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担保物权主要规定解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一、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
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②内容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
③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
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
④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
⑤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
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
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
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
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01 权利简介
03 权利分类
目录
02 权利特征 04 登记
05 竞合
07 法律适用
目录
06 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 重要。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 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分类
担保物权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 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 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 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 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 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个重要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的财产中选择确立的在先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一章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章,担保物权可以通过设立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方式来实现。
其中,当债务人为抵押人或质押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满足债权的权利。
而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书面确认。
其次,担保物权应当明确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具有特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保护债权的受益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拍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受偿。
而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措施,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合同中,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留置物,以确保债权得到偿还。
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通知,并在一定期限内对留置物进行妥善保管。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足额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
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有了更多的保护手段。
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便捷的担保方式,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暂时占有其财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下)

三、民法典担保物权之质权(一) 流质条款的效力相较于《物权法》第211条,《民法典》第428条对于流质条款的效力作出变更:流质条款不影响质押的设立和质押合同的效力。
此处的变更模式和逻辑与《民法典》对于流押条款效力的变更相同。
(二) 可出质的权利范围《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财产权范围。
权利质权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可总结为:“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 质权+ 依法可以转让+ 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并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相较于《物权法》第223条,《民法典》第440条有两个方面的变更:一是对于第440条第(一)项,《民法典》改变了本票与支票的顺序,这是因为只有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汇票与本票则不存在这层资金关系,而且在实践中,汇票与本票更为常用,亦更有利于权利质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民法典》对于本票与支票的顺序作出了相应的调换。
二是对于第440条第(六)项,《民法典》新增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的表述,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应收账款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三) 权利质权的设立相较于《物权法》第224条,《民法典》第441条删除了权利质权设立的形式要件:“书面合同”+“登记机构”,此外,相较于《物权法》第226-228条,《民法典》第443-445条亦删除了办理出质的形式要件:“书面合同”+“登记机构”。
《民法典》删除“书面合同”的表述,系出于简化条文的需求,无须逐一规定应采用“书面合同”,但是,《民法典》删除设立权利质权需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不意味着可以用口头的方式设立权利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446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法典》第427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可见,动产质权应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权利质权也不例外,应以书面合同方式的设立。
此前,“物权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质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构,例如,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登记机构为‘有关部门’(第224条);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登记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他股权出质的登记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226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登记机构为‘有关主管部门’(第227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为‘信贷征信机构’(第228条),然而,这种‘多头登记’已不符合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要求。
民法典详细解读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约款)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取代《物权法》第186 条“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对抗力限制规则扩张于所有的 动产抵押。——对动产登记公示效果的不信任! 应否区分不同类型动产?二手车经营者先抵押汽车后出售,抵押权可否对抗买受人?
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1.责任顺位 (1)意定责任顺位 《民法典》第392条第1句第1分句规定混合共同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各项担 保的责任顺位,此为意定责任顺位。 例如:甲对乙享有500万元债权,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丁以轮船设立抵押 权。甲、丙、丁约定,甲届时须先实现对丁的船舶抵押权,不能完全受偿 债权的,丙再履行保证责任。 分析:丙的连带责任保证是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处于第二责任顺位,丁 的抵押处于第一责任顺位。【连带!补充性!】
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2)法定责任顺位 《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 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 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款是否表明债务人的物保无论与第三人的人保相比还是与第三人的物保相比, 均处于第一责任顺位?否! 债务人的财产抵押必须与第三人的担保共同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前者必须在 第一顺位上单独承担责任。共进退不等于先进!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10条协议折价之规定删除了《物权法》第195条关于其他债权人撤 销权一年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撤销权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414条抵押权顺位删除了《物权法》第199条“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415条新增抵押权与质权竞存规则。 《民法典》第416条新增买卖价款担保抵押权。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 查封、扣押”取代《物权法》第206条“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物权法第十九章节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意义
02
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定义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抵押权特征
抵押权应当在合同中设立,或者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方式设立。
抵押权设立
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等,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范围
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以占有或登记为条件,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定义
质权特征
质权设立
质押财产范围
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留置性。
质权应当在合同中设立,或者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方式设立。
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权利等,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定义
留置权具有留置性、法定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
留置权特征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未清偿。
留置权行使条件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财产范围
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包括债务履行、抵销、混同等。
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
担保物权的消灭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注销登记等。
担保物权的消灭程序
担保物权消灭后,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的所有权重新归属于抵押人或质押人。
