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业税稽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税收方面,它们往往存在着许多问题。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税收法律的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
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问题一:虚假账务和隐瞒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证盈利的同时,往往采用虚假账务的手段来掩盖实际利润,并隐瞒收入。
虚假账务不仅会导致企业所得税额不足,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公正。
建议一: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建议二:增加税务稽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建议三:对于虚假账务和隐瞒收入的企业,应该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问题二:资产重组和税收优惠滥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往往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式,甚至存在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
建议一:建立健全数字化登记和审计系统,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的资产和税收情况,避免滥用税收优惠。
建议二: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规范企业的资产重组和税收优惠的行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问题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过程中,还会发现一些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的问题,例如环保问题、信贷问题等。
建议一:加强环保、信贷等领域的监管,规范企业的行为。
建议二: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涉及环保、信贷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企业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失。
税务稽查对维护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真实、准确的申报税务。
同时,税务部门应该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的监管,尽力维护税收法律的正常运行。
当然,针对上述问题和建议,还需要更多的监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的支持和参与,共同为税收管理的完善做出贡献。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现代经济中一个重要的行业,但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税收问题及相应的稽查方法。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稽查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几个常见的税收问题:1. 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供应者,其销售商品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涉及到复杂的流程和交易规模,一些企业可能存在漏报、少报及虚报等问题,从而导致增值税的逃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售房获得的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构成本、转移利润等手段进行避税,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
3. 印花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印花税。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交易金额、偷逃印花税等手段规避印花税的缴纳。
4. 物业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拥有物业时需要支付相应金额的物业税。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编造物业取得方式、非法减免等手段减少物业税的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稽查方法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法性,税务机关会采取一系列的稽查方法来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申报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税收稽查方法:1. 抽查稽查:税务机关会随机选取一部分企业进行抽查稽查。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检测到一些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 数据比对: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通过对数据的比对可以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假申报行为。
3. 税源调查:税务机关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源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
4. 不定期稽查:税务机关会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稽查,以避免企业存在过大的预测性风险。
这种稽查方法能够有效地打击企业的逃税行为,促使企业依法纳税。
5. 多部门合作稽查:税务部门会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如房地产监管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等,共同开展稽查工作。
6个稽查案例,你中招了吗-

6个稽查案例,你中招了吗?案例1:一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自查补税超亿元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对该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自2016年起开发某楼盘项目,2016年开始预售该项目,至2016年底“预收账款”账户余额达12.75亿元,一直未进行完工清算,按预售收入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389万元。
经调查核实,该房地产企业的该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已经符合完工条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转营业收入,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开展税务约谈,并进行纳税辅导,宣讲相关税收政策。
最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1亿元及滞纳金2144万元,合计1.22亿余元。
税官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时及时结转收入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共5篇)第一篇: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
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
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
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介绍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到国民经济和民生的重要行业,在税务方面一直备受关注。
税务稽查是一种确保企业纳税合规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的一些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偷税漏税在房地产行业,偷税漏税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某公司利用假发票进行虚开,虚增成本,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通过对该公司的进销存账务进行审计,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
该公司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和虚增成本。
虚开发票是指利用虚假的交易进行税务骗税,虚增成本则是通过将非法开支刻意记在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和对账户进行核对,发现了这些偷税漏税行为。
案例二:虚增成本虚增成本是房地产行业中另一个常见的偷税漏税手段。
某开发商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将非法开支刻意记为成本,虚增了开发成本,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开发商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增成本的行为。
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开发商的进销存账务进行核对,税务部门发现了大量非法开支在成本中的痕迹。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开发商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关联交易房地产行业中,关联交易是一个容易出现税务问题的领域。
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减少纳税额。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
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存在多起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账务进行核对,并在实地调查中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应对策略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的出现,提醒了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
在应对税务稽查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务稽查与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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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务稽查与自查
税务机关在稽查房地产企业的营业税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核实企业的会计和纳税资料,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营业税的偷漏税问题:
1.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无不按预售收入(含定金)缴纳营业税,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款的现象。
2.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是否是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3.银行按揭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账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开发商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计征营业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7.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管道煤气开户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
房地产企业稽查

房地产企业稽查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行业在国内各地蓬勃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包括土地使用违法、合同纠纷、违规销售等。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并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房地产企业稽查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企业稽查的目的、内容及方法,并介绍稽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房地产企业稽查的目的房地产企业稽查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2.1 维护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消费者利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
