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转入、转出、停保及复保: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各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为目标,不断扩大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面。
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件、退保约定,以及保费交纳方式、等待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产品关键信息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四、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
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海淀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须知第一步:本市参保单位确定参保人员为减少状态参保单位到五险征缴岗以报盘井报表方式(或网上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四险转他区或四险转本区业务,医疗办理转往外省业务。
第二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此步骤无需报盘),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转外省中请中断”,将社保中心打印的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通过新就业地参保单位或职工交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我中心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1)险种勾选时只选养老保险。
(2)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需由本人签字确认。
格式如下: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市。
签字:Xxx日期:xx年xx月XX日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或参保人新的就业单位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海淀社保中心。
我中心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
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南108房间(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邮政编码:100195 联系电话:01 0一88506127特别提示:(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3)当月办理完第一步业务后,每月20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已办理完第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后可办理第二步业务。
(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6b159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ad.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
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
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
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ca08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04.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保险业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二、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三、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各项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和相应的医疗服务合作网络。
四、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应由总公司开发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备案材料应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报送中国保监会。
备案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五、备案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二)委托管理合同文本;(三)本公司法律责任人的声明书;(四)产品可行性报告;(五)包含所有报告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者磁盘;(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保缴费年限转出、转入业务流程

医保缴费年限转出、转入业务流程
一、转出所需手续(只需转出年限,不提取卡内余额)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有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单位代办需加盖公章)
二、转出个人账户返还(转出年限同时提取卡内余额)
情况一:有社保卡,Ig到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社保卡复印件
3、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单位代办需加盖公章)
4、个人账户支付申请表(个人版)一份,如代办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情况二:没有社保卡,办理盛京银行储蓄卡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如有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两份
2、本人盛京银行储蓄卡原件
3、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单位代办需加盖公章)
4、个人账户支付申请表(个人版)一份,如代办需加盖原单位公章
注:返还余额预计3~6个月打入卡内
转入年限(单位为参保人员在沈参保后办理)
1、关系转移接续(转入)申请表一份(此表本人填写,如代办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如有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原参保地《参保凭证》原件
全月办理。
“健康卡”操作说明

平安补充医疗“健康卡”使用操作说明
一、原补充医疗的转换流程
1、贵单位补充医疗存量为:
个人账户为:元
公共账户为:元
2、转移方案按照原保单退保、养老新产品承保模式进行
3、退保资金不直接返回客户账户,用作后续客户新保单承保到账
4、我司不收取原保单的退保费用和该次新保单承保费用。
5、贵单位以后的续缴保费维持原单保单的管理费4%不变。
二、“健康卡”的开通使用
1、新保单承保后根据每位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提供一张“健康卡”
2、持卡人网上注册/登陆一帐通/激活“健康卡”后,即可到签约药店购药
3、持卡人网上注册/开通电子帐户/jiankang 即可到特约商户网上药店购药
三、“健康卡”使用的便利性
1、健康保险支付模式由平安与商户后台对接实现消费数据传输和费用结算,员工持健康卡或用健康账户消费,无须多次报销,省心、省力!
2、一账通提供余额查询、消费明细查询;
3、涉及药店广,一期开放全国51个城市药店,门店数涉及5100家。
员工除可持卡在全国范围内享受最便捷的购药支付服务外,同时还可
享受药店会员优惠待遇,并参加药店的各种优惠活动。
4、后续平安还将逐步开放健康保健类商圈( SOS、二次诊疗、预约门诊、意外垫付、健康按摩、推拿针灸、牙齿护理)、健康运动类商圈等。
5、除传统的线下刷卡消费外,平安还开发了PC互联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平安网上健康商城,为客户提供线上健康消费,享受更多折扣和优惠。
附件:
一期开放药房全部为在当地知名度最高、门店数最多的药房。
北京朝阳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入(完整版)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入参保单位递交材料,申请转入。
所需材料:养老保险转入:1、参保单位填写《新办法外省市养老保险转入交办单》一式两份,单位盖公章;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加盖公章3、外省市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5、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职介、人才、街道参保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档案存放处开具《存档证明》一份。
医疗保险转入:1、参保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交办单》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一份,单位加盖公章3、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4、与新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职介、人才、街道参保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档案存放处开具《存档证明》一份。
办理时间及地点:每月5日-25日,节假日除外;朝阳社保中心业务大厅二层18、19号窗口。
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交办单编号: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入业务须知1、经办时间:每月5日-25日,遇节假日提前;2、单位确定跨省转入人员需在朝阳区正常缴费一个月后,参保单位方可递交材料,申请转入。
同时跨省转入人员还需一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现参保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及本人签字,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必须填写,如有问题方便与您及时联系;4、外省市开据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5、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6、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每页均加盖现单位公章,无参保单位由档案存放处开据存档证明;7、特殊情况需要单位另行提供相关材料及情况说明;8、请单位将上报的外省市相关材料留存复印件;同时按要求提供材料,方便您更快的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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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轉入、轉出、停保及復保:
承辦人:蔡淑玲分機:207
請至本室填寫各類轉出入申報表及附相關證件影本。
健保轉入:請攜帶欲加保者之前一個投保單位轉出申報表影本及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健保轉出:請至本處填寫轉出申報表。
新生兒加保:請攜帶健兒手冊及新生兒已報戶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健保復保:請攜帶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資料影本及戶籍謄本,以供健保局審核保險對象、各次入出境日期及加保資格。
外籍教師加保:請攜帶外僑居留證影本。
外籍教師眷屬加保:請攜帶在台居留滿四個月以上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及
提供中文姓名等資料,始得加保。
證明書簽發:
承辦人:蔡淑玲分機:207
一、教職員在職、服務證明(中、英、日文)及考核證明之簽發:
請先至本室填寫申請表或至本處網頁下載表格填寫申請書後,再送交本室簽請辦理,俟校長核可後,本室繕打證明書,文書組用印,即可送發申請人。
工作時間:二~三天
二、教職員離職證明之簽發:
本室於當事人辦妥離職手續時隨即發給離職證明;若已離職再申請者,請填寫申請表申請之。
工作時間:三~五天
健保IC卡換發:
承辦人:蔡淑玲分機:207
一、因遺失、毀損、個人資料變更、照片更換等原因,申請換、補發健保IC
卡:
填妥「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請貼二吋照片、背面貼上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郵局、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繳納工本費200元後,直接郵寄健保局辦理。
郵寄地址:(100)台北郵政第30-200號信箱。
二、因卡片不良、首次申領等原因申領健保IC卡:
不需繳納工本費,於填妥「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後,送交本處辦理,亦可親自或郵寄至健保分局或聯絡辦公室辦理,郵局櫃台不受理。
三、申請補換卡作業時間:
1.至分局現場申辦,可於30分鐘內領到卡片。
2.至聯絡辦公室申辦,可於4個工作天領到卡片。
3.至郵局申辦,可於6個工作天領到卡片。
4.至以掛號郵寄申辦,可於5個工作天領到卡片。
辦理離職手續:
承辦人:莊碧秋分機:206
1.須於離職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書,經直屬主管報請一級主管同意,送至本處,知會有關單位,呈奉校長核准後,於當事人在職之最後一日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2.當事人請向本室取離職手續清單及離職通知單,至各權責單位辦理移交繳回手續,俟完成後,本室隨即發予離職證明書及健保轉出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