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常见问题
浅谈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抵押货款问题

浅谈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抵押货款问题2009-05-22 14:40:52| 分类: (F) 法律法例 | 标签: |检举 |字号大中小定阅浅谈农垦国有划拨农用地抵押货款问题2004 年 1 月 9 日,广西区人民政府印发《对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4]4 号),其第一条规定“地上有建筑物或许其余附着物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抵押。
其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文件出台后,一些地方纯真履行桂政发 [2004]4 号这一规定,以为“国有划拨农用地”属于文件所说的“其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不可以抵押;一些地方联合国家其余政策法例条款剖析,以为“国有划拨农用地”不该属于严禁抵押的范围,在具体办理抵押贷款登记过程中,也不乏为原国有划拨农用地办理续抵押登记的实例。
但在办理新增农用地抵押登记时都不一样程度地感觉政策的拘束,以致 2005 年后农垦公司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抵押融资的业务基本趋于停留。
本文依据目前广西农垦管区和商业银行的实质,剖析土地管理有关法例政策,阐发对桂政发 [2004]4 号的理解探究,提出一管之见。
一、国有划拨农用地不予设定抵押对公司和银行的重要影响规定对国有划拨农用地不予设定抵押,农垦公司的划拨农用地没法在土地部门进行他项权益中的抵押权登记,按现行“土地抵押未经登记为无效抵押”的规定,受影响最大的是农垦公司和商业银行。
第一看农垦公司:桂政发 [2004]4 号下发前的 20031年,全管区共办理土地融资 28 起,含展期抵押在内,共抵押土地万亩,融资变现亿元。
较为典型的是柳州新兴农场以土地抵押贷款 6000 万元,黔江实业总公司抵押融资 8178万元。
土地融资充足彰显了土地作为财富的价值属性,为发展管区经济博得了主动。
桂政发 [2004]4 号下发后的 2005 年,全管区抵押贷款仅 5 起,面积 9700 亩,评估地价 40400 万元,获贷仅 8622 万元,土地融资的功能已显然衰败,公司急需的资本难以经过贷款实现,一些公司苦于贷款无门,原来计划上马的计划项目只得将其放置,一、二、三产的建设速度显然放慢,扩大生产规模的家产规划显然遇到了限制。
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岗村的土地承包为开端 , 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种 分机械化 。机械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 间并非都是相悖的 , 据 制度的实行 改变 了我国农村和整个社会的面貌, 为农村和整个 国家 有关资料, 我国人均耕地不足 1 . 2亩, 仅相 当于世界水平的 1 / 4 ,全 带来 了丰富的农产品, 基本解决了国家的吃饭 问题 。衡量农村改革 国有 1 / 3 的省 、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土地 的超小规模经营 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粮食增产 、农 民增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 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 ,难 以形成规模效益 , 但一个 村的土地数量
发, 也可以通过创新经营方式来做到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的生产效 将资金、技术 、人才 、项 目等市场要素及资源与农业土地资源要
率 。如政府是否可 以加大土地的社会保 障职能, 通过建立政府 、企 素进行优化配置和整合 , 在保护农 民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
业 、农户三方 人股的农场的形式, 通过协议将农户土地 收纳农场 , 农 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 增加农民收入 , 提高国家农业安全 陛。
场采用企业化经营。农户一方面可以得到分红和 日常劳作的工资 ,
2 0 0 8 年通过 的 (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
同时 , 以农场为单位办理教育、医疗等事业, 国家财政对参与养老保 的决定) )提出 “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 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 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户给予资金支持。将来甚至可 以将基层政 府组 地的占有 、使用 、收益等权利 加强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 织改造成农场股东 , 实行企业化的管理经营模式。 服务 , 建立健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这说明 , 在以后的一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和农民个人的土地进行权属确认和登记,为农民提供土地经营和流转的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对于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主要讨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模糊,存在不少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权、经营权等方面的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块存在多头登记、多份证书等情况,导致土地权属不清晰,难以明确归属。
对策一: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制定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档案,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经营权等,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加强土地登记的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准确。
问题二:缺乏土地权属证明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不少土地权属证明不完备的情况。
一些地区的农民可能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也无法证明土地的确切归属。
对策二:建立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建立土地权属调查机制,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的权属调查,明确土地的归属情况。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农民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确保土地权属的确定。
问题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着流转难、流转成本高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农民由于土地权属不明确,无法进行土地流转和经营,影响了土地的利用和流转。
