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车祸丧命 双方老人法院争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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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让法律发愁

冷冻胚胎让法律发愁

冷冻胚胎让法律发愁作者:陈书香来源:《大科技·百科新说》2014年第09期所谓冷冻胚胎,就是在超低温条件下保存的体外受精卵。

这项对于人类生育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发明,却带来了法律上的麻烦。

要不回来的冷冻胚胎江苏有一对夫妇,婚后不能生育,为了能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2012年,这对夫妻经人介绍到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人工受精。

医院在他们的体外受精卵中选择保留了4枚冷冻胚胎,准备适当的时候移植到体内。

他们还与医院的生殖中心签订了协议,剩下的过期胚胎将被销毁。

就在即将进行移植手术之前,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2013年3月,这对夫妻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了,这给双方的父母留下了无尽的悲伤,因为夫妻两人在自己的家庭中都是独生子。

两个失独的家庭为了延续香火,寻求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撑,多次与医院协商,希望能够获得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但都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无奈之下,男方父母向法院起诉女方父母,并把那家医院作为第三方一并起诉,这场法律纠纷的实质变成了四位老人与医院之间的较量。

在法庭上,医院方面表示,由于冷冻胚胎不具有物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冷冻胚胎。

而且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在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

医院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法院进行了宣判。

主审法官在解释判决理由时说,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它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物。

法官还认为,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

现在夫妻俩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对冷冻胚胎所享受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江苏夫妻遇车祸身亡 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

江苏夫妻遇车祸身亡 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

醫院方工作人員和代理律師一進法庭,就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兒子、兒媳遇車禍雙亡,他們生前沒有生育,但曾在南京市鼓樓醫院(以下簡稱“鼓樓醫院”)做過試管嬰兒,並留下了4枚冷凍胚胎,這也成了李華(化名)夫婦和親家心中的唯一希望。

兩對失獨老人都想拿到冷凍胚胎,延續“香火”(現代快報2013年10月21日曾報道)。

在糾紛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李華把親家告了,並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將冷凍胚胎的繼承和處置權判給自己。

昨天,全國首例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在宜興法院開庭審理。

冷凍胚胎是不是遺產?可不可以繼承?“這些(冷凍)胚胎,是我們唯一的希望……”聽完原告代理律師的陳述,被告席上李華的親家母哽咽著回應說,家裡就這麼一個獨生女兒,女兒、女婿出車禍去世后,他們生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了老兩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獲得這份特殊的遺產。

對於原被告雙方都要求獲取李俊(李華之子,化名)夫婦的冷凍胚胎,鼓樓醫院代理律師表示,關於冷凍胚胎的屬性,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體說(把胚胎看做不同權利的客體)以及中介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

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胚胎”,從根本上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因此,本案中冷凍胚胎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原告李家的代理律師表示,在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作為物。

”而在梁惠星教授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也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因此,李俊夫婦的冷凍胚胎,應該作為遺產被李華夫婦繼承。

對此,醫院方律師表示,對方所舉的例子,都隻對精子或卵子的屬性等進行了規定,而受精胚胎並不是同一回事,所以並不適用。

冷冻胚胎之争

冷冻胚胎之争

3月 2 0 日下 午 ,医 院 向夫 妻俩 发来 喜 讯 ,人 工 受 精 胚胎 发 育 很 好 , 5天后 刘 曦 就
冷冻胚胎之争
案 件背 后 , 有 许 多复杂 的 法律和 伦理 难题 需要 我们 一一解 开
文图 \ 孟 亚 生
场 惨 烈 的 车祸 ,无 情 地 夺 去 了一 一 对 年 轻 夫 妻 的生 命 ,留下 了 四位
无 助 的失 独 父 母 。 万念俱灰之时 ,
小 夫 妻 俩 保 存 在 医 院 里 孕 育 生 命 的 冷 冻 胚 胎, 成 了 双 方 二 老 最 后 的期 盼 。 然 而 , 冷 冻 胚 胎 的归 宿 却 成 了 一 个 难 题 ,如 果 不 让 继
承 ,等 于 在 已经 失 去 独 生 子 女 的 4位 老 人
伤 口上又撒 了一把 盐 , 似乎不合情理 ; 如果
让他 们 继 承 ,涉 嫌 冷 冻 胚 胎 将 来 会 找 人 代
孕, 这与现有 的法规 不符 , 似 乎违背 法理 。
情理与法理 , 孰 轻 孰 重 ?今 年 5月 1 5日 , 全 国首 例冷 冻 胚 胎 处 置 权 争 夺 案 在 江 苏 省 宜
妻俩 在 刘 曦 的娘 家为 其 母亲 庆 祝完 生 日
后 , 驱 车返 回 2 0公 里 外 的 家 中 , 谁 知 在 距 家 不 到 一 公 里 路 段 时遭 遇 了不 测 。
4个 失 独 老 人 不 敢 想 像 没 有 子 女 相 伴
的 后 半 生 ,其 孤 苦 的 晚 年 如 何 安 放 ?很 多 次, 他们想追随儿子 、 女儿而去 。
兴 市 法 院审 理 , 引 发全 民关 注 。法 院经 过 审 理, 当 庭 作 出 了判 决 。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作者:王千阁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

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一、引言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

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

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

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

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 权属引争议

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 权属引争议

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权属引争议
28日,记者从无锡市宜兴法院得悉,一同国内稀有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案子将于5月在该院开庭审理: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夫妻两边的爸爸妈妈均想承继该胚胎,但由于我国法令中冷冻胚胎的性质和相关权力至今仍是空白,其特点学界也有多种观念和观念,难以界定胚胎是物仍是人,也难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承继条款,此事堕入僵局。

