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一)
中国 反歧视 公平 包容 法规

中国反歧视公平包容法规(实用版4篇)篇1 目录1.引言:介绍反歧视的重要性和背景2.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概述3.反歧视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4.反歧视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平和包容的促进作用5.结论:总结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的意义和价值篇1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反歧视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人平等,尊重和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反歧视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概述我国反歧视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这些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三、反歧视法规政策的实施效果反歧视法规政策在我国的实施效果显著。
首先,政策明确了反歧视的原则和标准,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
其次,政策对违反反歧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政策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反歧视观念深入人心。
四、反歧视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平和包容的促进作用反歧视法规政策对社会的公平和包容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政策消除了社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使每一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政策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结论反歧视法规政策是我国社会公平和包容的重要保障。
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篇2 目录。
1.中国的反歧视现状2.公平和包容的重要性3.我国的法规对反歧视的作用4.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反歧视、公平和包容篇2正文一、中国的反歧视现状中国一直以来都重视反歧视工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
同时,我国政府也通过各种方式,如开展反歧视宣传教育,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完整word)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一、专题界定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也是五花八门。
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即使钻了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但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
专题针对比较典型的歧视行为,对这一现象作了说明。
二、名词解释1. 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在获得就业、职业培训、特定职业时,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
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群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视为歧视。
三、案例分析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
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
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
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
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
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浅析

求, 平等就业是每个公 民对平等人权 的基本要 求和渴
望 。我 国 目前 还 没 有 专 门反 对 就 业歧 视 的法 律 法 规 , 有 关就 业 歧 视 的 立 法 主要 体 现 在 宪 法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周 长 征认 为 , 业 歧 视 就 是 根 据 劳 动 者 的 户 籍 、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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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业 歧 视 是 反就 业 歧 视 相 关 法 的禁 止 对 象 , 业 就 歧 视 的 概 念 是 有 关就 业 歧 视 法 律 规 范 的 基 础 , 是 具 也
二 、 国反 就 业 歧 视 法 制 建 设 的评 价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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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民族 、 种族 、 色 、 肤 宗教等 因素 , 限制其选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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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 1期 21 0 1年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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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平等就业 、 实现社 会公平 、 公正 的 当务 之 急。本 文从就业歧视 的界定人手 , 并在对我国反就业歧视 法 制 建设进行评价 的基础上 , 提出 了一些完善我 国反 就
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

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希望大家喜欢!就业歧视宪法平等权一、什么是平等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
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 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
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 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除此之外,许多单位还变相迫使到了一定年龄的劳动者自动离职或退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一定补偿后就没有劳动关系了,这就是所谓的“买断工龄”。
(四)疾病歧视。
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所体现出来的,对患有疾病的应聘者的歧视现象越来越多。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法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人们在工作环境中得到平等对待和公平就业机会。
同时,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也是劳动法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将探讨劳动法如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相关联,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1.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通过设立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设立工时制度等,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休假等方面的权益保障,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得到适当的保护和福利。
