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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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迟菲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

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在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数据库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数据库是一个系统,即具有系统性。

数据库是由大量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一堆信息在未被集合前,并不构成一个数据库,而是杂乱堆砌在一起(如图书馆中堆放的书。但以特定的方式组合构成系统后,才可构成数据库(如对堆砌的书分类汇编。

2、数据库内容为信息

信息,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依照shannon(信息论创使用权人所下定义:信息是从一系列所给出的符号或信号中选出的一个符号或信号的统计概率。信息分为实体信息与非实体信息。其外延包括事实、资料、作品等等,在这些信息中,一些是他人享有权利的资料(如著作权、商标权等。一些是无特定权利的人的。数据库包含的是信息,即包括实体信息,也包括非实体信息。数据库并不是一些有形物的集合,二是一些符号或信号的集合,即数据库的内容是信息。

3、数据库的信息可在一定条件下被调取利用

如将一堆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个系统,该系统内各信息并不能被调取、利用,该系统则不是数据库。如计算机程序,它也是一个信息构成的集合,但其中信息却是整体发生功效,而不可在一定条件下调取、利用。(三数据库的分类

分类是为一定研究服务的,要研究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自然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库进行分类。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首先,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上的不同。

独创性数据库由于具有独创性,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从而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简称《伯尼尔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简称F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纸约》(简称WCT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保护条件,从而受版权法保护。而非独创性数据库则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竟争法、侵权法等给予法律救济。

其次,法律保护的理由不同

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是基于对人类智力作品的保护。而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保护则是依据辛勤劳动原则(或称额头冒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或投资---回报的公平原则及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保护。

再次,对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于独创性的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各国法律大不相同,有通过专门条例规定特别权利的(如欧盟、英国、美国等也有应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的,也有通过一般侵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不予保护的。

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概况

目前,对数据库立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已不止一个,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出台,大大刺激了国际上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国际上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已呈现出全新的局面。

(一国际条约、协议的保护

1、《伯尼尔公约》

《伯尼尔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分别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作过七次补充修订。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可见,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散文库等。对于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

2、TRIPS及WTC有关规定

TRIPS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或素材之编辑,不论是以机器阅读或其他形式,只要在内容上有所选择或编排均可构成智力创作,即应受保护”。

WTC第五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就受保护”。

从上述协议及条约规定可看出,二者对数据库保护无实质差异,且相对伯尼尔公约更近了一步,对数据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了作品数据库,而且也包括非作品数据库。只要数据库的开发构成智力创作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欧盟数据库指令

1992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草案,1995年7月对草案进行修改,1996年3月11日,该草案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审议通过,并规定各成员国在1998年1月1日前实施。

该指令对数据库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特别权利进行规定。依据指令,数据库分为独创性数据库及非独创性数据库。对于独创性数据库,以版权形式予以保护,对于非版权性数据库,则以特别权利进行保护。

(三美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美国是数据库受益大国,因此,美国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早。1991年,美国Feist案确定了非独创性数据库不能给予保护。该案被告Feist出版公司出版电话目录,而原告Rural公司是美国堪萨斯州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Feist公司出版的电话

目录包括了Rural所在地区。而Rural拒绝Feist出版该地区的电话目录。于是, Feist对Rural的数据库进行了摘录,做了一些改动,但仍有相当部分与Rural电话目录相同。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在出版目录时,付出了劳动和投资,依据辛勤劳动原则,原告享有对其白页电话薄的版权,被告侵权,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白页电话薄不具备版权保护必须的独创性。因此,原告不享有对白页电话薄的版权,同时,该判决举例中建议黄页电话薄用户的商业分类进行排列具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应受版权法保护。

