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数据库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

在法律意义上,欧盟数据库指令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获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⑵由此可知,数据库的法律特征体现为:集合性、有序性、独立性和可访问性,电子数据库还具有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⑶的特点。

在欧盟执行数据库指令之前,很少有专门保护数据库的著作权立法。我国对于数据库所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共同模式。

(一)与数据库有关的著作权原则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根据传统的著作权法规则,我们可以从数据库制作者的角度对数据库进行分类。由于被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不对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可以将数据库简单地分为两类:一是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二是在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不受著作权保护。

(二)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缺陷

1、无法规制”搭便车”行为。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要做到取用一现有的数据库的内容进行重新编排,而得到一个内容相同编排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司法上一般运用多种法律综合保护,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适用结果不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对未来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标签:数据库;版权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1 什么是数据库 数据库,是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并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数据库既包括数字化的存储在光、电、磁等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库,也包括传统媒体形式的汇编作品,如电话簿、列车时刻表、词典等等。而狭义的数据库为人们一般理解的数据库,仅指电子数据库。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的数据库采广义解释。 2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可见,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据库和汇编作品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并非所有数据库都能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二是绝大多数的数据库产品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不能获得保护。因此,仅以《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是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 而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库的案件法官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这就使得数据库的司法保护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而司法中,也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而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对数据库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最根本的途经仍然是从立法上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库保护制度。 3 数据库保护模式 下面笔者将介绍分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版权法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期望对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有所启发。 3.1 版权法保护模式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doc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 - 论数据库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

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浅析数据库安全性控制的一般方法

数据库安全性控制的一般方法 数据库安全性控制的一般方法(SQL采取DAC控制用户的存取权限) 数据库的安全性是指保护数据库,以防止不合法的使用造成的数据泄密、更改或破坏。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性保护,就是通过种种防范措施以防止用户越权使用数据库。安全保护措施是否有效是衡量数据库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之一。 9.1 数据库安全性控制的一般方法 9.1.1 安全性级别 对数据库不合法的使用称为数据库的滥用。数据库的滥用可分为无意滥用和恶意滥用。无意滥用主要是指经过授权的用户操作不当引起的系统故障、数据库异常等现象。恶意滥用主要是指未经授权的读取数据(即偷窃信息)和未经授权的修改数据(即破坏数据)。 数据库的完整性尽可能的避免对数据库的无意滥用。数据库的安全性尽可能避免对数据库的恶意滥用。 为了防止数据库的恶意滥用,可以在下述不同的安全级别上设置各种安全措施。 (1)环境级:对计算机系统的机房和设备加以保护,防止物理破坏。 (2)职员级:对数据库系统工作人员,加强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并正确的授予其访问数据库的权限。 (3)操作系统级: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从操作系统层着手访问数据库。 (4)网络级:由于数据库系统允许用户通过网络访问,因此,网络软件内部的安全性对数据库的安全是很重要的。 (5)数据库系统级:检验用户的身份是否合法,检验用户数据库操作权限是否正确。

本节主要讨论数据库系统级的安全性问题。 9.1.2 数据库安全控制的一般方法 数据库系统中一般采用用户标识和鉴别、存取控制、视图以及密码存储等技术进行安全控制。 1( 标识与鉴别 用户标识和鉴别是DBMS提供的最外层保护措施。用户每次登录数据库时都要输入用户标识,DBMS进行核对后,对于合法的用户获得进入系统最外层的权限。用户标识和鉴别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 (1)身份(Identification)认证 用户的身份,是系统管理员为用户定义的用户名(也称为用户标识、用户账号、用户ID),并记录在计算机系统或DBMS中。用户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系统中或DBMS中的惟一标识。因此,一般不允许用户自行修改用户名。 身份认证,是指系统对输入的用户名与合法用户名对照,鉴别此用户是否为合法用户。若是,则可以进入下一步的核实;否则,不能使用系统。 (2) 口令(Password)认证 用户的口令,是合法用户自己定义的密码。为保密起见,口令由合法用户自己定义并可以随时变更。因此,口令可以认为是用户私有的钥匙。口令记录在数据库中。 口令认证是为了进一步对用户核实。通常系统要求用户输入口令,只有口令正确才能进入系统。为防止口令被人窃取,用户在终端上输入口令时,口令的内容是不显示的,在屏幕上用特定字符(用“*”或“?”的较为常见)替代。 (3)随机数运算认证 随机数认证实际上是非固定口令的认证,即用户的口令每次都是不同的。鉴别时系统提供一个随机数,用户根据预先约定的计算过程或计算函数进行计算,并将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数据库完整性(习题)

