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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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
辽宁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
你厅局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项目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法》,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三、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结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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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5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3、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45
京卫疾控字„2012‟29 号
2012-5-16
46
京卫疾控字„2012‟35 号
2012-6-25
47
京卫疾控字„2012‟51 号
2012-8-20
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禁止向青少售烟的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厂矿、企业、高校所属医疗机构转建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通 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 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 序号
1 2
文件号
京卫法字„2001‟5 号 京卫法字„2004‟27 号
颁布期
2001-7-18 2004-7-30
文件名称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
京卫法字„2005‟16 号
2005-9-2
2003-12-19
76
京卫妇字„2004‟6 号
2004-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77
京卫妇字„2004‟11 号
2004-12-20
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病历的通知
78
京卫妇字„2005‟4 号
2005-3-16
关于加强 0--3 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70
京卫妇字„2002‟18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e975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2b.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有关单位:为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类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水质检验工作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水质检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自行检验水质;不具备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本市具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水质检验工作,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水质检验单位承担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1-5750.13)规定的有关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并对样品采集和水质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进行的水质检验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二、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检验项目及监测频率(一)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城镇公共供水的采样点、检测项目及频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执行。
(二)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自备水源供水设施和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设施1、采样点设置在末梢水。
2、水质检验项目:参照水质常规检验项目执行。
(附件1、附件2)3、监测频次:每年检验一次。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21208【实施日期】 19980101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由市、区、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统称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
第三条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机关,负责本区、县城市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第四条供水企业负责城市自来水的供应,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章名】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五条经市城市供水管理办公室审核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市、区、县自来水公司,为本市合法的供水企业。
第六条供水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标准,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收费。
(四)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机关和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节约用水;(二)按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三)变更户名、改变用水性质等,必须事先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五)保护供水设施,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跑水等情况,应立即告知供水企业;(六)协助供水企业检查、维修或抢修公共供水设施。
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与建议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在销售场所现场直接进行净水处理并出售给消费者的饮用水产品。
由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直接面向消费者,其卫生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以下是几点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应当建立全面覆盖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部门,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协同监管。
其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应当建立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其水质合格。
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问题的销售场所进行整治,严惩不法行为。
第三,提倡信息公开。
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现制现售饮用水销售场所的相关信息,包括水质检测结果、销售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同时,对于存在问题的销售场所,应当公开处罚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引导市场行为。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
