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业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办学方针,统筹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学生个体差异、学科特点和教育教学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健康、透明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建立和完善健康的学风和学术氛围。
第二章规定的内容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生和录取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生和录取学生,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注册和报到工作: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和报到手续。
(三)学籍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学业评定、奖惩情况、实践活动等。
(四)学籍异动管理:管理和统计学生的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
(五)学籍验证和证明:根据学生的需要,及时提供学籍验证和证明服务。
(六)学生诚信教育和行为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制定并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
(七)学生交流和沟通:建立学生与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问题。
(八)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学籍管理原则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当体现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群体和个体。
(二)健康、积极: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学习态度和生活习惯。
(三)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采用个性化教育。
(四)激励引导: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励他们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实践活动。
(五)法治、规范:依法办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行为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籍是高等学校为学生建立的专门管理学生学习和发展情况的制度。
学籍记录学生在学校学习情况的基本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获取学历和学位的重要依据,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要求,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并在学籍上获得相应的标识。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变动、异动等申请应当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校方审核批准。
第七条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后取得学籍,必须全程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变动与注销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录取、注册学生,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学籍变动的情况包括:(一)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二)退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愿或其他原因,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三)转学:学生在校期间,有意向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与转学学校进行对接,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四)开除: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纪违法的,经学校纪委会或相关部门审查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办理开除学籍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学生毕业之后,学校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将学生的学籍从在册学生名单中注销。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坚持服务教育和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公正、规范、高效的管理服务;•加强学籍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学生入学和退学规定(一) 入学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入学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等规定。
入学审核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学生考试成绩和学历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生是否符合入学资格要求。
入学审核通过后,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公示学生名单,并告知学生入学日期和注册办法。
(二) 退学高等学校学生应保持正常学籍,除因毕业、结业和退学外,不得随意作出异动。
学生主动退学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交退学申请书,并经审核批准;•退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籍自动作废,学生不能再享有高等教育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等各项权利。
高等学校为提高学生规范学习的意识,针对违反校纪校规、学习成绩不合格等情况,可按照各自学校不同的规定进行勒令休学、退学等处理。
三、学籍变更和复学规定(一) 学籍变更学生因下列原因需要变更学籍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办理:•学生个人信息出现变化,例如户籍、身份证、姓名等;•学生转换专业或者学习形式;•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恢复学籍等原因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籍变更的管理,保证学籍变更的真实合法。
(二) 复学(1)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学籍,未脱离学籍时间不超过三年;•对于退学或被劝退的学生应当经过学校考核同意。
(2)学生复学应当经过学校审批并签订协议书。
学生复学后,应当继续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计划学习,如若不能按期完成规定课程,应当重新进行学籍调整。
四、学籍档案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工作之一,旨在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良好学风。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籍登记1.学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
2.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3.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负有诚信的登记义务。
三、学籍变更1.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等学籍变更事项,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2.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退学、复学或迟报等学籍变更,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学籍变更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私自变更学籍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听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核、考试和评价,确保学业进度和学业水平。
3.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的学业成绩要求。
4.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及时记录入学籍,学院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以保证学籍的准确性。
五、学术纪律1.学生在学习和研究中应严格遵守学术纪律,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或伪造研究数据。
2.学生应保证学习的独立性和独创性,在完成学术作品时应标注引用来源并尊重版权。
3.学生在参与学术交流和发表学术成果时,应守信用,不得散播虚假信息或违反学术道德。
六、奖惩措施1.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学术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降低学术评价、取消学术成果资格等。
3.学生因违纪而受到相关处分后,学校有权将处分结果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具体内容可能因不同高校的设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的注册和报到要求: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并规定学生在何处进行注册和报到。
2. 学生信息的登记和变更: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并规定学生在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3. 学籍的接受和保管:规定高校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并规定学生有权查阅和申请学籍证明。
4. 学生学籍的转入和转出:规定学生在高校之间转学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以及如何办理学籍转出和转入手续。
5. 学生的学习进展和学业管理:包括学生课程注册、选课、课程补修、休学、退学等的规定,以及对学生学业不进展或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处理办法。
6. 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纪律:规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和纪律的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7. 学籍管理的权益和义务:规定学生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包括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学习、生活的规范和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维护高校的教学秩序和学术声誉。
