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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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

网洛监箐2021-4完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陈兵摘要:行为违法性认定是判定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关键步骤。

在互联网场景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越来越复杂,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重点与难点。

鉴于此,本文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滥用行为引发的限制竞争效果予以细致考察,聚焦滥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显著损害等客观标准,为完善平台企业滥用行为的识别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案,更 好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认定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平台企业在利用互联网“贏者通吃”特性,不断壮 大自身市场力量的同时,开始实施诸如强制“二选 一”、平台自我优待、拒绝交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 在内的反竞争行为。

为此,我国进一步加大反垄断和 反不正当竞争力度。

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 会议明确要求,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 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加 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2021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要加 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 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在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治理法规政策紧锣密鼓出 台的大环境下,反垄断监管机构和平台经济领域经营 者均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和行动。

2021年4月,市场监 管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垄断行 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抖音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

然而,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 复杂性,以及跨市场竞争和优势传导等特性模糊了市 场边界等原因,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仍面临严重挑战®。

法律规定热点摘要(3篇)

法律规定热点摘要(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一些近期法律法规的热点摘要,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意识提升的参考。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该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主要亮点:1.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最小化原则、明确原则等。

2. 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3. 建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加强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

4. 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多项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

5.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反垄断法修订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主要亮点:1. 明确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2. 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性。

3. 建立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4. 强化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网络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亮点:1. 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2. 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3. 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4. 强化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

如何做好平台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如何做好平台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3期
待遇行为、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以 及平台经济领域发生的新兴创新型企业收购审查 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较全面且具体的回应。
当前,平台经济的复杂性给反垄断执法工作 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重大挑战,鉴于此,《指 南》在总则部分除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目的 与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对平台经济领域相关 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方法予以释明, 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坚持 个案分析原则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 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 《指南》在相关市场界定部分删除了“直接证据法” 的相关表述,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部分重申并细 化了界定的具体方法和指标。
作为域外经验借鉴,在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 易委员会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2010)中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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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
入了以“直接证据”证明经营者非法垄断行为的 方法,即“执法机构的分析不必从界定市场开始, 尽管在某些分析上,对消费者可获得的竞争性替 代产品进行评估是必要的,但执法机构评估竞争 影响的分析工具并不依赖于相关市场界定”,表 明相关市场界定并非是进行竞争分析的必要阶段, 淡化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美国的部分司法 案例亦采用了直接证据法,跳过相关市场界定, 通过市场壁垒、超高定价、限制数量等直接证据 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量。
需求替代性是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该标 准在平台经济领域同样适用。平台经济的“零定价” 模式、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多功能高度聚合性 等特征使得在平台经济场域下,商品的价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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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获取难易等因素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逐渐减弱, 而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数据要素及服务(商品) 质量已成为平台经营者竞争的重要考量,对于消 费者需求的精准把握与持续争夺已成为平台经济 领域经营者所竞争的核心。因此,消费者的需求 替代仍然是有效识别平台竞争中对经营者构成直 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关键点。故《指南》第四条 第(一)项中规定“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 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 分析”。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19+41#市监小明说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目录19+41#市监小明说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类别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类别
法律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
法律 现行有效 广告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法律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
法律 现行有效 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法律 现行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1999-08-30
法律 现行有效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1997-12-29
共 19 条上一页 12 下一页到第页确定
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要执行部门的(41)
序号
标题
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5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标准化监督管理
37 广告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广告监督管理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

垄断法律案例(3篇)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然而,在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互联网巨头开始垄断市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腾讯公司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垄断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腾讯垄断案为例,分析垄断法律案例的审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概述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如:在社交领域,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 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对其他社交平台形成压制;在游戏领域,腾讯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对游戏市场形成垄断;在音乐、视频等领域,腾讯同样具有垄断地位。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阶段2019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组对腾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并调取了腾讯公司的内部文件。

2. 调查结果公布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腾讯垄断案的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

3. 处罚决定2020年,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要求腾讯公司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营业额8%的罚款,约合人民币182亿元。

4. 上诉与二审腾讯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决定。

四、案件启示1. 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腾讯垄断案充分说明了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垄断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手段,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腾讯垄断案的审理过程表明,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垄断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3. 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腾讯垄断案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树立合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