美国是数据库收益大国;Feist案创立的原则不利于保护数据库产业。因此,数据库产业界纷纷要求对数据库进行特殊保护,在欧盟《数据库指令》刺激下,美国1996年5月提出了HR3531提案,但该提案由于反对声一片,未予通过。1997年10月9日,美国国会接受了HR2652提案,该提案回避了“数据库”这一敏感概念,改为“信息汇集”是建立在反不正当竞争原则上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但1998年10月8日通过的《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时,却没有信息汇编部分。

1999年1月,HR354提案出台。目前,由于各方利益的竞横,美国的数据库保护仍在努力之中。

(四其他国家的数据库法律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依然依照版权法保护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无明确法律保护。英国《1997 版权和资料库权利》条例规定了两层保护方式。对独创性数据库,采用版权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则采用特别权利保护。此外,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级地区仅对独创性数据库给予保护,对非独创性数据库却无明文规定。(五)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我国 1990 年 9 月 7 日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人享有。”可见,我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极窄,仅限于对已有“作品”的集合进行保护。著作权法公布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同数据库有关的诉讼,在这些诉讼中,数据库也被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与不具独创性的非作品数据库。在语言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中,由于原告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在文字编排、分析、筛选、综合、提炼、概括且每一条释义均具备独创性。因而,《现代汉语词典》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知道,《现代汉语词典》是将现代汉语词语的释义以一定方式进行编排,以便于大家进行查询的集合,因此,现代汉语词典符合数据库的定义。对于《殃代汉语词典》来说,每一个词语的解释都存在另一层次的著作权。当然,这些著作权有些可以找到创作者,有些找不到,创作者大都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每一条词语的注释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从而《现代汉语词典》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在阳光数据公司诉霸才数据公司违反合同转发其汇编的综合交易行情信息一案中,上海霸才公司违反合同,直接转发了北京阳光公司的《SIC 实时金融》信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阳光公司的《SIC 实时金融》信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了编排具有独创性,但其涉及的商品期货,证券交易信息不属于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擅自转载其电视节目单一案中,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务独创性。因此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由以上三案例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又对具备独创性,且数据库内容为“作品”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但上述案例同时也说明,我国司法实践肯定了数据库开发者需进行体力及财力的投资,必须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在力的投资,必须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在阳光公司诉霸才公司一案中,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阳光公司法律救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一案中,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民事侵 6

权原则保护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进行了十分有益的努力。但是,我们不难看出,由于立法的空向,使得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适用法律出现了不同。因此,尽快对数据库法律保护进行立法或就现行法律作出修改、补充、解释已势在必行。三、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条件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对于数据库

的法律保护,我国法院多依据公平原则出发,但对于什么样的数据库进行保护?其保护条件是什么?并不清晰的定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保障,法律保护力度适合社会发展,则法律起到了真正的作用,如果法律保护力度不足或过度,都有会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确定数据库保护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民法原理及不正当竞争原则,对数据库提供版权外的保护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为权利人需对数据库进行投资。法律保护任何人的劳动投资不受他人的非法占有。因此,对于数据库权利人来说,其对数据库的开发进行了投资,应当从投资中得到回报,否则,有皆民法的公平原则。反之如果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投资不进行法律保护,则对于“盗用者”不说,他可以近可于零的成本取得权利人投资的成果,从而同权利人进行竞争。这两方面是以导致无人对数据库进行开发,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无人投资的数据库也进行法律保护,一样会产生阻碍社会发展的后果。因为,信息作为人类的财富,其流通速度越大,成本越低必将给人类作出更大的贡献,如对所有的信息集合进行保护,无疑会增大人类社会信息流通的成本,从而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因此,只有权利人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的数据库,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质性投应包括资金、人力、物力及其他资源的投入。(二)数据库持别保护的主体内容 1、保护的主体数据库的开发工作量大,通常由众我工作人员或借助一些系统,仪器得以开发。由于数据库是一些信息的集合,因此,对于不符合你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仍分为两类,既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具有独创性,但内 7