一、选择题 1.完整性检查和控制的防范对象是(),防止它们进入数据库。安全性控制的防范对象是(),防止他们 对数据库数据的存取。 A.不合语义的数据 B.非法用户 C.不正确的数据 D.非法操作 2.找出下面SQL命令中的数据控制命令()。 3.下述SQL命令中,允许用户定义新关系时,引用其他关系的主码作为外码的是()。 D. SELECT 4.下述SQL命令的短语中,不用于定义属性上约束条件的是()。 NULL短语短语短语短语 二、填空题 1.数据库的完整性是指数据的正确性和相容性。 2.关系模型的实体完整性在CREATE TABLE中用primary key 关键字来实现。 3.检查主码值出现不唯一和有一个为空违约情况时,则DBMS拒绝插入或修改。 4.关系模型的参照完整性在CREATE TABLE中用foreign key关键字来实现。 5.当参照完整性检查出现违约情况时,则DBMS可以采用拒绝、级联和设置为空策略处理。 6.参照完整性的级连操作的关键字是cascade 。 7.在CREATE TABLE中定义属性上的约束条件,包括not null 、unique 和check。 8.在CREATE TABLE中定义属性上的约束条件,检查列值唯一用unique 关键字。 9.关系模型的元组上的约束条件的定义,在CREATE TABLE中用check关键字来实现。 10.在Sno(学号)列上创建约束,要求Sno的值在18至22岁之间,约束名Sno_CK。请写出对应的完整性 命名子句constraint Sno_CK primary key check(sno between 18 and 22)。 1.A C ;BD 2. A 3. C 4. D 三、综合题 1.假设有下面两个关系模式:职工(职工号,姓名,年龄,职务,工资,部门号),其中职工号为主码; 部门(部门号,名称,经理名,电话),其中部门号为主码。用SQL 语言定义这两个关系模式,要求在模式中完成以下完整性约束条件的定义:定义每个模式的主码;定义参照完整性;定义职工年龄不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安全防范,数据库,计算机]浅析计算机数据库的安全防范技术

浅析计算机数据库的安全防范技术 1做好计算机数据库安全防范的重要意义 1.1做好数据库安全管理就是保护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数据库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使用者保存资料的仓库,无论是企业用户、政府用户还是个人用户都逃脱不了与数据库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应用程序、应用系统的使用都需要有数据库来保存资料。而任何数据库安全都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泄漏或者损害,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最典型的莫过于美国军方系统的泄密,这其实也是一起数据库安全问题,因此做好数据库安全其实就是在保护所储存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法侵害而导致资源丢失或损害。 1.2做好数据库安全管理就是保护企业网站或系统的正常运作。无论是采取两层架构还是三成架构,计算机应用程序最终都必须通过对数据库的访问来实现程序的正常运行,常见的如QQ聊天工具、各大网站的门户网站、办公软件、办公系统等,其使用和运行都必须访问数据库。一旦数据库出现问题,那么相应的系统和软件就会崩溃无法运行,网站就会瘫痪。所以只有搞好数据库安全管理,避免数据库遭受攻击或者出现其他损害,才能够确保网站或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1.3做好数据库安全管理就是要减少经济损失。数据库遭受攻击或者人为损坏主要会带来两方面的经济损害,一种是直接损失,即数据库损毁、应用系统和网站崩溃的损失,计算机用户必须重新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把系统回复到原来状态,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成本。另一种是间接损失,如银行信息泄露造成的储户资金被盗取盗用的危险,企业系统资料被盗取造成的企业机密泄漏的危险。这些也同样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成本,其危害甚至远远高于系统瘫痪的损失。因此,保护好数据库安全就是在保护计算机用户的经济利益,降低用户因数据库安全问题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2应用多种技术全而防范计算机数据库安全 2.1利用三层架构搭建应用系统框架,提高数据库安全性 在三层架构出现之间,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编写主要是两层架构,在这种架构下,计算机应用系统只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客户端,一个是服务器,由客户端直接把命令下达给服务器,从而实现对数据库的操作。由于系统缺乏一个对前端命令过滤分析的机制,因此这种架构系统非常容易遭受攻击。而三层架构则是在表现层和数据层之间添加了业务层,所有的命令都要经过命令层进行分析处理,再由命令层向数据库进行数据调取,最后再传回给客户端供计算机用户使用。这样就可以通过业务层对命令进行过滤分析,甚至设置相应的访问权限,就较好的保护了后端数据层,提高了系统安全性能减少了系统遭受攻击的可能性。 2.2合理选择编程语言,减少系统漏洞,加强数据库防护 同样的应用系统使用不同的编程语言也会带来不同的安全防护效果,比如普通网站的架构,如果是适用P HP或者.N ET进行编写,其安全性就不如J AVA语言那么高,这是由于不同的编程语言有其自身的特性和架构方法所引起的。相比较而言,J AVA语言具有较好的跨平台、多线程、安全性等特性,所编写的应用系统安全性会更高,这也是目前很多门户网站

