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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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治理工作,提高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治理水平。依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生产预备、竣工到投产(运)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及电子版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由各参建单位(省电力公司和托付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监理、调试、招投标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档案的总和。各参建单位,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认真做好各自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条档案工作要与基建工程实行“三同步”,即各参建单位都应当在项目前期、项目进行中、项目交工验收三个时期,做

到档案治理与工程治理同步进行。在工程移交生产达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评优中,档案治理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治理和责任划分

第六条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把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工作打算,纳入工程治理和工程进度考核,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将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分散治理,不得由业务部门或个人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托付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档案部门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设备开箱及工程达标和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甘肃电力公司档案馆是省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档案治理的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同意国家电网公司和省档案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建设

项目档案工作治理标准、制度等,并制定本公司建设项目档案治理的实施方法。对本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工作和达标投产建设项目档案治理的自查、检验工作。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托付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与工程有关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负责工程前期文件、工程治理文件、设备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负责接收工程全部档案。

(二)施工安装单位负责移交施工安装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并负责整理、归档。要紧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的地质水文资料,建筑、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测量记录、质量验评记录及签证书,消缺记录及永久性缺陷记录,重要施工材料的性能证件、检验报告、复试报告,重大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报告、施工安装验收总结等。

(三)设计单位负责移交建设项目各设计时期的设计文件材料,均应为正本、并加盖公章。所有归档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是原件,按专业编号。设计工作总结等。若合同确定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须依据变更通知单的内容,按照国家编制竣工图的

规定进行编制、审核。并依照合同要求提供电子版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移交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内形成的各项监理事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的全部文件材料和监理工作总结,督促检查工程建设中文件材料的收集积存和完整、准确情况,负责竣工文件和竣工图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移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质量监督文件。

(六)调试单位负责移交所承担的试验项目调试大纲、方案、措施、调试报告、调试过程中设备缺陷处理记录、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性能试验、环保测试方案、方法、仪器、测点布置、结果及计算分析、调试过程中变更设计资料及调试工作总结等。

(七)生产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生产预备文件,包括企业技术标准(现场运行规程、操作及事故处理规程、治理制度与措施等),负责提供整套启动及试生产期间文件材料(试生产记录、设备缺陷及事故处理记录、分析和结论),试生产总结及运行、检修、技改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项目建设(托付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其它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档案编制、整理的责任、范围、内容、要求、份数、移

交时刻和违约的经济处罚等,以确保档案治理的整体操纵。

第十一条归档竣工图一式三套,文件一般一式一份,以合同规定数量为准。各参建单位在归档纸质文件的同时,应将在项目建设重要活动中形成的音像及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在项目启动验收后3个月内,将整理好的项目档案向建设(托付建设)单位移交。

第三章收集与归档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的收集由参建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进行,由项目建设治理单位统一组织、协调,档案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的收集范围及保管期限,应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DA/T28—2002附录A)的规定,见附表一;供电企业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归档范围见附表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归档文件和案卷质量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分类按照电力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水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施工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或

相关行业档案分类规则执行。

(一)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并原件(正本)归档。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如零星购置的钢材材质试验报告等,由经销商在复印件(相关数据参数清晰可辨)上加盖印章后归档。

(二)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因收到外来科技文件材料为不耐久载体和书写字迹且无法更换的,应先将原件复印后与该原件一并归档。

(三)非纸质文件应与其文字讲明一并归档;永久、长期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四)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且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排序。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五)竣工资料的编制。电力施工及安装工程的竣工档案,以专业为单位结合单位工程组卷,一般每个单位工程组成一个卷册,内容较多时,可依照单位工程内容的多少组成若干卷册。一般卷册的厚度不超过50mm。

(六)竣工图的编制。竣工图需编制总讲明,对有修改内容的竣工图卷册,还应编制分册讲明,其内容包括修改内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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