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适用的几个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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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适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之文义解释

缓刑适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之文义解释

缓刑适用“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之文义解释作者:赵兴洪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05期摘要:缓刑适用条件中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能仅从字面含义解释,而必须进行规范的文义解释。

“没有”从实体上讲不是零风险,而是指风险可控;从程序上讲是对证明要求的强调。

“再犯罪”应从预测重点和预测方向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危险”既指已经实施的犯罪体现出来的再次犯罪可能性,还包括可能实施的后罪的社会危害性。

关键词: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再犯预测文义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5-0053-04《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增加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个核心要素。

但是对于其含义,目前却是众说纷纭。

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其不会再次犯罪,如果犯罪人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或者是由于生活条件、环境的影响而可能再次犯罪,比如犯罪人为常习犯等,则不能对其适用缓刑。

[1]显然,这个解释方案过于简略了。

笔者认为,要合理解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必须解决好四个问题:第一,如何妥当解释其字面含义,这需要进行文义解释;第二,如何妥当安排与其他三个实质要件要素的逻辑关系,这需要进行体系解释;第三,如何理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关系,这可能需要进行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第四,把握不同法律制度(如假释制度)里“再犯罪危险”的异同。

本文仅从第一个角度加以阐释。

一、“没有”之规范涵义“没有”的字面含义过于绝对化,从经验上讲并不合理,因为很难说一个人犯罪后完全不会再次犯罪。

况且预测本身就意味着概率判断,零概率预测难以实现。

此外,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表明,“没有”不等于“零”。

如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律对缓刑犯同时规定禁止令,实际上就是承认缓刑犯是存在再犯罪危险的。

缓刑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缓刑制度有关问题探讨
收 稿 日期 :0 6 1 5 2 0 —1 —0 作者简介 : 陈智 元 ( 98 ) 男 , 林 省 吉 林 市 人 ,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国 政 法 大 学 校 办 公 室 法 律 事 务 办 17 一 , 吉 法 中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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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于刑罚 裁 量制度 ,又属 于刑 罚执 行制 度 。“ 裁 量是 否 执行 所判 刑 罚 的 意义说 ,缓刑 是 一 种量 从 刑 制度 ;从刑 罚执行 意 义上说 ,缓 刑 也是 一种刑罚 执行 制度 。 J 4 ”4 P6 8 ( 笔 者倾 向于第 三种 观点 ,理 由如下 :
行制度 。
第 二 ,从 刑 法 典的规 定 来 看 ,总 则 在 第 四 章 的 “ 刑罚 的具 体运 用 ” 中 ,先 后 分 别 规定 了 累
犯 、 自首 和立功 、数罪并 罚 、缓刑 、减刑 和假 释 。按 照学界 通 说 ,前 四者属 于刑 罚 裁量制 度 ,后
二者属 于刑 罚执 行 制度 。而 将缓刑 置 于其 间 ,正说 明立法 者认 为其兼 具 刑罚 裁量 和 刑罚执行 的双
有疑 问 。

应 当没
同 时 ,缓 刑也 属于刑 罚 执行制 度 。刑罚 的执 行 ,是指 有关 司法 机关 将人 民法 院 的刑事 判决所
确定的 刑罚付 诸 实施 的 司 法 活 动 o2 P9 我 国刑 法 第 7 [( 3 ]4 ) 5条 、7 6条 、7 7条 分 别 对 执 行 缓刑 的 主 体 、犯 罪人 的行 为要求 、缓刑 的撤 销 即执行 的 变更作 了规定 ,也就 是对 如何 具体 执行 缓刑 作 了规 定 。所 以 ,我们 有 理 由认 为 ,我 国刑法 中 的缓刑 制度 也是刑 罚 执行制 度 的有 机组 成部 分 。 因此 ,就缓 刑 的确定 而 言 ,它 属 于刑 罚 的裁 量制 度 ;而就 缓刑 的执 行而 言 ,则属 于刑 罚的执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页眉可删)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主要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犯罪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

一、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主要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犯罪较轻;(2)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问题:(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二)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1、期限:(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

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

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2、起算:(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2)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理由:先行羁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判决确定后应当重新计算考验期进行考查,如果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对行为人的考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尤其是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就是我国的缓刑制度。

适用缓刑,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但是并非任何犯罪均能适用缓刑。

那么具体来说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从反面角度阐释适用缓刑的条件,即适用缓刑的消极条件,主要内容有: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1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缓刑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逐渐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础知识之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犯罪和刑罚问题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缓刑这一法律问题,了解其实质、作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缓刑的定义和作用缓刑,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期执行的过程中依法暂缓执行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刑法的一项盛行的惩罚方式,旨在促使罪犯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缓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鼓励罪犯改正错误。

缓刑对于那些表现良好、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现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的罪犯来说,是一种奖励和激励。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2.降低社会的负担。

缓刑可以减轻监狱管理的负担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缓刑后,罪犯不必服刑,也就不需要由社会为其提供食宿和医疗服务,不会给社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3.维护社会稳定。

