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6日郑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三章建设扶持第四章绩效评估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需求,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活动, 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受理申请、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培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资源在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充分利用本土科技资源培育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在郑兴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 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应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 自主选聘科研团队; 建立开放、灵活的引人用人机制, 自主按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员工工资; 建立绩效匹配、激励有效的薪酬体系。
第六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共郑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强化科技创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完善国家中心城市创新功能,激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动能,打造郑州科技创新名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好“四张牌”,推动“三个转变”,“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按照“一条主线、二力联动、三大创新、四个一批”总体思路,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建设国家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塑造活力郑州,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科技动力。
一条主线:围绕市委市政府对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建设国家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为主线,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汇聚创新要素,厚植创新文化,打造全要素、自组织、快成长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
二力联动:坚持内生创新资源创新能力与引进创新资源创新能力联动,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立足本地创新要素,增强内生式发展动力;发挥郑州“一中枢一门户三中心”优势,推动创新要素在郑“聚集-聚合-聚变”。
三大创新:坚持开放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三大创新,营造创新生态环境。
开放创新是促进创新要素资源跨体制、跨区域、跨国界流动与聚集,形成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产业创新是面向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颠覆式技术创新,培育“四新经济”;制度创新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关键瓶颈,强化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郑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郑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支持措施第五章组织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广泛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团队,为郑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人才支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团队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郑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三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应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
围绕我市现代产业发展和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数字经济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化成熟项目、本土企业合作项目、投资机构进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为三个类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创新领军团队项目。
第五条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一)团队带头人应达到河南省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的A类或B 类,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财教[2007]4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07.12.14【实施日期】2007.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郑财教[2007]4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不断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科技经费的投入绩效,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要求和省财政厅、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郑科字〔2005〕2号)以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有关财经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科技(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对于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行政办公、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费用支出和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变相谋取私利。
2、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专项资金申报书

附件2
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
专项资金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类别:□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雏鹰企业
推荐部门(公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五月制
填写说明
一、推荐部门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二、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如内容较多不够填写,可以适当附页。
三、“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编号”请填写郑州市科技局确定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认定编号。
四、“近两年形成的新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一栏中,“类型”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技成果、成果奖励、新药、新兽药、查新报告、检测报告、技术合作协议等。
“名称”指形成新成果、新产品或新技术的项目或技术名称。
五、“企业研发团队人员名单”请填写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六、申报书与相关附件书籍式装订成册。
申报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申报相关要求,所填写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本单位组织编写,填写内容及数据真实、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申报材料中相关附件真实、有效。
如果获得资助,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9日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 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各类项目、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 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
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统计和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规上企业, 不予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重点(工程) 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认定, 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 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用数额,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含) 的科技雏鹰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3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含) 之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含) 之间的科技瞪羚企业, 按其研发费用的2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补助600万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郑政〔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郑政〔2023〕1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财科〔2021〕57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市级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现就改革完善市级科研经费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市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预算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纳入预算评审内容范围。
(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补助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六条“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近两年至少有1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具备良好发展潜力;(五)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至少有2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3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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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补助对象
“科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六条“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近两年至少有1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具备良好发展潜力;
(五)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至少有2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3
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九条“科技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
(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5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十条已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次年再次申请补助,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研发费用总额增速须不低于全市经济发展增速。
第三章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对“科技雏鹰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对“科技小巨人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对“科技瞪羚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按照20%进
行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对“科技创新龙头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定额补助600万元。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后,正式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分别认定为“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以企业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为准,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企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可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
申报单位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细则予以补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梯次补贴实施细则》(郑科〔2016〕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