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精)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对策

数 字化 中的著作权保 护、 数据库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方 面, 探讨 了网络环境下 的著作
权合理使 用以及解决知识产权相 关问题 的主要 对策。
关键词 : 网络环境 ; 著作权保护 ; 息资源 ; 信 共建共享
中图分类号 :9 3 D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我国著作权的立法起步较晚 , 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 19 新 90
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 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权 利; 但还没有规定相应 的保 护办法 , 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 护方面 的权 利义务规定的也 不明确 。 20 年发布 了《 03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修 改(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的决定》 该决定 于 20 年 1 , 04 月 起实施。但这些司法解释 只规定 了对 网上著作权案件 审理 时的适应 措 施。 还无法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广大著作 权人的实体权利。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 2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世 界性难题 , 0 2 5年 4 3 0 月 0日,
维普资讯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编号 :0 5 6 3 ( 06 2 — 13 0 10 — 0 3 20 ) 3 0 0 — 2
S I E HIF R A IND V L P E T&E O O C- C O M TO E EO M N T N C N MY
2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立法滞后 .
著作权人姓名 。若数字化的对象是非公共信息 , 就要严肃对待作品的著作
大学 , 副研究馆员 , 湖南理工学 院图书馆采编部 , 湖南 省岳【市学院路 【 I _ I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

益损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我 国的 《 信
息网络传播 保护条 例》 均授 予权利人 利用技 术措施
[ 基金 项 目] 本 文系 辽 宁社 会 科学 院 2 1 年 年 度 课题 “ 络信 息 传播 的知识 产 权 问题 研 究 ”成 果 00 网
网络条件下 ,以传统载体文献为主要保护对象 的 著作权保护制度受到前所未有 的冲击 。数字作品通过 互联网复制 、传播更加方便 、快捷 、低成本和难 以控 制 ,传统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 间的平衡被打破 , 著作权作品在网络空间失控传播将会使权利人的利益 无法得到保 障。因此 ,本文将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 下 ,对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进行较为
定 ,而署名是证 明作品权利人的重要依据 。当然 ,由 于数字作品修改十分容 易 ,署 名权也容易受 到侵犯 , 电子商务中数字签名 的技术方法值得借鉴。
发 展 。20 年修 订 的 《 01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权 法》 ( 以下简称 《 著作权法》 明确规定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 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 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面对一种新型知
图 书 馆 理 论 与 实践
信 息管 理 与 信息 学
2 1 () 00 8
●张 强 ,金 涛 ,曲 哲 ,葛俊 忠
( 辽宁社会科学院 文献信息 中心 ,沈阳 10 3 ) 10 1
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论析
[ 关键词]网络传播 ;网络著作权 ;著 作权保护 ;合理使用 [ 要]依 据现 有 著作 权 法律 、法 摘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论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

Vo 1 . 3 4 No. 1 1
论 网络作 品的版 权保 护
陈பைடு நூலகம் 燕
( 中共启 东市 委党 校 调 研科 ,江苏 启东 2 2 6 2 0 0 )
摘要: 随着宽带上网的普及 以及 网络媒体 的快速发展 , 网络 文学、 网络音 乐等 网络作 品大量 出现 , 网露 已成 为使 用版权作
二、 网 络 作 品 版 权 侵 权 行 为 ( 一) 侵 权 行 为 的 界 定
我 国法 律 规 定 , “ 著作权” 即“ 版权” 。 由于 历 史 原 因著 作权 和版权 两 个词 汇 都表 示 文 学 、艺 术 、 科
学 作 品 的作 者 依 法 对 他 的作 品享 有 一 系 列 的专 有 权。 根 据我 国《 著作 权 法 》 第5 6条 “ 本法 所 称 的著 作
带 来 了大 量 的矛盾 和 纠纷 。 网络 作 品 版权 侵 权案 件 近年来时有发生 , 并 呈 高 速 增 长 的 态势 。 国家 版 权 局 版权 司司长 王 自强 曾表 示 。 “ 在 版权 领域 , 网 络 的 版 权 问题 社会 关 注度 最 高 . 影 响 范 围最 广 , 法 律 关 系 最 复杂 , 矛 盾最 突 出 , 社 会 反 响也 最 强烈 , 已经 成 为 所有 版权 保 护 的一 个焦 点 问题 。 ” 对此 , 加 强 网络 作 品 的版权 保护 刻不 容缓 。
2 0 1 3年 1 1月
韶关 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NO V . 2 01 3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5月17日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本指导意见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及其法律调整(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调整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的事实。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属于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
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世 纪桥
No7. 0l . 2 2
S ii a h j Qi o
( eea N . 6 G nrl o 4 ) 2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陈景海 , 李祥 莹
( 天津君恒律 师事务所 , 天津 3 0 7 ; 津市河东 区绿化监管所 , 004天 天津 3 0 7 ) 0 10
关键词 : 网络 著作权 ; 法律 保护 ; 完善
一
、
网络 著作权 的涵义 及法律 特点
体享 有 著作 权 , 同时也 必 须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 即 , 既对 其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创作的 文学 、 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 包括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 , 它是以传统著作权为
作权法》 f 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和建议。新 , 草案 中第 7 条第 2 2 款法定赔偿额的提高和第 3 款对多次 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 的规定 , 国家对著 是
