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从业内容与资格

第三条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

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当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详见对“相关专业”的说明);

(二)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且具有二年以上医药领域工作经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中应写明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以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岗位能力要求。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医药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设定岗位能力要求和培训科目,如实撰写培训记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对培训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科目中应包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医药学专业知识、产品相关知识等内容。

鼓励相关社会机构制定细化的培训标准或方案,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医药代表业务培训。

第三章登记备案信息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依本办法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平台公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违规(或失信)的企业或医药代表的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登记备案平台上按规定填写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完成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由登记备案平台配给备案号。登记备案平台的具体操作细则在平台上另行公布。

第八条登记备案平台可由相关社会团体建设并负责维护,但不得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个人以及医疗机构收取费用。

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平台上填写的登记备案信息包括:

(一)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二)学历、专业、医药领域从业经验;

精选

(三)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

(四)劳动合同或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完成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科目、培训时间);

(六)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或品种;

(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一)—(八)项备案信息(隐去个人身份证号码的部分位数)和备案号向社会公示。医药代表应在登记备案平台中下载打印个人备案信息,交由医疗机构查验核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有权限查验以上全部信息。

第十一条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注销。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行政区域内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组织不定期核查,医药代表与相关企业应当配合核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委托负责运维登记备案平台的社会团体等进行信息核查。

第四章从业要求

第十三条医药代表应如实提供登记备案信息,依法依规从业。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变更、注销,确保所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负责所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的业务管理,对医药代表开展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确保其从业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直接销售实物药品,不得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不得夸大或误导疗效,不得隐匿药品不良反应。

医药代表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备案平台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计生部门的查处结果,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个人信用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该医药代表实施脱产培训,脱产培训至少为期一个月。医药代表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在登记备案中编造培训情况或故意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精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备案平台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通报信用管理部门;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情形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应发挥行业监督和自律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或准则,建立监督机制、信用管理机制和惩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登记备案条件中“相关专业”的说明:“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的医药卫生大类、药品制造类、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大专(含高职)学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医学门类、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生物医学工程类、生物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

上述专业以外,培养方向与医药相关的其他专业(必修科目

中包含医学门类下相关课程),可在登记备案信息中注明,例如“管理学(医药相关)”。

专业目录如修订后以上专业的称谓发生调整的、或在国外院校主修专业与以上所列举的专业近似但称谓不同的,应酌情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样式)

精选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样式)

打印日期:年月日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docx

药代 2015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 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我国对 医药代表没有准入门槛。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 关人员”的竞技场。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 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 2016年年底,央视的新闻报道曝光上海、湖南等地的6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地区尝试 山东 2008年5月10日,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 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 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但在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药品营销人员申报、 变更、注销等备案申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停止使用。 安徽 2007年安徽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 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

湖北 2016年湖北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逐渐成熟(从国家到地方) 国家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 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1条对医药代表给出明确的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 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该文件的“第四点、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中的“(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 公开”的最后一行中,明确“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 总局牵头落实)”。 2017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 作任务》中,明确了将于今年12月完成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5月8日食药监总局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方案》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研究制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公开医药代表相关信息,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药化监管司 负责) 地方 已经有河北、湖南、山西、贵州、宁夏、广东、广西、黑龙江、陕西、甘肃在发 布的《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中,对国务院医药代表管理备案制该政策进 行响应。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可以代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药品销售人员不属于医药代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从业内容与资格 第三条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 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当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详见对“相关专业”的说明); (二)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且具有二年以上医药领域工作经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中应写明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以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岗位能力要求。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医药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设定岗位能力要求和培训科目,如实撰写培训记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培训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科目中应包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医药学专业知识、产品相关知识等内容。 鼓励相关社会机构制定细化的培训标准或方案,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医药代表业务培训。 第三章登记备案信息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依本办法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平台公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违规(或失信)的企业或医药代表的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登记备案平台上按规定填写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完成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由登记备案平台配给备案号。登记备案平台的具体操作细则在平台上另行公布。 第八条登记备案平台可由相关社会团体建设并负责维护,但不得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个人以及医疗机构收取费用。 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平台上填写的登记备案信息包括: (一)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二)学历、专业、医药领域从业经验; (三)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 (四)劳动合同或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完成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科目、培训时间); (六)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或品种; (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17号等法律法规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 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医务股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三周的星期四下午3:00—5:00 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七楼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由医务股、计财设备股、药剂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纠风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九、接待要求

