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行政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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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行政法是研究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平衡理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平衡理论旨在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围绕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概述平衡理论是指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衡政府与市民、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既保护公共利益,又保护个人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理论是中国行政法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理的核心理念。

二、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行政权力与市民权益的平衡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行政法的制定和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尊重市民的尊严和权利,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犯市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行政法也要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权力与权益的平衡中,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以依法行使为前提,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市民的个人权益。

三、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在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中,权力下放与监督机制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议题。

权力下放是指将权力下放到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以促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而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制约权力的滥用和保证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建立的。

在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平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社会的监督权是关键问题。

行政法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和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保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四、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行政自由与行政责任的平衡是中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行政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到行政责任的制约和约束。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姓名:黎白李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孙利2010-09摘 要行政法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

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而社会变迁引起的各种转变也必将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适于其生存的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综合历史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变革和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行政法也在与社会变迁博弈的过程中实现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法制。

社会变迁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实体领域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引导下,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行政程序领域在程序价值的引导下,从行政神秘向行政公开,从行政管制向行政参与的转变;是行政救济领域逐步探讨的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救济和保障。

社会巨大变迁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全方位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

本文即从以上角度对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做一探讨。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行政法,立法发展AbstractThere is certain intern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China’s social changes have put great influences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will definit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every legal system is inseparable from specific historical environments of economy, politics, society, and culture. A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reforms of politics and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China has realized its modern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The most outstanding social change lies in three aspects.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governance administration to service administration, from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to flexible implement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putting people first.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there is the change from administrative unpublicy to administrative openness, from administrative control to administrative particip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procedure value. And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there is all-around remedy and protection on human right.Social changes promote all-ar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new development trends have emerged in the fields of administrative entity,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 In essence,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belongs to the responsive law system, thus it make adjustments at any time on the demands of social development.The paper is to make some research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the angles above.Key words: Social changes,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四、保障和抑制:制度的构筑逻辑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逻辑安排的有机全中,这个有机体笔者称之为“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个个次层级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下称“亚行政法律制度”)。

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构筑和运行逻辑。

笔者在下文将阐述以“平衡论”为指导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逻辑安排,其中蕴涵着现代各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们的启示。

法治原则以及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则。

“法治”的确切含义至今尚未定论,但有一点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公认的。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证法律具有实质正义(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于国家机关而言,除了法律允许的以外,无权进行任何活动;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从事任何事业活动;(2)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惩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国家机关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戒。

可见,虽然“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权力的重要意义,但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对任何人的行为给予不偏不倚的保护或制裁。

法治原则贯彻到行政法领域,即意味着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合法行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其基本涵义历时变迁。

现代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也是围绕既保障行政权、公民权的积极作用又抑制行政权、公民权的消极作用这一内在逻辑确立的。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政行为及其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作为公法的一部分,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就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在于行政行为的规范,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

行政法通过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和规范,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不侵犯公民权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合法原则、足够理由原则等,通过这些原则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事。

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保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保障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越权。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行政指导、行政许可等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和任意扩张。

行政法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行政法还规范了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保障了公民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抗辩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法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在国际关系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国家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行政行为规范,维护了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形象,促进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在国际合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公正决策和有效管理,促进了各国之间的互利共赢,推动了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总之,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学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公民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doc 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一、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指导、协调和资源配置等重要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二、平衡理论的概念和重要性平衡理论是指通过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具体来说,平衡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应当相互制约和平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利益应当相互兼顾。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公民的利益和需求,同时公民也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导。

3.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同时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程序。

平衡理论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促进社会公正和平等,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三、我国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在我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2.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了行政效率。

3.监督与救济制度:监督与救济制度是指通过监督和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简述行政法的作用(实用版3篇)目录(篇1)I.行政法概述II.行政法的作用III.行政法的意义正文(篇1)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障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法规定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

行政法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不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政府必须依法行政,遵守法律程序,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行政法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3.促进经济发展:行政法规定政府必须遵守市场规律,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4.保障政府权力:行政法规定政府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确保了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法的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法保障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法律保障。

2.促进法治建设: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促进了法治建设,推动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目录(篇2)I.行政法概述A.行政法的定义B.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救济原则C.行政法的功能和作用1.保障公民权利2.维护公共利益3.规范政府行为4.促进社会和谐正文(篇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定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准则,以确保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救济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其次,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正义、公平和合理性的原则,不得违反公正和平等的基本原则。

法律与行政管理

法律与行政管理

法律与行政管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行政管理则是贯彻法律、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两者密切相连,相互依存。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的定义与功能法律是由国家权威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

它通过对行为规范、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规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没有法律,社会将会陷入无序和混乱。

二、行政管理的定义与作用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构按照法律授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的活动。

行政管理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通过制定政策、开展行政行为、监督和管理社会事务等手段,推动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三、法律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法律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首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法律的框架和规范,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

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合法合规,确保国家权力不被滥用。

同时,法律还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操作指南,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

其次,行政管理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

法律只是一个抽象的规范,行政管理负责将其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

行政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行政行为,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实现。