权也有新 的发展 。我 国《 著作权法》 第九条规定:著作权 “ 人包括 : 作者 、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的公民、 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 , ”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包括作 者及 网站管理者。就作者而言 , 当今 网络环境下很 多作 者均使用假名或匿名发表网络作品 , 以在确认 作者身 所 份上存在一定障碍。… ’ 而就网站管理者而言, 根据《 著 作权法》 第十四条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 , 作为 网站 内容的编辑者 , 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
作权保护力度加大的一个信号 ;. 3 行政法规 , 括《 包 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 年施行 及 06 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司法解释 , 高人 民法 ;. 最 院发布的《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关 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 及《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部门规章 , ;. 包括 20 年 由国 05 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实施 的《 互联 网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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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张怡*[摘要]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享受着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快捷的信息,同时,网络技术“双刃剑”的特征也越发显著。
面对网络侵权等众多负面效应,权利人防不胜防,也让立法者和相关学者深感忧心。
尤其是网络传播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学界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维护网络正常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网络传播著作权网络技术给予我们的便利自不待言,大家都能感同身受。
然而其负面效应亦如影随形。
总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入侵网络以危害通信安全;网络侵权行为泛滥;严重的信息污染和各种网络犯罪。
①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讨论涉及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所描述的:“现在著作权的世界处于混沌的时代,而加速这种混沌时代到来的是多媒体的出现。
”②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的手段有了新的拓展,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与此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目前,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2002年4月27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未经许可,就擅自把他的作品放在了该公司的网站上。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③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
某些网站为了节约时间、人力和物力,直接对发表在其他网站上的数字化作品进行复制,抄袭,或直接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链接到本站主页上。
2002年3月18日,e龙公司状告搜狐公司大量抄袭其网站的内容,最后判决搜狐在七网站主页上发布向e龙公司的道歉信。
④3.未经许可,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
这是典型的侵犯他人发表权的行为。
同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其他人身权利,例如,名誉,隐私等。
4.未经许可,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
在网络中,作者签约授权网站,则网站享有出版权,同时也可依据合同享有其他著作权。
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实为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均以实物为载体,如期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等。
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却以网络为载体,并以此为媒介,通过网络传输,网络终端设备的显示将信息提供给公众。
与前者相比,后者的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随着互联网络的应用而淡化甚至动摇。
1.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在淡化。
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著作权规定了法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一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权利人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也不再受法律的限制。
著作权法规定较长的期限,通常为50年。
但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作品不仅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而且范围广,凡是互联网能够触及的角落,作者的作品都能够到达。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让公众及时地获取了作品信息,更重要的是,它让权利人更快地获取了经济利益,大大缩短了双方信息交流的时间。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再给权利人50年的保护期限似乎不太合理,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便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全面、迅速、可持续发展。
因此,网络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
2.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在淡化。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中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著作权作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它的地域性表现在可以分地域取得和行使两方面。
权利人针对同一著作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权利。
而从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看来,互联网实现了世界各地间的“零距离”,只要权利人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上,作品便通过网络传播到了互联网的每个角落,权利人根本无法控制其传播的地域和程度,由此,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随着网络传播也在逐渐淡化、消逝。
3.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在淡化。
著作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著作权人独占享有其权利,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
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权利。
在传统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从特定的角度来讲,都支撑着专有性,并使专有性更加突出。
