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共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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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特别约定
为保障共享租车服务的持续进行,凡注册申请成为“共享租车”会员的个人,在接
受服务之前,无论事实上是否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只要在线注册
并在“同意《共享租车会员协议》条款内容”点击□处操作打“√”,即视为完成会员协议
网上签约,其效力如同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同意遵循本
协议之所有约定,同意在使用共享租车服务过程中所产生事宜的处理按照本协议执行。使用
共享租车服务即表示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第二条 定义
1、“共享租车”:指依据本协议向会员提供租车服务的运营机构。
2、“会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内的公民,身份证真实有效,年满21周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驾驶证,在同意本会员协议后,成功注册、完善信息通过审核并成
功激活会员卡,被共享租车所承认的用户。会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注册为会员的,共享租车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
用户,并追究其使用共享租车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3、“授权驾驶人”:指共享租车会员本人,在共享租车进行车辆预订,获得共享
租车批准驾驶预订车辆的会员本人。
4、“使用过程”:指从会员取车刷卡时间起,至会员将汽车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
按共享租车要求将汽车停放妥当后完成还车确认,并关闭车辆所有耗电设备、熄火并拔下钥
匙、完成驻车制动,关闭车门并进行刷卡锁车之后的时间止,这期间称之为使用过程。
5、“预计取车时间”:指会员与共享租车预先约定的取车时间,只有在该时间的
前后15分钟内会员可使用会员卡刷卡打开车门正常取用车辆。
6、“预计还车时间”:指会员与共享租车预先约定的还车时间,会员必须在该时
间之前将车辆归还至订单预订的停车网点车位。
7、“预定时间段”:指会员提交的订单中预先约定的“预计取车时间”至“预计
还车时间”期间的时间段。
8、“订单”:指会员向共享租车提交的车辆租用服务内容。
9、“共享汽车、汽车”:指共享租车可向会员提供使用的各类品牌和型号的汽车。
10、“汽车状态”:指共享租车提供服务的汽车相关的外观、内饰、组件、配件、
附件、引擎、内外清洁程度等与车辆工作状态相关的所有情况。
11、“付费、订单费用”: 指会员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汽车使用时间租金、保
险费、里程费以及本协议约定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2、“订单预估费用”:指在车辆预订时,系统根据订单内容依据本《协议》“第
六章付费、计费标准”按10公里/小时对行驶里程预估所进行的费用预测,仅供参考,不作
为最终订单结算支付额度的依据。
13、“车辆检查”:指会员在车辆使用前与车辆使用后,对“汽车状态”的检查,
通过车载系统提交车辆检查的内容,代表会员本人的执行检查并认同的“汽车状态”结果。
14、“基本保险费” :指会员按照本《协议》“第六章付费、计费标准”向共享
租车支付的车辆保险费用。如车辆租赁期间出险,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客户仅需承担
10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部分,不用承担其他损失。保险拒赔部分、车辆加速折旧赔偿及车
辆误工赔偿由会员承担。
15、“加速折旧”:因车辆发生事故而造成的非正常车辆折旧,共享租车将按车辆
修复费用总额的15%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该费用收取与保险赔付无关。
16、“积分”:是指会员在使用共享租车服务时,依据共享租车本《协议》“第七
章积分规则”所获得的积分奖励,可按照规则用于兑换时段费,但不可折现。
第三条 协议的更改
共享租车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以共享租车官方网站公布的协
议内容为准,无需另行单独通知会员。会员应在每次使用本服务之前查阅会员协议,若会员
在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认同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
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使用本服务。若会员不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
本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质
会员在注册申请共享租车会员前,承诺满足以下条件,且承诺不具备以下条件的,
或曾经具备但当前因故失去的,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年龄年满21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机动车驾驶
资质,准驾车型C1以上(含)。
3、前3年内没有酒后驾驶前科,吸毒驾驶前科或没有被暂停或吊销其驾照。
4、无犯罪记录、无在案民事诉讼案件及无在案商业利益冲突。
5、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以及即将开通服务的30个城市所在省份。
6、持有信用额度达到人民币壹万元有效信用卡且能够提供卡信息证明的会员可申
请后付费会员。
7、会员资质自通过会员审核日期起有效期1年。
8、共享租车有权建立会员信用评估体系,对于出现延迟结算、账单未结算、违章
未处理及事故未处理等违反共享租车使用规则的情况,共享租车将视情暂停或终止会员资质,
并有权将会员的行为形成征信报告,提供给包含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第三方个
人征信评估查询机构,会员的个人征信将可能为此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帐户注册、会员申请与审核
1、会员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共享租车以及共享租车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