医药代表协议书范文

医药代表协议书范文 医药代表协议书协议编号协议地点协议时间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资质及岗位医药代表须进行职工备案注册,上报一寸免冠数码照片,阅读并签署聘用协议,下载《医药代表聘书》,享受5折提货权,首次提货990元以上的产品,经过岗前培训,聘为销售经理,颁发《医药代表证》,负责招商、招聘、销售、团购等工作。 第二条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周一至周五,休息两天,周六至周日。 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具体上下班时间按乙方的所在医务机构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第三条报酬甲方付给乙方的报酬可分为以下4个部分(一)招商补贴乙方招商省/市/县级代理及医务机构,可获得其进货额%的招商补贴。 (二)绩效工资乙方招聘并培训、管理医药代表开展销售工作,对其市场业绩进行考核,可获得%的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计算标准为实行累加式计酬,绩效工资日/月结日/月发,每日/月上限元。 (三)零售利润乙方以零售价格向终端客户销售产品,可获得% 的零售利润。

(四)团购提成乙方开发团购客户,团购客户享受折,可获得%的团购提成。 第四条福利待遇(一)乙方工资收入累计超过万元,经甲方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一)合格后,可聘为,可享受甲方总业绩%的平均分红。 (二)乙方工资收入累计超过万元,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国际研讨会、旅游等活动。 (三)乙方工资收入累计超过万元,经甲方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一)合格后,可聘为,乙方可享受甲方总业绩%的加权平均分红。 (四)授权拓展乙方被聘为后,累计提成元,授权开拓第三市场;乙方被聘为后,累计提货元,授权开拓第四市场,均可获得%的绩效工资。 (五)其他(根据甲方实际可提供自由添加)第五条教育培训(一)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根据工作和销售的需要定期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二)乙方应对其所招聘的医药代表进行岗前培训,每个市场培训须完成人次,乙方可获得其绩效工资%的培训津贴。 第六条聘用纪律要求(一)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相关注册信息,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争端均由个人负责。 (二)乙方不得采取加价、削价或变相加价等不公平竞争行为销售产品。 (三)乙方在销售产品时,有如实告知义务。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医药代表

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医药代表 1029134 杨晓川医药代表作为医药营销结构(处方药)中的一个重要无素在医药营销中始终占有极度其重要的地位,因为他活动于营销终端,是营销策略的主要执行者,其自身素质直接影响销量的提升和品牌的市场培育,决定了营销计划的实施效果. 新形势下如何做一名优秀的医药代表?应是每一个医药从业人员此刻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探讨如下: 一.宏观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这些都已很清楚,在此不在多说,简单总结为以下四点: 1.产业政策不利于医药产业的运营. 2.虽然如此,但朝阳企业的诱惑仍不断有新的竞争者加入,促使竞争加剧. 3.药品微利格局已现. 4.入世后的冲击. 二.微观市场现状 1.爱多年来带金销售的影响,目标客户--医生仍对这种医药推广办法<感冒>学术推广阻力很大,一些整合营销意识淡漠或资金短缺的小型企业趁此浑水摸鱼,恶性竞争,扰乱市场. 2. 新的<<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一些新的观念对目标客户的灌输,纯学术推广先行者(主要是一些早期转型的合资企业)的市场培育使一部分客户对策划缜密的学术推广仍有很大的兴趣,他们希望企业给

他们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发展的平台,摆脱一些带金销售的负面影响. 3.医药营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医药院校及一些合资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育以及一些进取的非专业医院代表自身的市场磨练,使医院代表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成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医院代表.但同时也使各企业间竞争加剧.企业营销结构中医院代表素质的高低已经较以往更强烈的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严峻的宏观营销环境使微观市场营销面临新的挑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严峻的宏观营销环境已使微观市场营销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医药营销是微观市场的理想战场,但随着环境的改变和竞争的加剧,只有加强医药代表素质才是长期发展的关键,人才的需求比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强烈. 四.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1.医药企业营销策略 将微观市场营销{Micromarketing}的概念引入医院药品销售始于杨森斯匹仁诺的上市,从此揭开了医院药品销售史上的新的一页.什么样的营销策略就需要与之相配医药代表,也就决定了其医院代表的价值和功能,个人认为,两者关系是互动的. 2.医药代表价值解构和功能定位 在各企业大力推崇微观市场营销时,我认为,其医药代表在微观市场营销体系中的价值为: A.对于企业,它于销售终端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状况,并且由于其