容不属于作品的数据库两种。对于下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其数据库权利的主体应为投资人。如整个数据库由一人或几人出资,雇用其他人,租用或购买有关设备完成的,数据库权利人应为出资的一人或几人,被雇用人及出租人由于为其投入获得了对价从而不享有权利。但如果有人提供了人力劳动或提供了设备、方法、技术而未收取报酬,则这些人因其对数据库的投入也应为权利人。对于具有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来说,其主体问题较为复杂,对于数据库结构的设计人来说,由于其设计行为构成了智力投入、其理应成为权利人,而实际投资人也应成为权利人,因此,对于这类数据库,权利主体应为设计人与投资人。

2、保护的内容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来说,其权利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权,标

明权利人身份的权利,获取报酬的权利。其中使用权包括复制、改编、调取、利用、出售、出租、转让等权能。同时,权利人应有权在数据库上标明权利人身份,并可就数据库的使用获取报酬。对具备独创性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来说,除具备上述权利外,权利人对其智力创造部分,应享有类似著作权的权利。(三)权利限制与合理利用对数据库进行保护,赋与数据库权利人一定的权利,必然使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数据库权利人滥用权利,也会造成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数据库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表现有对数据库的合理利用上。合理利用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适当引用,指为说明问题,介绍而适当引用数据库中有关数据。 2、非盈利性验证:为非盈利性目的,单纯为验证某一结果而对公开数据库进行利用。 3、教学需要:为教学、演示需要、调取或少量复制数据库。 4 保存版本需要:为防止版本灭失进行少量的复制备份。 5、公共安全需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为公共安全对数据库进行利用。 8

6、其他,数据库法律保护才刚刚浮出水面,必有大量问题尚未报露,有待于我们研究。(四)仍待解决的问题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可以说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尚处在婴儿区,仍有无数据库的空间及问题留待我们解决。

1、分别开发数据库的侵权认定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一定量信息的集合,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来说,其编排无智力创造,从而存在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分别开发出同样的数据库的可能。在法律提供给数据库保护的同时,对于分别开发的数据库,如绝大部分相同的两个库是否构成侵权如何认定?

2、二次开发问题对于一个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重新组合或对于一个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扩充,删载而产生一个新的数据库可称作对数据库的二次开发。不难看出,二次开发虽也有一定的投入,但由于其投入地一次开发基础之上,二次开发成本小,对于一次开发已支付的成本完全免除,因此,二次开发理应向一次开发的占会报酬。但报酬大小如何确定?数据库权利如何划分?是否应经一次开发人同意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综上所述,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正地开发的一个新领域,但目前,我国法律界仍未引起足够重视。但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以及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日益增强,这一领域必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阵地。在我国即将入世之

际,望我国各界对此总是给予足够重视,从而不致落后于国际发展水平。你好哦啊, 9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司法上一般运用多种法律综合保护,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适用结果不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对未来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标签:数据库;版权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1 什么是数据库 数据库,是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并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数据库既包括数字化的存储在光、电、磁等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库,也包括传统媒体形式的汇编作品,如电话簿、列车时刻表、词典等等。而狭义的数据库为人们一般理解的数据库,仅指电子数据库。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的数据库采广义解释。 2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可见,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据库和汇编作品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并非所有数据库都能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二是绝大多数的数据库产品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不能获得保护。因此,仅以《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是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 而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库的案件法官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这就使得数据库的司法保护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而司法中,也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而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对数据库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最根本的途经仍然是从立法上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库保护制度。 3 数据库保护模式 下面笔者将介绍分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版权法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期望对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有所启发。 3.1 版权法保护模式

关于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精)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迟菲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