通过稽查工作,可以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 监督房地产企业合规经营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稽查工作可以监督房地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合规经营,防止企业逃避法律监管和规范的经营行为。
2.3 查处非法行为部分房地产企业可能存在非法行为,包括土地违规使用、不合规建设、虚假宣传等。
通过稽查工作,可以查处这些非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3. 房地产企业稽查的内容房地产企业稽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履约情况稽查人员需要核实房地产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按时交房、交付合格的房屋等。
对于违约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2 销售行为合规性检查稽查人员需要核实房地产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房屋销售许可证的合规性、销售折扣是否真实等。
3.3 财务会计核查稽查人员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账目是否真实、税收缴纳是否规范等。
3.4 施工质量检查稽查人员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结构安全性、建筑材料质量等。
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3.5 拆迁补偿合规性审核对于涉及拆迁的房地产项目,稽查人员需要核实房地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防止强拆、低价拆迁等现象的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一、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一)收入方面主要表现为: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预收款收入,达到拖延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如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
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表现为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职工奖励支出等;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等。
4.假代建、真开发。
这种偷税方式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方面主要表现为:1.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
2.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4.超标准列支费用。
5.成本费用重复入账、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重复列支费用以减少纳税额。
6.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二、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一)税务稽查方法1.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这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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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业税稽查问题房地产实务2010-10-07 17:29:54 阅读2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根据云中飞老师文章改编)房地产企业几年连续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机关在多年的机车中,发现了房地产企业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一般来讲,税务稽查会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的如下计税收入:一、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的行为《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房地产企业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是:1.办理了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般是在交楼时。
但是,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比会计规定要提前:1、2008年前: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前,税法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就要确认收入,而不是交楼时才确认收入。
2、2008年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
也就是说,2008年后,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税法不再考虑开发产品是否完工,一律确认为收入。
这样一来,税法比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更为提前了。
因此,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检查重点是,“预收账款”有没有按税法的规定提前确认为收入缴税。
收入交税的方式是:收入在完工前取得时,按预计毛利率征税;收入在完工后取得时,按实际的毛利率征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税金和附加统统允许在税前扣除。
预售房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但在会计处理时,将预售房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可以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
另外,这里要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理解为“实际征收”,不是预征税款的概念,不是预征税款就没有多退少补的过程,房地产企业不按税法的规定申报预收账款的收入就属于虚假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二、预收的定金、诚意金是否按规定征税1、定金所谓“定金”,其法律定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即有合同为前提,没有合同即不可定义为“定金”。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
由于定金签了合同,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定金是否要交营业税呢?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18条规定,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新增加了前置条件: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后才能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定金必须要交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合同履行可抵充房款,不履行也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预收账款的定义,根据新会计准则,预收账款科目指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货合同基础上的。
订金、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在合同签订日之前,此时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不应作为预收账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订金、诚意金可以暂时记在其他应付款。
但是,一签合同,订金(保证金、诚意金、VIP卡)马上要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缴企业所得税。
签了合同还把诚意金放在其他应付款是错误的,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三、真假银行按揭收入检查(一)真按揭的检查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喜欢隐瞒银行按揭的收入,而隐瞒银行按揭的收入很容易检查出来。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假按揭的检查假按揭一般在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时候出现。
税务机关对假按揭的态度是,只看形式,不考虑是否真假银行按揭,只要有合同就一律征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而通过银行的融资渠道又很狭窄,故采取了假按揭的方式,即让该公司员工用自己或亲属的名字,签定个人预购商品房协议,该公司支付个人首付款后,收到银行给付的住房按揭款,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不是“预收账款”),在财务费用或和建工程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另外,企业还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通常税务机关如果看到购房人员有本企业人员(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到),并且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的时候,税务机关就会怀疑企业是不是有假按揭。
如果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确实属于假按揭,就会依预征率计提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依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得在财务费用或和建工程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
四、代收款项的检查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通常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证费(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收取、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同时,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这里体现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影响税款本身,只影响企业所得税款的利息。
会计税法差异及处理:当税法上将代收款作为收入处理时,上缴代收款作为费用处理,在纳税申报表上调整不调账。
代收款作为收入,对企业所得税影响是暂时可转回的。
2、营业税的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待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1)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另外,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1)除了专项维修基金,原则上代收费用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而不去区分是否开票或纳入房价内。
(2)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A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给B公司,由于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因此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对于A公司来说这10万元是价外费用,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应当开具发票给B公司。
B公司没有取得发票,不应当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A公司违约取消销售房屋给B公司,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10万元,由于B公司并没有销售的主价款,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因此,B公司无需开具发票。
此时,A公司可以凭借购销合同、协议和付款收据扣除。
五、委托销售方式的检查(一)支付手续费方式甲房地产公司2007年开发住宅小区,公司分别与A、B、C、D四家房屋销售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