而在网络传播中,网上资源的公有化,共享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这显然降低了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
因此,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极大地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特征,如果再一味地将传统的著作权法适用于网络传播中便显得格格不入,再加上网络本身的不稳定和难以预测,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难度。
三、网络传播中涉及著作权的几个法律问题1.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定位。
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数字化作品经过了权利人编码,译码等计算机特殊处理过程,其表现形式与传统作品相比有所突破,于是人们对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属性产生了质疑。
笔者认为,数字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两个依据:第一,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数字化作品同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属于作者通过心理和实践产生的智力成果。
虽然经过计算机二进制代码翻译这一程序,发表到网络上仅是行使发表权的一种方式,这并不影响作者的独立创作以及作品的独创性。
上载到网络上的作品,其他合法使用者可以通过下载,转载等方式进行复制。
由此,数字化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应受到其保护。
第二,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指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范围内,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们法院应当保护。
可见,数字化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是持之有据的。
2.著作权人通过网络传播作品是对发表权的行使。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何时、采取何种方式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若作者以网络传播的形式首次公开其作品,则构成对其作品发表权的行使。
待作品公开之后,公众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利用,如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
曾有学者认为对作品的网络传播应认定为是发行权的行使。
对该观点,笔者持否定态度。
发行权是权利人向公众提供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件的权利。
该复制件通常应认定为是有形的载体,网络虽可以复制、上下载,但并非载体的流通,而是信息本身的一种传播形式。
更重要的是,根据“发行权穷竭”原则,作品一旦发行,便脱离权利人的掌控,权利人不再对其享有权利。
若将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发行行为,网民们则可以随意复制、上下载他人的合法作品,权利人则不得干涉。
这势必造成一个局面,即权利人的权利没有丝毫保障,一旦上载入网,则权利归于消灭。
因此,笔者主张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发表行为。
3.各国对著作权的立法不同,可能引起权利冲突,导致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在他国得不到保护。
网络无国界是对网络特征的一个形象描述。
只要作品一上网,便可以被传播到网络的每个角落。
作品可以通过网络随意出境,作者身份和作品来源难以分辨。
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更给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带来困境。
例如,各国法律对权利产生的根据有不同规定。
在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只要作者通过独立的创作活动完成了作品,从该作品产生之日起就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须公示。
而原利比亚著作权法和马里版权法则采取注册取得原则,非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表明,我国自动生效的著作权若未在利比亚或马里登记注册,则不受该国法律保护,因为并未在该国产生权利。
不仅仅权利产生的根据有不同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都有不同规定,尤其是网络传播加速了信息的国际流通,给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4.网络侵权举证困难。
证据是法官查明案情真相,确定案情性质,并依法准确予以断案的基本依据。
但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其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和易逝性。
首先,作者身份难以确认。
在网络这种媒体里,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作品与其载体通常很容易被分开。
行为人可以通过下载网络上的作品将其复制到各种载体上,如报刊、广播、软件等。
行为人也可以在此过程中随意修改作品内容,更可以不留痕迹地修改文件上的署名,而且网络作品上的署名多为假名,这就给作者身份的确定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
相比而言,传统媒体里就不存在这等难题。
作品与载体紧密相连,作者署名也难以修改,而且会留下痕迹。
其次,网上证据容易灭失。
针对具体的网络侵权案件,根据网络运作的规律和自身的特点,来获取证据。
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或对有关的事实进行公证,及时提取或存留证据。
5.管辖权问题。
由于“网络无国界”的效应,作品一旦上载入网便可被传向“地球村”的每个角落。
而且网络传播使得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使用一台联网计算机就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
所以,侵权行为在每个角落都有可能发生。
针对同一个作品,可能有多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有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多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这必然引发管辖方面的难题,给原告提起诉讼增添了难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相对固定,容易确认,但是侵权行为地则较难确定。
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侵权行为会涉及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和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把终端计算机作为侵权行为地是肯定的,但是服务器所在地可否作为侵权行为地呢?事实上,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特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孤立地局限于终端计算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因此,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地。
四、加强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互联网已成为世界上最普及的多媒介的今天,在随之而衍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中,以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争论的焦点。
由此,我们应该考虑如何设计适应时代发展的著作权法。
1.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199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