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文版)-翻译了(EC)18812006 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

最大限量(mg NO3/kg)
10.1-3.31收获 4.1-9.30收获 3000 2500 2000
1.3
பைடு நூலகம்
新鲜生菜(莴苣)(有防护和室外生长的莴 苣)不包括1.4中列出的莴苣
4500 4000 3500 2500 2500 2000 200
1.4 1.5
冰型生菜 为婴儿和儿童加工的谷物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3)(4)
2
4
2 5 —
4 10 —
2.1.9 2.1.10 2.1.11 2.1.12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以下调味料种类:辣椒粉(干制水果和其他, 包括辣椒、辣椒粉);胡椒粉(其他水果、包 括白胡椒和黑胡椒)肉豆蔻(肉豆蔻的种 子);姜提取物(姜);姜黄(姜黄粉) 为婴儿和儿童加工的谷物制品和婴幼儿食品 (3)(7) 婴幼儿奶粉和较大婴幼儿奶粉、包括婴幼儿牛 奶和较大婴幼儿奶(4、8) 专用于婴幼儿的有特殊医疗目的(9、10)的 食疗食品 赭曲霉素A 未加工的谷物 所有经未加工谷物制成的产品,包括加工谷物 制品和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谷物(2.2.9、 2.2.10中列出的除外) 干燥藤本科植物水果(黑醋栗、葡萄干、无子 葡萄干) 炒咖啡豆、炒咖啡粉不包括速溶咖啡 速溶咖啡 葡萄酒(包括汽酒、不包括烈酒和酒精度不小 于15%的酒)和果酒(11)
鳝鱼(鳗类)肌肉及其他制品 生乳(6)及奶制品,包括乳脂 鸡蛋及蛋制品(6) 下列动物脂肪: 牛、羊 禽类 猪
第六部分: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
食品(1) 苯并[a]芘 专供人类直接食用或作为食品配料的油及脂 6.1.1 (可可油除外) 6.1.2 熏肉及熏肉制品 6.1.3 6.1.4 鱼肉(24、24),其他熏制鱼
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垃圾焚烧炉是一种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设备,它通过高温燃烧将垃圾转化为能源或固体废物。
然而,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
首先,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通常涵盖了对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限制。
这些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重金属等。
例如,欧盟《大气废气和气味》指令规定,焚烧炉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容许浓度分别为200毫克/立方米和200毫克/立方米。
其次,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废气中有害气体的限制。
有害气体是指在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气体,如二噁英、重氯化物等。
这些有害气体对人体健康具有极高的危害性。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废气排放指令》,焚烧炉排放的二噁英和重氯化物的容许浓度为0.1纳克/立方米。
此外,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烟尘和气味的控制要求。
烟尘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细小固体颗粒物,对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气味是指焚烧炉排放的具有刺激性或有害性气味物质。
这些物质对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固定噪音源、室外空气污染物、气体排放和有害气体排放标准》要求,焚烧炉在24小时时间内的烟尘排放浓度应不超过0.02克/立方米,对气味的控制也要符合当地相关的标准。
此外,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还涉及废热回收利用的要求。
废热回收利用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一些国家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炉排火炬废气中高热值气体的回收利用率应达到一定的要求,以保证能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还要求炉渣和底灰的处理。
废气排放标准并不涉及废渣排放,因为焚烧过程中,废气经过处理后再排放,但炉渣和底灰都是焚烧炉的副产品,需要妥善处置。
各国有不同的要求,有的需要进行固化处理,有的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
总的来说,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存在差异,但都致力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欧洲各国采用的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

欧洲各国采用的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
徐海云;龙吉生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
【年(卷),期】1997(000)004
【摘要】随着垃圾焚烧处理应用的增多和环境标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焚烧处理过程中烟气排放。
本文着重分析欧美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目前采用的焚烧烟气排放标准及其发展趋势,目的是为我国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的制订和引进国外垃圾焚烧设备提供参考依据。
【总页数】3页(P31-33)
【作者】徐海云;龙吉生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相关文献】
1.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的治理措施——以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例 [J], 李星耀;冯丽红;斯琴苏杜;王永飞;王喜飞;王腾生
