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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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1998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XXX发放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封识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三)不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待处理的;(四)经检疫不合格等待作退回、销毁、除害、换货等处理的;(五)进境的船舶、飞机、火车配载的自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或者发现有危险性病虫害的;(六)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七)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有要求或者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有规定的;(八)其他因检疫需要施封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30•【文号】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8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和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就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进出境种苗花卉科学管理体系(一)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数量大、种类多、贸易方式复杂,时效性要求高,检验检疫监管难度大。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验检疫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适应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溯源记录,推行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方式,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发生与传播扩散。
(三)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派员赴境外产地预检。
对少量的科研或资源性引种,特别是引进我国禁止进境的种苗,要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要严格控制大批量生产性商业引种,完善进境检疫要求,落实好进境种植条件,定期对种植地进行疫情监测。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植物检疫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特点、属性、类型?1、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 Phytosanitary狭义:指为防止危险性病虫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
广义:指根据有关法规为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人为传播,由行政部门所采取的综合措施。
2、特点:法规防治;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人为传播的病、虫、杂草;综合整体性3、属性:强制性;预防性4、类型:根据检疫范围不同外检:对国外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内检:对国内各地区间植物及植物产品实施的检疫。
二、“入世”对我国植物检疫的影响及对策?影响:1、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增大用“可接受风险水平”替代“零风险”用“风险管理”替代“拒绝回避风险”用“有害生物发生区”替代“有害生物发生国家”用“风险性分析”替代“检疫对象审定”2、检疫标准国际化,植检工作任务加大3、保护国内市场、开拓海外市场的压力增大对策:1、要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
同等重视进境和出境检疫。
2、加强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加强对检疫人员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通过检疫人员自身过硬的工作,使更多的国家信赖我国农产品的健康水平,为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做贡献。
3、按照国际标准程序加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4、加强部门间交流。
三、名词解释: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法规、隔离检疫、第三国检疫植物有害生物概念:对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具有危害性的一切生物主要类群:真菌,细菌及其它原核生物,病毒,寄生线虫,软体动物,昆虫,螨类,寄生性的或有毒、有害的高等植物等。
检疫性有害生物(pest of quarantine significance)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随商品及其运输工具传入的可能性很大,但并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已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法规: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信誉贸易、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的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品进行检疫的法规性文件的总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质检动[2010]58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58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水平,总局制订了《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规范(试行)一、目标为加强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提高有害生物鉴定准确性,充分发挥并整合植物检疫鉴定人才资源,积极推行有害生物标本菌种毒株保存、有害生物远程鉴定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境植物检疫截获有害生物和国内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鉴定管理,重点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具有检疫意义的植物有害生物。
三、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简称检科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全国进出境植物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技术协助。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植物有害生物鉴定管理。
四、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及审定程序(一)植物有害生物鉴定人员资质分鉴定人、鉴定专家两类,分别由直属局、质检总局审定。
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植物有害生物检测鉴定专业背景,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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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植物苗木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方法及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植物苗木的检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检疫批lots
原则上由一定数量的同一品名、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的植物苗木所构成的检疫单位。
同一报检批中相同检疫要求的不同品名的植物苗木,但属同一发货人和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也可按一个检疫批处理。
2.2
植物苗木plant seedling
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草本或木本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砧木、插条、接穗、芽体、叶片、试管苗等。
2.3
栽培介质cultural medium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的固体物质。
2.4
有害生物pest
对植物苗木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
2.5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2.6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non-quarantine pest
就一个地区而言,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有害生物。
2.7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 non-quarantine pest
在栽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在经济上造成无法接受的影响,因而在输入方领土内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8
除害处理disinfestation
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死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
3 检疫依据
3.1 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 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的有关规定。
3.3 检疫审批规定、进口许可证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3.4 中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4 检疫准备
4.1 进境苗木
4.1.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以及《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
4.1.2 进境植物苗木在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4.1.3 如有要求,进境植物苗木还应来自国外注册登记种植苗圃。
4.2 出境苗木
4.2.1 报检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等单证。
4.2.2 出口苗木企业取得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注册登记资格。
如有要求,还应获得国外注册登记资格。
4.3审核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
进出境苗木中发现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与双边协定或法律法规不符,应修改相应检疫条款。
4.4了解和掌握进境植物苗木在输出国(地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了解出境苗木在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输入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要求,结合第3章的检疫依据,确定检疫重点。
5 现场检疫
5.1 检疫工具
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毛刷、抽样袋、标签、采样凭证及检疫记录等。
5.2 检疫条件和方法
5.2.1 检疫条件
现场环境清洁、光线充足,具备一定的防虫条件。
待检的出境苗木应加工或处理完毕;进出境植物苗木的品名、品种、数量、产地、批号、啧头标记应与申报内容相符。
5.2.2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见表1。
表1 检查部位及检查要求
5.3 抽样
5.3.1 现场抽检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应全部检查;中、低风险的及出境植物苗木按其总量的5%~20%随机抽检。
如有需要可加大抽检比例,其中不足最低检查数量的须全部检查。
抽检数量
a) 整株植物、砧木、插条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500株(枝);
b) 接穗、芽体、叶片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1500条(芽);
c) 试管苗类:最低抽检10件,且不少于100支(瓶)。
5.3.2 实验室检验的抽样
抽样原则
应重点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病虫危害的特性,注意抽取长势差和有较明显的虫害或病害症状的作为样品,并作好现场检疫记录。
现场抽检与实验室检验抽样结合进行。
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单位以检疫批为抽样单位。
每份样品的抽样点不少于5个,随机扦取。
高风险进境植物苗木和全部货物不足一份样品的植物苗木全部送实验室检验。
出境植物苗木及中、低风险的进境植物苗木抽样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6 实验室检验
6.1 对现场检疫取回的样品和需进一步检验、鉴定的材料,根据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软体动物、杂草等检验、鉴定的项目制定检验方案。
6.2 根据检验方案,将现场检疫和室内检验发现的有害生物,应用有效方法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
6.3 做好室内检验、鉴定的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7 隔离检疫
7.1 进境植物苗木,经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后:
a) 属于高、中风险的植物苗木,进入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b) 因科研、教学需要引进的高、中风险植物苗木,也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c ) 属于低风险的,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场(圃)隔离检疫。
7.2 对进入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植物苗木,在隔离期间,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检疫结果评定及处理
8.1 进境植物苗木
8.1.1 经检疫符合第3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准许入境。
8.1.2 发现带有土壤,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8.1.3 发现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中禁止传带的有害生物:
a) 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进境;
b)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处理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做退货
或销毁处理。
8.1.4 发现带有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a)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判定为合格,准许进境;
b) 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
——可以用有效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检疫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准许进境;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无法除害的判定为不合格,禁止入境,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8.1.5 发现合同规定禁止传带的其他有害生物的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有关证书。
8.2 出境植物苗木
8.2.1 经检疫符合第3章规定的,判为合格,同意出境。
8.2.2 经检疫,不符合第3章规定的,经除害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疫。
复检合格后,出证放行。
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