关于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迟菲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在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10年4月(中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 磊 摘 要 本文对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数据库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6-03 数据库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网络化、动态化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的成本变得十分低廉,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中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在使信息资源流通更为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易为复制,且复制物与原件在内容品质上均为相同,因此其被侵害的几率远较传统存储媒体为高。如何解决数据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模式。其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现行法律对数据库提供适当保护的模式。已有不少学者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真知卓见的立法建议。但法律制度的构建并非是一夕之功,新的法律制度从论证、拟定、修改、颁布到实行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之下,结合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书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信息中心发展成以数字信息中心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但是传统的纸质文献馆藏规模仍是衡量一个图书馆藏书建设工作的主要标尺,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指明馆藏文献信息的书目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系统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书目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数据库安全体系问题

浅析网络环境下数据库安全体系问题 如今,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信息系统的发展标志。现代计算机和高速网络正在向着商用化、民用化以及家用化的方向发展,而且在人类社会及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信息的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研究与关注的重点。文章对当前网络环境下数据库所面临的威胁作了分析,包括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以及一致性这四个方面,对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库安全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标签:网络环境;数据库安全体系;威胁;建议 1 概述 众所周知,开放性是网络环境最显著的特点,人们对于网络的利用率正在日益提升。如果我们把网络环境比作市场,那么该市场中具备丰富的信息与资源,人们可以在这个开放的市场中自由进行数据的交换与传输。在网络环境中,这些信息与资源需要数据库的承载,网络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能够实现资源共享[1]。我们平时所接触到的网站、社交软件等,都是在网络数据库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人类生产生活离不开网络,甚至社会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环境下数据库安全体系问题进行研究。 2 网络环境下数据库所面临的威胁 2.1 完整性 所谓数据库的完整性主要是指确保其内部数据不被破坏与删除。在操作系统中,网络数据库系统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管理,对入侵者而言,他们可以在网络下研究操作系统漏洞来窃取或者修改数据库文件,这些操作在网络数据库用户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通过数据库系统可以看出,很多数据库管理员经常对安全隐患及不正当配置进行忽略,数据库厂商也没有提供专业审计接口,或者提供了设计接口,其功能也不健全。此外,我国现阶段网络环境中的数据库系统中,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攻击印花UN。例如,SQL Server便有多方面的攻击隐患存在,包含通过网络嗅探方式获取密码、通过SQL Agent绕过访问控制机制、存在于UDP监控器端口上的缓冲区溢出等等。 2.2 保密性 数据库保密性指的是确保数据库数据不被泄露以及未经授权的获取等。SQL Server在进行网络数据交换时,采用了Tabular Data Stream协议,这一过程中如果不进行加密操作,被其他无关人员截取和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在用户或者应用程序有必要进行数据库访问时,需要有相互交换凭证的过程。为了避免窥探网络通信做出违法行为,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空间数据库复习重点答案完整)

