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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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词、代理意见

行政诉讼代理词、代理意见

尊敬的法官:就**教育分局在执行移交协议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我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已经委托律师草拟了概括的行政诉讼代理意见,但是为了使该事件不至于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在走到诉讼之前,我方还是希望和贵方做一次沟通。

现我方将草拟的行政诉讼代理词呈现如下,望贵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期给我们一个可接受的答复。

一、xxx具有本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和第41条的规定可知:原告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

被告**油田教育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订立和具体执行《**油田中小学与移交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协议书》的过程中,没有公开移交协议,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隐瞒部分教师的真实身份,私自签订内部用工合同,提高劳动强度,压低劳动报酬,肆意减少原告工资及工资性附加财政划转经费的发放,给作为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益。

故我方认为被告方此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和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告xxx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利。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所属**油田中小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经多次协商签订《**油田中小学与移交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规定实行整体移交原则,根据国办发22号文件要求,按照“人员随资产、业务走”,实行整体成建制一次性移交。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政府的委托,担任本案***人民政府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为第三人方某某颁发的《林权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于法有据、主体合法、土地权属清晰、程序合法。

1、方某某承包主体合法。

被告在为本案的第三方某某颁发和换发《林权证》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认真审查了第三人提供的林权登记资料: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申批表、方某某个人身份证明其属于华某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主体合法,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有承包本村林地的权利。

2、方某某承包土地权属清晰。

第三人提交了本案争议林地来源系从****10农户转包而来《耕地转包合同》及《2003年退耕还林合格面积公示一览表》,能充分证明该土地权属明确清晰,符合登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登记前公告程序合法。

被告在争议林土登记前,被告所属林业部门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2004年12月10日,在华某村村委会进行了公告。

公告期间30日内,原告及其他得害关系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法登记在方某某名下。

登记和公告程序、时间、期限、公告地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二、原告郭某某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诉称2004年国家发放争议林地退耕还林补助款,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头两年自己领取补助款,原告当时考虑身份,同意了第三人意见,由此可以推断,2006年之前原告是知晓争议林地80亩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并且也知道发放了多少补助款。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

⾏政诉讼代理词赵某⾏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上诉⼈赵某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诉讼代理⼈,为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该⾏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还清、证据不⾜。

(⼀)被上诉⼈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在调查中严重失职,没有要求左某提供证据以证明该债务存在,仅凭赵某、宋某1、宋某2关于双⽅已经结清帐⽬的证⾔,就草率地认定双⽅存在债务纠纷。

实际上左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其⾏为从索债到强拿,再到威胁都存在主观恶意,根本就是⽆事⽣⾮、强拿硬要、撒泼耍赖。

但左某对公安局的陈述中却表⽰⾃⼰只是到上诉⼈家说明帐⽬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遭到宋家四⼈的毒打。

显⽽易见,左某的陈述明显是在撒谎,其有意隐瞒了与宋家⼈撕打等对其不利的情节。

被上诉⼈没有对本案进⾏全⾯客观分析,仅根据双⽅当事⼈的陈述就认定左某在冲突中未实施打⼈⾏为,⽽是上诉⼈单⽅殴打左某。

相反,洮南市⼈民法院则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在(2016)吉08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双⽅互有撕打⾏为。

所以,被上诉⼈对双⽅民间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据以⾏政处罚的证据明显不⾜。

1、上诉⼈在笔录中承认打了左某两个⽿光,并将其⼿背划伤,其他伤痕不是其造成的。

2、左某提供的伤情照⽚⽆具体的拍摄时间,在时间上不能证明是与上诉⼈撕打所致。

3、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报告,不能证明左某所受伤害与上诉⼈殴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左某系2⽉7⽇与上诉⼈发⽣撕打⾏为,其后⼜返回上诉⼈家闹事,当时未见受伤,其2⽉8⽇就医诊治,不排除在其他场合受伤的可能。

