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经济法 专题 经济法易错易混考点总结——经典讲解 第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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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03-经济法第三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属于一般型章节,今年主要做客观题准备。

本章的重点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4.★解散后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处理:【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1.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1.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三)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三)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三)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解释2】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二、最近三年稳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释1】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解释2】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组织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9年本章分值3.5分,预计2010 年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重点难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三)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 ①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以上的发起⼈,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1000万元。

③发起⼈制定公司章程。

3.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认股⼈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股份、发起⼈未按期召开创⽴⼤会或者创⽴⼤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设⽴后股东不得抽回股本。

4.股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成⽴之⽇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董事)、经理、监事会(监事)。

股东⼈数较少和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

6.股东(⼤)会职权 (1)有限责任公司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⑤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⑨对发⾏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⑩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xx年的分值为xx.5分。

自20xx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xx年20xx年20xx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xx分合计xx分19.5分xx.5分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xx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中英文实用版)Economic Law Chapter 3: Summary and Induction of Basic Accounting KnowledgeThe third chapter of Economic Law mainly focuses on the basic knowledge of accounting.It i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that accounting is not only a tool for businesses to record and analyze thei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but also a crucial aspect of economic activity.该章节首先介绍了会计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会计不仅仅是企业记录和分析财务交易的工具,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方面。

In this chapter, we will delve into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accounting, as well as its significance in economic activities.接下来,章节详细介绍了会计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等式、收入确认原则、费用匹配原则等。

会计概念则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ext, the chapter provides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accounting.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ccounting include the accounting equation, the principle of revenue recognition, and the matching principle of expenses.The concepts of accounting include assets, liabilities, owner"s equity, revenue, and expenses.We will also explore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cepts of accounting in detail, including the accounting equation, revenue recognition, andexpense matching principles, as well as the concepts of assets, liabilities, owner"s equity, revenue, and expenses.此外,该章节还介绍了会计的基本记录方法,即会计分录。

经济法易混淆考点

经济法易混淆考点

《经济法》易错易混点一、法律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完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7.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国际条约或协定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债务的免除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致,如合同、决议等。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4.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对于一定的形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5.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

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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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诉讼制度: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4.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
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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