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词 - 法律文书 _3
行政诉讼代理词

⾏政诉讼代理词赵某⾏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上诉⼈赵某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诉讼代理⼈,为维护委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该⾏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还清、证据不⾜。
(⼀)被上诉⼈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在调查中严重失职,没有要求左某提供证据以证明该债务存在,仅凭赵某、宋某1、宋某2关于双⽅已经结清帐⽬的证⾔,就草率地认定双⽅存在债务纠纷。
实际上左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其⾏为从索债到强拿,再到威胁都存在主观恶意,根本就是⽆事⽣⾮、强拿硬要、撒泼耍赖。
但左某对公安局的陈述中却表⽰⾃⼰只是到上诉⼈家说明帐⽬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遭到宋家四⼈的毒打。
显⽽易见,左某的陈述明显是在撒谎,其有意隐瞒了与宋家⼈撕打等对其不利的情节。
被上诉⼈没有对本案进⾏全⾯客观分析,仅根据双⽅当事⼈的陈述就认定左某在冲突中未实施打⼈⾏为,⽽是上诉⼈单⽅殴打左某。
相反,洮南市⼈民法院则综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在(2016)吉08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双⽅互有撕打⾏为。
所以,被上诉⼈对双⽅民间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据以⾏政处罚的证据明显不⾜。
1、上诉⼈在笔录中承认打了左某两个⽿光,并将其⼿背划伤,其他伤痕不是其造成的。
2、左某提供的伤情照⽚⽆具体的拍摄时间,在时间上不能证明是与上诉⼈撕打所致。
3、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报告,不能证明左某所受伤害与上诉⼈殴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左某系2⽉7⽇与上诉⼈发⽣撕打⾏为,其后⼜返回上诉⼈家闹事,当时未见受伤,其2⽉8⽇就医诊治,不排除在其他场合受伤的可能。
4、被上诉⼈认为宋某的⼿伤形成过程不清楚,不能认定是左某所致。
基于同⼀判定标准,除上诉⼈⾃认的打了两个⽿光和将⼿划破外,对左某⾝体其他伤痕不应认定为上诉⼈所致。
综上,被上诉⼈认定上诉⼈⾏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规定,处以⾏政拘留三⽇的处罚决定证据明显不⾜。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
原告,XXX。
被告,XXX。
法院审理中,原告XXX因XXXX一案,委托本所XXX为其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1.原告XXX系我所委托代理人,其XXXXX一案,系因XXXXX引
起的行政纠纷,特向贵庭申请行政诉讼。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XXX在XXXXX方面享有XXXXX权益,但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侵犯了原告的XXXXX权益,造成了XXXXX损失。
3.根据《XXXXX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X的XXXXX行
为违法XXXXX,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原告XXX的XXXXX权益受到了XXXXX侵害,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违法XXXXX,故原告XXX要求贵庭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共计XXXXX元。
2.被告XX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代理意见。
1.本所XXX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已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
法律法规,认为原告X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庭依法
判决。
2.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保护原告XXX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以上为原告XXX的代理词,请贵庭审慎考虑,依法公正裁判。
行政诉讼经典代理词

一、被告所作出的“BB防汛罚决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不清,证据不足。
综合以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被告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两个事实根据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是不应当作为认定原告存在违法事实的基本事实根据的。
二、被告所作出的“BB防汛罚决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被告作出的BB防汛罚决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第42条、第55条、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均因与水务局执法人员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根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可知:对于河道的整治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防洪规划,确定防洪标准,该防洪规划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规划保留区,还应当公告。本案中,北京CCC水业公司“初步设计图集”中载明的“主河道宽不小于35米,两岸预留抢险通道各宽8米,堤防采用钢筋混凝土垂直结构”标准,既非BB旗水务局编制的防洪规划,也未有报BB旗人民政府审批,更未报北京水利局备案以及对外公告。可见,北京CCC水业公司“初步设计图集”载明的防洪标准并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洪标准,该初步设计图集不能作为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依据。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告xxx的代理人,谨代表被告xxx行政机关,对原告xxx的起诉进行答辩,并在此提交我方的辩护词如下:一、事件背景我方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职责,对于行政行为的采取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的。
本案中,原告对我方进行了行政诉讼,其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我们对此进行辩护。
二、我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我方行政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举例如下:1. 我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授权和程序要求。
在本案中,我方的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的。
2. 我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我方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法行政。
我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没有滥用权力、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
三、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我方的行政行为也是合理、合理的。
具体分析如下:1. 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我方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理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的。
我方在采取行政行为之前,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确保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
2. 我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我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法律的底线,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反驳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1. 原告主张我方未按照程序进行行政程序。