4、被上诉⼈认为宋某的⼿伤形成过程不清楚,不能认定是左某所致。

基于同⼀判定标准,除上诉⼈⾃认的打了两个⽿光和将⼿划破外,对左某⾝体其他伤痕不应认定为上诉⼈所致。

综上,被上诉⼈认定上诉⼈⾏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处以⾏政拘留三⽇的处罚决定证据明显不⾜。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

原告,XXX。

被告,XXX。

法院审理中,原告XXX因XXXX一案,委托本所XXX为其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1.原告XXX系我所委托代理人,其XXXXX一案,系因XXXXX引
起的行政纠纷,特向贵庭申请行政诉讼。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XXX在XXXXX方面享有XXXXX权益,但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侵犯了原告的XXXXX权益,造成了XXXXX损失。

3.根据《XXXXX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X的XXXXX行
为违法XXXXX,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原告XXX的XXXXX权益受到了XXXXX侵害,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违法XXXXX,故原告XXX要求贵庭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共计XXXXX元。

2.被告XX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代理意见。

1.本所XXX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已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
法律法规,认为原告X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庭依法
判决。

2.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保护原告XXX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以上为原告XXX的代理词,请贵庭审慎考虑,依法公正裁判。

行政诉讼原告代理意见书范文(必备5篇)

行政诉讼原告代理意见书范文(必备5篇)

行政诉讼原告代理意见书范文第1篇行政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字第号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上讼请求: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字第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年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上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上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

实际上被上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上诉人。

据此,可以确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推定“上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不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其程序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的情况,故而被上诉人适用“留置送达”法定条件并不存在。

不能单凭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的单方记录就认定其真实进行了留置送达。

基于留置送达不能成立,进而也不能推定上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

二、一审法庭适用法律错误。

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角度1:表达歉意尊敬的原告和法庭,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原告深表歉意。

我们很遗憾引起了这场纠纷,但我们会认真学习并改正错误,以避免出现同类事件。

角度2:陈述事实根据我们的了解,我们认为原告的指控并不完全属实。

事实上,我们(或我)已经尽力满足了原告的合法要求,包括……(列举具体事实)。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告xxx的代理人,谨代表被告xxx行政机关,对原告xxx的起诉进行答辩,并在此提交我方的辩护词如下:一、事件背景我方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职责,对于行政行为的采取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的。

本案中,原告对我方进行了行政诉讼,其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我们对此进行辩护。

二、我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我方行政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举例如下:1. 我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授权和程序要求。

在本案中,我方的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的。

2. 我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我方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法行政。

我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没有滥用权力、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

三、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我方的行政行为也是合理、合理的。

具体分析如下:1. 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我方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理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的。

我方在采取行政行为之前,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确保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

2. 我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我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法律的底线,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反驳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1. 原告主张我方未按照程序进行行政程序。

事实是,我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审批,没有违反程序。

2. 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事实是,我方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法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事实是,我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法律底线,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反驳,希望法院能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判决本案,维护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意见

【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意见

【关键字】律师行政诉讼律师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原告曹某品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通过庭审本案情况进一步明晰。

代理人结合事实、庭审各方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结果看存在以下明显问题。

该处理决定结果为:1、争议林山归曹俊林使用。

2、曹俊林1983年林权证载明自留山东、西界记载错误,建议发证机关,将曹俊林XX年林权证中与实际不符的登记事项予以变更登记。

这样的处理结果可以反映出:⑴处理决定1项“争议林地”没有四至不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有歧义。

作为准司法行政裁决的行政处理行为,处理结果表述不严密、不规范有歧义。

⑴第三人曹俊林1983年林权证、XX年林权证载明范围不包括所谓的“争议林地”。

也就是:第三人经过“林业三定”政府给其颁发的林权证范围不包含“争议林地”,第三人没有合法有效书证证明其拥有争议林权。

⑴违反林权登记规定-----《林木和林权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登记有一整套严格的规范程序和办法,每个林权登记建立台账,并经过公示。

