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判断和对策思考
群体性事件原因对策

群体性事件、特点、原因、对策摘要:最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大量涌现,已成为影响和阻碍本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毒瘤。
针对群体性事件特点和原因分析,公安机关要与时俱进,踊跃做好党委、政府参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处置环节,踊跃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目前战略机缘期和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处于活跃期与多发期,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需维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定不移地把保护社会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是公安机关贯彻十六大、建设和保护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可否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也是对咱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的考验。
为此在新形式下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踊跃预防和妥帖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和思考,试就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作一探讨。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一)群体性。
群体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是群体性事件在主体上的显著特征。
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成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参与主体人数众多,他们有的是出于一路的利益参与,有的是亲友老友的支持响应,单个人或三、五个人的行为是不能组成群体性事件的。
(二)功利性。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具有必然的动机和目的,其价值目标指向超级明确,不存在没有任何目的的群体性事件。
就现阶段而言,群体性事件主体的主要目的就是追一必然的经济利益。
如要求提高补偿额度或补偿金,要求安排就业职位,增加福利待遇等。
(三)组织性。
部份群体性事件开始是自发的,松散的,但发展到必然程度以后相因应成立了组织,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骨干分子或自发组织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常常有为首和骨干分子事前通过策划、串联、鼓动、要挟,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化程度明显。
[群体性,成因,对策]浅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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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蕴含着无限的生机与潜力。
然而,社会变动也随之带来了贫富差距增大、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诱因。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社会管理的不足。
因此,积极创新我国社会管理机制对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意义重大。
本文即对此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探索。
关键词社会管理群体性事件社会利益作者简介:王怡凡,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制度。
一、研究背景二、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社会转型作为群体性事件发生背景因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从社会管理的维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信任感不足政府作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本应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事实上,每当出现某一事件时,群众往往普遍质疑当地政府对事件起因的判断、解释,导致群众和政府各执一词、针锋相对;社会舆论则向群众“一边倒”,促使事件发酵、延展和升级;事发后,当地政府面对群众的诉求表达,表现出无能、无威望、不服众的窘迫,管辖区域内出现大面积的管理危机;当地政府负责人面对情绪激动、大规模聚集的群众,惊慌失措、进退维谷,形象十分狼狈。
这些现象无不透漏出政府信用方面的严重缺失,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事实。
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等同样是政府公信力下降造成的严重后果。
(二)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之下,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管理的理论错位为“全能主义政府”的实践模式,即由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并提供社会服务。
“全能主义政府”形成的后果之一就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直接接触。
这往往会导致某一事件使社会矛盾激化,正常的与政府申诉的途径受阻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没有能够使群众激动或不满情绪得以释放的中间地带,那么群众所有的矛头将指尖指向政府机关。
事件后果通常以人员死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告终,政府威信大大降低,矛盾也是暂时性地被解决。
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适应新形势研究新对策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预防处置好群体事件已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群体性社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提高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个别个体和群体在其利益受到损坏或者得不到满足时,由个别人组织或煽动,以要求解决问题为目的,采取游行集会,集体上访、罢工,围攻或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实施的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事件。
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事件的公开性。
参与事件的人员大多因某种原因或某种利害关系临时汇集而成,一旦引发,常常具有公开性质,参与人员往往情绪高昂,言行过激,举止失范,并且事发场所往往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如在公路静坐,阻塞交通;如在机关叫嚷,造成围观;如以赴省进京相挟,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等。
(二)事件主体的群体性。
事件的发生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众的共同思想情感或共同的利害关系,多为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更由于不少人员“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思想根深蒂固,因而参与人在思想上、语言上容易沟通,感情上容易接近,容易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很容易产生雪球效应。
事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十几人、几十人的上访很有可能发展为聚众闹事,攻击党和政府,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动荡。
(三)参与人利益的共同性。
纠纷的发生往往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而引发的。
如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工人不能及时妥善安置、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等,都成了他们维护切身利益的根本原因,而共同的利益目标又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又很容易获得社会同情,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事态不断蔓延,极易导致突发性事件发生。
群体性事件存在问题及对策 文档 (9)

群体性事件存在问题及对策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领导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
二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
三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
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动乱。
当前,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
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
第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分析

