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
村集体资金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
对集体收入少、经济薄弱的村,可实行村财务乡(镇)代管的管理体制,定期集中会审、做帐,但应实行分村核算。
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村(居)委会应设立村集体财务专户,对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由村(居)委会实行专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第六条村财务收入包括:1、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含烤烟特产税附加);2、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5、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6、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上级部门专项拨款;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款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2专户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账户第七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第八条乡代理办在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四条规定的村集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部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第九条代理办主任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每5--7个村高一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厅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2第十条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的财会人员的工资由乡财政负责解决,兼职财会人员工资待遇低于外聘人员标准的,可从提取的办公经费中解决外聘财会人员的工资从各村的办公经费中列支代理办的办公经费可按村型大小从各村办公经费中提取:所辖村数在10个以下的乡,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元,提取额不足元的,按元提取;所辖村数在11--20个之间的,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元,提取额不足元的,按元提取所辖村数在20个以上的,每村每年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元,提取额不足元的,按元提取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办公经费提取标准的,须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外聘财会人员工资标准和代理办办公经费提取标准要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2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乡人民政论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第十二条代理办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坚持*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按村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一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账制2第十五条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账工作;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等登记簿和统计台账乡、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2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代理办审核,经乡人民*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村经管员按规定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每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理财小组审核;经村*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代理办记账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代理办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保管最少2年的会计档案2第十七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开支村干部报酬在保证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支出的基础上,每个村干部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审批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人的村不得超过元,农业人口在人以下的村不得超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元及其他各种收入要在三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办,由代理办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理财小组,实行*管理*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理财小组成员2第二十条*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理财小组应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例会,定期进行理财活动,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理财小组有以下权利:1、参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3、参与检查、审核有关财务收支账目;4、否决不合理开支;5、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6、听取和反映对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2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与农户之间往来账目;税费减免情况;"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代收代缴费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常规事项要按月或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办提出质询,代理办要在一周内予以解答12第二十三条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审计监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市、县两级要依法对乡村财务工作开展审计第二十四条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村筹劳使用情况和村干部离任进行经济审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抽查审计、对县、乡两级审计有异议的复审;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检查和互检工作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乡、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附加未能及时中额划转到乡代理办专户的12坐收坐支村里的各项收入或不及时将各项收入全额交到乡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入账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1.3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2)效益原则: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3)公开透明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4)责任原则:明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各环节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土地储备资金筹集2.1 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财政拨款;(2)土地出让收入;(3)政府债券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2.2 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确保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2.3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工作的管理,确保筹集资金的合法、合规、及时。
三、土地储备资金使用3.1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费用;(2)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3)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融资费用;(4)土地储备管理费用;(5)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支出。
3.2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3.3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
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4.1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土地储备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3 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清理、核对,确保资金账目清晰、准确。
4.4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相关合同、票据、凭证的管理,确保财务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五、土地储备资金监督5.1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社团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和财政支持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088a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0c.png)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九江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九院字[2007]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财务收支的动态平衡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为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
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坚持校长负责制,实行以学校法人代表为首的经济责任制。
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的校长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经学校批准可设立二级财务机构,接受校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如确有需要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校长或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加盖“九江学院合同专用章”。
没有加盖九江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属无效合同或协议,财务有权拒绝报销及办理财务其他有关手续。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村级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各类实体经济组织)。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条县农委、县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纳入监督检查工作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分管领导,由乡镇(街道)农经专干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工作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街道)农经干部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村按照《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设置,配备专兼职的出纳员、会计或报账员和审核审批人员。
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自行核算,对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农经专干代理记账。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度,各村配备出纳、会计或报账员需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村级集体收入包括地票资金、“一事一议”筹资、村级“以资代劳”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和拨款、借贷资金、清收历欠和其他收入款等。
地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要保持相对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地票资金应由县国土局直接划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财政补助收入资金、村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部门及单位捐赠、拨款及村组集体其他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对具有专项用途的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开展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收入管理1.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拨缴经费收入。
指基层单位行政拨缴或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2.工会会员应当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