医药代表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中心医院)

*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日实施细则 为贯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制度》,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接待渠道透明度,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特制定《*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实施细则》。 一、接待时间: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下午3:00—5:00。 二、接待地点:医院电教厅(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 三、接待工作安排: 1.接待日由监察科牵头,药剂科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2.接待准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向药剂科发送电子邮件(邮箱:****@https://www.360docs.net/doc/ff2053069.html,)预约登记。药剂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相关表格及资料可在******@https://www.360docs.net/doc/ff2053069.html,(密码:***)下载。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3.参加接待人员:邀请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药学人员、临床科主任及其他医务人员参加,实行集体

接待,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四、接待方式:收集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属于学术讲座的,科教科可对参加人员授予学分。 五、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政承诺书。 4.药品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 (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 6.与该药相关的详细资料。 六、接待要求 1.药剂科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非接待时间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的推介、促销及其它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①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扣罚元,科主任扣罚元。②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情绪管理方法)谈医药代表的心态建设

(情绪管理方法)谈医药代表的心态建设

谈医药代表的心态建设 医药代表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它属于营销岗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营销岗位,君不见:医院诊室前贴着“医药代表严禁入内”的告示;君不见:各种媒体频频曝光的回扣事件对医药代表的指责;君不见:焦点访谈中浙江富阳事件中那个医药代表无助的眼神,如此种种,不仅要求医药代表要具备一般销售员的良好心态,还需要有更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调节的能力。 “铁鞋踏破路还长,资料礼品肩上扛。夏季烈日在身旁,冬季雪地印两行。风雨无阻整日忙,思念痛苦心里藏。四海为家很正常,没有亲人在一旁。兄弟姐妹聚一堂,我们都是卖药郎!”,相信这样的歌谣很多医药代表都知道,也都深刻体会到其中的艰辛其中的酸甜苦辣,我们必须不断面临着挑战,不断面临着失败与挫折,也不断面临着种种艰难与困苦。因此,作为医药销售人员,要想在这条道路上有所成就,就必须要拥有常人没有的心态。根据笔者几年医药代表的工作经验,以及近三年MBA学习的体会,深感作为一名成功的医药代表应需具备以下心态: 一、自信乐观的心态 我们不是因为事情难以办到才失去信心,而往往是因为我们失去信心才使得事情难以办到,信心才是成功的第一步!我们很多医药代

表在还没有出发之前,就已经认为自己是不可能办到的,因为在他的心中已经有了“政策不好、产品不好、市场不好”等的思想了,自己都认为不可能的事又怎么能去说服医生可能呢?而那些业绩比较好的、优秀的医药代表则恰恰相反,他们不会怨这怨那,首先想到的就是“我一定能做好”!然后就满怀着信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了,正如拿破仑?希尔所说:“我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志在成功”,所以他们也就成功了!在茫茫的医药营销大军中,我们不难发现,成功者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他们在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而他们却在下决心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如果我们现在还无法成功,那是因为我们暂时还没有找到成功的方法,陈安之也在培训时经常说:“我没有得到我要的,就即将得到更好的”,乐观的心态会让我们勇敢地承认犯下的错误,乐观的心态会让我们坦然地去接受暂时的失败。只有承认犯下的错误,我们才能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只有我们接受暂时的失败,我们才能拥有明天的成功! 二、主动积极的心态 机会总是青睐于那些有准备的人,主动积极的人往往比别人发现的机会要多,因而他成功的机率就要比别人高。平庸的人只会静静地等待机遇降临,而智慧的人则主动地寻找机遇和创造机遇。陈安之在他的培训碟里有这么一句话:“成功者愿意做别人不愿做的事,