事实是,我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审批,没有违反程序。
2. 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事实是,我方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法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事实是,我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法律底线,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反驳,希望法院能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判决本案,维护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词篇一:行政诉讼代理词行政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邢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邢某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本案的事情经过本案原告邢某在某年某月某日早上八时,照常骑电动车上班,刚行出150米即看见有交警设岗查车,为避免麻烦,掉头往回走却被交警H和L警官从后赶上拦截,随后在未进行其他询问下,就被执法交警X警官即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实施扣车。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记载如下事项:车辆类型-----电动摩托;违法行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原告邢某由于琐事缠身,遂委托林某代其办理接受处罚、领车等手续,林某代邢某办理相1关事宜并领取了下列材料:扣车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车辆放行条。
邢某依放行条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并交保管费30元。
同时“巡逻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一份也由林某代邢某签。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向“邢某”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如下事项:车辆类型----“两轮摩托车”;违法行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处理决定----各处罚款100元,合并执行200元罚款;当事人(签字)----邢某(林某代),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杨和(打印)。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是(代理人姓名),作为(原告姓名)的法定代理人,我在此代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就以下事实和理由向法庭陈述如下:一、事实陈述(一)原告系本市居民,持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证,享有本市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自(具体时间)起,原告在其居住地发现了(具体情况),经过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得到合理的解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具体问题),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要求被告部门赔偿原告因被告部门失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理由(一)被告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具体条款)规定,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据证明(一)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二)原告要求法院依法调取被告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证明被告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诉讼费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附则本代理词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词,代理人将本代理词提交给法院,并请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代理词。
代理人:(代理人签名)日期:(具体日期)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云南XX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曾XX的委托,并指派普XX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本案,现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在裁决本案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经过庭审中的举证和质证,下列案件事实经过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认定:1999年3月8日原告与XX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XX县土地管理局以协议出让方式将位于XX 县龙泉经济园区18米街北的面积为1183.27平方米的宗地出让给原告作为塑料厂综合用地项目使用。
原告依约交纳费用及办理各项手续后于1999年4月19日取得XX县人民政府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易国用99字第40号),该证载明土地用途为塑料厂综合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189.0平方米。
后2004年5月27日,XX县国土资源局在换发新证时,在未经原告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将该地块变更登记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XX国用2004第变274号),在发证后的第二天又对土地使用证书进行了审验。
此后,原告于2005年和2011年两次办理土地抵押登记,被告都未提出任何异议,直到2019年5月25日才书面通知原告提申请,并让原告在其准备好的书面更正申请上签字后,在未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未解决是否补交或退回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无视XX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同意该宗地块变更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的事实,擅自于2019年5月27日将原告的土地用途更正登记为工业用地。
二、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于2019年5月27日将原告的土地用途更正登记为工业用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实体处理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原告1999年3月8日与XX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宗土地手续完全合法,该合同上明确约定该土地的用途综合用地,这是确定该宗土地用途的基点。
行政诉讼代理词

由上可以看出,“请求事项”与“申请事项”有以下点不同:
一是违法行为种类不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两类违法行为。被告认为,“请求事项”中“1、…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所称的违法建设应指两类违法行为,而 “申请事项”中 “1、…依法查处…未按规划的要求开发建设…违法行为,”所称的违法行为则仅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3、该项目雨水的排放采取了有组织排水措施。该项目主楼南侧楼顶建设了雨水槽,南侧楼体建有雨水排放管,楼顶雨水通过雨水槽收集经雨水排放管排入城市下水道,以防止和减少主楼滴水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4、该项目主楼东侧没有建设“门头房”。被告至今没有发现该项目主楼东侧建设“申请书”所称的“加盖了一排门头房”。
二、被告依法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的规划管理法定职责