1、《精准邮件数据库营销1.0》

《精准邮件数据库营销1.0》黄强网络营销博客http://huangqiang.me

提纲: 1、前言:为什么要做邮件数据库营销?必知相关名词及概念; 2、实施“精准邮件数据库营销”的完整流程模型; 3、该模型各个环节需要的系统及使用; 4、前端引流环节之邮件群发的使用(其他引流方式网上已经介绍的较多,以后看情况补充)。 一、前言 1.1、为什么要做邮件数据库营销? 根据我们长期的营销实践发现,任何形式的销售方式,都存在大量的潜在客户浪费和流失(要知道,在电商行业目前获得一个新客户的成本高达上百元了已经)。如,百度竞价,一般再精美的销售单页,转化率达到1%-5%已经很不错了(流失95%-99%);独立B2C商城,普遍的转化率在1%- 1.5%(流失98.5%-99%);淘宝网店,一般在5%左右(流失95%)。 1.2、精准邮件数据库营销,首先要搞清楚以下这几个名词: (1)、什么是邮件营销? 首先邮件营销≠邮件群发,邮件营销是在用户事先许可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目标用户传递有价值信息的一种网络营销手段。 邮件群发:邮件群发是指单个个人或者组织,通过对邮件地址的收集,并且使用邮件群发器软件,也可以是少量但持续不停的发送,形成大量邮件发送的过程。发送过程并不一定取得了邮件接收者的许可。如果得到了接受者的许可,其可视为是合法的邮件营销。否则则被视为垃圾邮件。) (2)、什么是数据库营销? 数据库营销,是企业通过收集和积累会员(用户或消费者)信息,经过分析筛选后针对性的使用电子邮件、短信、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客户深度挖掘与关系维护的营销方式。 数据库营销以与顾客建立一对一的互动沟通关系为目标,并依赖庞大的顾客信息库进行长期促销活动的一种全新的销售手段。是一套内容涵盖现有顾客和潜在顾客,可以随时更新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营销的核心是数据的积累和价值挖掘。 (3)、什么是邮件数据库营销?什么是精准邮件数据库营销?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就是基于邮件方式的数据库营销。精准邮件数据库营销,就是指数据库中每个数据元的某个属性相一致,如同性别,同年龄段,相同消费习惯等等,面对这样的数据库用户培养和促销有针对性的合适产品和服务的营销。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doc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 - 论数据库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

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精准数据库营销(经典案例分析)

精准数据库营销(经典案例分析)你好,我是一铭,欢迎收看我的分享!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故事: 有两个人分别碰到两名劫匪,两人都没有受伤,第一名劫匪拿走了一个人的皮夹及所有现金,共82美元。第二名劫匪却不同,他拿走另一个人的皮夹及现金70美元,再加上他的手表及普林斯顿大学的班级戒指,这两样东西其实并不贵,也不值什么钱。故事到此为止了吗?当然没有! 两天后,第二名被抢的男子走出纽约市公寓,准备上班的时候,忽然听到有人叫他。他转过身,一个面带微笑的那人站在那里,原来就是二号劫匪。他今天是来做生意的,他问这个男子想不想取回收表和戒指,由于这两样东西对他有特别的意义,他答应了这笔交易。劫匪要求他以500美元将这两样东西买回,但男子身上只有90美元。劫匪接受了90美元,但并没有把手表和戒指还给他,只是给了他一张当铺的收据。后来,男子去了当铺并付了80美元,购回了他的表和戒指。 第一名劫匪赚了85美元;而第二名劫匪使用简单的增加收入的策略,发掘被隐藏的资产、机会及可能性,在劫匪当天赚了70美元,将戒指和手表卖给当铺,赚了80美元,再将当铺收据卖给被抢人,再赚90美元。他总共收入220美元。故事就是这样,杰·亚伯拉罕说这是真实的故事,我也相信。

从这个劫匪的故事中可以领会到:打广告让顾客购买,感觉像是第一个劫匪的做法,通过文案吸引顾客,并购买。而如果我们在广告中加入订阅框呢?5000个流量如果有一半,或1/5的客户订阅,也就有1000个目标客户流入到我们的客户数据库中,我们就可以将广告停掉,利用这个客户群,就可以将这1000个优质潜在客户进行充分挖掘了。这就是第二个劫匪的做法了,以最低的成本将客户的最大潜能挖掘出来。 以上就是精准数据库营销的基本思想。 作者QQ:290368826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数据库营销精准索引