对策三: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降低土地流转的门槛和成本,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建立土地流转的监督机制,确保流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问题四:土地确权工作程序繁琐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程序繁琐,需要农民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资料,审批流程繁冗,影响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问题五:缺乏土地确权工作专业人才一些地区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切实提高农垦土地使用管理水平——李伟国局长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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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切实提高农垦土地使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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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国局长就 《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加强 国有农场土地使 用管理的意见》答记者 问
口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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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国有农场土地 合法权益 意见的通知
业化 、城 镇化进程加 快 ,农垦 国有农场
[0 1 号 ) ,明确 了解决 土地 权属 院 [0 1 号 文件 之后 ,又一个 专 门 用总体规 划 纲要 ( 2 0 】8 国发[0 83 号 )明 2 0 ]3 2 0 ]8
争 议 的 政 策 界 线 ,对 推 动 农 垦 土 地 确 权 规 范农垦土 地使用管理 行为 、保 护农垦 确要求 , ̄2 2 年全 国耕地保 有量必须 J0 0
意 问 :为什么要在 国办发 【0 1 号 农场土 地的利用 、管理和保 护 ,许 多垦 格控制农 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 。 《 见》 2 0 】8
文件的基础 上出台这个 ( ( 意见 ?
区对此 也有强 烈要 求。2 0 年 ,我局 与 将耕地保 护列为第一 条 ,并在其 他有关 05
有农场经济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 ,2 0 年 响 , 引起 了有 关 方 面 的 高 度 关 注 。2 0 用和管理好 农场 国有土地 ,保护 国有农 08 04 1 月1 3,国土 资源部 、农业 部下发 了 年 9 0 31 月21 曾培 炎副 总 理 针对 类 似 反 场粮 食 、棉花 、天然橡胶等 战略农产 品 3, 《 国土 资源部 、农业 部关于加 强国有农 映 ,批示要求 立即制止 和纠正违法抢 占 生 产 能 力 ,保 障 农 场 职 工 的 生 产 生 活 , 场 土 地 使用 管 理 的意 见 》 ( 国土 资发 农垦 国有土地 的现象 。为 落实 国务院 领 维护垦区社会稳定 。 [0 8 0 号 )。垦 区如何 准确把 握 导 同志的批示精神 ,我部 与国土资源 部 2 0 ]2 2 和贯彻落 实文件精神 ,切实提高 农垦土 进行 了多次调研 和会商 ,认 为有必要 在 问 :
家庭农场的现状和问题及政策建议

家庭农场的现状和问题及政策建议作者:张媛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4期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不断以家庭成员为主,通过合理运营,实现与市场的有效融合,以专业化和标准化进行生产经营,通过商品的交流,充分发挥其管理上的专业性,在此过程中,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社会部分,需要迎合时代发展,同时也要求相关的政策要不断深入实践,以家庭农场的经营为研究内容,充分给予扶持。
下面对其进行具体阐述,希望能进一步提高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认识。
一、我国家庭农场的优缺点和含义家庭农场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的劳动力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模式[1]。
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农产品更具商业价值。
家庭农场源于西方国家,类似于中国传统的农业大户。
家庭农业可以使农业生产直接和市场联系在一起,避免了中间环节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使农民可以得到最多的利益,而且提高了土地的生产力,解决了我国资源匮乏的问题,提高了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准。
终给家庭带来庞大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家庭农场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所有权模糊。
我国缺乏严格有效的土地管理措施,承包给个人的土地缺乏适当管理,承包土地时土地经营权认识不到位、缺乏所有权的管理概念,因此对国土资源的认识存在不足,经常发生私下转让的问题,导致国土资源所有权认识混乱。
而家庭农场以土地使用作为发展前提,若没有将土地资源使用权、经营权进行明确、极易导致民事纠纷的出现,严重影响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发展,由此可见缺乏正确的土地私有权规划是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2.缺乏新型家庭农场合适主体。
随着国家城市形态的变化、人口布局的发展,农村适龄劳动力人口在大幅度削弱,更多人才涌入城市。
部分村庄的劳动力仅为留守儿童或留守老年,部分产业的主理人仅为老年人,其因年龄受限、见识受阻、认知受限,使得其对于市场缺乏敏感洞察力,对信息缺乏广泛收集正确决策的判断,同时,缺乏管理、风险预判、技术创新等能力,使得即使拥有家庭农场,但缺乏能力技术相匹配的农场主,使得新型家庭农场发展中仍遇瓶颈。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已成为农村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土地适度规模化集中,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对机械化、产业化生产要求的实现。
一、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土地流转不能顺利实施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约束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
首先,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
