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ZK]]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ZK]]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2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 国家标准局1986-10-07发布1987-07-01实施3.2.3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 ,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4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 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
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1 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2.1 标志的打印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
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1、易碎物品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禁用手钩搬运运输包装时禁用手钩。
3、向上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怕晒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射。
5、怕辐射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怕雨包装件怕雨淋。
木箱包装储运标志位置示意图

木箱包装储运标志位置示意图注:标志位置如重心点、起吊标志刷写在特定位置上木箱包装储运标志名称和图形序号标志名称标志图形含义1 易碎物品运输木箱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2 禁用手钩搬运运输木箱包装件时禁用手钩商品标志木箱包装储运标志如:易碎、防潮、此端向上等标志国内铁路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箱体相邻两侧面均喷刷3 向上运输木箱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4 怕晒运输木箱包装件不能直接照晒5 怕辐射木箱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6 怕雨木箱包装件怕雨淋7 重心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8 禁止翻滚不能翻滚运输木箱包装9 此面禁用手推车搬运货物时此面禁放手推车10 禁用叉车不能用升降叉车搬运的木箱包装件11 由此夹起装运货物时夹钳放置的位置12 此处不能卡夹装卸货物时此处不能用夹钳夹持13 堆码重量极限该运输木箱包装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重量极限14 堆码层数极限相同木箱包装的最大堆码层数,n表示层数极限15 禁止堆码该木箱包装件不能堆码并且其上也不能放置其他负载16 由此吊起起吊货物时挂链条的位置17 温度极限运输木箱包装件应该保持的温度极限。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1 适用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e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aseswhen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 active substances)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2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3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4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d) 标志11“由此夹起”只能用于 可 夹 持 的 包 装 件 上,标 注 位 置 应 为 可 夹 持 位 置 的 两 个 相 对 面 上, 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作业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标志的底色。 必要时,标志也可使用其他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 免 采 用 红 色、橙 色 或 黄 色,以 避 免 同 危 险
品标志相混淆。
4 标 志 的 应 用 方 法
4.1 标 志 的 使 用 可采用直接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制 标 志 时,外 框 线 及 标 志 名 称 都 要 印 上,出 口
货 物 可 省 略 中 文 标 志 名 称 和 外 框 线 ;喷 涂 时 ,外 框 线 及 标 志 名 称 可 以 省 略 。 4.2 标 志 的 数 目 和 位 置 4.2.1 一 个 包 装 件 上 使 用 相 同 标 志 的 数 目 ,应 根 据 包 装 件 的 尺 寸 和 形 状 确 定 。 4.2.2 标 志 应 标 注 在 显 著 位 置 上 ,下 列 标 志 的 使 用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
3 向上
表明该运 输包装件 在运输时 应竖直 向上
a) b)
4 怕晒
c)
表明该运 输包装件 不能直接 照晒
5 怕辐射 2
表明该物 品一旦受 辐射会变 质或损坏
标志 序号
名称
图形符号
表 1(续)
标 志
含 义
6 怕雨
表明该运 输包装件 怕雨淋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
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1 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2.1 标志的打印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
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1、易碎物品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禁用手钩搬运运输包装时禁用手钩。
3、向上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怕晒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射。
5、怕辐射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怕雨包装件怕雨淋。
7、重心表明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8、禁止翻滚不能翻滚运输包装。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三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表示商品标识代码(3.1)的条码,包括EAN商品商品条码[E]AN-13 商品条码(3.2.1)和EAN-8 商品条码(3.2.2)和 UPC 商品条码(UPC-A 商品条码(3.2.3)和UPC-E 商品条码(3.2.4)]。
表1标志名称和图形
序号
标志名称
标志图形
含义
备注/示例
1
易碎物品
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
禁用手钩
搬运运输包装件时禁用手钩
3
向上
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
怕晒
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晒
表1(续)
5
怕辐射
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
怕雨
包装件怕雨淋
7
重心
表明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
4.1.1 前缀码
前缀码由2-3位数字(X13X12或X13X12X11)组成,是EAN分配给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1)的代码。前缀码由EAN统一分配和管理,见附录A。EAN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由3位数字(X13X12X11)组成。
4.1.2 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由7-9位数字组成。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X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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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780-1985《包装--货物搬运图示标志》。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图示标志共12种,其图形和名称规定如下所示。
标志号:标志1
标志名称:小心轻放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碰震易碎、需轻拿轻放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2
标志名称:禁用手钩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不得使用手钩搬动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3
标志名称:向上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不得倾倒、倒置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4
标志名称:怕热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怕热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5
标志名称:远离放射源及热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需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6
标志名称:由此吊起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吊运运输包装件时放链条和绳索的位置
标志号:标志7
标志名称:怕湿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怕湿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8
标志名称:重心点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运输包装件重心所在处
标志号:标志9
标志名称:禁止滚翻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不得滚动搬运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10
标志名称:堆码重量极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允许最大堆码重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11
标志名称:堆码层数极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允许最大堆码层数的运输包装件。
图中N为实际堆码层数,印刷或喷涂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志号:标志12
标志名称:温度极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需要控制温度的运输包装件
3 标志的尺寸、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图示标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
如果包装件的颜色使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可选用其他颜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选用适当的对比色。
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和橙色。
粘贴的标志采用白底印黑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及位置规定如下:
4.2.1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4.2.2 下列规定适用于标志6和8。
标志6"由此吊起"应标打在包装件两个相对侧面的实际起吊位置上。
标志8"重心点"应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装件实际重心位置的四个面上。
4.3 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4.4 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使用。
4.5 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
出厂后如改换包装,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
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