数据库营销:对消费者的精准索引 数据库营销(Database Marketing):数据库营销首先是要有一个数据库,它的内容涵盖可以是现有顾客和潜在顾客。这个数据库是动态的,可以随时扩充和更新。基于对这个数据库的分析,能帮我们确认目标消费者,更迅速、更准确地抓住他们的需要,然后用更有效的方式把产品和服务信息传达给他们。在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和他们建立互信共赢的良好关系,服务的过程本身就是营销的过程。北京精准亿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亿库营销)拥有上亿条精准消费者数据库,他撑握了消费者真正的需求,结合适当的产品,驾起一个适合有效的信息传递桥梁,使适当的产品传递到真正需求的人群中。 数据库营销不仅仅是一种营销方法、工具、技术和平台,更重要的是一种企业经营理念,也改变了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与服务模式。亿库营销是数据库营销行业的领导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也是最低成本最精准的营销模式,大大降低的推广的成本。 中国现阶段的数据库营销还存在很大短板,很少能看到很完整的数据库,而对数据挖掘技术的认识和应用差距较大,这也是既懂数据库技术又懂营销技术的交叉学科的人才少

的缘故。 “以前,营销人员把握消费者需求,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问卷来进行的,但是这种方式方法的成本是高昂的,其效果也未必都准确。随着商业自动化市场的逐渐成熟,营销人员就可以通过对商业自动化留下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后挖掘和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帮助我们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数据挖掘专家沈浩说。 数据库营销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里已相当普及。在美国,85%的零售商和制造商认为他们需要一个强大的营销数据库来支持他们的竞争实力。2003年,唐.E.舒尔兹在清华大学讲课时说:“现在美国最好的、发展最完备的营销组织都有一种共识:要做营销,必须建立顾客数据库。”从全球来看,数据库直销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形式,正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青睐,在维系顾客、提高销售额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云绘繁烪潛帝务摘拥庐臣遣 北京精准亿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国内从事数据库营销的先行者之一,他们认为,数据库理论大约在1995年引入中国,数据库应用技术却是在1998、1999年IT热潮的时