医药代表格模板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 附件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发〔协等。 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疗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当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命科学、医药卫生、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详见对“相关专业”的说明); 产品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登记备案主体,应当依本办法对其聘用(或授权)的医药代表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平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平台公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违规(或失信)的企业或医药代表的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登记备案平台上按规定填写医药代表的登记

备案信息,完成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由登记备案平台配给备案号。登记备案平台的具体操作细则在平台上另行公布。 第八条登记备案平台可由相关社会团体建设并负责维护,但不得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个人以及医疗机构收取费用。 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平台上填写的登记备案信息包括:(一)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销。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被取消相关资质的,其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自资质取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行政区域内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组织不定期核查,医药代表与相关企业应当配合核查。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基本用药采购管理 ⑴药品采购严格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临床所需药品(毒性、麻醉、精神、放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网上选择采购。阳光药品采购金额达到采购药品金额的90%以上,阳光药品采购分值必须在90分以上,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 ⑵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挂网)药品执行省招标(挂网)药品价。招标药品按招标价或低于招标价采购,医院按规定顺加作价;非招标药品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只能低于国家核定药品价格采购和作价; ⑶医院药品采购实行配送制。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企业进行配送,配送公司必须与医院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和《反商业贿赂协议》,若有违背立刻终止配送,药剂科加强对购入药品质量监督控制,严把药品质量关。各公司配送品种原则不得串户,配送公司必须及时协调配送;医院大型抢救、急救用品应及时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在资阳医药公司自行采购。 ⑷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库房保管根据临床用药合理储备, 每半月一次计划,库房保管造出计划,由库管会计根据库存审核后,报仓储部主任审签后报药剂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和药房备药情况,补充完善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配送公司,配送公司五天备齐药品送到医院;临时急需用药临时申报配送。 ⑸购药款的支付,医院按照《省阳光采购管理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要求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实行滚动付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先款后货。 ⑹药品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购销全程监控,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掌握药品购销、使用动态,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2、新药准入审批管理 ⑴凡临床需购置的中、西药新品种,由申请购买科室分析论证后,根据临床需求量,由中级以上医师填写“新药准入申请表”,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向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购买科室要有讨论记录备查。 ⑵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整理申报资料,对申请的新药品种进行核实,将科室申请理由、论证资料、新药单品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整理汇总,编制新药目录,提请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 ⑶新药品种实行挂网择优采购原则。 ⑷新药应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选择挂网品种,得票超过参会人数2/3者为批准购入新药。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纳入计划采购。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

药代 2015 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背景 上世纪80 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 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我国对医药代表没有准入门槛。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关人员”的竞技场。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 2016年年底,央视的新闻报道曝光上海、湖南等地的 6 家 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地区尝试 山东 2008年5月10日,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但在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药品营销人员申报、变更、注销等备案申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停止使用。 安徽

2007年安徽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 湖北 2016年湖北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逐渐成熟(从国家到地方) 国家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1 条对医药代表给出明确的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该文件的“第四点、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中的“(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的最后一行中,明确“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2017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了将于今年12 月完成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5月8日食药监总局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研究制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公开医药代表相关信息,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药化监管司负责)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2020版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国家九部委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及支持行业学会协会活动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行风建设办公室负医院管理责任,业务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各处(科)室应当在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条公示备案

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院行风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和医药代表信息,并在医院相关平台公示。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医药代表来院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严禁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接待程序和方式 1.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行风建设办公室(邮箱 xbfnetyy01@https://www.360docs.net/doc/ff2053069.html,)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接到医药代表预约,行风建设办公室在征求医务部、科教部、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行风建设办公室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3.规范接待。(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2)原则上须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3)接待人员要虚心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

一文详解医药代表备案制度

近年来, 随着两票制、一票制、带量采购等制度的推行, 去除以药养医的改革不断涉入深水区, 国家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和规范也提上日程。为了从企业端遏制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的违规行为, 引导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本位, 加强事前监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近日正式出台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 监管部门规范医药代表管理的构想酝酿已久。早在2017年12月, 国家即已公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隔近三年, 《办法》正式颁布, 显示了国家治理医药代表违规营销推广行为的决心, 应当引起广大从业者的重视。 《办法》的各项重磅规定引发了各类疑问和担心。境外MAH如何做备案?CSO是否需要做医药代表备案?医药代表不能“背指标”了, 可以改个职称继续“背”吗?可以要求CSO完成销售指标吗?通过对《办法》进行解读, 本文旨在帮助药企及时调整对医药代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政策, 合法从事药品推广活动。 一医药代表备案义务由MAH承担 根据《办法》, MAH应是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人, 当MAH为境外企业时, 该等备案和管理义务应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针对“境内代理人”的身份, 不少药企容易将其与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混淆。我们理解, 此处所指的“境内代理人”应与《药品管理法》第38 条[1]所指的“境内代理人”相一致, 而区

