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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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债法(共72张PPT)

罗马法-债法(共72张PPT)
(一)条件 (二)期限 (三)负担
第六页,共七十二页。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偶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 规定的当然条款,而是当事人约定(yuēdìng)附加于法 律行为的特别条款。
(一)条件 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将未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作为发生或消灭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第四页,共七十二页。
(二)标的 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发生的事项。 标的的要件: 确定性 可能性 正当性 利益 性 (lìyì)
(三)方式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第五页,共七十二页。
二、法律行为的常素
常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是法律对某 种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当然条款。 三、法律行为的偶素
偶素不是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也不是法律 规定的当然条款,而是当事人约定(yuēdìng)附加于法 律行为的特别条款。
债发生的原因: 契约
合法行为 准契约 私犯
违法行为 准私犯
第四十七页,共七十二页。
一、契约: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
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要式契约:要式买卖、要式现金借贷
口头契约、文书契约
有名契约 要物契约:消费借贷、使用借贷、
寄托、质权
契约
诺成契约:买卖、租赁、合伙、
委任、永租
协议
wù)交换
第二十八页,共七十二页。
古罗马《十二表法》第三表中规定,如果 (rúguǒ)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拘 禁债务人,甚至可以给债务人戴上脚镣。在拘禁 债务人60天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债权人可 以连续3次把债务人牵至广场集市出卖。如果 (rúguǒ)第三次没有出卖掉债务人的,或者没有人为 债务人代为清偿和提供保证的,那么债权人就可 以把债务人卖到外国甚至是杀死债务人。如果 (rúguǒ)债权人是多数的,就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肢 体进行分配。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债法

债法

债法:从债权角度说称为债权法,从债务角度说称为债务法,三者无区别。

从实质上讲,债法是指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

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应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即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即给付,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债的特点:①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②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多数是积极的作为,少数是消极的不作为)④债是具有合法与非法发生原因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无因管理;非法or事件: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债权的权能:请求权、受领权、代位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债权保护请求权(诉权)债权特点: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②a是相对权(例外:⒈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⒊债的保全制度⒋买卖不破租赁)b是绝对权③a无排他性b有排他性④a具有平等性(例外:⒈破产费用⒉共益债务)b具有优先性⑤a任意性b法定性⑥a有期限性(最长20年)b无期限性or长期性⑦a的义务一般为作为b的义务则为不作为债的分类:①(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意定之债[指债的产生和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债(如合同、单务约束)]、法定之债[债的产生和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缔约上的过失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 ②(债的主体数量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③(根据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分之债[债的多数当事人一方相互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④(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⑤(债的履行是否可选择)简单之债[即单纯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⑥(债务人的给付形态)财务之债[指债务人以交付一定事物或金钱为给付的债]、劳务之债[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给付的债]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多数人)②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且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债法总论-债法概述
2. 在上例中,如果甲在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衣柜以一万五的价格卖 给戊,后者当场就搬走了衣柜,也不打算再交出来。则乙可向谁主张 何种权利?(乙向甲请求违约赔偿,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享有 物的所有权。)
3.甲每天开车带同事乙上班, 二人分摊汽油费。一天早上甲迟到,乙要 求甲赔偿自己因迟到蒙受的收入损失。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一 般的情意关系(搭顺风车),但二人分摊汽油费,存在一种合同关系 ,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目前我国债法的主要渊源
《民法通则 》“债权”、“民事责任”部分;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 《保险法》中关于债法的规范;一些行政法规 (如《城市房地产法》)中有关债的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或参加的涉及债的关系的双边协定 和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
另外,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 《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含有一些关于债的 规定。
(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指的是具体的债权,或者说请求 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广义的债则是由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组成 的“有机体”,即抽象的债的关系。
(四)债的关系与情谊关系(Gefälligkeit) 的区别
情谊关系指的是基于情谊而为的约定。因其不具备效果意 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能产生给付的义务,情谊关系只产生道义上的义 务,而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是否有偿,可构成判断债的关系和情谊关 系的标准。 但也未必尽然(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文献】关于情谊关系的深入研究,参见王雷:《民法学视 野中的情谊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这其实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确和变通使用便于解决实际问题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法考民法五十六表之债法
债法
【表二十一:债的移转】
对比
债权转让
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3.遵循法定形式。 注意: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通知 的 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不能对原债权人进行清 偿
1.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2.双方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3.经债权人同意。 4.遵循法定形式。
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断
4.抵销的主张
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之日起中断。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
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后,受
让人 只能对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
②保证人的相对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 a. 若经过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有效。由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法人承担补充 责任;
b.若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
【表二十三:债的担保】
Hale Waihona Puke 保证1.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①有限保证是指按照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无限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定金
定义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 金接受方。
种类
1.违约定金:若一方根本违约,当违约方为给付者时,其丧失定金,当违约方为收受者时,其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交付一方拒绝订立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交付定金后主合同方有效力,但主合同已全部履行或主要部分已经履行的除外。 4.解约定金:交付一方解除合同丧失定金;收受一方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3篇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3篇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3篇篇1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是指关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债权、债务的发生、变更、终结和保护等方面。

债法一般原理是指适用于所有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中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债务关系形式。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包括订立的合同和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作为合同一种基础性的法律媒介,自古以来,合同法就成为保障个体权利及调整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一种主要手段。

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双方义务和责任的界限。

在债法中,合同具有以下基本原则:第一,自愿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遵守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迫或欺骗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出于自愿,并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平等原则。

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权势不对等的情况。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压制对方,使其在合同中承担不合理的义务。

第三,信守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的承诺,双方必须信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合同的约定。