1、举例说明什么是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如何理解空间查询和非空间查询的区别?常用的空间数据库管理方式有哪几种及其各自特点。 数据:是指客观事务的属性、数量、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等的符号描述。空间数据:是对现实世界中空间对象(事物)的描述,其实质是指以地球表面空间位置为参照,用来描述空间实体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其分布特征等诸多方面信息的数据。河流的泛洪区,卫星影像数据、气象气候数据等都可以是空间数据书店名称店员人数,去年的销售量,电话号码等是非空间数据 空间查询是对空间数据的查询或命令 人工管理阶段 文件管理阶段缺点: 1)程序依赖于数据文件的存储结构,数据文件修改时,应用程序也随之改变。 2)以文件形式共享,当多个程序共享一数据文件时,文件的修改,需得到所有应用的许可。不能达到真正的共享,即数据项、记录项的共享。 常用: 文件与数据库系统混合管理阶段优点:由于一部分建立在标准的RDBMS上,存储和检索数据比较有效、可靠。 缺点:1)由于使用了两个子系统,它们各自有自己的规则,查询操作难以优化,存储在RDBMS外的数据有时会丢失数据项的语义。 2)数据完整性的约束条件可能遭破坏,如在几何空间数据系统中目标实体仍存在,但在RDBMS中却已删除。 3)几何数据采用图形文件管理,功能较弱,特别是在数据的安全性、一致性、完整性、并发控制方面,比商用数据库要逊色得多 全关系型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 ◆属性数据、几何数据同时采用关系式数据库进行管理 ◆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不必进行烦琐的连接,数据存取较快 ◆属性间接存取,效率比DBMS的直接存取慢,特别是涉及空间查询、对象嵌套等复杂的空间操作 ◆GIS软件:System9,Small World、GeoView等 本质:GIS软件商在标准DBMS顶层开发一个能容纳、管理空间数据的系统功能。 对象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 优点:在核心DBMS中进行数据类型的直接操作很方便、有效,并且用户还可以开发自己的空间存取算法。缺点:用户须在DBMS环境中实施自己的数据类型,对有些应用相当困难。 面向对象的数据库系统。 采用面向对象方法建立的数据库系统; 对问题领域进行自然的分割,以更接近人类通常思维的方式建立问题领域的模型。 目前面向对象数据库管理系统还不够成熟,价格昂贵,在空间数据管理领域还不太适用; 基于对象关系的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可能成为空间数据管理的主流 2、什么是GIS,什么是SDBMS?请阐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GIS是一个利用空间分析功能进行可视化和空间数据分析的软件。它的主要功能有:搜索、定位分析、地形分析、流分析、分布、空间分析/统计、度量GIS 可以利用SDBMS来存储、搜索、查询、分享大量的空间数据集 改:地理信息系统是以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运用系统工 科学管理和综合分析具有空间内涵的地理数据,以提供管理、决策等所需信息的技术系统。简单的说,地理信息系统就是综合处理和分析地理空间数据的一种技术系统。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的一个新领域,但没有任何一种保护手段是十全十美的,随着以信息为龙头的新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领域必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阵地。如何设计适当的法律保护规则,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平衡各方利益,使社会平稳、高速地向前发展,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标签: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 数据库(Databases),更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基金股票信息库、客户商家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成本变得十分低廉,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使社会信息流通更为便利,提高了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力,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解决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内外法律界和技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已引起了欧盟、美国、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纷纷建立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促进本国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版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 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的独创性。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包括版权材料数据库,也包括非版权材料数据库;包括非电子数据库,也包括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其结构,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延及制作或运行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 利用版权法保护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似乎已成定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或组织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有以下共同点: (1)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上看,归位于编辑作品。 (2)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应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原创性。 (3) 不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 当然数据库版权保护也存在着缺陷: 第一,数据库版权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决定了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doc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迟菲- 其次,法律保护的理由不同 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法律保护的理由是基于对人类智力作品的保护。而对非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保护则是依据辛勤劳动原则(或称额头冒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或投资---回报的公平原则及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保护。 再次,对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于独创性的数据库,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则各国法律大不相同,有通过专门条例规定特别权利的(如欧盟、英国、美国等)也有应用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的,也有通过一般侵权进行保护的,也有不予保护的。 二、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概况 目前,对数据库立法进行保护的国家已不止一个,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出台,大大刺激了国际上对数据库保护的