别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条[2]所指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境内代理人”指境外企业获得上市许可之后指定的, 代其在境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境内企业; 而“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指的是注册阶段受委托办理进口药品注册事宜的境内企业。尽管有所区别, 但相关规定并未限制同一主体担任注册代理机构之后, 被指定为同一境外企业的境内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国家药监局8月3日公布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内代理人将实行备案制度, 且明确了境外持有人持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的, 应当指定一个代理人。此外, 如境外MAH委托CSO销售药品, 也应由该MAH的境内代理人履行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 二MAH应对医药代表尽管理义务 除备案外, 《办法》规定了具体的MAH对于医药代表的管理义务, 包括纠正医药代表违规推广行为, 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医药代表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活动、进行岗位培训、重新考核并授权等。《办法》本身并未对MAH 或医药代表的违规行为规定罚则, 仅原则性规定违规行为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就委托了CSO的MAH而言, 应加强对CSO的管理以尽到对前述医药代表管理义务。例如, 取消推广服务费与销售额挂钩、要求CSO证明真实服务、加强审计等方式防止CSO从事违法违规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附件2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制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ニ)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第三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ニ)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应当对医药代表设定学历、工作经验和岗位能力要求,组织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入职后定期培训及考核,设定岗位培训目标和培训科目,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确保医药代表满足岗位能力要求、符合从业相关规定。 培训科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医学药学专业知识、产品相关知识等内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开展培训,并对培训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备案平合备案医药代表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在备案平台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注销其医药代表信息。 第七条备案平台可以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法规以及提供公共查询,查验核对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失信和违法违规信息。 备案平合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管理办法

医药代表院内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清廉医院建设,促进医药代表规范开展工作,形成良好的专业技术服务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 号)和《关于印发2018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医药代表的定义及职责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负责学术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医疗器械,收集、反馈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信息等,不得承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等的销售任务。 二、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院内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开展药品类业务工作的医药代表需向药剂科备案登记,开展医疗器械类业务工作的医药代表需向国资处备案登记。医药代表要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必要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资料。 - 2 -

药剂科或国资处向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发放工作证,告知其使用说明,并定期将登记信息报送监察处。 三、监督管理 医药企业与医院签订购销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洁协议书”,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责任,不得将药品委托医务人员进行销售,不得到医务人员及采购人员的家中洽谈业务,不得到科室或病区等私下向医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干扰正常诊疗工作秩序等。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工作必须佩带工作证,工作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医药代表在医院的学术推广活动由医务处或药剂科等负责组织开展,并提前报备监察处。 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保卫处和监察处等多部门联动,每月定期开展内部巡查和技防监控。 四、调查处理 医药代表在院内违规活动,情节轻微的,由相关业务部门给予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由监察处给予告诫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业务合作1 至6 个月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医务人员违规与医药代表交流、接洽,情节轻微的,给予个人相应的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 - 3 -

医药代表规章制度

医药代表规章制度 篇一: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一、医药代表的岗位职责 1、建立辖区的商业客户网 2、评估商业客户资信 3、负责所管辖区商业客户的具体业务运作 4、协助主经销商疏通销售渠道 5、负责所管辖区的产品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整理 6、完成所管辖区的销售任务 7、负责所管辖区的业务的管理 二、医药代表的招聘培训 1、招聘:医药代表的招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一般由应聘人员 填写应聘人员情况表,并附各种证明文件,经人事初步审核后,交用人部门复试。通过复试的人员经分管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批准录用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2、培训:新招聘的医药代表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的内 容包括:企业理念、公司产品知识、营销基础知识、公司的营销管理制度等。 三、医药代表的工资费用标准