其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信用卡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全国违规记录、民事诉讼记录、商
业利益冲突记录及工作情况等。
2、如果达到共享租车会员资质标准,可通过共享租车相关网络平台进行会员注册
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成功,点击打勾订立并同意会员协议,完成填写相关信息,完成驾驶证
及身份证正反面的上传,提交即进行会员申请。对于信息完整且标准的会员申请,共享租车
将给予审核,共享租车不承诺审核完成日期。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会员申请,共享租车有权不
说明任何理由。
3、会员注册成功后使用手机号和密码,登录共享租车会员帐户,注册帐户即为会
员帐户。
4、会员须对帐户安全负全部责任,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自己的共享租车会员帐户,会员对以其共享租车帐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会
员有权根据共享租车规定的程序修改密码,如果会员发现或意识到会员帐户已经受到或可能
受到安全威胁、被黑客攻击、被破解、被盗用或以其他方式被非法使用,会员必须立刻通知
共享租车。
5、无论任何原因会员退会后,若需再次成为会员,则必须缴纳120元的工本及手
续费。
第六条 会员信息
1、会员保证向共享租车所提交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且没有任
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述。会员保证共享租车可以通过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与会员本人取得
联系。在成为会员之前,会员申请人应按照共享租车会员审核要求,提供会员审核所需要的
详尽准确的资料。
2、会员承诺将及时更新其帐户信息以维持信息的有效性。如果会员的驾驶证、身
份证等在任何时间被吊销、暂扣、没收、失效或其状态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通知共享租车,
并立即暂停使用共享租车服务。
3、如果会员提供的信息包含有不正确、不真实的情况,共享租车将取消会员资格
并随时结束提供服务。如果因驾照等相关证件被吊销、没收、失效或其状态发生变化而未及
时通知共享租车,或未立即停止使用共享租车服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会员自
行承担。
第七条 会员卡
1、共享租车将给予上传信息的申请人分配会员卡,获取会员卡后,登录共享租车
官网等相关平台操作激活。共享租车对信息上传完善且通过审核的会员受理会员卡激活申请。
2、车辆预订前会员需确定按照共享租车要求完成了“押金”、“预存费”或满足
“后付费”要求。
3、车辆预订及使用须会员帐户与会员卡配合完成,会员承诺会员卡仅限会员本人
使用,以及仅限会员本人驾驶汽车。在任何情况下,通过会员本人的会员账户与会员卡所进
行的车辆预订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费用均由会员本人全部承担。
4、会员卡需妥善保管,因会员卡丢失所造成的会员个人以及共享租车的损失由会
员个人承担。会员卡的丢失补办需要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服务说明

第八条 汽车状态
1、任何情况下,汽车的所有权、受益权及处置权均归共享租车所有。
2、会员同意按共享租车会员协议约定的规则取得、使用汽车并结算,在使用前及
使用后按照共享租车要求对汽车状态进行检查并报告任何损坏状况。
3、共享租车将按时对汽车进行维护、检修、保养与年检,但概不就汽车做出任何
保证,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任何关于汽车适用性或良好性的保证。包括共享租车的任
何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对汽车做出说明与评价,均不作为对汽车的保证。如果会员在驾驶过程
中认为或确定汽车可能带来不安全,应立即停止使用汽车并联系共享租车。
4、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汽车状态。会员同意在双方约定的“预计还车时间”
前或在共享租车要求的情况下,将汽车以取得时的状态(自然磨损除外)归还至共享租车专
用停车位。
第九条 汽车使用
1、共享租车可提供于会员使用的车辆以共享租车互联网运营平台相关模块中所显
示的车辆为准。
2、共享租车不承诺随时保障会员的汽车预订与使用。会员同意共享租车随时无条
件撤销汽车使用服务,并不就此追究共享租车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使用规则

第十条 车辆预定
1、会员卡激活后,才可进行预订。
2、订单预订前,会员需确认会员帐户中的押金及预存费余额满足共享租车要求,
持有并上传信用额度达到人民币壹万元有效信用卡相关信息的会员,可免交小于24小时且
限额300元以内的押金。押金标准依据本《协议》“第六章付费、计费标准”执行。
3、预订时的订单预估费用作为当次订单的参考额度,非最终的订单费用结算额度,
订单的实际费用以使用结束后系统按照本《协议》“第六章付费、计费标准”计算的额度为
准。
4、预订方式限网络及400电话方式。可访问共享租车网络运行平台,登录会员帐
户进行网络预订;也可拨打共享租车客服中心400电话进行预订,电话预订需正确回答客服
问题以进行会员身份确认。
5、订单内容需包含所订车辆、取还车网点、时间、使用范围等。
6、会员预订车辆前需充分了解并认可本《协议》“第六章付费、计费标准”,订
单一旦生成,即视为会员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共享租车计费标准。
7、如会员存在未结算账单(包含订单费用及事故后的加速折旧费等在内的所有应
向共享租车支付的费用)、违章未处理、当前订单未结束等情况,则无法继续预订使用车辆。
8、最长可提前7天以内进行车辆预订,单次预订时间段不能超过72小时,逢法定
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的预订规则以共享租车实际政策为准。
9、每日可多次预订使用车辆,但每个订单的预订时间段不可重叠或交叉。
10、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取消订单,将按订单预估费用额度的10%扣减积分。如积分
余额不足,将按1积分比1元人民币的比例收取费用。 11、会员因特殊情况需修改
订单内容,可在取车前与客服联系进行修改,一旦取车,即视为订单内容开始执行,将不可
随意进行订单内容修改,包含预计还车时间、还车网点等内容均不可随意修改。
如订单取车后,会员执意要求修改订单内容,则会员承担因订单内容修改而产生的
包含但不限于车辆安全风险、停车费等一切问题、责任及费用。还车时间修改按照本协议“还
车规则”执行,还车网点修改会员除支付正常订单费用外,需额外承担50元/次的违规还车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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