最后,法律与行政管理共同构建起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法律为行政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支持,行政管理则是保护法律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四、法律与行政管理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首先,法律与行政管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行政管理的推动,社会各界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例如,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法律与行政管理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通过制定法规和政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序和公正的环境。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摘要】现代行政法制在信息化与数字化趋势下不断发展,国际化视野下加强合作与交流,公民参与的重要性逐渐被认可,透明度与责任制度的建设不断深化,法治化进程推动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完善。

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与时俱进,挑战与机遇并存,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开放、民主、规范,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制、发展趋势、信息化、数字化、国际化、公民参与、透明度、责任制、法治化、必然趋势、挑战与机遇、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释。

现代行政法制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制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和公信力。

现代行政法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体系的框架下,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现代行政法制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转型的关键支撑。

只有建立规范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政府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

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行政法制,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挑战,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目标。

1.2 现代行政法制的定义现代行政法制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行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

它是一种以法治思维为导向的行政管理方式,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行政法制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注重法律的监督和规范,追求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现代行政法制也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为公民提供公平的行政服务和保护。

现代行政法制的定义还包括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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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法学的视角看待,行政权是由羁束权(权力与义务)和裁量权(权力与特权)组合而成的复合型法律概念。

由此展开的行政法律关系,远比权力——权利的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定位要精确。

其中,裁量权的运作,尤其是现代行政任务实现过程对合作行政的倚重,使行政相对一方通过实质性参与来获得规范意义上的权力。

逻辑结构上的相依、互动,使行政法律关系真正处于动态的均衡之中,并预示了协商行政活动实施的可能。

【正文】一、引言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关注,可谓年月久矣。

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到具体的部门法制度设计,法律关系的正确展开,始终被视为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但对法律关系的勾勒,虽经几代学人努力,大体仍处于粗线条描绘的阶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至今仍在法理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

具体至行政法领域,借鉴上述概念,将行政法律关系落脚于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在少数。

然以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律概念构成的二维法律空间,解释行政权运作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足以作为个案推演的逻辑范式,亦难以承载现代行政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祉的不同行政角色。

本文试图应用分析法学的方法,剖析行政法中行政权这一主要法律概念的特性及由其运作而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在审视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及相应的行政法研究进路的基础上,展现相依、互动的行政法律关系在个案处理中的规范分析功能,并借由该行政法律关系透露出的行政相对一方积极与主动的一面,预示合作国家理念下协商行政活动的发展空间。

二、传统行政法律关系之审视:权力与权利的对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主要依赖于单方性、强制性的行政处理,实现秩序维护乃至社会保障的行政任务。

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在行政处理活动中表现出的事实上的“依仗权威”统治效果,使大多数行政法学者在界定行政法律关系时,犯了一叶障目的错误:误以为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威”就是纯粹规范意义上的“权力”的全部内涵。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最初认识,就是依循法理学界有关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两分的路径,停留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峙下形成的“典型隶属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的,既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形成,这样的一种关系就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当然这种权力关系同时也就表现为权利关系)。

而任何权力关系必然具有支配性的特征”。

此种定位,使行政权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所形成的支配效果,得到了无限放大。

在这种倾向的误导下,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被简单地化约为命令与服从关系:拥有行政权的一方被假设为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主宰者,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组织的意志改变行政相对一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一方虽能在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侵犯时行使要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与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的权力是完全不对等的,行政相对一方的权利随时处于可能被行政权侵犯的状态。

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对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权威”地位的青睐,以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峙视角的选取,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进路:在强大的权力和需要捍卫的权利之间寻找一个制衡点,始终是行政法学人矢志不渝的方向。

既然行政相对一方的权利无法对抗行政权力,那么关注的重心自然就转移到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上来。

由此,便有了最初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移植法治发达国家依法行政理念、尝试建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努力。

其意图在于通过立法的严格控制,从源头上限缩行政权的行使领域,最大限度地将行政权束缚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内活动。

在依法行政精神的指引下,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围绕着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的行政行为类型,各种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实施条件等逐步建构,以期提供详尽的、可直接对照适用的法律形式标准。

与此相应,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述标准的审查,成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作为立法机关“传输带”的重要配套措施。

德国行政法律制度中有关“议会在通过法律将一定的行政权授予部长、独立机构和地方当局等时,一般都要设定一定的权力行使条件。

法院的职能是保障议会所确立的界限不被行政机关所突破”的设计理念,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中得到彰显。

然而,问题很快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推进和行政任务领域的拓展浮出水面。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性公共行政改革浪潮,在我国掀起的最大波澜,便是单位制度的逐步瓦解。

传统的行政机关外,法人化的行政机关、独立机关、由国家直接设立承担行政任务的私法组织、以企业化模式运作的私人,以及大量涌现的非政府组织,正在以“融合建构、试验、知识累积、反思和再建构等的循环往复过程”,共同演绎着公共行政组织的角色。

与此同时,单位制度瓦解过程中出现的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安置、过去由单位组织承担的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功能的转移、农村“准单位组织”改制过程中的农地保障系统的建立等,以及全球共同面对的国际防恐、核能利用等风险社会伴生的困境,都衬托出现代行政不同于计划行政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面对如此繁重的行政任务,且每项任务都处在试验与探索的阶段,企图以立法者有限的智识提供完备的行政行为规范,势必产生种种难题,即“议会正苦于无法胜任在风险规制背景下划定量化界限的任务。