2.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指标换算 [J], 徐海云
3.烟气净化工艺和焚烧炉类型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性质的影响分析 [J], 纪树满
4.垃圾焚烧烟气处理采用SCR工艺催化剂的选择及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J], 周志新
5.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器布袋寿命对烟气排放指标的影响 [J], 乐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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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翻译

(本规范)鉴于:(1)欧盟委员会已颁布的88/609/EEC法令(“大型燃烧工厂污染物排放限制”)为控制和减少大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作出了卓越贡献。
为了做到进一步的清晰透明,此法令需要做重新的修改。
(2)第十五届环境行动纲要制定了如下目标:对于特定酸性污染物,例如SO2和NOx,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其超标排放,并且,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所有人都应该有效保护自身防范那些可识别的由空气污染引起的健康风险。
(3)所有成员国已经在1999年12月1日签署了Gothenburg 协议,并确认了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空气污染的大范围减轻酸化,海藻污染、地平面臭氧污染以及减少SO2和NOx排放的承诺的协定。
(4)欧盟委员会已经发布了关于欧共体防治酸雨战略的交流材料,在这个战略中,关于88/609/EEC法令的修改被明确为一个此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此法令的长远目标就是减少SO2和NOx的排放以满足落地浓度和排放浓度达到临界水平之下。
(5)和本条约条款5的附件原则相一致,通过成员国各自独立的行为以达到减少大型燃烧工厂的酸性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并不令人满意,并且未经协定的行为不能提供达到满意的目标保证,考虑到减少欧盟范围内酸性污染物的需要,依据欧盟标准行动将更为有效。
(6)现有的大型燃烧工厂是SO2和NOx的主要制造者,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是必要的,因此,对于成员国的不同特征的大型燃烧工厂而言,响应这个提案是必要的(it is necessary to adapt the approach to)。
(7)欧盟委员会96/61/EC关于污染物防治和控制法令制定了一项关于污染物防治和控制综合措施,在这个措施中,综合考虑了一个设备装置的环境性能被,功率超过50MW 的燃烧装置被包括在此法令之内,依照此法令的条款15(3),以成员国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主要污染物及此污染源的总量必须每三年由委员会公布一次。
依据此法令的条款18,按照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将限制污染物排放以保持和条约所规定的程序一致,在此条约当中,特别地,依据法令的条款16中的信息交换基础,明确了欧共体的行动需求。
垃圾焚烧主要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主要排放标准
垃圾焚烧主要排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气排放标准:废气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氢氟化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国家对废气排放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2. 颗粒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是垃圾焚烧废气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烟尘、酸雾和颗粒物。
颗粒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时间内的颗粒物排放限值。
3.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时间内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4. 碳排放标准:碳排放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
碳排放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量限制。
5.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垃圾焚烧废气中的有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
重金属排放标准规定了各类重金属元素的排放限值。
6.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性。
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有机物排放的限值。
7. 异味排放标准:异味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异味排放标准规定了异味排放的限值。
8. 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排放数据的报告和公示等。
总之,以上标准旨在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垃圾焚烧设施在运行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降低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各地在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