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分析[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和规模上较以往都有不断上扬之势,已成为党政机关的棘手之事,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难题。
要很好地把握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其实质、特点、成因以及防控对策入手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会转型;社会冲突;社会失序;群体性事件;适当防控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正在导致社会秩序的打破与再次构筑。
这个过程必然导致社会重重矛盾被激化并表现出多种范式。
群体性事件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在数量和规模上较以往都有不断上扬之势,已成为党政机关的棘手之事,也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难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实质及其价值评析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定义的狭义的群体性事件,也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从广义上讲,群体性事件还包括了某些不违法的情况。
若想真正从宏观层面上把握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化解本质意义上的矛盾,研究对象应界定在广义层面。
(一)群体性事件的实质。
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实质乃社会冲突。
首先,群体性事件能够体现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社会过程。
社会学家克林顿芬克认为,社会冲突是由任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统一体,有至少一种对抗心理关系形成或至少一种对抗性互动关系形成并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
其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伴有一系列综合的原因。
这与社会冲突的发生通常伴随有一定的权力、利益、威望的分配不公不均等原因有直接的联系。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从社会冲突中提炼并加以特定化,其目的除了把握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状态外,在实践层面上主要控制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减少其发生、防止其恶化并实际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的价值评断。
群体性事件相对于其他社会现象是一种应变量和自变量的结合体,既源于一定的社会现象,又引出了一定的社会事实并引起社会过程的一定变化。
我国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及其对策

我国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及其对策摘要: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特别是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革,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出现了扩大化、复杂化、对抗化、组织化、政治化等新特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对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就需要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人民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大力建设社会组织等一系列措施。
本文包含对我国群体性事件原因的分析和对策的介绍。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征原因路径1.群体性事件概述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性”事件。
2.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原因2.1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2.1.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冲突升级迅速近年来,我国的群体事件数量和参加人数呈几何级别倍增,且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乃至数万人的参与。
如2004年某地发生的群体事件,搬运工余某的扁担撞到行人曾姓妇女,曾某上前就是一耳光,其丈夫胡某又上前殴打余某,且胡某声称自己是公务员,什么都能摆平,其真实身份是水果市场的临时工,其行为引起了公愤,先是数百名群众围观,接着砸烧警车,数千人集结,随后上万人聚集于区政府大楼,要求政府处理此事,还冲击了政府大楼。
2.1.2冲突激烈程度加剧,采取方式越来越极端其参与者采取一系列极端和违法的手段发泄不满情绪,近年来的群体事件较多的出现了集体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械斗等行为,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愈演愈烈。
在2008年中,6月28日,因为一个女学生的死亡,贵州发生瓮安事件,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
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

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浅谈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和处置对策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能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能否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纵观我市近几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特点: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共同的目的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他们更容易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
数量及规模日趋增大。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升幅较大,人数多、规模大。
少数在外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跨地区串联行动的情况。
组织性日益增强。
当前,群体性事件已由过去的较松散型向相对有组织的群体性转化。
明目张胆的公开性。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都自认有理,因此他们毫无顾忌,以公开形式聚集、演讲、串连、打横幅、呼口号,甚至不惜违法使用暴力。
危害后果日趋严重。
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独立,一些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常常表现得十分尖锐、激烈,且对抗性倾向明显,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要道、械斗等过激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
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
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
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以江苏射阳县为例

