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6号令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奖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奖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唐政函[2012]102号【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奖的决定(唐政函〔2012〕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2011年,全市工业系统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各项决策部署,围绕科学发展、争先进位目标,坚持把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作为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谋划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在工作推进中,涌现出一大批开拓创新、真抓实干、甘于奉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为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市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对《和谐型CRH380BL型动车组》等53个优秀项目,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先进企业,迁安市人民政府等12家先进单位,孙建辉等74名先进工作者,董占武等4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再创佳绩。
全市工业企业及广大技改、科技工作者要以受表彰单位和个人为榜样,紧密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制定新举措、创出新业绩,真抓实干,开拓进取,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唐山走在全省改革发展前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优秀项目2.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先进企业3.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工作先进单位4.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先进工作者5.2011年度唐山市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30日附件1:2011年度唐山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优秀项目。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研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个人、组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设置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科学技术合作奖。
唐山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唐山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正文:---------------------------------------------------------------------------------------------------------------------------------------------------- 唐山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市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一)专著必须是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乃至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8)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8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六、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七、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并作为第四款:“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五项”。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级科学技术经费预算”。
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范实施,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兴冀战略实施和创新型河北建设。
第三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冀的公民、组织,或与在冀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实施,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三条河北省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项:(一)河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共1项;(二)河北省自然科学奖,包括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9项;(三)河北省技术发明奖,包括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9项;(四)河北省科技进步奖,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21项;(五)河北省青年科技奖,包括青年科技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15项;(六)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6项。
第四条河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由河北省政府设立、评选。
第三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二)凡申报人是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他人参与多的,最终申报人均得分;(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河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评选条件:(一)具有重大的基础研究或创新理论成果;(二)取得了显著的科技创新成果,并且重要性和影响力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三)在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方面有显著贡献;(四)在人才培养和团队组建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选条件和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评审和授奖第八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由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评审经验。
第九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程序:(一)申报和初审:奖项设置完成后,申报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二)终审和评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和评审,采取评分制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照规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三)公示和授奖: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后,由河北省政府进行最终的授奖决定并进行颁奖典礼。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11.14
•【字号】唐科高函〔2023〕47号
•【施行日期】202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唐科高函〔2023〕47号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唐科规字〔2021〕1号)文件精神,经运营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确定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
请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标牌制作标准(见附件2)自行制作标牌,标牌制作费用自理。
附件:1.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0A标牌制作标准及示意图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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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 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获得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授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
社会力量
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报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特等奖不分等级,每次不超过2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奖励评审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市级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中直、省部属驻唐单位和驻唐部队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科学技术特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类奖项。
第十四条推荐科学技术特等奖的项目,主体项目必须已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推荐集体奖励的,主体项目完成后还须有一项以上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
推荐个人奖励的,提名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除主体项目外提名人还须有一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并征得其他主研人员同意的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十五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应
当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获奖单位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获奖单位及其获奖项目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不存在异议所指向的问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申报的参评项目,经评审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相应奖项应当保持空缺。
第十九条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除颁发证书外,并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科学技术特等奖,颁发奖金十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二万元、一万元、五千元。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签署。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获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一)获得个人科学技术特等奖的主研人员,集体项目的第一、第二主研人员(属于外市的除外);
(二)产业类项目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首席人员;
(三)医疗卫生类项目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奖励以上的首席人员。
第二十二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剽窃、假冒、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面向全社会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发[1984]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