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doc

2019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广西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广西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二)更新:2018-12-19 16:42:06二、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区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

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

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50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差别化户籍管理制度,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户籍同城化工作。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城市建成区人口达到100万~120万。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本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5.09.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
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有关精神,自治区公安厅对2012年6月15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2015年)(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5年9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对 父 亲 或 母 亲 身份 信 息 无

人员








后 出生的无户
人员 法 核 实 的

还 须提 供 书 面 说 明

出 生 医 学证

自 治区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 文 件



父 亲 或 母 亲 信 息 的 相 应 栏 目 处 填写


人员


本 有资 质 的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亲 子 鉴定 证 明

人 或者 其 监护 人 可 以 凭 母


出 生 医 学证 明
和 父《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
母 亲 信 息 的 相 应 栏 目 处 填写

方 的 居 民户

簿

结婚 证或 者非 婚生 育 说

未 在 出 具 的 有 关 亲 子鉴 定 证 明

对 无法 核 实 母 亲 身
出 生 医 学证 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登记 户 口 的 中 国 公 民
不 份信 息



个月 内 申 领




含 华 侨 和 港澳 台 居 民




统 称 无 户 口 人 员 由 新 生 儿 父亲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自 治区

人 胧胁 公 厅 文 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于 做 好 无 户 口 人 员 登 记 户 口 工 作 的 通知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常住户口登记是指公民在我国内地常住地登记户口,以确认其在该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权益的合法身份行为。

为了规范和统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一、登记条件1.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须由法定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3. 公民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真实身份及满足登记条件。

二、登记程序1. 公民可通过居住地派出所或者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 公民填写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

3. 相关部门核验公民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并进行现场核查。

如核实无误,则办理登记手续。

4. 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公民将获得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依据。

三、登记管理1. 常住户口登记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2. 公民迁出常住地的,应当办理迁出手续,并将户口迁出至新地点。

3. 公民迁入新地点后,应当及时办理迁入手续,并将户口迁入至新地点。

4. 非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明等相关手续。

四、登记后管理1.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后,有权享受常住地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权益。

2. 公民在办理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常住户口登记证明或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在常住地的身份合法性和权益要求。

3. 公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时,如有需要,应当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核验,以确保其合法享受权益。

五、违法和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违反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常住户口登记资格。

六、附则1.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并公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规〔2020〕2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规〔2020〕2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条件,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人口质量为导向,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非户籍人口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户籍人口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Guangxi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mplementation rules d 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文档2、篇章2: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7月1日起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文档3、篇章3:20xx年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文档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最新消息

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最新消息

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最新消息广西农村户口有哪些新政策,广西农村户口有什么好处吗?农村户口现在是有什么最新的政策与消息?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广西农村户口相关新政策资料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广西农村户口新政策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下面我们就关于农村户口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南宁市政府日前正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

此外,还将进一步放宽外地农村居民、各类人才落户条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颁布实施《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南宁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展邦介绍,此次改革最大的突破点是打破传统的“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在南宁本市(含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

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与此同时,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保持南宁市现行的户籍准入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进一步放宽南宁市的落户条件,降低入户门槛,简化户口迁移手续,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为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南宁还规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均可落户;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可落户;在南宁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业主及其聘用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落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南宁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相关规定为其国内亲属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了解到,南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也将结合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一些社会功能,制订新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运行模式,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在1999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在20xx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

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以上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

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

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

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四)加强宣传引导。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7月1日起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这是记者从4月27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着力抓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

无论是公安部自20xx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还是正在着力推进的在新年贺词中提到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重点改革任务,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都是满满的获得感。

勇于担当攻坚克难"错、重、假"问题基本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自20xx年开始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

3年来,公安部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全面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牢牢抓在手上,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向户口登记管理乱象宣战,向伪造买卖户口、身份证不法分子亮剑,向公安内部违法违规问题开刀,全面清查纠正户口登记管理"错、重、假"问题。

为打好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这场攻坚战,公安部每年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