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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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管理方案

研究院管理方案

研究院管理方案一、背景简介研究院是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和创新性的学术机构,承担着科学研究和学术培训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管理研究院,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学术影响力,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研究院管理方案是必要的。

二、组织架构1. 研究院下设多个研究中心,每个研究中心负责特定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研究工作。

2. 研究中心下设若干科研团队,每个科研团队由一名团队负责人和若干科研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科研项目。

3. 研究院设有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支持各研究中心的工作,同时承担管理和行政职能。

三、职责分工1. 研究中心研究中心负责特定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科研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定期制定研究计划和项目,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 组织开展科研项目,提供学术支持和技术指导;- 积极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培养和选拔优秀的科研人员,建设高水平团队;- 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学术影响力。

2. 科研团队科研团队是研究中心的基本组织单位,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共同完成科研项目。

具体职责包括:- 团队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成员之间的合作;- 团队成员按照项目要求,进行研究工作和实验操作;- 团队共同讨论、分析和解决科研过程中的问题;- 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团队的学术水平。

3.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是研究院的行政后勤支持机构,负责整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研究院的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负责研究院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设备管理;- 协调各研究中心的工作,推动科研项目的进展;- 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 开展对研究院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推动其不断提高。

四、管理支持1. 信息共享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促进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2. 学术交流定期组织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和研讨会,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提高研究院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除专利费用成本(个人支付),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图书馆、档案馆、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方案。

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公司内部研究院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研究院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研究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公司研发水平,加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公司对外汇聚研究和技术开发资源,对内为全公司支撑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提供支持的专业化研究机构。

第三条研究院的成立、运行和资金保障,均由公司全权负责。

第四条研究院的宗旨是:秉承科学研究的规范,尊重科研人员创新思想,弘扬实验精神,努力开展前瞻性、创新性和应用性的科研工作,推动公司科技创新发展。

第五条研究院在研究领域内拥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核心技术,对公司进行技术支撑和创新引领。

第六条研究院应与公司业务部门、市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为公司提供技术、产品和市场的支撑。

第七条研究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研究院设立院长一名,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院长由公司董事长任命,职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九条研究院下设研究部、开发部、测试部等,具体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研究院设立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成员由研究部、开发部和测试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研究院应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公司技术专家组成,对研究院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和指导。

第十二条研究院设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实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为科研项目的进行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研究院应具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招聘、培训和激励科研人员。

第十四条研究院应建立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研究院应健全人员考核与奖惩制度,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研究院应建立科研人员的交流机制,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七条研究院应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总结。

第十八条研究院应建立科研项目的评审制度,确保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研究院应建立科研项目的监督机制,确保科研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办法

徐州工程学院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办法(试行)为配合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我校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1.各级各类科研课题;2.公开出版的学术类专着,编、译着;3.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4.专利成果;5.获奖的科研成果;6.艺术类作品被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及获奖或参展;7. 学科、平台、团队建设;8.科研成果转化等。

二、科研成果奖励内容及标准表1 第一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注:1.自筹经费项目按相应层次的50%计算。

2.校科研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计算,其他科研课题以立项计算。

表2 第一承担单位科研论文、论着文学作品按照CSSCI源期刊级别予以计算。

CSSCI扩展版、集刊按CSSCI源期刊(收录)的50%计算。

省级以上立项教材按照学术专着予以计算。

表3 第一承担单位职务专利、转化、决策咨询报告表4 第一承担单位科研成果获奖奖按照省部级一等奖奖励;②何梁何利奖、光华工程科技奖、紫金山文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等着名奖项按照省部级相应级别奖励。

表5 第一承担单位艺术类作品表6 学科、平台、团队建设注:依托学科、平台等获得的省部级B类以上科研项目与科研获奖,每项按相应层次奖励分值的50%记分给所在学院,由学院统筹奖励。

三、科研成果计算与奖励的几点说明:1.我校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只计我校单位排名前三),以项目申请书、合作协议、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到账经费为依据。

按照我校个人排名顺序予以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个人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值标准的1/2、1/3……依此递减计算。

承担校外有关单位主持的、由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申请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我校作为合作单位,且课题核定经费20万元以上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视为国家级一般项目;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重大专项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课题。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文件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提升科研综合竞争力,促进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岗(含返聘)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为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成果种类与分级第四条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专利五类学术论文:是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项目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科学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成果。

著作:是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正式学术出版物。

教材:是正式出版的供高等学校学生使用的各学科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电子教材及CAI课件);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形式的出版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条学术论文分为A1、A2、A3、B1、B2、C1、C2七级(一)A1级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求是》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的1、2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3、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非论点摘编)。

—2 —(二)A2级1、发表在《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2、被《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3、被SCI的3、4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

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

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平台分类与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的管理,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质量导向,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与成果的分类和认定。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包括科研项目、论文类成果、著作类成果、应用类成果、获奖成果、创作成果等六类。

