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2020.5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原则,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加快集聚本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人才,依据能力、业绩与贡献,可认定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尖端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高端人才住房;给予人才津贴及车牌竞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购房补贴。
对未享受购房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万能津贴。
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法人单位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收入奖励。
上述收入奖励、万能津贴的资助期均为3年。
对骨干人才给予3万元万能津贴。
对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万元的标准,给予入户奖励。
本区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人才项目扶持】对海外尖端人才,给予最高15亿元项目扶持。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投资奖励。
对创业英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奖励。
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奖励。
对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1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最高10万元博士后奖励;对来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境)外优秀博士生,另给予10万元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对出站(基地)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费。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暂行暂行暂行))))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证;(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一、政策背景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
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7年2月,我区发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即“高新10条”1.0版本,同年3月7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所有条款均能兑现,累计兑现金额超5亿元,有力推进广州开发区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创新动能焕发生机,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四射,汇聚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势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我局结合1.0版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比对省、市的相关奖励政策,经充分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黄埔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逐条评估、修订,形成《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原则制定《实施细则》,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保持惠企和助企初心。
《实施细则》对比国内兄弟地区的相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我区现行IAB政策等有关奖励条款,同比国内地区形成较好政策支持力度和广度的双重要求。
二是务求严谨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结合。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起草《实施细则》,力求政策行之有效,能落到实处。
三是具有延续性、侧重性和不重复性。
《实施细则》出台后与 1.0版本实现无缝衔接,侧重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对于区内现行政策中已经涉及的政策措施,不在《实施细则》中重复表述,增加了部分即将到期政策的条款内容;个别涉及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加大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四是差异性原则。
《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诉求,只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机构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17
•【字号】粤府办〔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粤府办〔2018〕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3号)精神,按照《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聘任董皞等6名专家学者、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等6家律师事务所为省政府法律顾问,聘期3年。
省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
日常服务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
附件:省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行政机关聘请,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合法权益;(二)专业高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公平公正,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四)勤勉敬业,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第四条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一)由行政机关法律事务部门提出聘请法律顾问的建议;(二)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三)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职责:(一)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起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三)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四)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五)协助行政机关处理法律纠纷;(六)参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的解聘程序:(一)法律顾问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二)法律顾问违反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三)法律顾问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解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与保障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熟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能够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九条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干预;(二)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三)获得合理的报酬;(四)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继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

关于继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关于继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请示
x公司:
为加强内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纠纷,我分公司每年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工作,为公司守法经营、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x年x月x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公司与x事务所签订了为期x 年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为给予我公司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最快的速度为我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指定了x律师、x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x律师、x律师是具有较丰富的执业和管理经验的律师,承担x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一年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积极履行法律顾问的责任与义务,在为公司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核法律文书等方面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x公司的合法权益,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且法律顾问费收费合理.按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对x律师、x律师在过去多年的合作情况的评估,x公司拟与x事务所续签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继续指定由x律师、x律师两位律师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期从x 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费用为人民币x万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x公司批复。
x分公司
x年x月x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17]1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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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黄埔区各街道、镇,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行政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意见。
区属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由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采购。
第五条区属行政单位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到期可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二)区属行政单位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七)合同变更与解除;(八)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区属行政单位与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签订。
第六条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法制机构。
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单位,区财政再视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情况考虑安排专项经费。
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行政单位该经费时,应当核对法律顾问合同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近5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处分;(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为区属行政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三)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区属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规定附加条件。
第九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二)法律专业毕业,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 -(四)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三)为涉及区属行政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等;(四)参与区属行政单位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区属行政单位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五)协助区属行政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为本单位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七)办理区属行政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常年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区属行政单位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律师出具的意见还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已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单位在上报需区政府、管委会审议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招商引资协议、扶持政策等材料时,如需提请区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先行征求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并附上书面法律意见书。
依据前款规定,区属行政单位提请区法制机构进行合法- 4 -性审查时未附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区法制机构可要求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区法制机构可将送审材料退回该单位。
第十三条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五)获得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在合同规定和区属行政单位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四)如与区属行政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五)未经区属行政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六)未经区属行政单位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 5 -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区属行政单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七)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年度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汇总,并向区属行政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八)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区属行政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区属行政单位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谨慎保管区属行政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损毁。
(四)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选择、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二)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三)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 6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内容;(四)与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联系;(五)组织安排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六)为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七)综合、研究和处理受聘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八)其他与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等机制。
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所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开展主要情况及本单位对常年法律顾问本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价报送区法制机构。
区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所聘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应当在合同解除或更换受聘律师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法制机构:(一)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受聘律师;(二)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常年法- 7 -律顾问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四)因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延误、失职,导致聘用单位蒙受损失的;(五)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并造成聘用单位损失的;(六)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义务或未遵守第十四条所列规定的;(九)其他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解除条款中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区属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归档:(一)选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过程的材料;(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三)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四)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 8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实施前已聘请法律顾问且合同期未满的单位,如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合同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指导意见》(埔府办通〔2016〕12号)和《广州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开管办〔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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