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财行字[199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单位的下属机构和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等,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其所拥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具体参照附件二),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

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试行)一、法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二、使用指引(一)专项使用1.使用范围。
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不包括如下四项维修内容:(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修期内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使用流程。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求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推荐格式)》详见附件1,注: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方案),该方案应包含维修项目、维修程度、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表决前须经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允许超出预算比例、分摊范围、施工单位的选定方式(预算费用30万元以下的直接协议委托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相应专业承包商;预算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在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相应专业组别中随机抽签确定)、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根据需要对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事项作出安排,维修方案必须保证实现维修目标。
建议工程预算造价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委托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监理费用可在维修金中列支。
(2)按规定在小区公共区域公示(《方案公示(推荐格式)》详见附件2)。
(3)在街道办(物管办)或社区工作站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可采用电子投票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票(推荐格式)》详见附件3、《会议证明(推荐格式)》详见附件4)。
(4)表决通过后。
①预算费用30万元以下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工程中的相关信息录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详见附件5),持专项使用- 2 -(首款申请)备案材料(《专项使用(首款申请)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6)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残疾人家庭居家托养服务

困难群体帮扶项目项目名称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项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帮扶对象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项目概况实施托养工程已被列入《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同时《纲要》明确规定: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
长期以来,“照看一个人,致贫一家人,拖累一群人。
”这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真实写照,这一特困群体不仅难以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给家庭和社会也带来很大的负担。
为解决这部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身体康复、医疗护理、心理健康等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应坚持政府引导,动员社会参与,把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加强社会建设事业大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专业服务机构为骨干、家庭邻里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由于集中托养机构从硬件设施建设到托养残疾人的吃、住、管,各方面人力财力投入是相当惊人的,而采取居家托养这种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组织的个性化专业服务用以照料残疾人,成本就低得多,同时能有效支持和增强家庭和社区对残疾人照料的积极性,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我区工作实际,真正做到“托养一人,解放一家,和谐一方”。
一、项目名称特殊困难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中心项目。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目标1、总体目标:初步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服务组织、志愿者、家庭邻里等为载体的居家托养服务网络。
2、具体目标:全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二)项目产出1、通过社会服务组织送服务上门、志愿者服务、家庭及邻里支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为全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训练、生活能力训练、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专业性服务,以及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等日常生活服务。
2、为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建立专门服务档案,保证一户一册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提供服务的具体信息须详尽记录于服务档案。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概要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9〕6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优化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类项目审批程序实现效能倍增的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及龙岗区发改部门批准的、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按功能、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
按建设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水利项目、其他项目。
按建设规模可分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般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及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可分为: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是指应急项目、限时完工项目。
其中,限时完工项目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明确的完工期限,无法按正常基建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程序建设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建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建设周期。
(三科技创新和循环发展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四节、四新”(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发挥节能减排示范作用,采用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引导全行业认真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深圳市龙岗区民生问题调查问卷10.20

