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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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对水价进行调整时,需要发出通告,告知相关用户。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一根据《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滁发改价格〔20xx〕346号)精神,自20xx年1月1日起,我校水价从2.18元/立方米上调至2.43元/立方米。

附件: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年月26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二尊敬的各位商户:xx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

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

计划内用水,每吨按一级水价计费,超出部分按二级水价计算,成倍超用水量,按三级或四级水价计费,具体收费计算量以收费单为准。

三、执行时间新的阶梯水费价格自20xx年6月执行。

四、缴费办法收取6月份水费时,同时对欠水费商户的拖欠部分开始收缴。

新收费标准每执行一个月,同时收取之前拖欠水费商户的一个季度的水费(捆绑式收取),否则不接受只缴纳新的水费款项。

特此通知Xxxxxxx管理中心年6月8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三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xx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长价房[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2〕15号)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1〕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

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10]27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

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市物函[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吉市政办函〔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推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1〕39号)及《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14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水价格分类及范围我市城区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非居民用自来水、特业用自来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主要指城区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自来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监狱、看守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水,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业用自来水主要包括洗浴(含汗蒸、桑拿、水疗SPA等)、洗车、汽车美容、游泳馆、足疗、美容美发、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原水价格的上调和生产用电价格的上涨,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加。

为保障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经公开听证并通过其它方式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淠史杭灌溉总渠水利工程供应我市用水价格由0.142元/立方米(均价)调整为0.232元/立方米。

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原水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为0.34元/立方米(其中,滁河干渠管理分局0.02元/立方米),由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统一向取水单位收取,并与滁河干渠管理分局结算。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基本水价分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含14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31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6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77元/立方米。

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10-3-1)筑价费[201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1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1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1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哈政办发〔2009〕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煤、电、人工等各种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磨盘山供水工程的竣工并投入使用,导致我市城区供水成本大幅增加。

鉴于磨盘山为国家一类水源,其水质优良,已经达到国家106项指标,可以保证全市居民用上优质水、健康水和放心水,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报告书》,我市通过充分论证、慎重研究,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决定采取政府补贴、企业消化和居民承担的方式积极稳妥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以磨盘山为水源的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水源的供水价格,仍按照哈政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1.80元∕立方米调至2.4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2.40元-7.00元∕立方米统一调至4.30元∕立方米。

三、特种水价(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由现行7.00元-10.00元∕立方米统一调至16.40元∕立方米。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宁价工[2012]16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2)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工〔2012〕166号)市自来水总公司、各自备水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十一五”水价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7]3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42元/立方米调整为1.52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57元/立方米调整为1.67元/立方米。

2、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2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1.55元/立方米调整为1.65元/立方米。

上述价格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由3.20元/立方米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由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水价。

按照保基本生活需求、对少数超额消费部分按照市场机制多消费多付费的原则,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根据市物价局宁价工[2005]223号文件规定,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其中:(一)按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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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物价局
衡价管〔2011〕2号
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衡水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分类水价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2号)精神,为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保障自来水公司的正常运转,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市政府批准,经省物价局同意,决定对你公司供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分类并轨
将现行的五类水价合并为居民生活、特种行业和其它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育、学生生活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是指纯净水、酿酒等以水为原料的制造业生产企业用水,桑拿、洗浴(大众桑拿、洗浴除外),洗车用水,歌舞厅、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用水。

其它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和特种行业以外的其他用水。

二、适当调整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下同)1.90元调整为
2.35元,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用水由0.55元调整为0.70元。

2、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和宾馆、餐饮服务用水价格合并为其它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40元、2.50元、6.00元统一调整为4.10元。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00元调整为25.00元。

4、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物业小区居民用水执行趸售价,按上述价格的90%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1年4月份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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