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应当自觉加强自身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的水质监控制度和销售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让消费者有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最后,加强科技支撑。
应当加大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投入,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水质检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对净水设备和技术的投入,提高现制现售饮用水的质量水平。
综上所述,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自律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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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投币直饮水机)
供水点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2.每季度对水质微生物目标停止自检,自检名目包罗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并按照现场制售水机采取的消毒工艺分歧,检测水中臭氧浓度或紫外线消毒灯的照度等目标。
(五)现场制、售水机的清水出水口处须装置平安防护门,并连结一般利用。
(三)供给的现场制、售水出水水质的pH值、浑浊度、电导率、溶解性总固体等名目,必要时可加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符合卫生尺度。
(三)现场制售水机的具体装置地址及数目;
(五)卫生办理、巡查、出水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制度;
1.每周对水质停止自检,自检名目包罗pH值、浑浊度、电导率、溶解性总固体等。
(二)现场制售水机装置地位四周该当连结杰出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规模内不得具有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箱、房)、粉尘、有毒无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渣滓、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六)对比运营单元供给的现场制售水装备卫生允许证件查对现场装置的制、售水机的称号、型号等。
第六条现场制、售饮用水的水源水质该当合适《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划定。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讨取现场制售水机卫生允许批件复印件备查。
每周对供水点停止巡查,对其现场制售水机的运转状态停止自查,将自查记实归档、完全保留1年以上备查。
本法子所称运营单元是在本市处置现场制、售饮用水出产、发卖等运营的组织。
北京市现场(xianchang)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投币直饮水机)2009-11-08 19:23北京市现场(xianchang)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任务。
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该当合适相干国度卫生标准划定。
运营单元该当在处置现场制、售用水运营勾当前向现场制售水机装置地域、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担任: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供给的其它资料。
(一)现场制售水机装置地址周边环境到达卫生请求。
第八条运营单元应成立卫生管理制度,按期对供水点停止巡查,按期对其现场制、售水机的运转和对出水水质停止检测,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对违背本法子的行动,任何单元和小我都有权赞扬、告发。
(五)供水点的现场制售水机的保护记实及其所供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自检记实齐备。
第十条对违背本法子划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用于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出产、发卖、保护及卫生监督管理等。
(一)现场制售水机反面须有产物铭牌并说明产物称号、型号、出产企业等。
(二)现场制售水机的运行能否一般,清水出水口处干净、平安防护门无缺。
(四)按照现场制售水机的消毒工艺分歧,抽样检测现场制、售饮用水中臭氧浓度或紫外线消毒灯的照度等。
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uW/cm2。
用臭氧消毒的,出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担任辖区运营单元存案办理和现场制、售水站点的日常卫生监视任务。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办理,包管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平安,保证市民身体健康,按照《北京市糊口饮用水卫生监视管理条例》、《糊口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连系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管理办法。
(二)所装置的现场制售水机的卫生允许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出产企业公章;
第九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该当按期对辖区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的供水点停止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视的主要内容是:
(四)在现场制售水机装置实现投入使用前及尔后每年,请存在查验天资的查验机构对其水质停止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名目该当包罗pH值、浑浊度、电导率、溶解性总固体、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以及制水装备经允许的水质请求的其它检测名目。
并将检测成果归档并完全保留1年以上备查。
第七条现场制售水机装置地位的选址和设想该当合适下列卫生请求:
(一)给每个供水点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
第三条本法子所称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是一种经由过程水处理装备就地制水并间接散装出卖的饮用水。
(二)装备响应的水质查验仪器、装备,有前提的可成立水质检测实验室。
对其供给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停止检测,并将检测记实归档,保留1年以上备查;
(三)现场制售水机装置地位空中请求平坦固化,具有废水排放举措措施,装备四周不得有积水。
第五条本市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存案轨制。
(四)现场制、售水机与糊口饮用水毗连处须装置止回装配。
第十一条本法子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1:5的废水原理
除了RO反渗透技术的纯水机外,废水产生基本都不太多,矿物质净化水机废水相对少。
家庭用的净水机多是反渗透纯水机,该设备和小区内的自动售水机一样,采用的都是反渗透技术,使用电源加压,使水通过精密度达0.0001微米的RO膜滤芯,完全去除水中有益及有害物质,产出可以直接饮用的纯净水。
但同时产生大量废水,净化成本高,流量小,只解决喝水问题。
主要是未安装循环利用装置,太多废水直接从下水道排走了。
反渗透,简称RO。
反渗透组件,通常称为过滤膜,它是一种由有机物或无机物制造而成的,膜组件的孔隙是有人为控制的。
在工作时,液体是靠压力差实现渗透分离,原理是反渗透设备在腔体里面都要装过滤膜,施加比自然压力更大的压力,使渗透向相反方向进行,把原水中的水分在压到膜的另一边。
无机膜也叫陶瓷膜,是特殊工艺的陶瓷烧结技术而成型的。
有机膜多为乙烯材料制成。
反渗透前的精密过滤器又叫保安过滤器,因为反渗透前处理有机械过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树脂软化器或阻垢剂加药装置,这时有些活性炭的炭粉或是细小的碎树脂会在反洗时冲出来,为了防止这些东西划伤膜表面,加设保安过滤器,即反渗透膜前的最后一道保护,所以叫保安过滤器。
精密过滤器是过滤器中放一种滤芯,PPF滤芯,也叫熔喷滤芯,通常精度在5微米,水是精滤器上面的进水口进入滤芯的外表面,杂质被滤截留,干净的水透过滤芯,从滤芯的中心孔留出。
就是一个简单的过滤截留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