深圳市龙岗区民生问题调查问卷尊敬的女士/小姐、先生: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您好!为了解龙岗区居民的民生需求,提高民生建设的公众参与度,我们正在开展龙岗区民生需求的问卷调查,在此仅耽误您几分钟时间,听一听您的看法和意见!龙岗区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Q1.请问您在龙岗区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吗?(1)是(2)否一、整体评价Q2.以下领域对您的生活影响最大的有哪些(多选)(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体育(4)道路交通(5)社会治安(6)困难帮扶(7)居民就业(8)养老(9)社会保障(10)城市管理与安全(11)其他Q2A.上述所提到的项目中,您感到最不满意的部分是(多选)Q2B.由于政府财政资金有限,您认为财政资金应该用哪些方面(多选)Q3. 在以下的民生实事中,您了解哪些?(多选)(1)8所中小学投入使用,新增公办学位1.3万个;(2)实施创新创业“龙翔”工程,促进5184名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3)区中医院门诊开业,区妇保院二期投入使用,新增各类医疗机构100家、病床647张;(4)实施扶贫奔康和同富裕工程1.4亿元,对口帮扶“双到”累计投入2.8亿元,帮扶项目1656个;(5)完成“三馆一城”前期工作,新建和改造小型便民文体项目128个;(6)深汕二期、平吉大道等8条主干道建成通车,更新改造新一代公交候车亭194座,优化调整公交线路74条;(7)启动70个垃圾减量分类试点,建成污水管网47公里;(8)破获欺行霸市案件345宗,打掉欺行霸市团伙32个;(9)其他Q4. 总体来讲,您对近年来龙岗区实施的民生工程(包括民生发展理念、项目规划、工程实施和工程效果)是否认同?(1)很认同(2)比较认同(3)基本认同(4)不太认同(5)很不认同Q4A. 如果您不认同,请问您不认同哪些方面?(1)发展理念(2)项目规划(3)工程实施(4)工程效果(5)其他:(6)不认同的原因:Q5.请问您盼望龙岗区政府在民生方面解决哪些问题?(可多选)(1)上学难问题;(2)看病难、看病贵和看病烦问题;(3)文化体育设施不足问题;(4)交通拥堵、出行难问题;(5)社会治安问题;(6)困难帮扶问题;(7)失业问题;(8)养老保障问题;(9)社会保障问题;(10)城市管理问题;(11)其他二、具体评价(一)教育Q6.请问您的居住地是否有学校?(1)有,学校比较近(2)有,但比较远(3)没有(4)不清楚Q7.请问您觉得在居住地安排小孩上学是否方便?(1)方便(2)一般(3)不方便(4)不清楚Q8.您对子女报读的学校,会优先考虑哪些条件?(1)学校名气(2)校园环境(3)离家距离(4)住宿条件(5)师资力量(5)办学特色(6)其他Q9.您对近年来龙岗区在发展教育方面的投入和努力是否满意?(1)很满意(2)比较满意(3)基本满意(4)不太满意(5)很不满意(6)不满意的地方和理由:Q10.您认为龙岗区在教育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可多选)(1)学校数量:学校少,学位不足;(2)学校质量:优质公立学校少,学校的可选择性不多;(3)硬件设施:教学条件差;(4)师资力量:优秀教师数量少;(5)教学质量:学生成绩差;(6)学前教育:幼儿园收费贵;(7)其他方面(请写明)Q11.您认为龙岗区在教育方面应该做好哪些工作?(可多选)(1)多建学校,增加学位数量,满足居民需求;(2)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培育发展优质公立学校;(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4)加强监管,杜绝学校乱收费问题;(5)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解决幼儿园上学难问题;(6)其他(二)医疗卫生Q12.请问您居住地是否有医院?(1)有,医院比较近(2)有,但比较远(3)没有(4)不清楚Q13.请问您和亲戚朋友平时看病是否方便?(1)方便(2)一般(3)不方便(4)不清楚Q13A.您和你的亲戚朋友平时看病会优先选择哪类医院?(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龙岗区的综合医院;(3)一般诊所;(4)市中心区的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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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民生实事办理和建立“无缝隙”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深化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龙岗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所有非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小区推进物业管理且通过区考核验收并进行了扶持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管理内容第三条根据《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规定,各街道社区工作站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及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部门和街道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模式。
区委政法委负责全区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街道和社区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综治”考核工作体系并进行督查;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运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各街道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各街道牵头落实,组织对各社区向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单个住宅小区或综合小区为一个委托网点。
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安排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威信较好的人员负责处理受委托的各类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章委托管理合同第七条已引入物业管理(含自管、合作经营)的社区住宅小区,由辖区社区工作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社会管理工作委托合同。
合同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经费、委托时限等内容。
为体现合同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示范文本(附件)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或增减补充。
第八条社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日内持合同到各街道办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资金扶持第九条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所需资金,采取区财政扶持、社区自筹、居民分担等方式筹集,并积极争取市相关资金扶持。
第十条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签订委托合同的各项社会管理任务,通过各街道考核验收的,区财政以小区个数,按建筑面积分类进行资金扶持。
一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0.8万元/月;二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下,1.2万元/月;三类:建筑面积15万(含15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1.6万元/月;四类:建筑面积30万(含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2万元/月;五类:建筑面积50万(含50万)平方米以上,2.4万元/月。
第十一条各街道根据社会管理工作委托合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并报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备考核抽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每季度上报考核验收结果将扶持资金下拨街道办。
第十三条街道办将区财政划拨的扶持资金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和考核结果支付给受委托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奖惩第十四条在协助完成服务区域内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及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街道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具体办法由各街道制定并实施。