2. 人权反歧视与平等就业机会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是指不因个人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性取向等因素而产生的任何不平等对待。
劳动法要求企业在招聘、晋升、培训等方面实施公平公正的政策,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这意味着企业不得以性别、肤色等因素为依据拒绝录用某些劳动者,而应该根据个人能力和素质来评估和选择员工。
3. 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的关系劳动法通过规定雇佣合同的内容、劳动条件和薪酬标准,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定的权益保护。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雇主不得因劳动者个人的人权属性而歧视其参与工作,确保劳动者在职场中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劳动法的执行机构也应积极监督并打击任何违法的人权歧视行为。
4. 劳动法与平等就业机会的关系平等就业机会是指不论个人的种族、性别、年龄或其他任何因素,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工作机会。
劳动法通过规定雇佣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每个人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劳动法要求雇主在招聘过程中公平对待每个应聘者,根据其能力和胜任度进行录用和晋升,而非基于个人的性别、种族或其他特征。
5. 劳动法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劳动法与人权反歧视和平等就业机会紧密相连,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通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确保平等就业机会,劳动法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人们在普遍受到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工作环境中,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平等就业和招聘歧视问题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平等就业和招聘歧视问题引言:平等就业和招聘歧视问题一直是中国劳动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推进平等就业和消除招聘歧视,中国领导不断完善劳动法,特别是新劳动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探讨中国新劳动法对平等就业和招聘歧视问题的影响和作用。
一、案例分析1:性别歧视在招聘中的问题近年来,性别歧视在招聘中的问题较为突出。
例如,一些雇主会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只招聘男性或者只招聘女性。
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也限制了人们的平等就业机会。
新劳动法对于这类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不得以性别为由降低工资待遇,不得要求女职工提供婚嫁、生育等与工作无关的情况。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解决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雇主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但是,仍有一些招聘中存在着性别歧视的情况。
这主要是因为有些雇主虽然知晓了新劳动法对于性别歧视的明确禁止,但还是持有传统的偏见和歧视观念,或者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与制度,导致违法现象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更加有效的配套措施和机制的建立。
二、案例分析2:年龄歧视的问题年龄歧视是另一个较为普遍的招聘歧视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常常设置年龄范围,限制只招聘特定年龄段的员工。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平等就业原则,也剥夺了其他年龄段人员的平等就业机会。
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对年龄歧视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年龄为由拒绝聘请、限制提升空间、低于年龄限制或不许可参加职工培训、人事评价等。
这一规定保护了年龄歧视受到歧视的员工权益,为解决年龄歧视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然而,仍然存在许多年龄歧视的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着对于年龄歧视的行为。
在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引导下,社会上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并指责这一问题,并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范文

《反就业歧视法律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就业歧视已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对个体权益的侵害及社会公正的威胁不容忽视。
近年来,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就业、推动社会公正发展,各国家纷纷加强了对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实践。
本文将围绕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的法律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二、就业歧视的概述及分类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的原因,雇主或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或劳动者进行的不公平对待。
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等。
这些歧视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就业歧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歧视原因划分,可分为基于个人特征的歧视和基于社会环境的歧视;按照歧视对象划分,可分为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基于性别、年龄和种族等特征的就业歧视问题。
三、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理论基础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平等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个人特征或背景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公平竞争原则则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各主体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
这些原则为反就业歧视法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国内外反就业歧视法律现状及比较(一)国内反就业歧视法律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就业歧视法》等,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各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打击就业歧视行为,推动公平就业。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困境,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