方面, 由于 环境 污染 问题 的查 处涉 及 的技 术 和取证 等 难题 ( 3 ) 群体 性 突发 事件 调处 难 度较 大 。参 与群体 性 事 件 的
较多 , 如 不 及时查处 , 就会 给社 会稳 定造 成严 重 的威胁 。 群众 往 往认 为通 过上 访解 决 问题 的成 本较低 , 政 府很 重视 上 访群 众 问题 的解 决 , 抱着 “ 法不 责 众 ” 、 “ 民意 难违 ” , 人 越 多越
至2 0 0 9年 l O月 ,射 阳 县 的集 中上 访 分别 为 1 2 4 、 1 4 9、 1 7 9、
赋 予 的权 力 当作 自己谋 私 并 的 工具 。如 在 农 户 申请 建 房 时 吃、 拿、 卡、 要; 对 村 集体 项 目不 公 开招 投 标 , 优 亲厚 友 , 从中
体性 突发 事件 的 多发严 重危 害着 社 会政 治稳 定 , 给 党 和政 府 带 来 了 巨大 的压力 。 射 阳县 群体 性 突发事 件近 年来 也呈 现 上 升趋 势 。 如何 正确 地认 识 和分析 目前 射 阳县群 体性 突发 事 件
的特 点 和成 因 , 及 时 有效 地 化解 这 些 矛 盾 和 纠纷 , 对 于维 护 地 区 政治 稳 定 , 推 进 经济 发 展 和社 会 进 步 , 建设 和 谐 射 阳具
有重 大 而深 远 的意义 。
2 射 阳县群体 性 突发 事件产 生 的原 因
2 . 1 村 干 部 方 面 的 原 因
2 . 1 . 1 少数 村 干部 的思 想素质 较 差 , 办事不 公道 , 把 人 民
1 射 阳县群体 性 突发 事件 的特 点
( 1 ) 群体 性 突发 事件 发生 数量 呈稳 步上 升趋 势 。从 2 0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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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判断和对策思考王金豹 2009-07-21 08:43:04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判断(一)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的一种符合进化规律的现象,是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正常阶段。
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大凡社会变动变革的时期,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
正如同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的那样,虽然“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就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和政治衰朽的阶段”。
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急剧的变革,矛盾大量积聚,人们面临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重,更为棘手,更为复杂。
其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社会转型期是个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险易发的时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特别是当前的改革正在不断调适,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会使某些群体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导致群体不满怨恨情绪的滋长,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因素。
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各种复杂因素聚合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无法逾越的环节,是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阵痛。
(二)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都是曾经为中国的建设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对党和社会主义有着深厚感情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首先肯定的一点是,群体性事件在其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
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尽管表面有激化的特征,存在偏激的群体言论及行动。
但是它们的矛头指向不是国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的种种不公行为,从总体上说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害关系和不同观念形态的冲突,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冲突。
所以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转型期的特点,在政治上不具有反动性,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性,其性质是非对抗性的,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性的。
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和剧烈的表现。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多数人的欲望由于少数人的煽动而爆发,利益矛盾突出可成因复杂,对抗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等敌我矛盾的特点。
所以说,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局部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些问题上尖锐化的表现,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三)群体性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作为一种极端性的社会群集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现象和冲突形式,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首先,群体性事件极易通过各种极端的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动辄打标语、围堵冲撞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公路和铁路交通等,形成巨大的社会物质损害,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群体性事件对执政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这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人民政治生活中出现诸多不协调和社会紊乱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群体性事件长期居高不下,势必容易使老百姓由对单位领导或地方领导的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对党委政府派出人员的不信任,继而演化为对政府的失望,导致民众的抵触情绪和心理,从而产生潜在的政治危机感,引发区域性的社会动荡。
(四)群体性事件具有积极社会功能。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群体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是无疑的,但它客观上对社会发展的正向作用也是应当肯定的。
群体性事件“暴露了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在管理及决策方面的严重不足和重大失误,有利于问题的尽早解决;它对一些干部的工作作风和腐败现象进行了无情的鞭策,有利于执纪、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处理问题;暴露出我国普法教育和文化普及教育的严重不足,折射出法律威慑力量的软弱可欺;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标志的公民个体意识苏醒和强化的重要表现。
”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改革效果监测的一面镜子,可以折射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如部分群众利益受损,部分干部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某些地方民族关系处理得不够和谐等等,有助于我们具体、全面地了解改革的得与失,研究改进工作和调配政策。
同时,群体性事件能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从而释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积聚的一些社会能量,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有着排解和缓解得作用。
当然,肯定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绝非提倡和主张它的发生,而是要从中汲取一些有用的养分,把它变成我们赢得社会长期稳定的一剂良药。
(五)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一是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测的。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酝酿、显露、发展、甚至激化的演变过程,真正“突发”的并不多。
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等。
如“定州6.11事件”早在一年半以前问题就已出现,矛盾严重激化也有很长的一段时间。
此外,媒体上的批评意见、司法机构特定问题诉讼案的增多,都可以作为预测的依据。
二是群体性事件是可以控制的。
每当引起社会群体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动的出台,可以预见到特定的社会矛盾将会出现。
例如1990年代加大了国有企事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职工上访一度就大量增加。
而且,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大都是在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利益受损或获益较少的部分群体。
因此,只要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习题采取小步,分解运行的方式,适时调整稳步推进,就能使影响范围和反应强度无法集聚叠加起来,把人民内部矛盾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是群体性事件是可以化解的。
由于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转型特点,其性质大多为对抗性、非政治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因此,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可以化解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
二、转型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一)维护群众的物质利益,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一是“经济发展”为中心,解决经济基础问题。
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无论是经济领域的物质利益关系引起的利益矛盾,还是政治理念、民族差别或是城乡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都源于经济原因。
倘若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的水平提高了,我们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必然会更大。
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社会稳定就有了深厚的物质基础。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努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改进和加强以“联、帮、促”为主的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带动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共谋发展;要采取“路教”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到农村宣传,促农业发展,帮农民致富,为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起釜底抽薪作用。
二是减轻群众负担,关注民生问题。
近些年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
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
而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
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不能超载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是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要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
要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
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
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
同时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一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
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民主不够带来的社会矛盾。
一方面健全与完善村务化开制度。
通过地方立法限定村委领导权力行使的范围,并将应公开的村务内容设定为村委领导被罢免的具体条件,以及建立严格责任究制度,促使村委会领导将村务公开视为特定责任,全面促进村务公开,并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方式。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和村党组织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内容和形式,排除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影响与控制,防止因选举不公正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是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和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对要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做出法律的规定。
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
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
比如,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其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三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矛盾中,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程序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
同时,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比如,在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中,加大对于过激行为、违法行政进行处罚,使党的干部自觉依法行政。
(三)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众性事件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
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其次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再次要把防范时间延伸,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