1、该项目按照规划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根据实地测量结果,比照规划许可审批方案,该项目四至位置、退让距离、建筑面积等均符合规划要求。该项目主楼退财源街道路中心线实际距离25.1米,规划要求距离25.1米,实际距离与规划要求距离相符。该项目楼顶南侧挑檐根据原规划设计建设。因此,不存在“申请书”所称“该楼施工建设未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和公示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距财源大街红线向南远了三米,并在楼顶有向南伸出沿子近2米,使该楼距居民楼近了三米,而不是原设计的距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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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词-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我听取了被告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材料,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出的兴处字(2014)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一)被告作出的兴处字(2014)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双方的主体资格适格。
(二)被告作出的兴处字(2014)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原告对自己的违法事实已经承认,不仅承认销售该批次25吨水泥给熊庆天,而且还对该批次水泥抽样取证、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即承认该批次25吨水泥不合格,同意赔偿消费者张亮加六吨水泥。
有被告对肖龙华的《询问笔录》和《消费者申诉登记卡》(处理结果部分)的记载内容为证。
2、原告对本案的实质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编号:C14-000051)没有异议。
该证据已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采用该证据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应予采用。
3、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和书证、物证互相印证,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的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违法事实。
(1)就证据来讲,原告对其销售该批次25吨水泥给熊庆天,而熊庆天又从该批次25吨水泥中销售3.5吨给消费者张亮加的事实已承认。
而经过具有质检资格的质检部门检验,该批次25吨的水泥是不合格的,原告对此也没有异议。
这又与消费者投诉的该批次水泥有质量问题相吻合。
仅从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编号:C14-000051),被告就足以认定原告销售25吨不合格水泥的违法事实,何况还有熊庆天的询问笔录、生产厂家的调查报告、张亮加的投诉及调查材料和两份调拨单等证据互相印证了该原告销售25吨不合格水泥的违法事实。
原告辩称其询问笔录是害怕工商机关被迫签字没有证据证明,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可见,被告作出的兴处字(2014)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三)被告的行政处罚依法定程序进行,符合法定程序。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所作出的每一环节都依法进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1、被告的抽样取证程序已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之规定进行。
被告提供的《检测工作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中对样品的描述和现场笔录已经如实反映和记录了抽样人、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过程和抽样方法、封样情况、抽样基数、样品数量和所抽样品的经销商、型号规格、外观、生产者、商标、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客观情况,也得到消费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故被告对水泥的抽样取证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原告辩称被告只有行政处罚程序依据,没有抽样取证依据是割裂了行政处罚程序和抽样取证的关系,忽视了“抽样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中之一”这一重要事实和法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均依法定程序进行,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二、原告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抽样取证程序上严重违法。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从法律法规来看,原告所举证的法规、规章都是不适用于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主张的被告“严重违反抽样取证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应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
该《办法》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部门规章,不能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必须执行。
工商部门依据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2、原告举证的《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2007通则并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抽样取证。
3、原告举证的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早在2009年4月1日废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所代替。
该《方法》第1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出厂水泥的取样”,是对出厂水泥进行质量监测的取样方法,与被告在处理消费纠纷依职权所进行的抽样取证是毫不相干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二)从原告提供的事实部分的证据来看,《检测工作单》已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恰好证明被告在鉴定程序上已依法进行,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在被告的抽样取证程序中,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到场就不违反这方面的法定程序。
至于没有原告的签名并不影响抽样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因为抽样取证是基于消费者投诉销售者熊庆天引起的,有熊庆天的签名就是依法进行了。
在庭审中原告方也承认只要有销售者其中之一到场就足够了。
而作为销售者之一的熊庆天已到场(有现场抽样的相片和《检测工作单》上的熊庆天签字以及检验报告对样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的描述为证,其真实性已得到原告的认可)。
《现场笔录》只是熊庆天到场的证据之一,没有其签字并不能否认其到场,有前述的三个证据足以证明熊庆天到场。
原告辩称“熊庆天是消费者”没有事实根据。
被告提供的《消费者申诉登记卡》已记载“消费者张亮加是从熊庆天处购买了3.5吨的水泥”,原告在《询问笔录》和《消费者申诉登记卡》中均已认可。
可见,原告所举证的三个规章和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在抽样取证中违反法定程序,更谈不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检测结果,合法有效,请法院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兴处字(2014)5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原告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在鉴定程序中严重违法,故应驳回其诉求。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和采纳。
谢谢!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