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
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是什么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可见,名誉权是公民或者法人的一项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它是公民或法人所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不受他人剥夺。
名誉权不得处分,不可转让,也不可以抛弃。
名誉权自公民出生之日起,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而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
因此,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专有、排他的权利。
名誉权对民事主体意义重大。
良好的声誉是民事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很难想象一个臭名昭著的公民或法人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
对公民来说,名誉本身不是一种财产,也不能直接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但它体现了主体重要的精神利益。
也与财产利益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公民的名誉遭受损害,必然给他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受侵害人有权要求以物质补偿为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公民如果从事经济活动,只有具良好的社会评价,他才能取信于他人,才能争取他人的合作与配合,从而创造出社会财富。
名誉权间接体现了公民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对于法人来说,良好的声誉对法人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为其产品带来销路,为其交易带来伙伴,从而增强其竞争力。
而其名誉一旦受损,必然给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妨害,导致其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效益下降,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人的商誉本身还是一笔无形资产,如在股票发行中,良好的商誉是股票溢价发行的根据,是对法人盈利能力的认可。
因此,名誉权与法人的财产利益直接相关。
但法人不存在如公民一般的精神损害。
总之,法律通过确立名誉权法律制度对民事主体名誉的保护极为重要,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并要求补偿。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停止侵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
(三)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等。
名誉权是民法多少条有规定?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名誉权是民法多少条有规定?名誉权是民法一百零一条有专门的规定;名誉权是属于国家为了保护公民还有法人的权利所进行制定的;名誉权一旦被侵犯,一般违法者就会承担相应的赔偿;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一、名誉权是民法多少条有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公民、法人享有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是其参与社会关系,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损害其名誉。
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机关事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社会威信就可能降低,工作计划就可能受阻;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就可能使其生产、经营、销售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
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其一,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其二,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采访报道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文学作品中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等。
名誉权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誉权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基于个人尊严和社会评价的需要,对公众的个人身份、名誉,以及对个人言行、声誉等各方面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所享有的专属权益。
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名词解释
•自然人:指具有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的人类个体。
•尊严:指个人自身的价值和社会地位的体现。
•社会评价:指社会对个人的认可和评价。
•公众:指广大社会群体。
•个人身份: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身份认同等方面的特征。
•声誉: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声望和口碑。
•专属权益:指只有特定自然人才能享有的权益。
•法律范围:指通过法律规定来保护和限制名誉权的范围。
示例:如果某人在公众场合散布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声誉,受害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
大到领导,政府,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
其他人是不能进行诽谤和造谣的。
关于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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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初中政治----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点评: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月4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部分人士认为:从道德上讲,污蔑、诽谤谢晋这么以为德高望重的老导演,利用博客广为传播,点击量高达几十万次,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如山的铁证,宋祖德兄弟两不仅不低头认错,反而还大肆叫嚣要谢晋遗孀徐大雯赔偿其生命延长费,继续他们的侵权行为。从法律上讲,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还可以以诽谤罪起诉。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名誉权Fra bibliotek关的法律条款包括: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什么是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第一,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且维护自己名誉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核心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可以享有的对自己所获昨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南通市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品德以及声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损害他人名誉,败坏他人形象,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一,是社会和大众对公民综合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具有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名誉权指的就是人格权的一种,就是属于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价值而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而对于姓名权就是指自己享有决定还有使用,以及改变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这两种权利都不容他人破坏。
一、名誉权和姓名权指什么?(一)、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 [1]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二)、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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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侮辱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
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1、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
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
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
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
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
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际数罪并罚。
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
“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最主要的区别:侮辱的行为可以采用暴力的方法来进行,而诽谤的行为只能通过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方法来进行。
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客观上必须有诽谤他人的行为。
至于这种行为是通过什么方法进行的,对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
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动机卑鄙、后果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是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
侮辱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暴力侮辱,如暴力强迫被害人作令人难堪的动作,用粪便泼在被害人身上等。
另一种是言词侮辱,如对被害人辱骂、嘲笑,使其当众出丑。
还有一种是文字侮辱,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进行侮辱。
作为侮辱行为,还应是公然进行的,即当着第三者或众人之面,或者能够使第三者或众人知道的方式进行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