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欧盟(欧洲联盟)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欧盟制定了许多环境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的背景危险废物是指那些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通常来自于工业生产、农业、医疗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
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废物的体积,并降低其潜在的危害。
然而,焚烧废物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等。
由于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欧盟制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容首要污染物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关注以下几种首要污染物:1.二氧化硫(SO2)2.氮氧化物(NOx)3.氯化氢(HCl)4.氟化物(HF)5.重金属(如汞、铅、镉等)6.二恶英和二苯并噻吩(PCDDs/PCDFs)以上污染物在焚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并且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
欧盟通过设定排放限值来控制焚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排放限值欧盟危废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焚烧设施和废物处理能力,制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
这些排放限值针对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旨在减少焚烧废物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严格的重金属排放限值和二恶英和二苯并噻吩排放限值。
这些限值非常严格,要求焚烧设施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使用高效的除尘设备和净化系统,以保证排放的重金属和有机物达到标准要求。
监测和报告要求为了确保焚烧设施的符合排放标准,欧盟还制定了相应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焚烧设施必须安装适当的监测设备,对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记录和报告给相关机构和监管部门。
监测和报告要求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测焚烧废物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确保焚烧设施的运行符合排放标准。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文版)

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_2000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251条的规定条约和10月11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政策和行动,由2179/98/EC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
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2005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1985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0.1ng/m,每小时燃烧3t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5 ng/m,每小时燃烧1t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2 ng/m。
(3)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8 mg/m3。
(4)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为符合条约5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此外,第174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保护需要设置和保持严格的经营条件,技术条件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该排放限值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
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包括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硫dioxide(SO2)、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
2. 颗粒物排放标准:这指的是焚烧炉排放的固体颗粒物的浓度限制。
3. 酸性气体排放标准:对于酸性气体,如盐酸和硫酸的排放,通常有相关的限制。
4. 重金属排放标准:排放到大气中的重金属,如铅、汞、镉等,通常会受到限制。
5. 高温烟气排放标准:对于烟气的温度和压力,也会有相关要求。
6. 排放源监测:要求焚烧设施进行排放源的监测和记录,以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7. 废渣处理和处置标准:关于焚烧后产生的废渣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8. 噪音标准:对于焚烧炉设施可能产生的噪音,也会有相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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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_2000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成立条约,特别是第175(1)条,委员会的建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当地委员会的意见,按照251条的规定条约和10月11日调解委员会批准的联合文本鉴于:(1)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欧洲共同体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政策和行动,由2179/98/EC补充,设置的目标为某些污染物如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浓度和临界负荷不应超过标准,同时空气质量的目标是所有人应得到有效保护,免受来自大气污染的健康风险。