进程,国际上对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已呈现出全新的局面。 (一)国际条约、协议的保护 1、《伯尼尔公约》 《伯尼尔公约》1886年9月9日通过,分别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作过七次补充修订。我国现已加入该公约。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作品,应得到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可见,伯尼尔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由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如小说库、学术论文、散文库等。对于作品库,如股票信息库、客户资料库则不予保护。 2、TRIPS及WTC有关规定 TRIPS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资料或素材之编辑,不论是以机器阅读或其他形式,只要在内容上有所选择或编排均可构成智力创作,即应受保护”。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王亚明)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 王亚明 上传时间:2004-3-8 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1]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 (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

浅析数据库的安全需求与安全技术

浅析数据库的安全需求与安全技术 所谓的数据库安全具体的讲是说保护该库,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正当使用而导致的信息外泄以及变更等。该库在当前的社工中占有非常关键的位置。文章具体的分析了它的关键意义和安全规定,进而阐述了它的安全方法和相关的技术。 标签:数据库;安全需求;安全技术 1 关于其安全意义 该体系是一个体系软件,具体应用的时候它和别的软件是相同的都要维护。该安全之所以非常关键,关键是因为有如下的一些缘由。第一,在库中放置的总数较多的数据,其重要性和保密级数可以分成如下的一些类型,此类信息为很多的使用人享受,但是因为使用人不一样,所以他们的权限也有差异。所以,该体系要切实的结合不一样的使用人的权限,确保他们获取其所需的,和其权限能够有效对应的一些信息,并非是所有的使用人都能够访问这些信息。此时对使用人开展分类设置,认真的掌控好使用人并更信息库中的信息的权利,进而最大化的降低一个使用人在没有授权的背景中变革信息的几率,而对别的使用人的活动带来一些不合理的干扰。第二,在数据库里,其冗余度不高,如果信息被改动的话,之前的内容就会丢失。所以,要设置信息恢复科技,以此来确保在体系或者是步骤发生问题之后,能够迅速的复原。其次,因为其是联机活动的,所以可以许可很多的使用人一次的开展存取活动,所以要使用合理的方法来避免因此而导致的完整性被干扰的现象。其牵扯到别的软件,所以他的安全还牵扯到其软件和信息的安全。所以,要切实的分析其安全事项,设置综合化的预防方法。 总体上讲,该体系在给我们带来益处的时候,也对使用人提出了更为严苛的安全性的规定。因此,其安全十分的受人们关注。 2 关于其安全威胁和应对方法 它是存在于操作体系以上的,要靠着电脑硬件来活动,因此它的安全性完全的要借助于该体系的安全以及硬件的安全。而且相关的工作者的不当操作以及不法人员的故意攻击同样会影响到其安全性。通過分析如上的两个要素,我们可知,该问题关键有如下的一些。第一,硬件导致的信息丢失。比如存储装置受到影响,体系掉电带来的信息破坏。第二,软件维护不合理导致的信息外泄。比如操作体系之中的不利点或者是缺乏存储机制,又或是干扰到其机制,进而使得信息外泄。第五,电脑放在不安全地方容易被盗听。第六,授权人设置了不合理的维护方法。第七,信息输入不合理。比如在输入之前的时候被改动,关键信息在输入之前被外泄。第八,没有授权的使用人的不正当使用,或者是授权的使用人不顺着设定的权限来活动。其受到的不利现象是多方面的,要想确保其安全性,就要设置合理的安全方法,采用优秀的技术方法,财会确保信息库不被外泄,不被破坏和干扰。

