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刑法中的文理解释

刑法中的文理解释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涉及众多法律概念和原则的领域。
其中文理解释在刑法应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对于解释和理解刑法条款的时效、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做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文理解释及其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文理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文字的表述,运用常识、法理、历史背景等多种因素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理解的过程。
它强调对法律条文遣字和句法结构的准确把握,同时注重法律条文的理性解读和从事实背景和社会背景判断出发的合理推断。
文理解释旨在寻求最符合法律目的和社会实际的解释方法,使法律文本得以实际应用并对社会生活产生显著影响。
在刑法中,文理解释能够帮助法官和执法机关从法律条文中找到准确的意图和规定,为正当刑事制裁提供指导。
刑法涉及的问题范围广泛,不同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各异,此时运用文理解释原则能够使刑法适应不同的情形和时代的需求。
二、文理解释的基本原则1. 文本优先原则:文本优先原则是文理解释的基础。
它强调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当从法律文字本身入手,以法律条款的字面意义为主要依据,力求将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清晰、明确地呈现出来。
2. 精神立法原则:精神立法原则要求法官在解释法条时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立法者的初衷。
法官和执法机关在处理疑难法律问题时,可以参照法律的初衷和价值取向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实效。
3. 上位法原则:上位法原则指明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以上位法、基本法或者宪法为准绳进行解释。
在刑法中,宪法和其他具有优先效力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运用文理解释时,必须尊重和遵守上位法的意旨和规定。
三、文理解释的应用实例1. 量刑问题:在刑法实践中,量刑问题是一个常见而重要的问题。
根据文理解释原则,法官在确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社会关系等因素。
通过运用文理解释,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司法考试辅导: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文理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是解释刑法的基本方法。
刑法条文的意义是通过语言文字确定和表达的,可是争议往往也是源于对语言文字的不同理解。
在解释刑法时,实际上暗含着一个约定的基准(前提),即刑法条文是根据最惯常的语法规则和字面含义起草、通过的,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对刑法条文也应当根据语法和字义进行解释,即用文理解释的方法。
以此为前提,用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的结论),被称为普通解释。
文理解释既然是按照“最惯常”语言文字规则进行解释,那么其方法和内容也属于普普通通的解释(普通解释)。
因为文理解释根据“语法、字义”解释条文,注重法条字面(形式)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形式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那种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
文理解释的对称是论理解释;普通解释的对称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是实质解释、目的解释。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还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
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接受这种普通解释、形式解释的结论。
但是“若有特别的理由”,在使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行不通时,比如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时、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冲突时,就需要在文理(惯常的语法和字义)根据之外寻求其他的解释依据,这些从文理根据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被统称为“论理解释”。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论理解释的种类和概念

论理解释的种类和概念
在论理学中,存在多种类型和概念来解释不同形式的理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种类和概念:
1. 文字解释:文字解释是通过对文本或语言材料的理解来解释内容。
这种解释依赖于对语句、段落或整个文本的理解和分析。
2. 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通过逻辑推理和推论来理解和解释观点、论证或论据。
这种解释涉及到识别论点、中心思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
3. 符号解释:符号解释是通过对符号和象征的理解来解释意义和含义。
这种解释可以包括对符号、符号系统和象征语言的分析,以及对它们在特定文化或社会背景中的意义的理解。
4. 隐含解释:隐含解释是通过理解意思的隐藏或暗示来解释内容。
这种解释涉及到对暗示、态度、非文字信息和上下文的理解,而不仅仅是对表面文字的理解。
5. 解释性推理:解释性推理是一种推理方式,通过将观察到的事实、现象或数据与已知的知识、理论或模型相匹配来解释问题或现象。
这种推理涉及到将已知的信息应用于新的情境中,以解释和理解新的信息。
6. 整体理解:整体理解是一种理解方式,强调对整体概念、框架或结构的理解。
这种理解不仅仅是对细节或单个元素的理解,而是对它们如何相互关联和组织在一起的理解。
7. 语境理解:语境理解是通过对语境、环境和背景的理解来解释内容。
这种解释涉及到对特定环境中的语言和行为的理解,以及对这些语言和行为的背后的意思和目的的理解。
这些种类和概念可以相互重叠和交叉使用,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不同形式的信息和知识。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刑法源于俗,还于俗”。
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刑法源于俗”是指刑法来源于世俗社会,即立法者根据世俗社会发生的各种生活事实进行伦理性、价值性的评价并对之高度的抽象概括,制定出刑法规范。
也即是法律之树长于土(社会),社会是法律的逻辑根据(或起点)。
“还于俗”是指司法者运用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规范对社会上发生的生活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再次服务于社会的过程。
看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已一针见血把刑法的来源以及归宿说的淋漓尽致。
下面以图形的形式更能显示该句话的深刻内涵①社会(俗)→理(伦理)→规范②社会(俗)←理(伦理)←其中,①过程为立法方向的模式,②过程为司法使用法规以及解释法规方向的模式。
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从词面意义上看就是对刑法法规进行解释,这里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也包括司法解释。
对此,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应在上图②过程内进行讨论。
至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含义。
通说认为,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通常含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形式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的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实质解释。
