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演示教学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章备案与管理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
第六条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素养;(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药代表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当完成备案。
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第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备案的医药代表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产品信息等。
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医药代表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学术推广与沟通第十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三)提供学术资料;(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不得夸大药品效果,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医药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医务人员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贿赂行为。
中药制剂备案管理ppt课件

法律解读
《药品管理法》与《中医药法》处于同一法律位阶, 都属于行政法系列中专门法。从“药品”与“中医药” 两个独立的规范对象而言,两部法律都可以纳入“特 别规定”范畴。《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 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新的规定。”
胶囊剂
乙肝舒片
益肾养肝、清解疫毒。用于慢性乙型肝炎肝肾阴虚证;症见胁肋隐 痛,头晕目眩,口苦咽干,五心烦热,腰膝酸软,舌红少津,脉弦 细数。
片剂
壮骨益痹胶 囊
益气补肾壮骨,祛风除湿,活血止痛。主治风湿,症见肌肉关节疼 痛麻木,屈伸不利,腰膝酸痛。
胶囊剂
清肺健肾丸
清肺益肾,止咳化痰,纳气平喘。用于肺肾阴虚兼痰热引起的咳嗽,
47.50
口服,一次10g,一日2-3次; 服用2日,停用1日;或遵医 嘱。
豫药制字 Z20121123(郑)
72.60
口服,一次3-5片,一日3次; 豫药制字
儿童酌减;或遵医嘱
Z20121126(郑)
乳络通胶囊
疏肝理气,活血化瘀,通经活络,软坚散结,解毒抗癌。用于乳腺 小叶增生结节,乳房肿块,月经不调,子宫肌瘤等。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自动公开信息包括:医疗 机构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备案时间、备案 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检测信息。不公 开信息:内控药品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 料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依照《中
医药法》第五十六条“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
备案程序
填写
备案表
报送
传 送
XX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2024年).pptx

XX市中医医院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与医药相关企业间行为,构建“亲清”型廉洁规范的医商关系,根据《XX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廉洁从业实施方案(2021-2024年)》《关于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若干举措》《2021年XX 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总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 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 管部门。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医院药学部负责解释。 其他从事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参照此制度管理。
适用于在本院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相关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医药代表。 三、内容 医药代表是指《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界定的“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 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沟通; 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提供学术资料;
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医院对药品与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业务代表参照医药代表管理。
相关药品企业医药代表需在院药学部登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 通过备案号或医药代表姓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2种方式进行医药代表信息查询,查询信息包括:备案号、姓名、 性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药品配送企业业务代表需将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药学部登记备 案(药品日常配送人员除外)。严禁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一文详解医药代表备案制度

近年来, 随着两票制、一票制、带量采购等制度的推行, 去除以药养医的改革不断涉入深水区, 国家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和规范也提上日程。
为了从企业端遏制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的违规行为, 引导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本位, 加强事前监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近日正式出台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
监管部门规范医药代表管理的构想酝酿已久。
早在2017年12月, 国家即已公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隔近三年, 《办法》正式颁布, 显示了国家治理医药代表违规营销推广行为的决心, 应当引起广大从业者的重视。
《办法》的各项重磅规定引发了各类疑问和担心。
境外MAH如何做备案?CSO是否需要做医药代表备案?医药代表不能“背指标”了, 可以改个职称继续“背”吗?可以要求CSO完成销售指标吗?通过对《办法》进行解读, 本文旨在帮助药企及时调整对医药代表的管理措施和考核政策, 合法从事药品推广活动。
一医药代表备案义务由MAH承担根据《办法》, MAH应是医药代表的备案义务人, 当MAH为境外企业时, 该等备案和管理义务应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
针对“境内代理人”的身份, 不少药企容易将其与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混淆。
我们理解, 此处所指的“境内代理人”应与《药品管理法》第38 条[1]所指的“境内代理人”相一致, 而区别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条[2]所指的“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境内代理人”指境外企业获得上市许可之后指定的, 代其在境内履行法定义务的境内企业; 而“药品注册代理机构”指的是注册阶段受委托办理进口药品注册事宜的境内企业。
尽管有所区别, 但相关规定并未限制同一主体担任注册代理机构之后, 被指定为同一境外企业的境内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国家药监局8月3日公布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境内代理人将实行备案制度, 且明确了境外持有人持有多个药品注册证书的, 应当指定一个代理人。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