方案的进一步目标是到2005年确定的二噁英排放量相比于1985年减少90%,所有途径的镉(Cd),汞(Hg)和铅(Pb)的排放量至少减少70%。
(2)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二噁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值为0.1ng/m,每小时燃烧3t生活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5 ng/m,每小时燃烧1t医疗垃圾产生的二噁英类毒性当量排放限值为0.2 ng/m。
(3)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框架内的国家签署的关于重金属污染物的协议,规定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如危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颗粒排放限值为10mg/m3,危险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5 mg/m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汞的排放限值为0.08 mg/m3。
(4)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的芳香族碳氢化合物(PAHs)是致癌物质,因此,各成员国可设定多环芳烃的排放限值。
(5)为符合条约5的辅助性和对称性原则,共同体需要采取行动,预防原则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了基础,这些规章限定了焚烧和焚烧厂的最低要求。
(6)此外,第174条规定,关于环境的社会政策必须为保护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7)因此,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保护需要设置和保持严格的经营条件,技术条件和焚烧厂的排放限值,该排放限值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对环境产生的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类健康产生的风险。
(8)委员会审查国家废物管理的战略,提出避免垃圾产生的首要任务,是回收和再利用,并最终安全处置。
1997年12月24日关于社区废物管理策略的决议中,委员会重申其信念,垃圾预防工作是合理的垃圾政策中的首要工作,关系到减少垃圾产量和垃圾毒性。
(9)1997年12月24日的决议中,委员会强调有关废物利用、焚烧设施恰当的排放标准、焚烧厂的监测标准、考虑修订有关恢复能源的垃圾焚烧法律等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以避免产生大量垃圾。
(10)所有焚烧厂需要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防止因缺乏严格的环境标准从而低成本运营,导致污染物的大量排放。
(11)委员会指出,能源的未来是可再生能源,国家战略和行动的白皮书特别需要考虑使用生物能源。
(12)96/61/EC (1)委员会指令提出一个预防和控制污染的完整方法,综合考虑一个设施环境影响的各个方面,包括超过每小时3吨生活垃圾焚烧装置和超过每天10吨处置和回收危险废物的装置。
(13)废气排放标准所遵守的指令相对于96/61/EC是必要但不充分的,这些指令包括96/61/EC指令规定的污染物更严格的排放限值,以及其他条件下一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14)控制焚烧厂污染排放的技术实施经验已有10年的时间。
(15)关于预防和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的89/369/EEC (2)和89/429/EEC (3)指令对减少和控制大气污染起到了作用,现在需要更严格的标准出台并相应废除这些旧的指令。
(16)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主要是基于废弃物的性质,但两者的排放污染物方面没有不同,两者有相同的排放限值,不同的焚烧技术及监管措施。
(17)成员国执行1999年4月22日1999/30/EC指令时应考虑指令中的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铅的排放限值。
(18)焚烧卤化有机物质,特别是氯含量超过1 %的危险废物时,需要遵守特定的操作条件以尽可能减少二噁英类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19)焚烧含氯废弃物形成烟气残留物,这些残留物需要加以管理以减少总量和危害性。
(20)解除某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时,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并符合特定的条件(21)应当制定不适合回收利用的某些分类的安全的可燃废弃物的标准,以合法地减少定期监测的频率。
(22)关于焚烧废弃物的单一专项文本将提高法律的清晰度和执行力,应有一个针对焚烧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专项指令能充分考虑到1994年12月16日94/67/EC的主旨,同时94/67/EC指令应该被废除。
(23)1975年7月15日75/442/EEC的委员会指令中第4条规定,成员国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且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为此,指令第9和10条规定,任何工厂或处理垃圾的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除其他外,应采取安全措施。
(24)焚烧垃圾过程中热的回收要求和垃圾焚烧厂运行中残渣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再循环使用,将促进75/442/EEC指令中第3条关于废物等级目标的实现。
