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第十五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
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以垄断低价采购商品(或 排挤竞争者)或者以垄断高价销售商品 的行为
二、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也称为歧视或价格歧视,是指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提供 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经营者在 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其它 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一)行为主体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二)必须是经营者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持、 加强自己的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或者是为了榨取 高额垄断利润
二、我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了三种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6条公用企业和其它依法独占经营者的 强制交易; 第11条 舍本排挤; 第12条 搭售或附加 不合理条件。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 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 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它经营者实 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法律依据我们己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当然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规定,给实践中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具体的标准,但其同时也存在相关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该条中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采取的是数字化标准,即市场份额标准。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法通过限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实施一系列行为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发展,从而保持或加强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
现代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和损害竞争者等。
本文将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滥用行为的形式、竞争法对此的规制以及未来的趋势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概念的核心相似。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企业在一定的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影响力,能够单方面控制市场上的价格、产量、营销手段等相关因素,从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这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可以是由于企业的技术优势、规模优势或其他特殊条件所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形式1. 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垄断定价来获取额外的利润。
垄断定价指的是企业以高于正常市场水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这种行为剥夺了市场上的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 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还可能采取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的方式来限制其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可能以歧视性定价或其他手段拒绝向竞争对手提供关键资源、技术或产品,以此打击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3. 限制市场准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通过操纵市场准入条件来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企业可以设置高昂的准入门槛、滥用合同条款或利用垄断地位谈判对手等方式,限制新进入者的参与,进而保持自身的主导地位。
4. 损害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采取一系列行为来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
这包括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声誉、妨碍其市场推广活动、进行强迫性交易等等。
简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

简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旨在防止市场主体(企业、组织等)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采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定义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明确了如何判断一个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和方法。
通常主要考虑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等因素。
2. 确定滥用行为范围:制度规定了哪些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定价垄断、排斥竞争对手、限制销售渠道等。
3. 禁止滥用行为的处罚措施:制度规定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行为、限制经营范围、追究法律责任等。
4.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制度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一方在某个市场的存在使得其他市场对象无法平等参与竞争,而这种非平等状态是由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所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1.定价滥用:指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高昂的价格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排挤其他竞争者。
2.技术滥用:指企业通过特定技术抑制市场竞争,如开发出可以抑制竞争者技术进入的技术或技术标准,或者阻止竞争者对其产品技术的试用与开发等。
3.垄断侵占:指企业利用控制市场的地位,以广泛而持久的方式,侵占市场,从而阻止可能挑战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进入或扩大销售规模。
4.非正常竞争:指企业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私家财产、与其他企业签订不合理的协议或者提供互不对等的不合理促销等手段,来破坏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确实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某个市场上,拥有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占支配地位的几家企业,具有能够主宰市场发展方向的能力。
2.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指企业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阻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者面临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才能确定企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控制交易对象、制定垄断价格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市场支配
地位通常通过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竞争对手情况等因素来衡量。
2.行为合法性: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是认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企业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竞争的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这
种损害可能是对竞争对手的排挤、对市场进入的限制、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等。
4.行为的后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后果可能会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
序造成负面影响,这种后果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社会福利的降低等。
在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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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件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比较复杂,我国这方面的 案件大多数由法院审理,尤其是3Q案、IDC案。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早些年行政执法机构查 处的垄断案件多数属于垄断协议的案件。 但近些年来查处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垄断案件 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国家发改委和省级价格监 督检查部门。
虽然这一结论在理论上可能还存在可商榷之处, 但可拓宽处理一些特殊案件的分析思路。
华为诉IDC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原告华为公司主张相关市场的范围是:相关地域 市场是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相关商品市场为被告交 互数字在3G无线通信技术中的WCDMA、CDMA2000、TD— SCDMA标准下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构成的集合束, 被告在中国和美国的 3G 无线通信技术标准( WCDMA 、 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 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该一 个个独立相关市场的集合束。
基本宗旨:
一、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对其他的尚 未取得支配地位的市场也进行垄断。
二、禁止有关经营者在已经存在支配地位的市场上实施滥用行为, 以使其他现实的竞争者能够享有充分的竞争自由,潜在的竞争者能够 自由进入该市场。 三、保护交易相对人免受不当剥削,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意思自 由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判决在考察了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格局呈现着多元化、创新活跃、
市场竞争充分的特点,以及由于基础产品完全免费、对技术和成本要求 低等特点之后,认定腾讯公司因缺乏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的能力以及相关市场进入容易等而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华为诉IDC案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 不可替代性,被告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 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 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界定的相关市 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高通案中也是类似的情况。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责任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 以滥用才是违法的。
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滥用这种地 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经营者更容易从事违法行 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一个关键的问 题。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上不正当地限制竞争,损害 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SNS 社交网站及微博与 QQ 属于同一商品市场,而传统的电话、传 真以及电子邮箱被排除于同一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
(并使用了SNNIP)
3Q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 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服务市场,既包括 个人电脑端即时通信服务,又包括移动端即时 通信服务;既包括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又包 括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 务。但排除了社交网络及微博。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相关市场界定非常 重要,是进行后续竞争分析的逻辑起点,往往直接关 系到诉讼双方的胜负。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 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 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只是两个维度,并非两个 独立的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
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不同的情形,大致上包括: 第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完全没有竞争者,这主 要是指处于独家经营的垄断状态。 第二,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虽有竞争者,但由于其 居于非常显著的市场地位,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 从而不存在实质性竞争的准垄断状态。 此外,还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取得市场支 配地位的情况。(寡占状态)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
《反垄断法》第 18 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 据下列因素:
( 一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3Q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原告主张(奇虎)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为应为中国内地市场。 被告主张(腾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包含即时通信软件,
SNS 社交网站,微博,电子邮件等产品,甚至传统的手机、短信、
电话功能也应包含在即时通信相关市场之中;相关地域市场应为 全球市场。
一审法院分析认为文字、音频及视频单一功能的即时通讯和
《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 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 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 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
3Q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提出的观点: 在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 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工具,其本身 并非目的。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通过排除 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 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因此,并非 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 界定相关市场。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进行反驳或 者推翻推定的权利(抗辩权)。 该条第3款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 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 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市场界定错误,使得原告举证的市场份 额不能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即便在原告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 即中国大陆地区的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亦不能仅 凭被告在该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 50%而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 被告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enet 调查“如果 QQ 全员收费, 85% 将不再使用”,无定价权; CNNIC调查,半年内用户使用超过两款以上的即时通讯软件的比例 高达63.4%;用户可轻易转到其他产品。 被告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该 市场的进入门槛低,扩张阻碍小;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对于 IM产品和服务来说并非不可逾越的壁垒;相关市场竞争充分;被 告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并不具有实质性地排除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 或者扩大产能的能力。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 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 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 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 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 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 展有效竞争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理论与实践
段小明 2016年11月
主要内容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概述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制度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责任 五、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概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属于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 三大支柱之一,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乃至经济法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
虽然判决认定 QQ 的市场份额超过 80% ,但并没有仅仅按照市场份额 进行直接推定,指出:“尽管如此,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 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 ..... 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 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 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 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 体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