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担保物权的消灭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和限制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将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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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担保物权主要规定解读[ 2010-6-21 22:33:00 | By: lislfurong ]《物权法》担保物权主要规定解读主讲:李芙蓉在坐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今天下午与在做的各位一起学习《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主要规定。
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长期从事银行信贷工作,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应该是我的老师。
对于《物权法》的了解,我可能比大家多一点点,那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学习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主要规定,希望通过今天的共同学习,对大家日常的工作有所帮助。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已经开始施行,它在第四编对与我们银行信贷业务密切相关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做了规定,与担保法相比,有很多突破和新增,扩大了抵押、质押财产范围,增加了浮动抵押的规定、修改了最高额抵押等方面的规定。
一、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某银行法律合规部小张,在审查一份抵押合同时,发现该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为借款人的林地使用权及用材林。
他不清楚林地使用权及用材林是否可以抵押,向你请教,你的看法呢?【法律规定】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0条)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184条)【法律解读】看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小张向你请教的问题,你有了答案吗?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使物权担保制度从“法无规定即违法”向“法无禁止即合法”转变。
对于用材林和林地使用权,没有法律明确的禁止,应该是可以抵押的。
除了掌握这个原则外,详细的哪些森林资源可以抵押,大家可以看(《森林资源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业务提示】只有设定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银行的抵押权才有效,才能达到设立抵押的目的。
说到此,我想起了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有毒的书长不出好果子,适用到抵押上,我们可以说,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就好像是毒,在它上面显然是不能设定抵押的。
因此,银行应特别注意哪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防止抵押的无效。
二、《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有什么规定?某化肥生产企业,向甲银行申请贷款,欲将公司现在库存的化肥以及将来生产出的化肥为银行作抵押担保,你认为可以吗?该种担保方式有什么风险?我们通常设定抵押的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均是确定的。
但是,将来的财产可以作抵押吗?物权法规定:可以。
它在物权法上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叫浮动抵押。
它是我们借款英美国家的担保制度而规定的。
【法律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1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189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6条)【法条解读】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设立的条件、浮动抵押的登记、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分别做了规定。
1、什么是浮动抵押?它什么特点?浮动抵押指债务人以现有的和将来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它的优点是: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简化抵押手续,降低抵押成本;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不妨碍其他担保权益的设定。
近年来,一些公司已开始运用浮动抵押制度融资,特别在BOT和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抵押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与一般抵押不同点在于:(1)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是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2)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2、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除了上述三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
(2)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除此之外的动产不得设定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定浮动抵押。
(3)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
抵押财产的范围并不要求在设立书面协议时详细列明,一般概括约定为全部财产,或者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
3、浮动抵押的登记(1)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关于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物权法》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4、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1)实现抵押权的积极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比如,债权人在借款合同中与债务人约定贷款用途只能为教学大楼的建设,挪作他用的,债权人有权收回贷款,不能收回的,可以拍卖抵押的财产。
如果发生债务人违反该约定又不能还款的情形,债权人可行使抵押权。
(2)实现抵押权的限制条件。
浮动抵押设立后,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的规定,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是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浮动抵押结晶由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对于抵押期间处分的财产债权人不能追及,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债务人财产的买进和卖出使得抵押财产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情形,浮动抵押结晶,抵押财产由不确定到确定,债权人才有权就抵押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实务提示】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重大举措,较之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浮动抵押虽然有灵活性和效率性等上述优点,但债务人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有权在日常经营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致使抵押之财产处于变动不确定的状态,债权人的担保利益不如传统抵押那样安全,对债权人的保护较弱。
鉴于它的本质特点,《物权法》草案在酝酿时,很多学者都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浮动抵押的社会经济条件,我国银行、企业界和法律实务界还不具备正确运用浮动抵押制度的能力?梁慧星教授说:“应如何发挥浮动抵押的正面功能而规避其消极作用?我自己也难免举棋不定,心存犹豫!”他为什么新村犹豫呢?我向原因有:1、在日本,根据《企业担保法》的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是为担保其发行的公司债才能进行设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是巨大的,而我国将可以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有价值的财产;2、浮动抵押的财产一直在浮动,拿库存商品来说,企业可以卖出商品不受抵押权的限制,不需要征得抵押人权人的同意,等到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时,这些商品可能没了,企业关门了,连股东可能也蒸发了,抵押权人的权利等于零了。
我们认为,既然作为一种抵押方式,虽然它有很多缺点,但用现在流行的一句话来说“方法总比问题多”,我认为,只要银行熟悉它的特点,善于运用,加强防范,是可以降低风险的。
银行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来防控风险:1、注意确定适合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抵押物。
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规定较宽,抵押物也甚为广泛,但对于银行来说,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应注意选择规模较大且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作为抵押人,同时抵押物应该易于确定。
2、及时、准确办理浮动抵押登记的手续。
抵押合同签订后,虽然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成立,但如果未登记或者登记机关选择不当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一旦签订了抵押合同,应及时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尽量避免因债务人不当处理抵押财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慎重、合理使用限制性条款。
充分利用限制性条款,限制借款人在其浮动担保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例如,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限制债务人在其财产上设立新的浮动抵押担保或其他固定担保。
但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银行可将此条款作为融资条件,以对债务人施加压力。
4、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要求债务人定期向银行上报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来分析其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出现抵押实现的事由来采取相应的对策。
5、还应注意适当转嫁风险。
虽然浮动担保有其他担保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抵押权人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适当分散融资风险:(1)在抵押物上设立保险,并约定银行对保险金优先受偿。
这样可防止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带来的损失。
(2)在某些特定的抵押物上同时设立补充性的固定担保机制,限制债务人对该抵押物的处分能力。
三、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有什么新规定?A公司2005年4月1日向B银行借款200万,期限一年,未设定抵押。
2006年,A公司由于业务拓展,预算需分阶段投入资金约5 00万元,遂于2006年1月15日与B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办公大楼(评估价值900万元),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为700万元,抵押的债权期间为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
200 6年,B银行共向A公司发放贷款650万元。
上述两笔贷款均逾期未还。
B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行使抵押权。
问题:1、A公司2005年4月1日向B银行借的200万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2、如果2006年5月,A公司将其办公大楼抵押给C银行,取得贷款100万元,这时,B银行能否再与A公司约定将2005年4月的200万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法律规定】第203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