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院校
含 民 办 高校
、
、
科研院所
中 小学 校
)
、
中 等 技 术 职 行 原 城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农 合 药 品
目
目
和
业学 校
技 工 学校
、
、
特殊教 育学 校 医 疗 服 务设施范 围
、
待 遇 就 高 不就 低
以 下 简 称城 乡 居 民 医 保
。
制 度 提 出 如 下 实施 目 录 就 宽 不 就 窄 的 原 则
,
,
制 定城 乡 居 民 医 保 基
,
意 见 本 政 策 和 管 理 办 法
一
实 现 制 度平 稳 衔 接
确保
确保
、
总 体 要 求 群众基 本 医 保 和 大 病 保 险 待 遇 不受 影 响
、
安 全有效
,
、
价格 合 理
、
技 术 适宜
、
基金
覆盖 范 围 包 括现 有 城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所 有 可 承 受 的 原 则 应参 保
(
在 现 有 城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农 合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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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即 覆 盖 除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目 录 的 基 础 上
。
,
、
,
认真落实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和 自 治 区 党委
、
、
基 金 安 全 和 制 度 运 行 平 稳
、 (
。
政 府 的 决 策 部署 在 现 有 统筹 层 次 制 度 体 系 经 办 方式 的 基 础 上 基本
、
,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我国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医疗保险诊疗支付范围内,包括了医疗费用的多个方面,如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疾病费用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支付范围。
首先是住院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在住院费用方面,覆盖了患者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减轻了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其次是门诊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费用方面,也有一定的报销范围。
一般来说,患者在门诊就诊时,相关的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等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较低,因此部分费用仍需要患者自行承担。
第三是特殊疾病费用。
特殊疾病费用是指一些比较严重、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所需要的费用。
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对于部分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会更高,甚至可以达到100%。
比如癌症、肾脏透析、器官移植等疾病的治疗费用,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还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费用,如医疗护理服务费、医用耗材费、医用高值耗材费等。
这些费用是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必需的,而且也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可能会有所差异。
具体的政策以当地的医疗保险规定为准。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医保定点医院、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等,需要患者在使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时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
总之,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支付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特殊疾病费用等多个方面。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可以大大减轻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原标题: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执行。
这是继2月14日《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又一个关于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该文件是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的相关规定,既规范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加强了就医的管理,又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门(急)诊就医的相关规定中,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于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在住院就医的相关规定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出院后14天内,参保人员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加重确须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异地就医(转院)的相关规定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15%、20%。
同时,文件还制定了参保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据了解,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将会在近期陆续出台。
(广西日报记者:罗琦通讯员:吴嗣明原文编辑:覃柳丹)。
社会保险知识问答(四)

栏目编辑:农清清ZH E N G C E ZH I C H U A N G政策之窗2014年1月号总第190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本栏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协办社会保险知识问答社会保险知识问答((四四))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主要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支付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是什么?答: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活动非直接相关的辅助性服务设施(如就诊环境、病房条件等)支付标准。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各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后的资金总额,简称为“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是什么?答:(1)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留察室、转诊转院)医疗费用;(2)部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3)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什么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额)?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也称“起付额”,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的费用)。
什么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是多少?答: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的“封顶线”,是指在医疗保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给每个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6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广西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广西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医疗保险的最新政策是很多人都在关注的,广西的医疗保险是有什么政策的呢?为你带来了“广西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1、参保居民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自行确定并携带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
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需出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2、在社区居委会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其中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在学校领表)。
居民医保报销多少?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治疗、购药或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费用,可凭医保中心发放的个人帐户IC卡支付。
门诊起付标准为600元。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3000元。
住院治疗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
若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则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零为止。
若有2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则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此外,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
异地住院需经本地定点医院同意并申请到当地县一级医保局同意并备案,你在异地花费的医药费就可以拿回来到当地医保局审批后按比例报销,(我们当地3万元以下报70-80%.,3万元以上,转大额保险公司医保统筹基金报销,5万元以下报销80-85%.,8万元以下含8万元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人每年累计支付不得超过15万元)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低保、重度残疾者不缴费可享医保,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不缴费;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低收入家庭老人,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其他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

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广西地区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详细介绍广西社会保险业务标准。
