务工作是基层工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科学、规范的工会会计基础工作能够为工会各项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但目前我国基层工会财务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工会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利用,进而造成资金浪费和紧缺的现象,长期如此,会给工会财务效用的发挥以及单位有关工作的开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因此,对工会会计基础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尤为必要。
1加强工会会计基础化管理,确保工会职能正常发挥随着我国工会全面建设与发展,工会财务工作也需要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完善,因此,需要对工会会计基础工作加以完善。
工会基础工作一般包含五大部分,即:专项计提、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保管。
规范工会跨级基础工作需从这五方面着手:1.1专项计提属于工会财务资金来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经费源于单位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2%,以及从员工个人工资中的固定比例,由单位会计每月按时向工会划拨这部分款项作为经费。
同时,各基层工会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实况,在留够自身所需经费的同时,要按照一定比例,每季向全国总工会缴纳规定的比例。
1.2专户存储工会要拥有自身独立的银行账户。
伴随我国工会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瓦那是你,为促进工会稳定、有效运行,我国工会推行了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
各基层工会组织应开设单独银行账户,对工会各项资金经费进行独立管控。
会计制度规范

四、分行业会计制度的发展
点评:这项制度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 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 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 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 要的一步,必将对我国非营利事业,特别是 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分行业会计制度的发展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辞旧迎新
2019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 [2019]7号),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该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2019 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制度〉的通知》(财会[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
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19年财政部颁发的《村
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
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
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
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
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
二、会计制度的内容
详细的会计制度应包括: 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格式以及编制、传递、审
如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如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如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1.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全过程的会计凭证制度及其科学合理的传递流程。
2.制定必要的消耗定额,以强化成本核算的事中控制。
3.制定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及结算制度。
4.建立健全存货资产的计量、验收、领用、退料与盘存等管理制度。
如何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这个问题太大了,很多方面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用ERP或财务软体摆脱手工做账、加强财务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等等如何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一、会计核算中心下会计基础工作的变化(一)会计核算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会计事项。
(二)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制度。
会计核算对企业的会计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企业进行审计制度的安排中,应将促进企业管理、会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目标,促进企业改进预算,把会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结合起来,作为会计工作的方法。
(三)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较为薄弱。
会计机构设定与会计人员任用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
基于会计核算相关的成本考虑,在会计机构设定上,有的企业干脆不设定会计机构,有的即使设定会计机构,一般也是层次不清、分工不太明确,而且设施简陋,缺乏一些必要的硬体装置,办公条件差。
在会计人员任用上,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做*** ,这些人往往身兼数个单位,一般定期来做账,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二、加强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基础工作的措施(一)规范企业内部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
规范企业内部的会计成本核算方法是提高我国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中红字〔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财务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财务工作的好坏,事关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事关红十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1. 要完善财务工作的内容和规则,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规范,细化梳理并制定完善募捐管理、基金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据合法、操作性强、控制措施有效。
要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对执行期较长、资金量较大的公益项目应制定包括财务管理要求在内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2. 要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各级红十字会的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岗位的设置应有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3. 要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财务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红十字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4. 要明确会计核算制度。
原则上,本级财政资金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资金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本级社会捐赠资金、会费收入、其他资金和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9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9(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犯罪行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含基本准则和具体内容准则,具体内容准则的制订应遵从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含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应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期间分成年度和中期。
中期就是指短于一个完备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以权责出现制为基础展开财务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使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以实际出现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展开财务会计证实、计量和报告,如实充分反映合乎证实和计量建议的各项财务会计要素及其他有关信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信、内容完备。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应准确清了,易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认知和采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别于政府机关的发展,其发展的快慢依赖于内部管理效能。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财政管理是最重要的。
因此,必须将会计基础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给予充分的关注。
特别是在会计审查、会计人员、会计信息等方面加强管理。
如果行政事业单位能在财政工作中对会计体系进行规范,并严格遵守有关法规,那么,就可以使行政事业单位更贴近时代,对社会有更大的正面作用。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义1.1利于成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想要推动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以良好、稳定的工作秩序作为保障。
会计基础工作是每个单位都必须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可以此为重要手段来打造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各细节的把控与管理,让责任划分更加清晰、明确,落实到个人。
1.2利于会计核算效率的提升为了让会计工作开展得更为顺利,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新政府会计制度以及相应的政策,会计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会计工作得到规范化开展,可实现全过程管理,即便出现了问题,也可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是提升会计核算效率的重要手段。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2.1基础工作存在问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来说,采用现金支付制度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简化注册、录入账目的繁琐手续。
然而,单纯采用会计核算,必然会造成会计数据失真、会计信息不全等问题。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既要发挥财政核算的作用,又要兼顾预算核算的职能。
两种会计体系应当恰当地分离和相互关联。
为了更全面、真实地反映某一特定时期的政府机关的经济活动,必须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
但是,由于采用单一的现金收付制会计核算模式,在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复式记账的对比和协调上都有一定的缺陷。
2.2内部管理机制的缺失如果企业的内部核算体系出现了许多问题,那么,企业的基本会计工作就很难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