触及此案的李某夫妻自2011年成婚后一向未育,遂求医于江苏省南京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前期试管培养受精现已悉数完结,就等着进行植入胚胎手术。

2013年3月20日,就在手术前,夫妻驾车途中遭受事故,妻子当场逝世,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终究仍是未拯救生命。

李某及妻子的爸爸妈妈都只要一个孩子,4位失独白叟白发人送黑发人,精力堕入溃散,这场飞来横祸一会儿击垮了两个家庭。

此刻他们想到了医院里还在冷冻中的4枚试管胚胎,为此,李家白叟竭尽各种办法与医院交涉,想要要回胚胎,但都遭到医院的回绝。

终究白叟决议诉诸法院,以自己的亲家为被告,追加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给自己对冷冻胚胎的处
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和办理,卫生部此前出台的《人类辅佐生殖技能规范》及《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和人类精子库道德准则》有明文规定,进行试管培养的南京某医院确实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回绝交出冷冻胚胎的。

据了解,从1978年国际首例试管婴儿诞生起,全国际共有300多万名婴儿经过试管受精方法出世。

大陆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10日诞生,现在卫生部同意的可展开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组织共356家,仅江苏省就有22家,估量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养数量在30万左右,且在不断增加中。

冷冻胚胎案评析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冷冻胚胎小论文

冷冻胚胎小论文

《民法》题目《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姓名班级学号得分完成时间:2016年12月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摘要: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为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5日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虽然宜兴市法院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之物,并且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暂时是模糊不清的,冷冻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还是二者都不是呢?于是就出现了“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

而笔者接下来将从不同方面论述三种学说并从案例展开,并且具体论述笔者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从“客体说”到“中介说”过渡的必要性。

关键词:冷冻胚胎、民事权利主体、法律属性、继承、社会人伦正文:随着现代人类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破,医疗技术的改革与更新,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等的情况大批量产生,不仅解决了不育夫妻很大的问题,同样也为现代医学在胚胎的研究上进入更深的层次,但是我们需要直面面对的是,当这一切都向现阶段社会的前沿发展,当然,我们不需要探讨此前沿是否属于社会发展的良好的方面,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无法随着社会发展实时更新的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与冷冻胚胎等这一类新兴产物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而这一矛盾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冷冻胚胎等的法律属性问题。

下文将以冷冻胚胎为例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展开论述。

前文已提到的“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三种学说基本涵括了现在学者们的观点。

首先是“主体说”——即将冷冻胚胎认定为民事权利主体。

我们都知道民法中规定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权属案二审落槌

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权属案二审落槌

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权属案二审落槌胚胎归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本报记者王逸吟《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05 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7日对一起罕见的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胚胎归夫妻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

江苏宜兴的80后夫妻沈杰、刘曦都是独生子女。

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

手术后,他们并未立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将4枚胚胎冷冻保存在鼓楼医院。

胚胎移植前几天,沈杰、刘曦遭遇车祸双双去世。

2013年11月,沈杰的父母将刘曦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冷冻胚胎不能继承为由,一审驳回了起诉。

5月19日,本报《大视野》版刊发长篇通讯《冷冻胚胎当谁属?》,详细报道了这起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6月中旬,沈杰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无锡中院认为,首先,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几个因素确定胚胎的权利归属:一是伦理。

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还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

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又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再者,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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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夫妻车祸丧命双方老人法院争冷冻胚胎
2014年05月15日10:40 来自人民网江苏视窗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这一告,将胚胎归属权这一法律难题,交给了法院。

5月15日,宜兴法院就将对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进行宣判。

两方父母一夜间都成了失独老人
小李夫妇2011年结婚,双方感情很好。

由于一直未孕,两人求医于南京某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植入胚胎手术。

然而就在手术前,2013年3月20日,小李带妻子回丈母娘家吃饭。

当晚,两人驾车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妻子当场死亡,小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

小李及妻子的父母都只有一个孩子,4位失独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精神陷入崩溃。

此时,他们想到了医院里还在冷冻中的4枚试管胚胎。

为此,李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想要回胚胎。

但均遭拒绝,原因就在于,冷冻胚胎取出来没有别的用途,只能用来代孕,而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为了延续血脉,李家老人最终决定诉诸法院,以自己的亲家为被告,追加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给自己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冷冻胚胎到底是物是人属法律空白
据了解,目前卫生部批准的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共356家,江苏省有22家,估计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育数量在30万左右。

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和管理卫生部有明文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按照其规定,不仅老人从医院拿不到冷冻胚胎,即使小夫妻在世,也拿不走剩下的胚胎。

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

我国法律中
对此至今也还是空白,其属性学界也有多种看法和观点,难以界定胚胎是物还是人,也难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继承条款。

也因此,虽然在老人看来要回冷冻胚胎,只是要回儿子身前留下的东西,对于法院来说,却颇为踌躇。

此案涉伦理道德引发法律界人士热议
今日,宜兴法院就将对此案宣判。

由于涉及法律空白、伦理、道德等多个关注点,该案的判决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胚胎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不是什么物品,也就无法继承,再者,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很明显,那就是代孕,法院不可能支持违反伦理的事情。

因此,李家老人被驳回诉请的可能性较大。

也有观点认为,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从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说,是可以有处置权的,这个处置权包括销毁和拿走。

至于“拿走”干什么用,另外有法律进行制约。

争论之外,法律人士认为,该案意义更在于,凸显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迅猛发展和需求增长形势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然,失独老人的生存和关怀也应引起社会重视。

在情感方面,4位老人的遭遇是值得社会同情的,在法理上,老人们的诉求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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