第四条所有项目必须以“西南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成果必须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论文类成果若为通讯作者,必须是末位排名者;若是学生在读期间和导师在国内共同发表的学术成果,排名学生之后的第一导师视为第一作者。

第二章科研项目第五条项目分类项目按来源分为国家项目、部委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厅局项目、横向项目(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学校项目七大类。

第六条项目认定项目按来源和经费额度分为T、A、B、C、D、E、F七个级别,除F级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须有立项单位资助的在校经费。

T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工程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建设);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A级项目。

A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立项资助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学科);教育部立项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培育);在校经费10万元及以上且单独建帐的T级项目的一级子课题;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B级项目;年在校经费累计8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D级项目。

B级:教育部及中央其他部委立项资助的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年度重大、重点项目;合同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C级项目、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国家智库立项项目;年在校经费累计3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D级项目。

云南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相关文件

的作品,按照出版社和专业期刊级别分为 A、B、C、D、E 五 个等级。
A 级: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主版上发表的文学、艺术 作品;A 类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B 级:在《人民文学》、《当代》、《收获》、《十月》、《诗 刊》五家文学刊物上发表的原创性中长篇小说、长篇史诗、 艺术作品等;B 类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 哲学研究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 文学评论 外国文学评论 文艺究 历史研究 经济研究 政治学研究 法学研究 社会学研究 民族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 教育研究 心理学报 体育科学 统计研究 管理科学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世界宗教研究 考古
云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成果级别认定试行办 法
云师大科〔2014〕1 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鼓励我校科研 人员完成高水平、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我校科学研 究水平,提升我校学术声誉和地位,学校特制定《云南师范 大学科学研究成果级别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包括对著作(不包括教材)、论文、研究咨询报 告和作品类成果的认定。
社、人民音乐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 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人民邮 电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农业出 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地质出版社、林业出版社、机械工 业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三)C 类出版社 包括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国外重要出版社以及除上述类 别出版社以外的大陆其他出版社。
作品;省(直辖市、自治区)电视卫星频道或省广播电台播 出或播放的作品;省体育局等代表政府并纳入年度计划举办 的省级综合性活动或单项活动。

高等研究院 规章制度

高等研究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研究院的管理,维护学术秩序,保障学术研究的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等研究院是本校的研究机构,重点开展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为师生提供研究平台和资源支持。

第三条高等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学校领导任命,全权负责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第五条高等研究院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研究方向、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学术研究工作。

第六条高等研究院的工作目标是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培养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高等研究院的治理结构为院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学术团队和行政机构,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八条高等研究院设立研究团队、学术机构和实验室等基础实施,支持学术研究工作。

第九条高等研究院遵守学术诚信原则,严禁抄袭、剽窃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高等研究院依据学科和专业特点,建立健全学术评估机制,推动学术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院领导班子第十一条院领导班子是高等研究院的领导核心,由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院长履行院的日常管理职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二条院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院的发展规划、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要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三条院领导班子要统筹院的各项工作,指导院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推动学术建设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院领导班子要落实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保障院的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学术研究的开展和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是高等研究院的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学术委员等组成,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院的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活动等重要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审议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要推动院的学术研究工作,引导研究方向,鼓励学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提升学术水平。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学术能力的培养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也是研究生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经2014 年4月18日中央财经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有关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校发【2010】16号)做出如下修订:一、学校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各博士、硕士培养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可在学校规定的最低科研成果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本学院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本学院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各学院制定的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二、博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⒈在《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规定的 A 类及以上期刊(包括中、外文,下同)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导师组成员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不含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

⒉在《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规定的 B 类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导师、导师组成员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 篇(不含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

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申请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完成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的两项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参加专著与专业教材写作,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等。

四、本规定从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五、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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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战略竞争力,使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科院承担的国家、省(部)、市或电科院科自身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

本办法也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取得科研成果。 第三条 管理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科研成果定义 第四条 科研成果定义 科研成果是指结合自身和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资金进行新理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等研发活动或承担由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有型资产(如新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的总和。

第五条 科研成果分类 科研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 基础研究类:为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论文、著作、专利等

技术开发类: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标准、著作、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 科研成果存在形式 科研成果主要以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标准、著作、试验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设计方案、工艺方案、样机(品)等形式存在。

第三章 科研成果特征 第七条 科研成果特征 科研成果需具备新颖性与先进性、实用性与可推广性等特征

新颖性与先进性 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具有新的创见、新的技术特点、技术指标领先。

实用性与可推广性 实用性:研发出来的科研成果可以指导公司的生产实践,为公司发展壮大、申报奖励提供有效支持。

可推广性:通过研发、试验、测试等方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具备规模化生产和推广的条件。

第四章 科研成果确认 第八条 科研成果确认 科研成果应通过一定形式加以确认,确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第三方检测、查新、评审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市场认可以及其它形式确认。