第十五条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扶持资金由区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取消或回收资金,企业不得再列入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六条对虚报、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暂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龙岗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社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方(甲方):通讯地址:(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乙方):物业管理区域: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民生实事办理和建立“无缝隙”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城市和社会管理,根据《龙岗区关于深化“大综管”加快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的工作意见》(深龙委办…2007‟65号)及《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社区开展社会和城市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委托事项第一条甲方根据《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乙方在服务区域内从事综治维稳、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社区“大综管”工作中心委托,全力做好服务区域内如下社会管理辅助性工作:1、维稳综治工作。
①开展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②负责服务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和巡逻工作,及时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③负责小区出入口周边100米治安巡逻工作,维护小区周边治安秩序;④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发现和举报吸贩毒、邪教等违法活动情况;⑤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平安社区等创建活动。
2、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①开展出租屋、出租屋业主及租住人员信息采集。
②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缴税费。
③加强出租屋巡查,发现隐患信息及时通报并协助处理。
④提供房屋租赁中介和委托管理服务。
3、消防安全。
①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巡查,落实养护管理措施;②对服务区域居民堵塞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③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处臵;④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火灾的前期扑救工作,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4、人口和计生工作。
①按现居住地采集、登记户籍和非户籍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对婚、孕、育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②协助计生部门为本辖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各种避孕药具,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③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④配合街道和社区对政策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
⑤及时发现和上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可疑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类信息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等。
5、城市管理工作。
①全面准确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协助巡查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及时上报损毁情况;②教育、劝止和上报物业管理区域内乱张贴、乱摆卖等违反城市环境管理行为;③及时发现破坏国有土地现状及违法抢建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查处;④及时发现和举报黑网吧、地下诊所、地下加工厂等非法经营单位,配合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
⑤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6、安全管理工作。
①加强对服务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地、“六小”场所、集贸市场、道路交通、出租屋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
②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杜绝非法生产、储存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现象,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7、民政工作。
①协助做好“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弱势贫困群体的调查登记、申报工作。
②协助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8、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司法所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开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9、文化体育活动。
充分利用区域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甲方应当对乙方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第四条甲方有权规定各项社会管理工作应达到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乙方社会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条乙方开展社会管理工作,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台帐,并对资料保密,除甲方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上报的各种情况信息,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得因自身处臵失误追究对方责任。
第二部分委托权限第七条乙方开展社会管理事项仅限于巡查、信息采集、报送情况、组织救援、维护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行为、扭送犯罪嫌疑人工作及协助甲方开展工作等手段,不得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不得开展行政执法。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和各级政府开展的社会管理工作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妨害和设臵障碍,否则甲方所在社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部分委托事项具体要求第九条乙方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时,应达到如下工作要求(标准):1、2、3、4、5、6、7、8、第四部分委托事项经费第十条 2011至2013年期间,甲方应按《龙岗区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的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将扶持资金支付乙方。
2013年补贴期限结束后,乙方协助社区开展社会和城市管理工作,甲方应支付乙方一定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部分委托事项责任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社会管理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对没有完成任务或达到规定标准的,有权扣减部分物业管理扶持资金,但扣减总额不得超过应支付扶持资金的20%。
第十二条乙方开展社会管理工作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甲方所在社区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约定泄露被管理人信息资料和社会管理工作信息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对明显应当发现的社会管理隐患信息没有上报,造成发生刑事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应当组织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部分委托期限第十五条本委托书有效时间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六条本委托书正本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街道办(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代表:乙方:(盖章)代表: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