家电行业政策法规

家电行业政策法规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为了从源头控制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 控制其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 局、科技部、商务部等近日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 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 政策?〕,提出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那么,由产 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依法分担废弃产品污染 防治的责任。
随着今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这将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之后打击市场垄断、联合操纵市场的利器,对今后的家电巨头们来说是 一个非常大的打击。
?家用电器维修效劳明码标价规定?施行
从2006年1月1日起,?家用电器维修效劳明码标价 规定?开场施行。不过消费者和维修企业还对其中一些 细节存在疑问。在近日南京交电家电行业协会召开的一 二级维修资质企业座谈会上,南京市物价局、市消协等 人士对去年(05年)底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这一规定进展了 详细的解释。南京市物价局人士说,对于行业收费标准 中现有的一些价格面议内容,最好也事先制作成价格表, 明确收费标准,制定标准的通用格式结算清单,包括所 有辅料、配料在内。南京市交电家电行业协会秘书长高 平说,现在有一些企业已经开场采用统一格式的收费清 单了。消费者尤其要警觉扰乱市场的不具备维修资质的 “游击队〞,对于其声称的过低的价格最好事先了解清 楚。相关部门人士表示,今年要加大对家电维修效劳的 监视检查力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进展经济处分。
价格战一方面造成了优胜劣汰,同时却也可能造成垄断企业的产生。格兰仕作 为国内微波炉行业的龙头老大,素以刚性的营销策略———价格战闻名。几年 来,格兰仕陆续发动了数次价格战,在将微波炉的价格大幅降下来的同时,也使 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节节攀升。今年4月以来,格兰仕更是通过价格战使自己的市 场占有率到达了65%以上,生产能力开展到今天的1200万台,并跻身世界最大 微波炉生产企业行列。今年价格战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局部企业进展价格串谋, 企图限定行业最低价。先是有康佳、TCL等9家彩电企业组成的限价联盟,后是 航空价格联盟,最近又冒出珠宝首饰行业的自律价同盟,这种价格联盟形式实际 上与?价格法?背道而驰。?价格法?第14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其他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垄断。

新业态法律规定(3篇)

新业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业态是指在传统产业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形成的新型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

为适应新业态的发展需求,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我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业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业态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新业态法律规定的背景1. 新业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新业态发展迅速,涵盖了共享经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个领域。

这些新业态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推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然而,新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2. 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现行法律体系在适应新业态发展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滞后性:部分新业态法律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监管盲区。

(2)法律适用性问题:新业态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现行法律难以实现全面覆盖。

(3)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新业态企业与传统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现行法律难以明确界定各方责任。

3. 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我国有必要出台一系列新业态法律规定。

二、新业态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立法原则(1)创新驱动原则:鼓励新业态创新,为创新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责任追究。

2. 主要法律规定(1)共享经济《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共享单车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管理、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2)互联网+《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互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

(3)大数据《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4)人工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算法定价歧视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算法定价歧视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Consumer Market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算法定价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各个企业通过搜集大量的用户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对自己的销售策略、产品价格等进行制定和改进。

以淘宝为例,不难发现,当某一个淘宝用户在一段时间内对特定产品进行搜索,那么淘宝客户端就会给该客户推荐相关产品,同时还会推荐该客户平常消费的价格区间内的产品。

这一现象即是淘宝对该淘宝用户的消费偏好、可承受价格、消费习惯等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并通过分析结果推荐相应价格的产品,这也就导致了两个人同时搜索相同的关键词,出来的产品价格却可能大不相同。

算法定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但与此同时,算法定价在网络交易中也会存在反竞争的效果。

价格歧视就是典型的反竞争的表现,价格歧视在当前的互联网经济时代常常出现,算法定价为企业进行价格歧视提供了便利,从而推动了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因此有必要对算法定价背景下的价格歧视进行研究分析,从而给出反垄断建议。

1 传统价格歧视概述1.1 我国对价格歧视的界定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的规定,价格歧视行为是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可以得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如下:(一)进行价格歧视行为的经营者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二)交易相对人的条件相同;(三)不同的交易价格。

同时我国的《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可以看出,《价格法》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规制的是经营者之间的价格歧视而不涉及消费者。

1.2 欧美对价格歧视的界定及构成要件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对价格歧视的规定总结如下:(一)价格歧视是指行为人对不同交易对象采用“不同价格”;(二) “不同价格”针对的是“同一等级、同一质量的产品”;(三)对竞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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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新规)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爱护市场公正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解、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章,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正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量。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解、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掌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爱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掌握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章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担当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供应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肯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解、限制竞争的协议、打算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讨论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正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值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值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值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值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值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掌握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力量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掌握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的力量;(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靠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非常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掌握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打算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加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加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加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宅、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打算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打算或者逾期未作出打算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打算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打算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精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打算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加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掌握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进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解、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打算。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打算附加削减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打算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打算,准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加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平安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平安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卑视性收费项目、实行卑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卑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实行特地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实行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卑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行与本地经营者不公平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解、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纳书面形式并供应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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