第四,合法原则。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均为无效。

第五,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

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陈述,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

合同在债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规范,是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一种形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发挥合同的正面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同时,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也为合同的有效约束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篇2债法一般原理是规定债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债权和债务、履行和不履行、给付和承担、违约和救济等。

债法一般原理的确立是建立在对社会实践、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准确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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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单选 10*1多选 5*2简答 5*5论述 10*2 or 25*1案例 35*1 (一题六问每问2~3个小问)注意案例不光要回答对错,还要阐述理由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选择P6 有债务而无责任的,称为自然债务。

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履行。

但如债务人已经履行,则其履行有效,不得请求返还,如罹于消灭失效的债务。

第二章债的种类(大致都要会判断种类,估计就选择什么的)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选择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与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P20 案例首先,特别提到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讲了7分钟,大家懂得,也许简答论述吧)特定之债,是指债之标的物具体确定的债种类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仅以种类确定,而未对具体品质作出指定的债。

其中提到两点: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等于免除了交付义务2.种类之债何时转化为特定之债再次,朱小吉吉提到了要区分按份和连带之债(庄家说不要哎)第三章债的效力第二节债的履行1.债务转移vs债的代为履行(难道简答?)债的代为履行:(庄上课说的)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有意识地清偿他人的债务。

P28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为履行时,履行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非以赠与为目的,可构成无因管理。

无论何种情形,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此乃债的相对性使然,也是第三人履行不同于债务承担之处。

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三种:第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此种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协议。

P89(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自协议生效时起债务转移。

债务原则上可由第三人清偿,债权人亦有权处分其债权,故第三人自可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无须经债务人同意。

但第三人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以免债务人在未受通知前的履行,仍发生清偿的效力。

P902.强制履行书P42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借助于法院的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债的不履行(重点!!)它的形态、违约责任、法律后果P35 论述、案例1、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

履行不能包括事实上能和法律上不能。

履行不能的特有法律效果:(1)排除强制履行的适用。

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强制实际执行。

(2);履行期届满前已经发生履行不能事由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以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2、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指债务人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事先表示债务履行期届至时将不履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届至,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债务未定履行期限时,债权人无须催告,可即时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其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可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债务能够履行,而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至时未为履行。

延迟履行的特有效果:(1)债务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2)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其履行,代之以请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时,应先予催告并给债务人确定合理的履行准备期限。

只有当债务人扔不履行时,方可解除合同。

4、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

瑕疵履行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债的内容。

瑕疵履行特有的法律效果:(1)债权人有请求补正瑕疵履行的权利。

(2)瑕疵履行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瑕疵履行构成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受到损害。

5、债权人迟延债权人迟延,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已提出的履行未受领或未进行其他为完成履行所必需的协作的事实。

债权人迟延的要件:(1)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协作;(2)债务人提出履行;(3)债权人未受领或者未提供其他协作。

债权人迟延可发生的特有效果:(1)债务人有权将标的物提存,以消灭债务;(2)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免除;(3)迟延履行的阻却;(4)债权人强制履行的排除;(5)债务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书P41第四节债的保全(两个内容:撤销权代位权)简答论述1.债的保全的形态 P48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获偿,而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一种手段。

2.债权人代位权 P49性质、要件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以保全其债权的权利。

性质:(1)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而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2)代位权属实体上而非诉讼上的权利(3)代位权是固有权而非代理权要件:(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须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3)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已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债权人撤销权 P53性质、要件(主观、客观)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而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法的权利(2)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3)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主观要件:(1)须债务人为恶意;(2)须受益人也为恶意第四章债的担保第三节定金(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简答?)P75 定金与违约金的异同:(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事情制约违约行为和事后填补违约损害,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交付时间不同:定金只能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

(3)发生根据不同:定金由当事人于定金合同中约定;而违约金则包括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数额,超过法定数额部分定金无效;而违约金不存在数额限制,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予以减少。

(5)法律效果不同:适用定金时,不存在变更定金数额的余地;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减。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得并用。

第五章债的变更和转移(了解债的移转)第六章债的消灭(提存抵消免除消灭)提存 P95概念、构成要件案例提存是指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为债权人利益将其给付物寄存于提存所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1)由提存人进行提存;(2)存在提存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债务履行期限届至(4)提存标的物符合债务要求抵消(说道了什么主动债权)案例简单书P99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品质相同(3)须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依债务的性质适于抵销第二编合同总论(重点)第八章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vs要约邀请被撤销了怎么办)论述要约 P124意义、构成要件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约合同为目的,向他方所为的单方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是否具有缔约目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P125庄上课补充:1、根据合同法第15条;2、根据当事人意愿;3、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惯例。

承诺意义、构成要件承诺P129~1311、意义《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在商业习惯用语上又称接盘。

承诺的性质与要约相同,属意思表示而非属法律行为,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

2、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5)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方式 P123合同成立的方式:(1)依要约和承诺的方式;(2)依交叉要约的方式;(3)依意思实现的方式;(4)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P1361、在准备阶段发生的缔约过失;2、在有效合同中所发生的缔约过失;3、在无效、撤销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九章合同的效力(和债的效力一起看)第十章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注重对各种抗辩权的归纳,特别提到了不安抗辩权在何时可以履行)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P160: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前,可以拒绝自己为履行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P162: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发现相对人丧失债务履行能力时,在相对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可以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P164: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届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十一章合同的解除(重要)解除权的行使P177,合同解除的效力P179,解除权的消灭P182(除斥期间注意下)解除的效力: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恢复原状注意:提到了单方法定解除合同法94条 \1、解除权的行使P177~178(1)解除权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享有解除权人的自由。

(2)解除权是形成权,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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