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大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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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中心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内容1. 人员安全(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确保员工在安全环境下工作。

2. 消防安全(1)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 交通安全(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2)车辆进出中心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 财务安全(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安全培训。

(2)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3)加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5. 电力安全(1)加强电力设施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2)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3)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中心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包括人员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财务安全、电力安全等方面。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并上报中心负责人。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四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四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是为居民提供各种行政、公共事务等服务的机构,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具体服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是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对便民服务中心的运行、人员和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的质量管理要求:1. 提供便利、高效、规范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2. 维护服务场所的秩序和整洁,保证安全和环境卫生。

3. 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确保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

4. 建立健全的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

5. 定期开展服务评估和改进,提升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第二章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行政办事指导和咨询服务。

2. 受理居民的各项证件、申请和登记等业务。

3. 提供居民身份认证和证明。

4. 开展社区宣传教育活动。

5. 协助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6. 组织开展各类便民服务活动。

第三章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管理岗位,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保证服务的顺畅进行。

第四章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应符合以下标准:1. 规定办事人员的工作时间和服务窗口,提供合理的服务时间段。

2. 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项事项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3. 提供便民服务手册和宣传材料,让居民了解办事流程和所需材料。

4. 建立办事预约和排队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5. 设置服务反馈渠道,及时收集用户反馈和意见,并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五章管理监督和评估第十一条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定期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进行考核和奖惩。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目标是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是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便民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包括:(一)办理市民的各类证照、家庭户籍、婚姻登记、企业注册等事项;(三)审查市民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批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回或要求修改;(四)进行政策宣传,加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五)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应确保办公场所的整洁、安全,设施设备齐全,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市民前来办理业务应按照取号系统顺序办理。

工作人员应友好、耐心地接待市民,倾听其需求,全力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认真核查市民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按照相应规定和操作流程进行,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原文原件。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及时地向市民提供办理进度、结果等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之间应相互协作,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办理业务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四章工作标准第十五条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办理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政策法规知识,了解最新的政策变化,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者无故缺席。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设身处地为市民着想,倾听市民的需求,解答市民的疑虑。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尽量减少市民的等候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办事效果。

便民服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文

便民服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文

便民服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便民服务大厅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便民服务大厅是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在一定区域内提供便民服务的场所,为群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

第三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以公开、透明、高效为原则,保障群众的权益,并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四条便民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由一名主管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的工作,同时设立若干岗位由专人负责具体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便民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忠诚履职,尽心尽责,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和信息系统,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七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要求划分为不同的办事窗口或服务区域,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便捷性。

第八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制定明确的服务流程和办事时间,尽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办事人员不得有任何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服务问题,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确保用户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承诺,向群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避免群众的误解和纠纷。

第十三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严禁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定期开展服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便民服务大厅应当制定服务考评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便民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3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3篇)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标题: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提高便民服务质量,增强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和功能1. 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责是为市民提供各类便民服务,解决群众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 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2.1 提供各类证件办理服务,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2.2 提供政务查询服务,如社保查询、缴费查询、交通违章查询等;2.3 提供办事指导服务,如办理各种手续的流程、所需材料等;2.4 提供民生服务,如药品配送、快递代收等;2.5 提供咨询和投诉受理服务,及时解答市民咨询,接受市民投诉,协调解决问题。

三、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

3.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具体运营工作。

四、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流程1.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信息咨询台,由工作人员接待市民咨询,了解需求并提供相应信息。

2. 便民服务中心在接到市民办理业务的申请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和办理。

3. 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流程:3.1 验证身份和需求;3.2 提供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3.3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4 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办理结果;3.5 如有需要,提供售后服务和咨询。

五、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规范1.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提倡文明办公、礼貌待客。

2. 工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业务流程和规定,并及时更新相关业务知识。

3. 工作人员应主动关注市民需求,及时引导和解答市民咨询。

4. 工作人员应保护市民个人信息和隐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5. 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市民投诉,高效处理投诉问题。

6. 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便民服务管理制度(3篇)

便民服务管理制度(3篇)

便民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社会服务资源配置,提高便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便于市民享受便利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机构,便民服务机构是指政府、非政府组织或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平、规范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

第四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管理制度,确保便民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便民性。

第五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推进便民服务的发展。

第七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提高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性。

第二篇便民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第八条便民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市民需求和服务覆盖范围确定。

第九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市民查询和申请便民服务事项。

第十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和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运营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篇便民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十三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市民所需的便民服务信息,如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市民的便民服务申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民信用评价制度,对市民的守法守规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服务政策、办事流程等信息,方便市民的查询和申请。

第十八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便民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四篇便民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便民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便民服务政策,提高公民便利享受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便民服务的公平、高效、便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是政府提供便民服务的窗口,具有服务、便民、公益、便民的特点,是为公民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的综合管理机构。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便民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侧重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当贯彻“便民、惠民、便捷、高效”的理念,落实服务主体责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服务向社会零距离延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办事大厅、咨询服务区、政务办公区、信息发布区等功能区域,统一管理,便于公民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行政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服务品质等工作,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分设办事窗口、咨询窗口、投诉窗口等,设置专人值班,负责办理实际工作,提供各类服务。