缓刑也是一种在尽可能保护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手段。

对那些表现良好的罪犯进行缓刑,既能够鼓舞人心,同时也保证犯罪分子不能继续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缓刑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在中国,缓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缓刑的条件和期限根据罪犯的性质、情节和情况等而不同。

一般来说,缓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事实确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错误认真反思,表示悔改。

3.撤销缓刑必须由法律机关决定。

4.在缓刑考核期内未再犯罪。

5.缓刑考试期限由6个月到2年不等。

如果罪犯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可以被法院判决缓刑。

然而,缓刑并不意味着罪犯不受任何刑罚,只是刑罚暂时推迟,如果缓刑考核期内罪犯再次犯罪,缓刑将被撤销,原来的刑罚将会执行。

缓刑怎么执行 缓刑的适用有哪些条件

缓刑怎么执行 缓刑的适用有哪些条件

缓刑怎么执行缓刑的适用有哪些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一下缓刑,一旦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来讲也还是很有好处的。

而我国相关法律中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也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那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而被判缓刑怎么执行才好?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缓刑的适用有哪些条件?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的可能性,以达到刑罚目的的一种执行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

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

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法院直接判处。

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二、被判缓刑怎么执行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

主要有二类。

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

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

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

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

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缓刑知识点

缓刑知识点

缓刑知识点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一定刑期后,暂缓执行刑罚,并将其监管在社区中,进行改造教育的一种刑罚形式。

相比于监禁刑罚,缓刑更加注重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与再教育,有助于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排斥,提高其重返社会后的适应能力。

下面我将从缓刑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缓刑的主要内容缓刑是将犯罪分子暂时从监狱中解放出来,安置在社区中接受改造教育。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报到:犯罪分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机关报到,接受监管和指导。

2. 监督考核:社区矫正人员会定期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其改造情况。

3. 忏悔悔过:犯罪分子需要积极参与各种教育、培训和工作,以改变其不良行为和思想。

4. 心理矫治:社区矫正人员会针对犯罪分子的心理问题进行矫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5. 社会帮扶:社区会为犯罪分子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包括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协助,以便其顺利重返社会。

二、适用条件缓刑并非对所有罪犯都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缓刑:1. 初犯:一般情况下,只有初犯者才能被考虑缓刑,多次犯罪的人一般不符合条件。

2.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微,对社会影响较小的犯罪分子更容易获得缓刑。

3. 有悔过表现:犯罪分子需在犯罪后表现出悔过和改造的意愿,以及积极参与改造教育的态度。

4. 无再犯危险:经过评估认为,犯罪分子不具备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可以被安置在社区中改造。

三、缓刑的实施效果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1. 降低社会成本:相比于监禁刑罚,缓刑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节省社会资源。

2. 促进改造教育:缓刑可以更好地利用社区资源,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改造教育,有助于罪犯的思想转变和行为改善。

3. 促进社会融入:缓刑可以帮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家庭和谐,增加就业机会,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

4. 减少再犯率:通过缓刑的改造教育,可以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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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缓刑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我国的缓刑制度自从1979年刑法确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在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缺陷,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试图从缓刑适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探求正确适用缓刑的途径和方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关键词:缓刑;适用;问题;建议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①缓刑是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我国的缓刑制度自从1979年刑法确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在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种种缺陷,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试图从缓刑适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探求正确适用缓刑的途径和方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缓刑适用的现状(1)从缓刑适用的比例来看,适用缓刑的比重上升较大。

这与近几年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和轻刑化的社会思潮有关,可以说是轻刑化思潮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据统计,2006年适用缓刑149件204人,分别占公诉案件总数的65.6%和判处人犯总数的59.8%,较前几年上升幅度较大。

(2)从适用的罪名数量来看,适用缓刑的罪名明显增加。

由原来的以交通肇事案件等过失犯罪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为主扩展到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案件。

据统计,2006年适用缓刑的罪名达30个,包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职务侵占、重大责任事故、失火、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

(3)从缓刑的罪名适用分布来看,缓刑适用前三位分别是交通肇事案(50件/50人)、伤害案(21件/27人)和盗窃案(18件/31人),占缓刑总人数的52.9%。

缓刑率最高的罪名分别是交通肇事罪(93%)、伤害罪(81%)和职务犯罪。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经调查思考,认为缓刑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容易造成误解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缓刑要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即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合议庭意见和审判委员会决议都属保密范畴,除判决书中表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笼统的理由外,谁也不知道法官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掌握的。

实际上,对一个被告人判处缓刑,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等,而这些在判决书中都无法详细表述,也无从表述。

这样就容易造成误解,导致有的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不好。

二是缓刑适用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适用缓刑的准确性有待提高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

刑法规定适用缓刑最关键的要件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确定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主要是基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确实存在有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的情况。

如对侵财型犯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缓刑适用,在有些情况下就失之于宽。

从我县法院了解的情况来看,2006年,共受理盗窃、诈骗案件38件73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 21件38人,缓刑率52.1%。

共受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18件34人,其中判处缓刑12件19人,缓刑率50%。

再如,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过高。

[1]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公布数据称,2006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矿难事故渎职案件中,最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超过一半的犯罪嫌疑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如致使56名矿工死亡的山西左云矿难渎职案,12名渎职官员中9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12名涉案官员全部监外执行,公众和媒体对此反映强烈。