数据库营销及其优势

数据库营销及其优势 所谓数据库营销就是企业通过收集和积累消费者的大量信息,经过处理后预测消费者有多大可能去购买某种产品,以及利用这些信息给产品以精确定位,有针对性地制作营销信息,以达到说服消费者去购买产品的目的。 数据库营销的优势 数据库营销在欧美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中国大陆地区,也已经开始呈现“星星之火,快速燎原”之势头。包括DM(Direct Mail, 定向直邮), EDM(Email DM,电子邮件营销) ,E-Fax(网络传真营销)和SMS(Short Message Server,短消息服务)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数据库营销手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青睐。 之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数据库营销,这与它相对传统营销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是密不可分的。 一、可测试性 数据库营销就像科学实验,每推进一步,都可以精心的测试,其结果还可以进行分析。假设你有一间酒吧,可以发出一封邮件,宣布所有光临的女士都可以免费获得一杯鸡尾酒。而在另一封邮件中,你可以宣布除周六、周日外所有顾客都可以获得8折优惠。在进行一段时间的小规模测试后,计算哪一封邮件产生的回报最高,之后就运用获得最佳反应的方案进行更大规模的邮寄。不管企业的大小如何,只要运用适当的形式,都可以进行小规模的测试,以便了解哪种策略最有可能取得成功。 二、可测度 数据库营销是惟一一种可测度的广告形式。你能够准确地知道如何获得客户的反应以及这些反映来自何处。这些信息将被用于继续、扩展或重新制定、调整你的营销计划。 而传统的广告形式(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只能面对一个模糊的大致的群体,究竟目标人群占多少无法统计,所以效果和反馈率总是让人失望。正如零售商巨头Wanamaker 说过:“我知道花在广告上的钱,有一半被浪费掉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 三、获得更多的长期忠实客户 权威专家分析,维持一个老顾客所需的成本是寻求一个新顾客成本的0.5倍,而要使一个失去的老顾客重新成为新顾客所花费的成本则是寻求一个新客户成本的10倍。如果比竞争对手更了解顾客的需求和欲望,留住的最佳顾客就更多,就能创造出更大的竞争优势。用数据库营销经常地与消费者保持沟通和联系,可以维持和增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感情纽带。另外,运用储存的消费记录来推测其未来消费者行为具有相当精确性,从而使企业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立起长期的稳定的客户关系。数据库营销推荐戴特网,戴特网是提供人脉搜索及分享服务的全新互联网应用平台。戴特网是一个功能完善齐全的数据库营销平台。戴特网利用云搜索和云存储技术,将互联网中的人脉资源进行独立索引、存储和深度数据处理。用户可以通过戴特网客户端,对上述数据以及用户间分享的人脉信息进行精准搜索。同时,戴特网客户端为用户提供了通讯联系工具,包括语音、短信、传真、邮件等。用户可以很方便的通过戴特网客户端进行人脉资源的管理和开拓,是一个很不错的人脉搜索平台。 四、降低成本,提高营销效率 数据库营销可以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于更少的人身上,最终目标集中在最小消费单位到个人身上,实现准确定位。目前美国已有56%的企业正在建立数据库,85%的企业认为他们需要数据库营销来加强竞争力。由于运用消费者数据库能够准确找出某种产品的目标消费者,企业就可以避免使用昂贵的大众传播媒体,可以运用更经济的促销方式,从而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具有关资料统计,运用数据库技术进行筛选消费者,其邮寄宣传品的反馈率,是没有运用数据库技术进行筛选而发送邮寄宣传品的反馈率的10倍以上。 五、企业制胜的秘密武器 传统营销中,运用大众传媒(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大规模地宣传新品上市,或实施新的促销方案,容易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使他们紧跟其后推出对抗方案,势必影响预期的效果。而运用数据库营销,可与消费者建立紧密关系,一般不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注意,避免公开对抗。如今,很多知名企业都将这种现代化的营销手段运用到了自身的企业,将其作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精准营销】数据库营销的核心是数据挖掘