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信息发布区,负责发布政府公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各类便民服务指南,提供便民服务指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丰富的政务知识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定期进行政务知识、服务礼仪、工作质量等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服务态度,进行绩效评定,激励员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规范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项目、办理手续、办理时间、服务标准等,使公民了解办事流程,便于办事。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规范业务办理程序,严格执行政府服务承诺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民享受便民服务。

最新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最新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最新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便民需求,提高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便民服务中心,包括办事大厅、咨询服务窗口和其他便民服务设施。

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当与市民的需求紧密结合,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部门领导班子、业务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

第六条部门领导班子由中心主任、副主任、业务主管和后勤主管组成,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包括办事大厅、咨询服务窗口等业务部门,负责市民的办事咨询服务。

第八条后勤保障部门包括行政、财务、人事、设备维护等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的后勤支持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九条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应当简洁明了,业务办理程序应当合理规范,方便市民办事。

第十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咨询机制,保障市民的办事咨询需求。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十二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办理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业务办理质量。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三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不断改善办事大厅和咨询服务窗口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市民的投诉问题。

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六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部门工作人员的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十八条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考核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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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问责任制
一、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来人服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帮助来人找到经办单位,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三、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如何办理等事项。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人到承办部门,并交由承办人接待。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心帮助了解;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部门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说明,尽可能提供帮助。

六、在服务窗口推行AB角工作制,每项工作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有关事项,严禁工作人员擅离岗位。

七、首问责任人如出现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要追究其工作过错责任。

八、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办理。

2、限时办结制度
外单位及个人来我乡办理有关事宜,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办结时限规定,按时办理完结:
1、计生部门收到群众交来一、二孩生育证申请表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2、其他事项均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凡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并在延长的时限内办理完结。

三、因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超时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办结时限界满或在延长办结时限内仍未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立即办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设立投诉举报窗口(电话:6798022),接受社会监督。

3、公开办事制
一、乡政府及各村、乡直各单位,凡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公开。

二、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其内容和范围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三、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等。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便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布办事流程图,实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

五、办事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均须乡党政联席会审定;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

六、乡政府办公室为监督实施办事公开制度的职能部门。

服务对象对公开办事方面的有关诉求可向乡政府办公室投拆,一周内予以调查答复。

投拆电话:6798022。

4、服务承诺制度
1、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事项,要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因故不能办理或不能按时办理的,必须主动与上级机关联系,说明原因。

2、单位或个人到乡各部门办事,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事手续齐全者,有关部门应在《限时办事制度》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对不符合条件者,要将原因、办事要求及有关事项告知办事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

5、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乡政府及乡属站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3、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或相关手
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岗位责任制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职责,实现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
(一)乡政府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定岗定员,一般工作人员除县直管理为主的部门工作人员外实行双向选择。

(二)各内设机构、各单位要根据行使的职能范围,科学合理划分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内设机构、单位职责
党政办公室
1、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与收发、文电处理、工作调研、信息收集处理和上报;
2、负责协助领导检查和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检
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
4、负责干部考勤、档案、保密、接待、信访、印章管理;
5、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综治办公室
1、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2、定期分析本乡的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3、掌握本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及时向领导反映;
4、组织普法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培训班;
5、做好区域内流动人口管理;
6、开展群访群治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达标活动;
7、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存在问题;
8、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典型经验;
9、办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办
1、负责本乡优抚对象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的发
放工作;
2、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和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指导村乡政务公开和规划建设工作;
3、宣传贯彻婚姻、收养、殡葬法规,做好移风易俗工作;
4、宣传有关农村五保供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本乡五保对象的认定;
5、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做好本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负责本乡农村最低生活对象的审查、报批工作和保障资金的发放。

统计站
1、收集基层数据,做好报表上报工作;
2、协助县统计局做好农村网点调查工作;
3、配合县统计局做好大型普查工作。

4、向政府提供准确统计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财政所
1、负责乡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内外收支管理;
2、负责乡政府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及票证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3、负责乡涉农及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4、负责各项农业补贴的核定和兑付工作;
5、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非税收入和征收管理;
6、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7、完成上级财政机关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计生服务所
1、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系列的教育,在育龄人员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2、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负责审批办理《一胎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及审批上报《二胎生育证》。

对违反计生政策法规的对象,做好卷宗档案及社会扶养费征收工作。

3、对基层干部和计划生育专干进行宣传、技术、药具等知识培训。

4、开展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5、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工作,搞好季度服务工作。

6、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建立药具发放档案和药具帐册。

7、抓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做好办证、验证工作。

8、做好计划生育各类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9、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强化计生专干队伍建设,定期召开计生例会,布置、落实全年各项计生工作计划、任务、考核。

合作医疗管理站
1、负责本区域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资格审查;
2、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参合人员信息计算机录入、医疗证的制作与发放;
3、负责参合农民资料收集整理和数据上报、参合档案管理,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公示;
4、为参合农民提供政策和其他有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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