第九条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可以有效的保护科研成果的核心技术不被侵犯。电科院科研成果应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密技术除外)。知识产 权的展现形式具体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文、著作等。 第十条 第三方检测

第三方检测又称公正检验,是具有相关资质且独立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对相关的产品进行检验、测试认证,确认相关指标符合要求。电科院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需求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查新 查新机构根据查新项目的查新点与所查数据库等范围内的文献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对查新点作出新颖性判别,以书面形式撰写的客观、公正性的技术文件。其目的是为科研立项、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奖励申报等提供客观的文献依据。电科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要参加项目验收、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奖励申报等需要查新报告的项目时,可委托具有一级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查新报告。查新报告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可分为重大项目评审验收和一般项目评审验收。 对重大科研实行全程评审,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结题后2至5年内进行后期绩效评价。一般性科研项目评价应侧重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制度。 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重大科研项目的后期绩效评价主要从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技术标准研制、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还应考察学术论文的质量。

一般科研成果评审验收,由电科院组织公司内部专家、相关部门责任人等组成5-7人验收小组,结合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确立的目标对其科研团队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完成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确立的目标,则项目通过验收,项目结项。未完成目标,则验收不通过。由科研团队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研究成果,并择期组织二次验收。

重点科研成果验收及后期绩效评价:(1)内部立项项目,由电科院组织外部同行业专家5-7人,组成项目评审验收小组,结合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确立的目标对其科研团队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通过,项目结项。未完成目标,则验收不通过。由科研团队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研究成果,并择期组织二次验收。(2)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政府规 划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发起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通过,项目结项。未完成目标,则验收不通过。由科研团队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研究成果,并择期组织二次验收。 第十三条 鉴定 科研成果鉴定是评价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以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从学术上得到行业专家评价和认可,同时从不同的角度获得同行业专家的优秀建议,为成果的后续研究方向提供指导。并推动科技成果快速推广和转化。

科研成果鉴定应选择有实力的第三方鉴定单位组织成果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成果登记 由电科院完成的科研成果均需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并取得成果登记编号。成果登记所需资料见表1:

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 非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 应用技术类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1.技术研究报告; 2.技术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检测报告; 5. 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为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 6.两家单位应用证明(需盖应用单位公章)。 2.科技查新报告; 3.检测报告; 4. 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

5.两家单位应用证明(需盖应用单位公章)。

基础研究类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结项证书; 2.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 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或学术专著(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5.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1.研究报告; 2.科技查新报告; 3. 1篇SCI论文或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须发表5年以内,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发表的文章,其它完成人的文章不用提供)或学术专著(只提供成果登记第一完成人的专著,专著须发表5年以内);

4.本单位学术部门(或学术委员会)等出具的评价意见;

5.论文收录引用证明。

表1:科研成果登记资料清单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等级 电科院取得科研成果按立项部门等级和成果构成等共分三个大等级六个小等级,具体分类见表2: 等级 分类依据 A级 A1级 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电科院自研项目被纳入国家级科研经费支持范围,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等)所产出的科研成果

A2级 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电科院自研项目被纳入省(部)级科研经费支持范围,例如:河南省科技攻关计划等)所产出的科研成果

A3级 承担许昌市科研项目(或电科院自研项目被纳入许昌市科研经费支持范围,例如:许昌市科技攻关计划等)所产出的科研成果

A4级 由电科院根据实际需求,通过自筹资金进行研发所产出的科研成果

B级 B级 由A级科研项目的子项目(课题)所产出的科研成果。 A级科研成果可以由若干B级科研成果组成。

C级 C级 进行A级和B级科研项目研发时所产出的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标准、著作、试验方法、设计方案、工艺方案、样机(品)等单个成果为C级科研成果。C级科研成果是A级和B级科研成果基本组成部分。 单个C级科研成果不具备评审验收条件,只有A级和B级科研成果可进行评审验收。

表2:科研成果等级

第十六条 成果归档 科研成果以A级项目为单位建立档案进行归档,由A级项目衍生出的B级项目科研成果归入A级项目所在档案,建立子档案。 科研成果归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报告、试验报告、专利、标准、论文、著作、试验方法、设计方案、工艺方案、第三方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结题报告、鉴定报告等。

科研成果归档资料要求:归档成果需由科研项目团队提供纸质版资料2份(正副本各一份),电子版(PDF格式)资料1份。

第十七条 归档成果管理 归档科研成果资料借用、调取权限为总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如需调取相关科研资料须通过流程审批后方可借用、调取。

第十八条 奖项申报 由总经理助理搜集各类国家、省、市级奖项,根据奖项申报要求,从已评审验收归档成果中,择优组织成果奖项申报。科研成果所获奖励的数量、级别作为重要依据,纳入到重大科技项目后期绩效评价指标中。

第十九条 成果转让 科研成果转让是指电科院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其他企业、个人或机构转移科技成果,并取得相应收益。成果转让需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方式、成果价值及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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