浅析数据完整性问题

浅析数据完整性问题 在开发C/S结构的大型数据库应用软件时,一般情况下,软件开发人员和数据库设计人员并不是同一个人,这就需要协商好一些即可由程序设计人员解决又可由数据库设计人员来解决的问题,保证数据完整性就是一个这样的问题。 ---- 笔者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货物出库、退货的例子 ---- 这里有库存表(kcb)、出库单表(ckb) 和退货单表(thb) ---- 库存表包含如下列:WPBH,KCSL〔物品编号,库存数量〕 ---- 出库单表含如下列:WPBH,CKSL〔物品编号,出库数量〕 ---- 退货单表含如下列:WPBH,THSL〔物品编号,退货数量〕 ---- 假如我们进行了如下交易: ---- 1.物品A有十件出库 ---- 2.物品A有五件退货(可再出库) ---- 我们都知道,这两笔交易都需要修改库存表,但修改库存表的工作由谁来做。可以肯定的说,程序设计人员和数据库设计人员都可以完成。 ---- 首先我们举例由程序设计人员如何完成: ---- 1.出库时,产生新出库记录插入到出库单表中,同时将库存表中的KCSL用KCSL减掉出库数量的值取代。 ---- 2.退货时,产生新退货记录插入到退货表中,同时将库存表中的KCSL用KCSL加上退货数量的值取代。 ---- 由于不同的开发平台,完成这项工作的代码不尽相同,故不写出具体代码。 ---- 接下来看看由数据库设计人员是如何完成这项工作: ---- 数据库设计人员完成这项工作靠的是触发器。 ---- 数据库设计人员建立如下SQL语句为出库单表(ckb)建立插入触发器 CREATE TRIGGER FORINSERT ON ckb FOR INSERT AS

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文化论坛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张晓琳 广东商学院图书馆 广东 佛山 528000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2-0221-02 1.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数据库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二、数据库的开发、制作和维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是,高价值、大投资的数据库,却容易被人随意加以复制、利用。其次,数据库有重要作用。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将推动信息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进步。这是因为“社会运用信息搜索的结果来扩大世界知识基地”,从而运用这些汇集的知识来创造新的财富和提高公众的福利。第三、随着近年来,数据收集、运用、传播的数字化,使得自然世界的各个领域、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甚至于各种生活方式的信息都可以在电子数据库中采集。关于数据库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和在经济的各领域中,几乎找不到有哪一个方面没有参与对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而且,许多经济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以及直接市场导向)的发展完全依赖于数据库产业。因此,对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而又自身脆弱易受侵权的数据库产业,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成为焦点。 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我国法院多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处理,但对于什么样的数据库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进行保护,采用何种方式,其保护条件是什么等问题并未有清晰的定论。目前我国数据库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从已发生的一些案例看,诉讼争论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数据库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方面。一方当事人的侵权主张往往受到另一方当事人以“数据库不受法律保护”为理由的抗辩。如:2月7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掌中无限公司辩称,被告为方便用户,免费为QQ用户提供了方便登录QQ系统通道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获得原告的许可。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数据库法律保护应采取的方式 依照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可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与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所谓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是指对信息进行选择、编排、分类、筛选等智力工作,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则是未进行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独创性数据库由于具有独创性,符合智力创作的条件,从而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 (简称《伯尼尔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简称F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纸约》(简称WCT)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版权法保护条件,从而受版权法保护。而非独创性数据库则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保护,各国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等给予法律救济。1996年欧盟创设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该指令对数据库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特别权利进行规定。依据指令,数据库分为独创性数据库及非独创性数据库。对于独创性数据库,以版权形式予以保护,对于非版权性数据库,则以特别权利进行保护 2.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数据库是一定数据的汇编物,其内容是表现为文字、数字、符号、表格、图形等形式的信息数据材料。目前法律界将数据本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作品(中国著作权法定义为编辑作品)已为《伯尔尼公约》、《TRIPS》及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伯尔尼公约》只规定构成素材本身具有版权作品的汇编作品,只有在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构成智力创作时才受版权法保护。《TRIPS》协议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应予以保护。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TRIPS 协议实际上直接将数据库纳入作品范畴加以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类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亦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版权法保护作品“有独创性的表达”,却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数据库的重要价值在于信息的齐全,检索途径的方便与快捷。信息齐全的要求使编选者编选的余地受到愈来愈多的限制,难以表达个性;检索途径的方便与快捷又使得数据库的分类、编排与设计必须迎合大众要求的约定俗成的模式。由此规模越大、资料收集越齐全的数据库其独创性就越难以体现。这就意味着虽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开发的数据库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算是“额头冒了汗”也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英美法系国家就曾根据“额头冒了汗”原则(或称辛勤收集原则) 摘 要:在信息量呈指数增长的情况下,更需要有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而数据库是信息市场 发展重要的工具,对推动信息科技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数据库的产业不断扩大,有关数据 库的法律争议与诉讼不断发生。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数据库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数 据库的法律保护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关键词: 信息 网络环境 电子数据库 法律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张晓琳 1969年生,女,法学本科,广东商学院图书馆馆员。发表论文十余篇。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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