【精准营销】数据库营销的核心是数据挖掘 2014-12-15路德维希上海市直邮行业协会 数据库营销,就是利用企业经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各种顾客资料和积累消费者的大量信息,经分析整理后作为制订营销策略的依据,预测消费者有多大可能去购买某种产品,以及利用这些信息给产品以精确定位,有针对性地制作营销信息,以达到消费者去购买产品的目的,并作为保持现有顾客资源的重要手段和进行顾客深度挖掘与关系的营销方式。路德认为,数据库营销就是以与顾客建立一对一的互动沟通关系为目标,并依赖庞大的顾客信息库进行长期促销活动的一种全新的销售手段。其内容涵盖现有顾客和潜在顾客,可以随时动态更新。 数据库营销的核心是数据挖掘。 数据库营销具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数据收集:这是开展数据库营销的基础所在,后期的各项工作必须建立在有大量的,可利用的数据的基础上。数据库营销,名单为王。准确地说,就是针对性强,而准确性高。名单不好,技巧再强也没用。而名单很好,技巧再不专业也能出不错的业绩。关键就是名单是否是通过一些专门的步骤把有意向的目标客户给找了出来。 二、数据整理:通过以上五种途径收集到的大量无序数据,这必将使我们迷失方向,如何将大量无序数据变为有利用价值的信息呢?只有系统化专业化的数据管理、处理以及和相关信息的整合,才能将数据转变成有价值的知识,并最终将知识灵活性,多元化地应用于生产和革新。 三、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数据库营销的攻坚阶段,通过各种方式将我们清洗出的目标客户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跟进,第一时间挖掘出意向客户。我们不能片面的去相信前期这些收集来的数据,挖掘数字背后的数字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所在。 数据库营销的基本作用 数据库营销在企业营销战略中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下列方面: 更加充分地了解顾客的需要。 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顾客数据库中的资料是个性化营销和顾客关系管理的重要基础。 对顾客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区分高价值顾客和一般顾客,对各类顾客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 了解顾客的价值。利用数据库的资料,可以计算顾客生命周期的价值,以及顾客的价值周期。 分析顾客需求行为。根据顾客的历史资料不仅可以预测需求趋势,还可以评估需求倾向的改变。 市场调查和预测。数据库为市场调查提供了丰富的资料,根据顾客的资料可以分析潜在的目标市场。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10年4月(中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 磊 摘 要 本文对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数据库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6-03 数据库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网络化、动态化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的成本变得十分低廉,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中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在使信息资源流通更为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易为复制,且复制物与原件在内容品质上均为相同,因此其被侵害的几率远较传统存储媒体为高。如何解决数据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模式。其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现行法律对数据库提供适当保护的模式。已有不少学者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真知卓见的立法建议。但法律制度的构建并非是一夕之功,新的法律制度从论证、拟定、修改、颁布到实行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之下,结合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书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信息中心发展成以数字信息中心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但是传统的纸质文献馆藏规模仍是衡量一个图书馆藏书建设工作的主要标尺,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指明馆藏文献信息的书目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系统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书目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营销

数据库营销 1数据库营销产生的背景 Database marketing emerged in the 1980s as a new, improved form of direct marketing. During the period traditional "list broking" was under pressure to modernise, because it was offline and tape-based, and because lists tended to hold limited data.[1] At the same time, with new technologies enabling customer responses to be recorded, direct response marketing was in the ascendancy, with the aim of opening up a two-way communication, or dialogue, with customers. Robert D. "Bob" and Kate Kestnbaum were trailblazing pioneers of the new direct marketing, who were credited with developing new metrics including customer lifetime value, and applying financial modelling and econometrics to marketing strategies.[2] They founded Kestnbaum& Co, a consulting firm in 1967, and this was the training ground for many of database marketing's leading thinkers, including Robert Blattberg, Rick Courtheaux and Robert Shaw. Bob Kestnbaum was inducted into the DMA Hall of Fame in October 2002. Kestnbaum collaborated with Shaw in the 1980s on several landmark online marketing database developments - for BT (20 million customers), BA (10 million) and Barclays (13 million). Shaw incorporated new features into the Kestnbaum approach, including telephone and field sales channel automation, contact strategy optimisation, campaign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marketing resource management, marketing accountability and marketing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的一个新领域,但没有任何一种保护手段是十全十美的,随着以信息为龙头的新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领域必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阵地。如何设计适当的法律保护规则,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平衡各方利益,使社会平稳、高速地向前发展,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标签: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 数据库(Databases),更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基金股票信息库、客户商家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成本变得十分低廉,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使社会信息流通更为便利,提高了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力,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解决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内外法律界和技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已引起了欧盟、美国、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纷纷建立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促进本国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版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 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的独创性。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包括版权材料数据库,也包括非版权材料数据库;包括非电子数据库,也包括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其结构,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延及制作或运行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 利用版权法保护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似乎已成定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或组织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有以下共同点: (1)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上看,归位于编辑作品。 (2)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应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原创性。 (3) 不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 当然数据库版权保护也存在着缺陷: 第一,数据库版权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决定了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doc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 其次,法律保护的理由不同 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是基于对人类智力作品的保护。而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保护则是依据辛勤劳动原则(或称额头冒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或投资---回报的公平原则及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保护。 再次,对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于独创性的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各国法律大不相同,有通过专门条例规定特别权利的(如欧盟、英国、美国等)也有应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的,也有通过一般侵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不予保护的。 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概况 目前,对数据库立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已不止一个,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出台,大大刺激了国际上对数据库保护的