因此,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自然的演变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问题。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涉及的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可以在解释论的层面上予以展开。
归根结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主要解决的是对于刑法法条解释限度的问题,即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阐述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含义“在当前中国刑法的解释问题上,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形式解释论主张忠诚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候甚至仅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含义。
实质解释论主张以犯罪的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主张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那种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文理解释的对称是论理解释;普通解释的对称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是实质解释、目的解释。
例:****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还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
例④: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条规定,犯抢劫罪(第263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判处3年(本数)和10年(本数)。但是,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中的“以下”则应当被解释为“不包括本数”。比如对普通抢劫犯“减轻处罚”,应当是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抢劫普通犯法定最低刑本数),不符合“减轻处罚”。这就是所谓“补正解释”,即在法律条文发生错误时,统观法律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因为对第63条(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也理解为“包含本数”,则与从轻处罚界限不明。因为补正解释含有对法律“疏漏”作补正、补充的意思,所以必须慎用,一定要“符合立
2.论理解释,指在文理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
例②: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不是正当防卫呢?当然也是,这属于当然解释。
怎样理解公理,道理,定理,真理,常理,俗理,天理,歪理,伦理?

怎样理解公理,道理,定理,真理,常理,俗理,天理,歪理,伦理?这些术语共用的中心词是“理”。
我们常说,人要讲理。
那么,理是什么?理,=玉(金玉其表)+里(内里本质),有如:由表及里,从现象看本质,追根求源,刨根究底,知其所以然....之类,故:理≡理由(reason),理由表现为:理据,理念,理论;诸如:公理,原理,道理,义理,法理,机理,定理(或定义)。
公理(axiom),是轴心的理由,是经验总结的公众认定的最基本的理由。
◆数学公理,如两点间直线距离最短;◆物理公理,如牛顿三大定律;◆化学公理,如物质不灭定律;◆逻辑公理,如充足理由律;◆哲学公理,如对立统一法则;◆法学公理,如天赋人权(也是公设);◆军事公理,如兵不厌诈;◆生态公理,如物竞生存;◆外交公理,如有永恒利益无永恒朋友;注意,公设(postulate)是基于公理的公认的假设或定义,是命题与推理的前提条件。
例如,点,是参照系中的位置或坐标。
距离,是空间两点之间的尺度。
温度,是粒子的平均动能。
道理(reason),是大量事实或典型现象所归纳的理由。
道(way)≡方法或套路。
小道理,是具体的理由,道理是抽象的理由。
大道理,也叫基本原理或一般性原则。
◆活着的道理,如自保护、自组织、自调节。
◆人生的道理,如生命短暂,艺术永恒。
◆社会的道理,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节约的道理,如上善若水,因势利导。
◆健康的道理,如平衡膳食,舒筋活血。
♦做人的道理,如君子不党,设身处地。
◆做事的道理,如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定理(theorem),是约定的理由,是为了提出命题所做的定义(definition)。
定理不是直接基于实践或实验的客观规律,而是为了高效作业与统计测量的技术性规定。
注意一,定理有时也叫法则,如洛必达法则。
注意二,定理有时误称定律,如大数定律。
◆数学定理,如勾股定理、二项式定理。
◆物理定理,如温度定理、动能定理。
◆法律定理,如无罪推定、天赋人权。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刑法必背要点

25个刑法必背要点1、【解释理由】解释理由主要包括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等。
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
对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
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
2、【解释技巧】传统刑法将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理由(如目的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又包含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等)。
而“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所以,对同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3、【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但刑法的解释(不是刑法条文本身)的时间效力不能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应当遵循:(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
(2)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
——可以认为是旧的解释误导行为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3)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
——可以认为旧的解释是错的,新的解释是对的,该行为本身就不成立犯罪。
(4)如果新旧解释完全一致,适用新的解释。
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1)法律(包括法规)的评价要素:依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伐、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危险、危害、降低、特别残忍;(3)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猥亵、淫秽物品、住宅、公文、证件、明显高于、明显低于、较大、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刑法源于俗,还于俗”。
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刑法源于俗”是指刑法来源于世俗社会,即立法者根据世俗社会发生的各种生活事实进行伦理性、价值性的评价并对之高度的抽象概括,制定出刑法规范。
也即是法律之树长于土(社会),社会是法律的逻辑根据(或起点)。
“还于俗”是指司法者运用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规范对社会上发生的生活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再次服务于社会的过程。
看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已一针见血把刑法的来源以及归宿说的淋漓尽致。
下面以图形的形式更能显示该句话的深刻内涵
①社会(俗)→理(伦理)→规范
②社会(俗)←理(伦理)←
其中,①过程为立法方向的模式,②过程为司法使用法规以及解释法规方向的模式。