学生应在入学前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或影响学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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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无参加学期规定的评优活动。
第七条日常表现考核1、日常表现考核以《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条例》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日常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等情况。
日常表现考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通过学生总结、班级评议、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等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制评定等级。
2、日常表现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将予以试读一学期或延长试读期的处理。
试读期间,将按照《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要求。
3、在学生全学程中,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的试读处理不得超过两次。
4、因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而受到学籍变更处理的学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评优活动。
第八条课程成绩考核:1、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务工作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并结合学院考试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和体育课等课程类型,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2、专业课按照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的考试安排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录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提供,附中教务工作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3、专业共同课按照附中和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商定的考试时间分期中考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考试成绩由各相关专业教学单位提供,附中教务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管理。
4、文化课课程考试由附中教务工作部门按照文化课教学计划的规定分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均实行闭卷考试并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各类型考试成绩共同构成学生各课程的学期综合成绩。
体育课由体育教研室按照国家有关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育课要求单独组织考试并采取百分制记录成绩。
5、考试等级。
考试、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分类:优秀(80以上)、良好(70-79)、合格(60-69)、不合格(60分以下)。
其中文化课考试成绩按下列比例计算学期综合成绩:月考成绩10%,期中考试成绩3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按总分10%、期末考试成绩按总分40%。
按照学期课程门数,主修专业课单独考察成绩等级,并依照上述标准确定合格与否;专业基础课、文化课和体育课合并考察学期成绩等级。
期末总评成绩达到此类课程2/3不及格者或补考后仍有1/3不及格者,均视为不合格。
6、课程成绩补考。
各类课程学期综合成绩不合格者或因病、事假经学校同意未参加期末考试致使学期综合成绩空缺者,应参加学期补考。
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作为学生学籍审核的依据。
除主修专业课成绩外,其它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再安排一次补考。
毕业前补考成绩,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学生一经补考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按“缺考”记录。
补考成绩60分(含)以上者以60分记,60分以下者按卷面分如实记入学籍档案。
主修专业课程学期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学的处理。
7、应届毕业年级的学生,其第一学期课程成绩(主修专业课课程成绩除外)均为课程结业成绩,不再举行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期补考。
其所有课程成绩(主修专业课课程除外)均直接作为考核依据。
第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条考试管理:1、符合各类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
凡完成各类课程学期规定教学课时三分之二以上的学生有资格参加相应考试。
学生在各类课程学期规定课时的学习中因各种原因达到三分之一(含)课时缺课者,无该课程考试资格。
无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参加学期补考。
2、学生因病、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相关课程考试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班主任提出请假,经学生工作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期末申请缓考者,跟随下一学期开学补考进行考试。
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成绩以0分记。
3、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主修专业课考试请假或期末缓考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主修课专业教师及班主任提出请假,经附中及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或缓考。
4、对于考场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考场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在同类学校借读的学生,该生的日常表现考核和课程成绩考核由所借读学校负责进行。
借读学生在所借读学校的课程考试成绩本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学籍变更第十二条转专业与转学:5、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⑴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⑶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⑷休学学生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程序如下:⑴由学生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后,经学校研究批准。
相关学籍数据,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
⑵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末和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⑶申请转学的学生学籍及档案由本学校向接收学校如实转交。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⑴入学不满一学期。
⑵毕业年级。
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⑷在外校借读期间因严重违反所借读学校校纪而被责令取消借读资格者。
⑸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⑵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者。
⑷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校委会商议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允许的时限: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四条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⑵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⑶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⑷学生因休学等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休学规定时限者;⑸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⑹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⑺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⑻试读期内(含新生试读、降级试读、原级试读)成绩不合格者;⑼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年内主修专业课学期成绩两次不及格者。
⑽文化课和体育课及专业基础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有2/3门次不及格者者。
⑾学期日常表现考核或除主修专业课外的课程成绩考核出现第三次不合格者。
⑿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与文化课、体育课、专业共同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或虽未达到2/3门次不合格但补考后仍有1/3门次不及格两种考核结果并存者。
⑿在“降级试读”期内出现日常表现考核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⑿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⑴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
⑵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家长负责领回。
⑶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⑷对于两类考核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确无其他违纪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会讨论,校委会批准,可按照“原级试读”一学期的方式处理。
但被批准“原级试读”的学生及家长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