进程,国际上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已呈现出全新的局面。 (一)国际条约、协议的保护 1、《伯尼尔公约》 《伯尼尔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分别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作过七次补充修订。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可见,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散文库等。对于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 2、TRIPS及WTC有关规定 TRIPS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或素材之编辑,不论是以机器阅读或其他形式,只要在内容上有所选择或编排均可构成智力创作,即应受保护”。

数据库营销案例

电器行业 “海尔”电器直邮行销案例 徐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海尔集团在全国设立的42家工贸公司之一。目前管辖徐州、宿迁、连云港、淮安、盐城五个地级市海尔空调、冰柜、彩电、洗衣机、DVD等海尔产品的销售与服务工作。通过海尔专卖店、乡镇家电经营店、大型商场、家电专业公司、电话直销等营销系统,年创收7亿余元。自2004年十一前夕至2005年10月底,徐州海尔电器利用商函促销方式寄发31万份,月平均2.58万份,为徐州邮政函件局创收20多万元。 一、营销背景分析 在电器产品品牌众多、型号众多的今天,传统的报纸广告、电视广告只是在消费者眼前一晃而过,过多的商品信息使消费者应接不暇,以致无法做出精确的选择,而竞争对手却时刻搜索您的信息,并分析以至做出对策,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获得海尔广告代理权后,我公司积极引导海尔公司在节日促销中使用商函业务。 采用商函既能准确的将大量的产品信息、活动信息传达给目标客户,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快速模仿或回应措施。 二、海尔电器徐州地区商函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一)广告投放概况 投放时机:均选在节假日商品促销大战前夕。 产品定位:定位在中高档层次。 目标消费群选择:根据产品的定位选择目标消费群体。 (二)海尔寄发商函时间及数量 2004年十一前夕,海尔采用直邮方式制作商业信函4、3万封。 2004年圣诞节前夕,制作商函1万封。 2004年春节前夕,继续采用商函形式寄发10万封。 2005年三月底,寄发商函5万份。 2005年五一前夕,寄发商函5万份。 2005年十一前夕,寄发商函5.7万封。 从寄发频次及数量上分析,海尔对商函形式是极为认可的,而认可的前提是通过寄发商函给海尔带来了产品销售量的提升和利润的增加。通过每次寄发商函后的回访活动,我们从海尔销售部那里也证实了这一点。 三、“十一”前夕海尔商函寄发案例具体情况: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王亚明)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 王亚明 上传时间:2004-3-8 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1]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 (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第一稿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 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要研究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自然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数据库进行分类。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首先,在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上的不同。 独创性数据库由于具有独创性,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从而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简称《伯尼尔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简称F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纸约》(简称WCT)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保护条件,从而受版权法保护。而非独创性数据库则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竟争法、侵权法等给予法律救济。 其次,法律保护的理由不同

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是基于对人类智力作品的保护。而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保护则是依据辛勤劳动原则(或称额头冒汗原则Sweatofthebrowdoctrine)或投资---回报的公平原则及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保护。 再次,对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于独创性的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各国法律大不相同,有通过专门条例规定特别权利的(如欧盟、英国、美国等),也有应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的,也有通过一般侵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不予保护的。 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概况 目前,对数据库立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已不止一个,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出台,大大刺激了国际上对数据库保护的进程,国际上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已呈现出全新的局面。 (一)国际条约、协议的保护 1、《伯尼尔公约》 《伯尼尔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分别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作过七次补充修订。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可见,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散文库等。对于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 2、TRIPS及WTC有关规定 TRIPS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或素材之编辑,不论是以机器阅读或其他形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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