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从词面意义上看就是对刑法法规进行解释,这里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也包括司法解释。
对此,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应在上图②过程内进行讨论。
至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含义。
通说认为,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通常含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形式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
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的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实质解释。
因此,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自然的演变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问题。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涉及的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可以在解释论的层面上予以展开。
归根结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主要解决的是对于刑法法条解释限度的问题,即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阐述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含义“在当前中国刑法的解释问题上,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形式解释论主张忠诚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候甚至仅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含义。
实质解释论主张以犯罪的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主张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
当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时候,通过实质解释论,将单纯符合刑法条文但实质上不值得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参见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以上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根本之对立,以上论述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对于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又具有刑法处罚性的行为,通过实质解释入罪,第二,法条虽有明文规定,但实质上不具有刑法处罚性,即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出罪。
对于第二点形式解释论者与实质解
释论者没有什么争议,即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刑法处罚性,即可以通过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责任阻却事由予以出罪。
形式解释论者与实质解释论者对上述第一点产生了实质性的争议,这也是问题争论的关键所在,即对于法条没有明确形式规定,但行为实质上却又值得刑法处罚,是否可以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实质解释论者对上述一观点是提倡的,形式解释论者则是完全持否定态度的。
笔者认为,实质解释论者所提倡的第一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立法者将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犯罪并将该行为写入刑法条文,该行为自然就具有刑事处罚性。
既然说一个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则该行为必然在法律条文中就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虽然在形式缺乏规定,但实质上具有刑罚处罚性,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那么既然该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则就必然在法律中具有形式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再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
因此,在法律没有形式规定而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的情形是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从而也将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坑。
罪行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也是为了防止司法权限的滥用。
提倡实质
解释论者对形式解释论提出了批判,认为形式解释只是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并没有将词语的核心含义完全的表述出来,而只有通过实质解释将刑法条文词语的核心含义完全解释出来,即对行为在形式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质上具有刑罚处罚性,通过扩大解释予以入罪。
形式解释并不是实质解释论者所说的形式解释只是拘泥于字面的含义,形式解释也是将法条中词语可能的含义作为解释的边界。
立法者只能以文字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立法意旨,在文字中没有给出的含义,就是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因此也就不能使用,反之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因此,司法者在对刑法条文中的词语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文义解释居于首选的位置,若行为并未被词语通常含义所容纳,然后再进行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
但是最终做出的解释必须在该词语语义的射程范围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也即是,文义解释不仅是解释的出发点,也是一切解释的终点。
也即是在形式解释(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实质的解释也即是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质解释并非是实质解释论者所理解的实质解释。
实质解释论者所理解的实质解释是完全脱离形式解释的,而形式解释论者所理解的实质解释是在形式解释大前提下所进行的实质解释),是一种双重的限制,因此从逻辑上来讲最终解释出来的结论理应是限制解释。
这就完全颠覆了实质解释论者批判形式解释
论,认为形式解释会扩大处罚范围,而实质解释从实质的观点会缩小处罚范围的结论。
因此,并不是像实质解释论者所理解的那样,认为形式解释论只是形式解释而没有实质的解释。
其实形式解释论者对刑法条文出现的词语进行解释时,首先要进行形式解释也即是文义解释,在行为不能被通常含义所容纳的情形下,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实质的解释即论理解释,从逻辑上讲形式解释得出的结论是限制解释。
而实质解释论者所指的实质解释,是脱离形式解释前提所进行的解释,由于不受形式解释的制约,因此实质解释论者所得出的结论大很大意义上讲是一种扩大解释,甚至是一种类推解释,从而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不利于保护人们的自由。
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问题引申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问题,从而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两者的区别与对立进行了简陋的梳理。
至于两者的区别与对峙,由于自己能力有限,挂一漏万,只能在自己的能力限度内就以上几点进行论述,望胡老师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