其特征包括没有足够的知识、缺乏充分的远见、欠缺丰富的经验,以及所面临的大量集体行动问题”。

于是,行政法学者的思路,从立法、司法的权力制衡模式拓展到行政权的自我规制路径。

鉴于立法、司法权力制衡模式的疲软,恰在于行政机关裁量权限的不断扩张,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教授提出通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则的方式规范行政权,这一思路受到普遍关注:“控制裁量权力的主要希望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而在于更广泛的行政规则制定行为,在督促行政人员方面,拥有立法权限的机构需要比以往迈出更大的步伐。

”以行政规则的进一步规定,细化行政权运作的构成要件,压缩具体情境下行政机关的法律效果选择空间,并辅之以行政规则制定程序对立法参与的复制,恰可弥补立法规定语焉不详,法院审查无据可循的缺陷,但同时也滋生了规则自身的合法性不足、统一标准下无裁量、行政效率低下等新的弊端。

“控制能力的僵化与迟缓,不仅削弱了规制的实效性,更降低了规制在被规制群体中的合法性,影响了规制的问责性。

”[11] 屡屡遭遇的困境,促使我国行政法学者反思作为上述研究进路的前提——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峙的行政法律关系。

部分行政法学者意识到,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既不能涵盖单方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除命令与服从面向以外的其他关系,更不能解释新型的双方行政活动中协商的法律地位和效果。

为此,他们尝试打破传统行政法律关系的“高权行政”视角,提出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学说,认为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虽不对等,但在总体上是平衡的。

“概而言之,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任何一种具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结构都具有某种不对等性。

但是,这些不对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错综复杂,彼此相抵。

”[12]并以该行政法律关系学说为基础,尝试追求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及其他承担行政任务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分配的总量平衡。

遗憾的是,该学说虽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意识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一方并不只有服从的一面,却仍简单地将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归因于公民程序性和诉讼性权利的增加,未能在规范层面精致地分析公民权利如何可能实现与行政权力的平衡。

三、分析法学的视角:复合型法律概念及相依而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回顾行政法律关系分析中的论辩与争鸣,我们不难发现行政法学研究中偏颇的法社会学方法,遮蔽了行政法律关系最为重要的规范特征。

笛卡尔曾说:“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

”[13]尽管我们并不否定法学研究中法社会学视角的重要性,毕竟法学是实践性科学,但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之类的逻辑范式的探讨,分析法学的方法是不可绕行的基础。

提及分析法学在剖析法律关系方面的建树,就无法回避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界定上的丰功伟绩。

在霍菲尔德之前,大多数学者试图用权利义务的范畴概括所有法律关系,而这恰恰构成了解决法律难题的最大阻碍。

霍菲尔德认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应该借助于“相反方”(opposites)和“相依方”(correlatives)的图表[14],据此展开相应的法律关系。

他提出了八个法律概念和四对法律关系,用以解释诸多复杂的“权利”[15]现象。

在霍菲尔德看来,“权利是个人针对他人的肯定性的要求权;特权是个人免于他人权利或要求权干涉的自由。

相似的,权力是对他人特定法律关系的肯定性的控制力;豁免则是个人免于他人法定权力或控制力干涉的自由”[16]。

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资能,它们相依而生,缺少对应一方即难以生成法律关系,颇有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蕴味。

[17]当我们声称某人拥有权利时,必然意味着处于相依法律地位的他人,承担着与该权利对应的义务;说某人拥有特权时,实际上等于宣布他人无权利要求其履行与该特权相反的义务。

同样,当我们指称某人法律上的权力时,必定有另一人处于接受或服从的责任状态;而一个人的豁免权,则是对另一人改变其法律关系的资能的否定。

八个法律概念、四组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主体所有可能的“权利”状态,构成了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成为分析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逻辑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力是价值无涉的法律概念,它仅表明意志控制占主导地位的个人,在实现他人法律关系特定变化方面的资能。

只要某人具备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的事实改变他人既存法律关系的能力,都可以称其拥有法律上的权力。

可见,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权力实际上既包含了基于权威统治产生的权力,也囊括了韦伯意义上的依仗利益状况产生的权力,甚至延伸到现代社会中基于信息和科技优势所享有的权力。

国家强制力并不是权力的必要内涵;不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利益状况或者信息、科技优势,均有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主体。

借助霍菲尔德相反或相依的法律关系图式,我们可以发现传统行政法律关系推演过程中的两个漏洞:(1)虽然通行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定位于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实际分析时大多采用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峙的视角[18],偏向于关注行政权力行使时行政相对一方的接受或服从地位,因此未能全面界定行政权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法律关系。

部分行政法学者虽然意识到,现代行政中的组织形式转变和活动方式拓展,已经扭转了行政相对一方一昧服从的法律地位,却没能对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作出正确的分析、解剖和定性;(2)我们习惯于戴着偏颇的法社会学眼镜认识权力,误以为行政权力等同于层级式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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