被告作为乡一级人民政府在没有撤销林权证前建议进行变更登记,违背林权变更登记的规范程序。

⑴对于原告持有的131号林权证,中的“黄泥荡”林地是否是争议林地,是否和第三人存在插画重叠,没做界定。

就结果上,可看出第三人持有的有效法定林权凭证均不包含争议林地,没有有效书证,没有对包含争议林地的131号林权等地作出判定,没有启动撤销林权登记法定程序,就将已经“登记”131号林权处理给第三人,明显于法无据。

二、从林地现场情况、原告和第三人林权证及周围相邻户林权证的地形地理坐标图来看。

对于争议的林地到底是否已经登记,是否该存在林权争议,是否存在林权重叠,是否应该再行处理,争议林地地理现场位置坐标是关键。

代理人到现场实地勘查,查阅了周围相邻户的林权证,对比了各相邻户的林权证地形坐标图。

本案争议的林地处于两个山峰交汇45度以上三角形的林地,主要栽种有板栗树。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云南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曾XX的委托,并指派普XX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本案,现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在裁决本案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经过庭审中的举证和质证,下列案件事实经过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认定:1999年3月8日原告与XX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XX县土地管理局以协议出让方式将位于XX 县龙泉经济园区18米街北的面积为1183.27平方米的宗地出让给原告作为塑料厂综合用地项目使用。

原告依约交纳费用及办理各项手续后于1999年4月19日取得XX县人民政府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易国用99字第40号),该证载明土地用途为塑料厂综合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189.0平方米。

后2004年5月27日,XX县国土资源局在换发新证时,在未经原告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将该地块变更登记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XX国用2004第变274号),在发证后的第二天又对土地使用证书进行了审验。

此后,原告于2005年和2011年两次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被告都未提出任何异议,直到2019年5月25日才书面通知原告提申请,并让原告在其准备好的书面更正申请上签字后,在未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未解决是否补交或退回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无视XX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同意该宗地块变更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的事实,擅自于2019年5月27日将原告的土地用途更正登记为工业用地。

二、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将原告的土地用途更正登记为工业用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实体处理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原告1999年3月8日与XX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宗土地手续完全合法,该合同上明确约定该土地的用途综合用地,这是确定该宗土地用途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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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一“委托书”系伪造的,该“委托书”以原告为委托人,葛倩妮为受托人,虚构由原告委托葛倩妮全权办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原告对此不知情,委托书上的签名“龚德利”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委托事项不真实,从而证明葛倩妮无代理权,并进一步证明其后的所谓的代理行为均无效,同时也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2、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市证民字第03796号“公证书”系伪造的,该公证书虚构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对此不知情,当日也未去过北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03796号“公证书”,文书完全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3、“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龚德利的签字均为葛倩妮代签,但葛倩妮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对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均不知情,决议和协议明显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4、葛倩妮为了骗取变更登记,在炮制了虚假的委托书、公证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材料后,又指使曾应明、曾继民伪造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企业登记申请书,其中企业登记申请书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
被告在进行审查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即便是形式审查,也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公证文书是北京长安公证处作出的,那么原告、第三人都是长沙的,为何跑到北京去做公正,审查时总该对此进行正常、合理的怀疑吧!公证书载明“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便可了解事实、防止本次错误变更,但被告没有针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任何核实性审查工作。

另外,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
62号)规定: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规定说明公司登记机关在必要时有义务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本案即存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更存在申请材料虚假的事实,但本案被告根本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从而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

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且经原告相对应证据证明,均系虚假证据,且被告提交的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

被告及第三人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及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承担规则,被告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四、关于葛倩妮与曾继民之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
第三人葛倩妮、曾继民代理人认为葛倩妮与曾继民之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有效,本代理人认为,葛倩妮、曾继民之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的股东会决议、其他申请材料均为虚假,并且转让及变更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所以对该事项的变更登记也系错
误登记。

另外,第三人一次性向被告提出变更申请,被告只作出了一个变更登记行为,不存在实施了两个行政行为,不能分开评价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五、对被告行为的处理意见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此致
雨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诚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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