(二)国外反就业歧视法律现状及比较相较于我国,许多国家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处罚。
同时,这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反就业歧视法律,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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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就业歧视条款”的宪法依据(一)
摘要:水库移民是一种非自愿移民,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不具有市场选择性,特别是由于移民从原居住地搬迁进入安置地往往是一个突变过程,这一过程必将导致移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引起移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发生急剧的变化。
重视水库移民的人权从法哲学角度来讲,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上,具体表现为移民的发展权。
关键词:水库移民发展权一
关于移民的定义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意见,葛剑雄着的《简明中国移民史》指出:“我们对移民的界定是:具有一定数量,一定距离,在迁入地居住了一定时间的迁移人口。
”同一作者在《中国移民史》第1卷中更明确地指出,上述定义是“根据中国历史上人口迁移的特点和本书的宗旨”,而“为本书确定的移民的定义”。
看来这是适用于中国移民史的定义,而不泛指一般的移民定义。
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能够适用于一般移民和移民研究的定义。
《大美百科全书》指出:“广义而言,人类的迁移是指个人或一群人穿越相当的距离而作的永久性移动。
”这里强调了“相当的距离”和“永久性移动”。
也有工具书作出这样的定义:“移民是指人口在地理上或空间上的流动,或在不同地区间的移动,从原住地移到目的地因而居所发生改变。
这种迁移是属于永久性的。
”“移民这个概念只是适用于比较能够定居的人口。
”有的则强调移民是“相对持久的运动”。
有的也指明是“永久定居的人”。
有的则认为迁移是“人们离开原居住地,超过一定行政界限,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移动”,而“实行迁移的人口称为移民”。
笔者认为移民可分为自愿移民与非自愿移民。
人类在谋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当这种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或比例失调时,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就会遇到严重的挑战与威胁。
为此,人们择地迁移,通过迁居开发新的资源,开创新的环境。
这种迁移,虽然有远有近,但完全出于移民的自愿,是主动的,没有任何强迫命令。
人们称这种移民为自愿移民,就是指由于某种重要原因,放弃原来的生存环境,带着能搬走的主要财产,在异乡取得合法的定居权利,有所在异地的注册户口(或持有异国的国籍等身份证明),到新地方重建家园,重新安排生产生活。
而兴建水库需形成库容大小不等的水库,因而淹没及其影响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水库淹没有经常淹没与临时淹没、直接淹没与淹没影响(即间接淹没)之分,都对当地国民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害、破坏,如淹没城镇、村庄、农田、山林、文物古迹、专项设施等,这是众所周知的。
由于水库的淹没与影响,破坏了原有人与环境的协调关系,使原居住的群众失去了习以为常的居住地和劳动对象等生产生活资料,同时不得不舍弃原有家园,迁移他处,重建家园,调整生产生活秩序,适应新的人文及社会经济环境。
这种迁移,都是出于不自愿的,是被动的。
这种移民,一般称为非自愿移民。
水库移民就属于非自愿移民。
无论是自愿或是非自愿移民,他们总是希望迁居后比原居住地环境更优美,生存条件比原先更好,能较快地摆脱贫困和落后的面貌。
不管自愿与非自愿移民都习惯于原先的谋生手段,一旦失去原有资源后,谋生便发生困难,竞争力弱,较难恢复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因此往往需要政府一系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水库移民是一种非自愿移民,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不具有市场选择性,特别是由于移民从原居住地搬迁进入安置地往往是一个突变过程,这一过程必将导致移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引起移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发生急剧的变化。
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迁移对移民可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其中包括:原有的生产体系被破坏,生产性的收入来源丧失,人们被重新安置到另一个可能使他们的生产技能不能充分发挥、而且资源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中,乡村原有的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网被削弱,家族群体被分散,文化特征、传统势力及潜在的互相帮助作用被减弱等等。
由此,贫困成为移民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一项困扰库区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性课题。
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饥
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包括表现极端的饥饿在内的贫困问题,在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为一种社会产品分配的制度选择问题。
采取各种措施,彻底消除移民的贫困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单纯强调发展很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但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增多,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我们仍然强调为了发展,就一定要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的话,那就难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社会发展将继续要求改变对土地和水的使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同程度的工程性非自愿人口迁移,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的收益和代价的不平等分配本身是必然的或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发展是为了让所有人生活得更好,没有理由认为这种生存空间的再安排和由此带来的对非自愿移民的不利损害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这种状况往往是会发生的。
如果发展的成本和收益不公平分配,一些人享受着发展的成果,其他人则承受着发展带来的痛苦,这完全有悖于发展的目标。
权利大师德沃金认为,权利要求的核心是一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大多数人的侵犯,即使是以普遍利益为代价也是如此。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人权从一种话语表达转变成肯定无疑的中国人的宪法性权利。
水库移民的人权保护应当建立在移民权利保障基础之上,其本质内涵是移民人权的保障和维护。
人权“直接以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全面发展和完善作为绝对根据……并将人在类上的认同和对现实的批判所提出的要求,落实为每个人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化程序来主张的权利,从而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
从人权保障的法哲学角度来讲,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上,具体表现为移民的发展权.
二
发展权的理念根植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之中。
194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就已包含了发展权思想。
《联合国宪章》确认的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以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