(25)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处理动物废弃物的规定不在90/667/EEC指令的范围之内,委员会提议修订90/667指令,使其对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处理动物垃圾有严格的环境标准。
(26)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的许可证应当符合91/271/EEC (2), 96/61/EC,96/62/EC(3), 76/464/EEC (4), 和1999/31/EC (5)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
(27)联合焚烧厂不是禁止污染物质的排放,而是排放值受到适当的限制。
(28)采用高标准的监测技术监测污染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浓度在排放限值之内。
(29)清洗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排气装置时,限制大气中的污染物转移到废水中。
(30)条文应规定净化装置或者监测装置不可避免地出现停止,故障时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31)为了确保取得许可证过程的透明性,市民有参与新的许可证和随后更新的许可证决议的信息,市民有权利取得焚烧每小时3吨垃圾的焚烧厂的运营和监测的报告,从而被告知潜在的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
(32)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适合该指令的有关新的科学知识和经验、技术的新发展、污染控制技术取得的新进展以及废物管理和焚烧厂运营经验、环境要求新发展的报告,以建议酌情采用本指令的条例。
(33)确保必要的措施执行该指令,使之与1999年6月28日1999/468/EC中规定的委员会的执行权力保持一致性。
(34)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本指令条款的处罚条例,以确保指令得以执行,处罚条例必须有效,适度和劝阻性。
第一条目的本标准的目标是为了尽可能的阻止或限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来自垃圾焚烧和混烧的排放物污染。
这些排放物进入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目标依靠严格的执行条件和技术要求,通过设置欧盟区内的垃圾焚烧厂和混和焚烧厂的排放额度和符合欧盟75/442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范围1.此标准包含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2.但下列工厂将被排除在本标准范围之外:(a)只处理下列垃圾的工厂:(i)来源于农业和林业的植物垃圾(ii)来源于食品加工工业的植物垃圾,且产生的热量被回收利用(iii)来源于原浆生产和原浆造纸的纤维性植物垃圾,且是建在在生产地点的联合焚烧厂,且产生的热量被回收利用(iv)木材垃圾,由于使用木材防腐剂和涂料而可能包含卤化有机化合物或者重金属的木材垃圾除外,特别是来源于建筑和工地废渣的木材垃圾(v)软木垃圾(vi)放射性垃圾(vii)受欧盟90/667标准控制且不违背其未来修订的动物尸体(viii)产生于考察和开发石油天然气的离岸装置的垃圾,且在船上焚烧(b)为了改进焚烧工艺而用于研究、发展和测试的试验性工厂,其处理量要小于50 t/第三条定义对于本标准的意图:1.“垃圾”指欧盟75/442标准第一章(a)款中规定的任何固体或液体垃圾;2.“危险垃圾”指欧盟关于危险垃圾的1991年12月通过的91/689/地方标准中所规定的任何固体和液体垃圾;对于下列垃圾,本标准的具体要求不适用:(a)包括1975年6月16日通过的关于废油处理的欧盟75/439地方标准第一章中规定的废油在内的可燃液体垃圾,且要符合下列条件:(i)多氯代芳烃(例如PCB)的质量分数或者五氯酚(PCP)的浓度不高于相关的欧盟法规中规定的值。
(ii)这些垃圾不会呈现含有欧盟91/689标准附录II中列出的其他有害成分,这些有害成分的质量或浓度不符合欧盟75/442标准第4章的规定(iii)净热值至少30MJ/kg(b)任何在其燃烧烟气中不会产生污染排放物的可燃液体垃圾,欧盟93/12标准第一章规定的汽油和比其燃烧有更高浓度的排放物的可燃液体垃圾除外。
3.“城市混合垃圾”指产生于家庭的垃圾,也包括产生于商业、工业和公共机构中性质和成分类似于产生于家庭的垃圾,但不包括欧盟其他标准附录中规定的那些。
4.“焚烧厂”指任何静止或者移动的用于垃圾热处理燃烧的热量利用或者没有利用的技术单元和设备。
包括有氧垃圾焚烧和其他热处理工艺,比如热解,气化或者等离子化工艺(产生于这些处理的物质紧接着被焚烧)。
此定义包含场地和整个焚烧厂包括所有的焚烧生产线,垃圾接收,存储,现场预处理设施,燃料废渣和鼓风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或存储废水的场地设施,烟囱,记录和监视焚烧条件的焚烧操作控制系统5.“联合焚烧厂”指任何静止或移动的工厂,其主要目的是发电或者生产物质产品,且工厂使用垃圾为经常性或补充燃料或者工厂对垃圾进行了热处理以达到处置的目如果联合焚烧厂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该工厂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发电或生产物质产品,而是热处理垃圾的地方,那么此工厂应该被认定为第4条中所提及的焚烧发电厂。
此定义包含场地和全部的工厂包括所有的联合焚烧生产线,垃圾接收,存储,现场预处理设施,燃料废渣和鼓风系统,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或存储废水的场地设施,烟囱,记录和监视焚烧条件的焚烧操作控制系统6. “现存的联合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指如下的焚烧或联合焚烧工厂:(a)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其正在运营中并持有现行欧盟法规的许可证,或者(b)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其授权或登记为焚烧或联合混烧而且持有现行欧盟法规的许可证,且此工厂投入生产不迟于2003年12月28日,或者(c)在2002年12月28号之前,由于主管当局的原因,其处于申请许可证状态,且此工厂投入生产不迟于2004年12月28日7. “额定生产力”指焚烧厂内锅炉焚烧能力的总和,其由构造和运营情况确定,特别考虑每小时的焚烧的垃圾的热值8.“排放物”指工厂单个或混合的来源产生的物质、震动、加热或噪声的排往空气、水或土壤的直接或间接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