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土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土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提高国土资源的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内蒙古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政策(一)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支持内蒙古以新一轮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二)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
根据内蒙古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特色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适当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鼓励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县(旗)域经济发展。
(三)保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用地。
支持内蒙古加快交通、能源、水利、农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保障国发〔2011〕21号文确定的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工程、输电通道、重点口岸等建设项目用地,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国防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属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支持内蒙古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加快把内蒙古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支撑基地。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国土资字[2006]127号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区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章)二○○六年三月二日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及2005年5月28日在西安市举办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培训班上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区于2005年6月10—12月18日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工作)。
现将注册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概述㈠工作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为标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我区注册登记工作。
㈡工作安排与部署我厅高度重视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分三个阶段实施了该项工作。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05年6月上旬—7月中旬)⒈下发通知2005年7月5日,我厅向各地勘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05]87号),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设立网页,发布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对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进行了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认定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通知各有关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5〕52号)。
2020年初,我厅对原76个自治区级基地和4个新申请单位进行了评估。
通过对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组织机构设置和日常工作情况等相关业务的审核,内蒙古科技大学等70个单位符合要求,同意其设立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1)。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和范围。
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通过举办研修班、进修、考察、远程教育、学术会议、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科目培训,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范围,确需扩大培训范围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二、制度建设。
应不断健全完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继续教育需求调研和效果评估等各项基地管理制度。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提高在线培训和远程教育能力。
四、审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各基地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协助培训学员做好继续教育审验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目录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B.预审阶段C.评审受理阶段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E.印发存档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16〕
127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6.10.29
•【字号】内国土资字〔2016〕620号
•【施行日期】2016.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落实内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6〕6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7号),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市场出让、受理矿业权新立登记(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时,应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8号)核实申请区域是否进入限制开发区域。
对于进入限制开发区域的项目,应按照发证权限向同级主体功能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应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事宜。
属厅发证行政许可项目,市局受理矿业权新立登记(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后,书面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同级主体功能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同时由盟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事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0月29日。
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登录入口

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登录入口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网络学习定于2016年11月20日开始, 2017年4月20日结束。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登录窗口,欢迎点击登录!点击登录>>>内蒙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网络学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内人办发【2016】555号)文件中关于“创新培培训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工工学矛盾,促进继续教育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制度化,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训、高研班、特殊培养、学学术交流、案例教学、技术术考察、对口培训、网络教教育、现场培训等多种培训训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服务”的精神。
同时为更好好地适应继续教育发展趋势势,提高培训质量,方便专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减轻专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从20016年起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术人员中开展继续教育公共共课网络学习试点工作。
为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线学习的对象是是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事业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央央驻呼单位在我区参加职称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包包括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蒙古民族大学、包头师范学学院、包头医学院、赤峰学学院、呼和浩特民族学院、、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呼伦伦贝尔学院、包头钢铁集团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管管局。
第三条内蒙古自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负责研究和制定专业技术人人员在线学习的有关政策和和发展规划,并对各单位在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培培训中心负责在线学习课件件开发、学员登记注册和学学习服务。
第一章学习习管理第五条从20116年开始自治区直属企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包括中央驻呼单位在我区参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公共共课必须在内蒙古专业技术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网())或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会保障厅网站(,点击在线线学习)上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为做好2024年全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除具有自主评审权限或资格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和科技普及、技术经纪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关政策(一)评审政策依据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高、中、初级职称人员需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8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13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04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费320元/人、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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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土资源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字[2016]14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土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
知
(内国土资字〔2016〕140号)
厅属各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度国土资源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厅属各单位及国土资源系统外自治区级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围绕地质矿产、测绘、土地等国土资源专业设计培训内容,由各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安
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