奖金、津贴、补贴及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会费收入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使用。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会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2)事业单位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企业单位的会员为作为工资发放的收入。
3.建立工会的基层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已实行2%工会经费全额由税务部门代收、财政代扣的地区,基层工会留用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予以转拨),上缴地方总工会40%。
实行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全总、省总有关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4.基层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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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子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加强集团公司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集团公司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集团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与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并通过本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形式,加以法律化的规定和界定。
第四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会计人员。
第五条全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和任免,向集团公司负责并接受集团公司的考评。
其主要职权是: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参与本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计划的制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享有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依法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等。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任免,由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法产生,集团公司享有对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权。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职权同上。
第六条各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财务与预算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国有资本不受侵犯。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与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二)对国家所有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三)确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四)编制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各项资产;(六)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总额制度;(七)拟订集团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八)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九)实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制定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定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一)制定集团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二)组织集团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工作,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三)对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合并,对年度财务预算进行汇总,并统一报送财政部;(四)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报送国有资本和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审批事项;(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集团的国有资本产权管理和财务监管.审计工作,依法监管国有资本变动。
第八条子公司因合并.分立.清算.转让.非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的,由集团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集团公司报财政部审批;子公司所属以下单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由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子公司国有资本与财务会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清算.转让.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政策和重大会计事项.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财务部门应参与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会计管理事项,必须做出会议纪要。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
第条子公司对于需要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相关资料。
第一条子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二)对所属以下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三)制定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向集团公司报批将要处置的各项资产;(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自身情况确立工资分配方案,全资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六)拟订企业所属单位的资产重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七)拟订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项,报集团公司审批;(八)拟订企业的投融资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批;(九)制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拟定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所属各投资单位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一)组织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二)按要求上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三)拟定重大资金运作等事项报集团公司审批;(四)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五)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上报各项报表。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二条各子公司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日结和日清月结。
要按照钱帐分管原则,严格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严禁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超额存放现金.坐支现金及白条抵库等。
第三条各子公司开展短期投资业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核算。
第四条各子公司要加强对各种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的管理,根据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明细帐进行及时清算.催收。
建立预警制度,严格定期检查.帐龄分析,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避免发生呆死帐。
第五条各子公司应于期末时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专项用于弥补坏帐损失。
按照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计提,计入当期费用。
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子公司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各子公司要加强对存货的购进.销售.储存的管理,建立健全适合于企业经营特点的商品购销存管理办法。
各种存货的购进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发出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其中一种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实行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按季盘点。
对有效期规定的商品和易变质的商品,应实施预警制度,提早处置,避免损失。
第八条各子公司应于期末时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子公司确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各子公司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在当年处理,对超出合理部分的坏帐损失,应将坏帐损失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欠款数额.欠款年限.损失原因.损失数额等)详细列单报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审批。
各子公司当年发生的商品损耗和跌价损失应在当年处理,对超出合理部分的商品损耗和跌价损失,应将损失的主要内容(包括损耗或跌价品种.规格.数量.原进价.现市价.损耗或跌价原因.损失数额等)详细列单报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审批。
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坏帐损失和商品损耗.跌价损失,集团公司或董事会将根据情节,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第二条全资子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指股权性质的投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对外长期投资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需要报送的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资单位情况.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报酬率.可行性报告.投资来源等。
第二一条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50%。
要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投资效益及其安全,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流失.效益低下,集团公司或董事会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二条各子公司的对外长期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总股本比率超过50%的,应采用合并报表核算。
第二三条各子公司开展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业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核算。
第二四条各子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每个会计期期末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的投资损益之中。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五条全资子公司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转让等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控股子公司按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六条要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作到帐卡.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和预计使用年限,按照《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采用年限平均法。
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但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八条各子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但需向集团公司备案说明。
第二九条各子公司可在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第三条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的计量.摊销.出售.出租均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计提减值准备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一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长期待摊费用。
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界定待摊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对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以免虚列资产,并报告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