2005年至2006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23件33人,判处缓刑21人、免于刑事处罚10人,两项合计达此类犯罪总人数的100%(另有2件/2人检察机关撤诉)。

当然,这里的大部分案件是符合缓刑条件的,但也不排除少数案件勉强适用缓刑的情况。

实际上,对经济犯罪如何适用缓刑,最高法院199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经济犯罪的缓刑适用已经大大超出了司法解释的限制。

滥用缓刑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而且缓刑犯重新犯罪的比率有所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05-2007年上半年我县法院判处缓刑犯重新犯罪4人,另有4人已发现重新犯罪,正在通缉中。

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是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管措施不力(1)考察监督的组织、人员落实情况较差。

虽然《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犯进行考察,但公安机关内部一直就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没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而是由公安派出所来兼管这一工作。

真正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建立考核档案的为数很少,一些基层派出所或者没有建立考核档案,或者工作仅停留在台帐资料上,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极少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汇报,派出所也没有对这些罪犯实施监督考察,使对缓刑犯的监管在很多情况下处于失控状态,一些缓刑犯刚被宣告缓刑就不知去向。

(2)现行的考察监督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缓刑犯考察工作的需要,致使考察监督的难度加大。

现行的监督考察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可行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农民进城打工、做生意,城镇居民去外地投资、搞项目、做生意,人口流动加剧,出现了跨乡、跨县、跨市甚至跨省的人员大流动。

目前城乡居民人户分离现象尤为严重,加上城乡基层组织的涣散,对于缓刑犯的监督考察的难度大大增加。

有的缓刑犯千方百计逃避监管,外出打工求学经商常年不归,有关监管部门无人知晓。

由于缓刑考察工作混乱,脱管情况十分严重,犯罪分子处于无人监管、放任自流的状况。

据某市不完全统计,缓刑犯处于完全或半脱管的约占70%。

由于无人监管,有的缓刑犯违法乱纪,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严重地影响了缓刑的质量。

三、缓刑的适用(一)正确理解和掌握缓刑适用的条件解决如何判断不再继续危害社会的问题、解决量刑适当的问题。

现行刑法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规定的过于简单笼统,为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意见。

这里不想对此进行一一的介绍和评价,只是对如何判断不再危害社会和适用缓刑如何体现公平正义发表一下看法。

先说如何判断不再危害社会。

一个人犯了罪,受到了刑事惩罚和经济制裁,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再犯,也就是说不会再危害社会。

但也不排除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所以对形式上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进行综合判断就显得尤为必要。

现行的做法是由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进行考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情况以及民事赔偿、被害人的态度等进行判断,判定其是否可能继续危害社会。

虽然这是现阶段唯一可行的办法,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侦查卷宗只是反映与本起案件有关的情况,突出的是证据的完整和有效性,而对被告人平时表现的材料几乎没有或十分有限,审判人员根据这些材料作出的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片面性或局限性,这是适用缓刑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为此有的学者主张建立[2]人格调查制度,即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判决前人格调查的职能,就犯罪人的性格、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违法犯罪经历等个体情况,以及有关本人的家族、近邻、学校、同学、工作、交友等社会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供法官量刑时参考。

当然这有赖于刑法的修订和社会矫正机构(如城镇的社会、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等)的建立和正常运作。

问题是在人格调查制度建立之前如何判断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笔者认为,缓刑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缓刑人员缓刑后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基础上,否则就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引发公众对缓刑制度合理性的怀疑。

尽管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一种主观判断,是一种预测,然而这一预测并非没基础的猜测,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行的。

所谓犯罪情节包括:犯罪分子主体情况;犯罪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情况;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等犯罪客观方面情况。

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包括犯罪分子年龄、身份、生理功能、精神状态等。

如年龄小者,由于其认识事物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较差,同时可塑性大,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认识错误等情况,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大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卑鄙的犯罪者主观恶性大于犯罪动机一般的犯罪者。

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结果、犯罪的环境等,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残酷、狡猾,这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于适用缓刑。

此外,犯罪情节还包括犯罪形态、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在同等情况下,对犯罪未遂者、犯罪中止者,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而不考虑对犯罪既遂者适用缓刑;在同等情况下,对从犯、胁从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而不考虑对主犯、教唆犯适用缓刑;在同等情况下,对防卫过当者、避险过当者亦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所谓悔罪表现,是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

悔罪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悔罪表现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认罪态度好的情况;犯罪中止情况;投案自首情况;立功情况;坦白交待情况;积极退赃情况;积极抢救被害人情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等。

具有上述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与上述表现相反的行为,如不认罪者,拒不如实交待罪行者、交待罪行中避重就轻者、隐瞒罪行者与同伙串供者,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者、犯罪后逃跑者、放任犯罪损害扩大者等,均不宜适用缓刑。

再说适用缓刑也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不致继续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但不是唯一的要件。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仅要考虑犯罪人本身的情况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还要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既要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要考虑平等适用刑法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特别是对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不加限制地适用缓刑,不能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可能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体现从严治吏的精神,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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