一、医疗保险1.参保范围:广西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医疗保险纳入统一管理,并明确参保范围,包括常住居民和特定人群。
2.缴费标准:根据个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并按时收取和管理缴费。
3.医疗费用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并明确医院、医生等相关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4.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建立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5.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养老保险1.参保对象和缴费人员:明确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规定不同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方式。
2.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制定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考虑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
3.养老服务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三、失业保险1.参保和退保规定: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和退保规定,明确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2.失业金发放标准:制定失业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3.就业援助服务:建立就业援助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四、工伤保险1.事故认定和索赔程序:明确工伤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和索赔程序,确保参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2.康复和就业安置:建立康复和就业安置制度,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五、生育保险1.参保和待遇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和待遇规定,包括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等。
2.生育服务管理:建立生育服务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生育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3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4【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2007修改)[失效]【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区直驻邕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血友病患者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 :读 者 您 好 !现 就 您 提 出 的 问 题 ,答 复如 下 :
一
( 二 )城 镇 居 民医保 待 遇
1 . 门诊待遇。按照 《 广西壮族 自 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转发人力
、
关 于 血 友 病 患 者 参 保 及 享 受
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普遍 开展城镇
居 民基本 医疗 门诊统筹有关 问题 的意
7 政策之窗
厶 H E N G C E Z H I C H U A N G
栏 目编辑 :农清清
2 0 1 3 年4 月号 总第 1 8 1 期
广 西血友瞒患 者如何享受 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信箱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人力 资 源 基本 上 可达 到 5 0 %左 右 。 问 :编 辑 同 志 , 我 是 血 友 病 患 月 出 台 了 《
者 。血 友 病 是 一 种 由于 基 因缺 陷 而 引
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 医 2 .住 待遇 。血 友病 患 者住 院治
起 的 遗 传 性 出血 性 疾 病 ,属 于 罕 见 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指导意见》( 桂 疗 的医疗费 ,由个人支付一定的起付
病 ,发 病 率 大 概 在 0 . 5 —1 / 1 0 o 0 0之 人 社 发 [ 2 0 1 1 ]1 4 3 号) ,统 一 全 区 门 额后 ,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 间 , 目前 暂 无根 治方 法 ,只 能 对症 用 诊 慢性 病 病 种 为 2 1 个 ,血友 病 位 列其 付 ,最高支付限额 由各统筹地区 自行 确 定 ,如 贵港 市达 9 . 8 7 万元/ 年 ,南 宁 药 治 疗 。但 沉重 的 医 药 费一般 人 是 根 中 。即 明 确 血 友病 纳 入 门诊 慢 性病 并 市达 1 2 万 元/ 年。 本 无 法承 受 的 。其 实 ,如 果血 友 病 患 享受 相 应待 遇 。 3 . 大病 保 险待遇 。为解 决人 民群 2 .住 院 治疗 。如 患 者住 院 ,由个 者 能得 到 及 时的 治疗 ,是 可 以基 本 能 众 因病 致 贫 、因 病 返 贫 的 突 出 问 题 , 像 正 常人 那样 生 活和 工 作 的 ,可 以减 人支付一定的起付额后 ( 可 由医保 卡 2 0 1 2 年l 2 月 , 自治 区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 少社会 和 家庭 负担 ,成 为 一 个 对社 会 个人账户支出 ) ,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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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桂人社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
(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三)在国家《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统一建立《广西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库》,做到一药一标准编码,并定期统一维护《广西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库》,确保广西行政区域内按《广西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标准库》统一执行《药品目录》,防止出现偏差。
(四)全区统一执行《药品目录》支付类别,严禁各地擅自修改《药品目录》支付类别,禁止将乙类药品串换为甲类药品结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管理
(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有关规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保健手册工本费、围产期访视费等。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生上门服务费、特需医疗服务、特需诊疗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用药、接种疫苗及普查普治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各种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疾人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已明确可支付的项目除外)、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
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自行开展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自制药品。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5)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6)在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7)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6.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吸毒、戒毒、戒烟、蓄意违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牵引带、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已明确支付的项目除外),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各种保险费等。
7.涉及第三人责任或个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支付上述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中在门诊发生的以下项目:挂号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三、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一)强化服务协议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除将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或按疾病相关诊断组(DRGs)付费等纳入服务协议管理外,还应将门(急)诊百人住院人次、平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人次人头比、药品备药率及使用率、甲类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比例、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占总费用比例、结算标准等纳入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二)建立超常预警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抗生素、抗肿瘤、血管扩张剂、神经营养剂等药物使用的监控,对超常规使用药物的医保服务医师约见谈话、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监管。
重点对《药品目录》中“限定支付范围”、“ 适应症”、“限二线用药”的药品进行监管,重点查处住院病人使用上述药品是否与临床体征、实验室、辅助检查以及临床诊断依据相符合,对超出限定支付范围或适应症的用药,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明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适应症。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列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适应症,复查治疗间隔期限等,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加大惩处力度。
各地要启动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推进监控系统的应用,提升监控效率;建立对住院病人常规巡查制度,实行夜查病、早查病、节假日查病以及不定期巡查病房病床制度,核对参保病人住院基本信息,重点核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人数的真实性,并对住院病人全程进行跟踪、监督;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本通知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