产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其次,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缺失。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土地在流入主体和流出主体之间交易时,没有统一的合同格式,导致各地的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格式、内容、效力不尽相同,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由于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一般文化层次不高,所以需要可靠的中介组织来帮助他们完成土地流转程序,而实际上在各地区这样的中介组织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担任顺利实施。
再次,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必须对现有的土地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然而涉及到制度层面的内容,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共同进行探讨,制度的制定实施难度大,意见也很难统一。
2.流转程序不够规范,易发生纠纷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
农户之间流转多数为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致使亲戚、邻里关系不和谐,有的甚至反目为仇。
有些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特别是双方责任、权力、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就难以解决。
同时,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知道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手续,致使土地流转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经营户不与农户签定流转合同,而是与村社签定;有的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和违约补偿办法;有的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调解缺乏依据;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些都为产生土地承包纠纷埋下了隐患,还有个别地方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农场问题解决方案

农场问题解决方案农场是生产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重要场所,但是往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农产品的出产。
以下是针对农场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
水源不足水是农作物生长的基本条件,但是在干旱地区或者水资源有限的地区,农作物的生产便会受到限制。
解决水源不足问题的一种方法是采用滴灌或者喷灌等水肥一体化的技术,让根系直接获得水分和养分,在节约用水的同时,实现精准供水。
土地贫瘠土地贫瘠是影响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因素之一。
解决土地贫瘠问题的方法之一是进行土壤修复,包括添加有机肥料、施用混合肥、进行耕作等技术手段,有助于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地面覆盖度,改善渗透性和通透性等指标。
害虫害菌害虫害菌是常见的病害,常常造成农产品减产或无法上市。
解决害虫害菌问题的方法包括互作用种植、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
互作用种植可以改善土壤环境和增加农产品的抗病性;生物防治利用天敌控制害虫害菌的繁殖;化学防治则是采用农药和化学肥料对害虫害菌进行重点防护。
生产成本高生产成本过高是影响农民经济效益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降低生产成本也尤为重要。
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之一是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即正确施用肥料和农药,合理选择农产品栽培技术,并根据环境条件和气候,调整作物种植时间和种植密度。
还可以尝试使用资源共享或者优化生产链的模式,降低中间环节的成本。
成品老化腐烂成品老化腐烂是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不仅影响了销售量,还浪费了农民的劳动和成果。
采取解决措施包括提高包装技术水平、加强运输管理和做好仓库管理,在销售配送环节中实施精准管理。
以上就是针对农场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简要介绍,但具体的解决方案仍然需要因地制宜、因农制宜。
只有在科学的种植方式和经营管理手段的帮助下,才能保证农作物的稳定高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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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什么是国有农场?即国营农场,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主要生产资料与产品归国家所有的农业经济组织。
其土地、自然资源、机器设备、生产建筑等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品由国家统一支配。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推进在城镇化、工业化与道路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使用国有农场的土地,以下是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中几点常见的问题,供参考:一、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国有农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农场是受国家的委托经营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并对辖区内的土地有使用、占有、收受等项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的发包权、租赁权、转让权、开发权、融资权等延伸权利。
这些权利有一些是受到法定事由限制的,未经法定程序许可,是不能行使的。
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国有农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怎样规范国营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怎样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是每个垦区农场的一件大事。
它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检验企业是否依法办事,依法管理重要条件。
农场与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法律关系,用什么来证明,那就是承包合同,土地合同尤为关键。