1、试用期 新招聘的医药代表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电话补贴200元/月,市内交通补贴200元/月。凡在试用期内发现不适合公司工作的(如不服从公司的领导、不能完 成规定的任务等),可随时辞退。 2、正式录用 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填写转正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副总经理以上的人员批准后,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正式录用后的医药代表即定为三级代表,工资标准为1600元,电话补贴200元/月,市内交通补贴200元/月。 3、考核晋级 为了调动医药代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医药代表的潜能,对正式录用的医药代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一级医药代表,公司根据业务的发展以及个人能力等综合因素,可以提拔为地区经理。公司的区域经理一般从优秀的一级医药代表中提拔。 4、差旅费用: (1)国内出差住宿费、出差地交通费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餐费补助,实行包干,报销时以实际出差时间为依据,凭餐饮发票报销,如遇到客户招待或由公司承担费用宴请对方(客户),应

医药代表进医院应该找哪些人

医药代表进医院应该找哪些人 很多刚做医药代表的新人在面对临床药品进院开发时都会感到一头雾水,医院里人事关系如此复杂,要想让自己的产品进院,该找谁不该找谁,哪个人物才是最关键的,虽然说一般来讲付钱的那个才是最重要的客户,可是医院这种特殊的产品销售链,使得其中多个环节的人物都不能轻易得罪。 医药行业里最大的一个潜规则就是:有一个强大的政府背景的后台(国内所有大的医药公司都是有很强大的政府背景)来无限的拉高药品的出场价格,然后用巨大的产品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的空间来培养大量的医药代表,通过医药代表来把一部分利润空间输送到处方医生手中,来推动医生来提高产品占有率和处方量。 我们的产品是医生处方给患者的,医生是我们的销售对象,但是不是产品的使用者。医生给你处方什么产品只能看这个医生的素质和人品了。与产品质量和性价比无关,因为用产品的不是他自己。所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什么产品可以给医生带来他最想要的东西,医生就处方哪个产品。 其二,为患者埋单的也不完全是患者本人,象大的城市例如上海,门诊甲类医保药物患者只需要出10%,其他的都是医保出钱。所以又产生了一个矛盾,患者服用的产品,埋单的主要是国家。就像你去住酒店,如果是公费你会选择5星还是经济性酒店? 老金(化名)在杭州做了十多年的医药代表,称得上是这一行轻车熟路的资深人士。最近他去了外地“开拓业务”,他说正因为如此,才愿意向记者透露些门道 U盘引发的回扣门,他也在关注,但在他看来像这样回扣曝光的事件发生过多起,最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大事化小甚至不了了之。“医药回扣是行业的潜规则,这无可回避。有一句话,行里都知道:以药养医。你在这个圈子里,就得按规矩办事。你要想摘干净了,就别想推销出一瓶药去。” 他给记者描绘了一条药品如何进入医院、写入处方的利益链:一般的药品进院,要经过主治医生、药剂科、药事会、副院长这四道最重要的关卡。作为医药代表,要做的第一项工作,是用四位数“搞定”一位主治医生。这位主治医生负责填写一份申购药品单,报给医院药剂科。 之后,药剂科将申购药品单提交给医院药事委员会。药事委员会的几位委员,每人均可收到不菲的一笔费用。在药事委员会通过此药之后,再由主管副院长签字。这样新药才算进入医院,并纳入院方用药计划。“每个环节,你要花费几千到几万不等。” 至于如何让医生在开处方时从众多相似药品中选择你的药,那又是另一番水磨功夫了。“给医生的处方费一般在药品零售价的20%—30%,这是行内均价。”如果是外资企业,则一般不支付现金,“他们会用旅游或者购买学分作为‘攻坚’手段。”(据了解,医护人员毕业后,每年仍需不断参加培训、发表论文等,来“挣”25个以上医学学分,否则不能通过年度考核、晋升和执业再注册。)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第三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1—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 第六条备案平台可以查验核对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的失信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三)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四)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完备案信息后,备案平台自动生成医药代表备案号。 第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上公示所—2—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第三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 第六条备案平台可以查验核对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的失信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三)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四)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完备案信息后,备案平台自动生成医药代表备案号。 第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司网站上公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信息。如本公司没有网站的,应当在相关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医药代表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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