药代2015 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背景上世纪80 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
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
我国对医药代表没有准入门槛。
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关人员”的竞技场。
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
2016年年底,央视的新闻报道曝光上海、湖南等地的 6 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地区尝试山东2008年5月10日,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
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但在2016年1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药品营销人员申报、变更、注销等备案申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停止使用。
安徽2007年安徽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
湖北2016年湖北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逐渐成熟(从国家到地方)国家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1 条对医药代表给出明确的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
医师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医师备案系统操作手册1.1医保服务人员录入点击医保服务人员录入菜单,进入医保服务人员录入查看页面(如图1-1-1)图1-1-11.1.1输入医师姓名和审核状态查询条件,点击按钮,根据医师姓名和审核状态查询医师信息。
1.1.2点击按钮可以同步中心已上传的医师信息。
1.1.3点击按钮,打开新增页面(如图1-1-2)图1-1-2医院管理员录入完善医师基本信息后,点击按钮保存医师信息。
1.1.4已经完善好的医师信息,可以选中信息前面的选择框,选中后点击按钮,提交医师信息到分中心待审核。
1.1.5需要修改医师信息的,点击个人信息前面的按钮,打开医师修改信息页面(如图1-1-3)图1-1-3录入修改原因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医师信息,再次重新上传。
1.1.6需要删除的医师信息,点击个人信息前面的按钮,打开删除理由输入页面,输入删除理由后点击确认删除医师信息。
1.1.7医院可以点击按钮,下载分中心已经完成审核的审核信息。
1.1.8完成医师备案信息后,可以打开个人信息前面的按钮,打开查看信息页面(如图1-1-4)图1-1-4 点击页面下方的打印按钮,可以打印已备案的医师信息(如图1-1-5)图1-1-51.2医师多执业机构录入点击医师多执业机构录入菜单,进入医师多执业机构录入查看页面(如图1-2-1)图1-2-11.2.1输入医师姓名,审核状态查询条件,点击按钮,根据医师姓名,审核状态查询医师多点执业信息。
1.2.2点击按钮,打开新增医师多点执业页面(如图1-2-2所示)图1-2-2输入要进行多点备案医师的身份证号码,点击按钮,会更新医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医师编码,医院选中服务医院,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后,点击按钮,即可完成医师的多点执业备案。
1.2.3点击个人信息前面的按钮,即可删除该医师的多点执业备案信息。
1.2.4点击按钮,即可下载中心的多点执业备案审核信息。
1.2.5点击按钮,即可查看历史做过多点执业备案的操作信息。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医药代表活动,保障患者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术语1. 医药代表:指从事药品营销活动的职业;2. 申请备案:指营销活动实施前,由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保管机构提交的书面备案申请的行为;3. 执业备案:指营销活动实施前,于核发健康证登记后,经医药代表本人申请后,由保管机构向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出具的备案空余的书面行为。
二、备案审核机构及程序1.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及审核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申请备案或执业备案项目;2. 对申请备案或执业备案项目,医药行业协会首先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3. 符合要求的申请备案或执业备案项目,医药行业协会填写确认书,上报其他相关部门审批;4. 对审核合格的备案项目,医药行业协会出具备案函。
三、备案的管理1. 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负责向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医药代表备案情况;2. 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药行业协会应及时更新医药代表备案信息;3. 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对备案审查及业务操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4. 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审查修改合格的医药代表备案函。
四、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备案的医药代表,由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负责调整,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2. 对违反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备案管理程序有关规定的医药代表,由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药行业协会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处理。
五、其他1. 本办法适用于历史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作业人员在广东省的活动;2. 有关法规和规定的专业术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解释。
医药代表备案制—集中解答幻灯片

备案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医药代表的定义和工作内容
办法沿用了大典的表述,定义医药代表是从事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明确医药代表 主要任务包括4个方面:
拟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 本企业医药产品
计划 方案
合理 用药
1 42
3
传递 信息
收集 反馈
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 相关信息
医药代表
获得备案 信息表
进行学术 推广
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
注册账户
登录平台
药品监管部门
备案信 息查询
企业信息 维护
医药代表备案
核对
平台
信息
平台运维
备案医药 代表
备案医药 代表
备案信息 查询
备案医药代 表信息管理
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介绍 (二)备案平台使用说明及常见的问题
同一个医药代表在多家持有人备案的问题。一个医药代表可以在不同的持有人企业进行备案, 但是每一个医药代表备案号是唯一的。不同持有人企业在备案时对该医药代表基础信息有变 更的,需要每一个任职企业进行确认
对于合同销售组织(CSO)中的医药代表,允许其开展学术推广等,但需要持有人对其正式 授权、备案并进行管理。医药代表违反药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持有人同医 药代表一并接受调查处理。
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二)禁止销售代表承担销售任务问题
《备案办法》明确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 代表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
备案办法的主要内容
录
几个重点说明问题
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介绍
1
备案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备案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代
2015 年医药代表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当中。
其职业定义为代表药
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背景
上世纪80 年代,医药代表制度首先经由跨国企业被引入到我国,最初行业内的从业人员仅仅是提供药品咨询,成为医院、医生、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
医药代表行业的变化,跟我国长期缺乏医药代表的管理和约束机制有关。
我国对医药代表没有准入门槛。
现实中,医药代表成为一群素质不齐、手段灰色的“营销公关人员”的竞技场。
医药代表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医药代表沦为拉关系、送回扣的“药托”,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药价的“一环”。
2016 年年底,央视的新闻报道曝光上海、湖南等地的 6 家大型医院医生收取高比
例回扣,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一时间,医药代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地区尝试
山东
2008 年5 月10 日,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
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凡与药品营销人员进行药品购销业务时,均应通过该系统查询、核实营销人员的合法资格,严防购进假劣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
但在2016 年1 月11 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取消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管理的公告》称,自公告之日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药品营销人员申报、变更、注销等备案申请,山东省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停止使用。
安徽
2007 年安徽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和省局《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业务员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在网站公示药品销售人员的备案情况。
湖北
2016年湖北发布了《关于实行药品批发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逐渐成熟(从国家到地方)
国家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1条对医药代表给出明确的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
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2017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该文件的“第四点、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中的“(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的最后一行中,明确“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落实)”。
2017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了将于今年12月完成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5月8日食药监总局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积极研究制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公开医药代表相关信息,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药化监管司负责)
地方
已经有河北、湖南、山西、贵州、宁夏、广东、广西、黑龙江、陕西、甘肃在发布的《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中,对国务院医药代表管理备案制该政策进行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