土地合同的性质、条款、期限等,直接关系到垦区农场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管理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看什么,笔者认为看合同附属于国营农场的工业等各项行业都已转制并轨,唯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没有丧失,依旧归农场经营管理,从这个意义来看,土地在垦区农场中的地位应属首位。
因此,对土地合同有必要依法进行规范,以达到自愿、诚信、公平、依法管理的目的。
据了解,当前垦区农场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规范,乱起名称,条款不全,疏漏百出,由于合同签订不严密,一打官司就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一)首先谈谈土地合同的名称问题。
土地合同名目繁多,有的叫"耕地、租赁经营合同",有的叫"耕地承包合同",也有的叫"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出租合同"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国有农场签订耕地合同时,名称应当锁定为"耕地承包合同",具体名称为(××农场耕地承包合同)。
这个名称是有据可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规范名称,建议农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核心问题是费用问题。
有的叫"租金"、"实物地租"、"上打租、下打租"等习惯性叫法,还有的叫利费税。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缴纳的费用,应统称为"承包费"。
只有承包费这一称谓,是有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承包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与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6、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补充以下内容供参考,并在实践中参照:(一)首部合同名称(××农场耕地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基本情况(发包方××农场法定代表人、住所)、(承包方代表人、住所)(三)中间部分:(1)土地的坐落即(发包土地坐落在××农场××管理区××居民组);(2)名称、面积等级即(××管理区××居民组第×号地、面积、耕地等级);(3)承包费额度及交款方式即(每亩地承费多少元,交款时间与地点,是现金还是实物粮交纳。
都应写清楚要求明细)。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与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土使用、收益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与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均可适用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条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对发包方应当承包民事责任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这一部分属于尾部:(1)应当写明合同的期限;(2)应当写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约定;(3)解决争议处理的方法,可依法约定管辖的法院。
(4)需要担保与公证的也应一并写明。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并写明份数与持有者,标明合同签订日期。
这样,一份完整的耕地承包合同即告完成。
四、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尽量实现公平、自愿原则国有农场作为发包方面对的承包方一般都是所属的本场职工,具有隶属关系,合同签订过程中农场始终保持主导地位,而承包方农户处于被动地位,农场在制作格式合同时,应多考虑职工的利益,使合同尽量保持公平,避免与法律的冲突,让承包方感到公平的所在。
(二)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调查,有的农场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下放给居民组或管理区,由区长或组长代行在合同上签字,笔者认为这个做法欠妥。
发包方必须是有主体资格的法人,合同上签字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也应进行审查,一看是否本场职工,还是外来人员;二看是家庭承包还是个人承包。
家庭承包的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三看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对承包方的经营能力,机车保有量、流动资金状况等也要进行审查。
(三)要科学确定承包费承包费的确定要科学,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旦确定了承包费,没有政策与法律调整情况下,一般不予更改,随意更改即是违约行为。
(四)监督履行合同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承包合同从起草、协商、签订到履行等各个环节应是统一的,不能走样,农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专门机构应以司法、政研、计财等部门组成。
五、国有农场土地被政府收回,该如何补偿?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耕地为集体土地,但由于历史原因与农垦区等特殊情况,也是存在相当数目的国有农场的。
目前,我国就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该如何补偿并没有出台专项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正是由于此,导致了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与纠纷。
那么,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呢?目前,我国国有农场经营方式大致分为三种:(1)农场自己经营,员工为职工,统一由农场发工资;(2)村民个人承包,农场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由村民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政府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该如何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2001年由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需要占有国有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与安置。
2008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综上可知,国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
对于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助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六、国营农场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