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特许律师制度研究
律师和律师制度概述

2 .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
历条件如前所述。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 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的;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 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 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 (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 (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 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 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 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 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 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 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
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 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基本条件 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 改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传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思想政治文化传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中国司法制度研究论文范文一:浅析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摘要: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要求,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司法组织的人事制度和民事审判制度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观念滞后、改革缺少统一的规划以及改革未完全依法进行。
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司法独立进一步加强,法官资格更为严格、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制度改革朝全面性展开,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制度会伴随着司法制度改革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改革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1、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从高素质的人才中选任法官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中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看着是对法官任职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果。
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司法体系一直是社会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改革显得更加迫切。
然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挑战1. 司法独立性乏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主体的独立地位,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利益干预也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2. 法律透明度有待提高法律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缺乏透明度,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
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使人民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公正性。
3. 司法效率亟待提高司法效率是评判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中国,司法效率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持续时间较长。
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二、司法改革的机遇1.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司法改革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支撑。
加强司法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机遇。
通过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2. 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司法公正和效率纳入考核范围,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3. 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广阔的机遇。
通过建设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处理大量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决策水平,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摘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现行的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律师业的发展。
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两结合创新完善一、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分析我国自律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司法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
虽然司法部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了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地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但是,这种“两结合”毕竟脱胎于当时尚有相当大影响力的计划体制。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结合”体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1)现行法律对“两结合”管理体制缺乏明确定位致使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有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职能及行使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规范,“两结合”管理体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之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等基本要素缺乏明确界定,一直以来,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缺少法律依据。
(2)、律师在司法程序、司法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太低1、当前的律师刑事辩护率低,并呈下降的趋势,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有损于国家法治的形象,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除了收费低、风险大、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外,关键还是对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定位的认识问题,假设仅仅把律师看成是服务人员,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势必会把律师作用局限于非常狭小的空间。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司发党[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8日司发党[200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近年来,我国律师业迅速发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律师工作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在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党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各地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舀子,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律师队伍党建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在律师体制转型过程中,对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律师党建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和淡化;有的地方“重业务、轻党务”,“重建所、轻党建”,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抱“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没有党组织律师事务所照样可以发展,党的建设和组织活动被削弱,“党组织没人建,党员没人关”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律师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工作缺乏创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条件下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办法不多;少数党员律师信仰不够坚定,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的组织活动热情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研究【摘要】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引言中,通过背景介绍展示了该制度的重要性,研究意义和目的也得以明确。
接着,在文章概述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探讨了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阶段的职责和作用。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在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分析,展望了未来发展的方向,并得出了研究启示。
通过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制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制度、历史演变、职责作用、问题挑战、改进建议、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启示、引言、正文、结论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快速审判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值班律师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代表,负责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值班律师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人们对法律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
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成为当前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的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值班律师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其发展历程、职责作用、问题挑战以及改进建议,为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意义重大。
该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确保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审判。
值班律师可以协助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正审判,提高诉讼效率。
值班律师的参与可以提高整个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司法公正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公职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在部分具备法律知识和背景的人员中选拔并聘任为国家公务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目的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公职律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法律援助难、司法公正问题以及服务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普通大众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面临较高的门槛,公职律师制度的引入极大地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并且扩大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保障意识。
此外,公职律师制度还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可以深入研究公职律师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起源,了解该制度的提出初衷以及制定目标的背景和原因。
其次,可以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选拔标准、培训方式以及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再次,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公职律师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领域进行探讨。
比如,可以与法律援助制度相结合,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
另外,还可以结合国际比较研究,了解其他国家的公职律师制度运行情况,借鉴其有效经验和做法,并为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在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中,还应关注该制度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选拔标准不够完善,培训机制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仍有待提高等。
因此,需要通过研究,积极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
总之,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和支持。
同时,该研究还能为推动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84.10.08•【文号】(84)司发公字第505号•【施行日期】198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4年10月8日(84)司发公字第505号)《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现印发你们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意见为使律师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改革政法工作和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现对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律师队伍1.积极扩大专职律师队伍。
专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骨干,但目前数量太少,必须大力发展。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除切实保证将新增的律师编制用于扩大专职律师队伍外,还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批准,用地方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还可以征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同意,用法律顾问处业务收入的留用部分,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专职律师,其退休后的待遇争取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解决。
2.大力发展兼职律师。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一些经过法律培训,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和其它适合作律师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批准为兼职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协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培训法律人才,以适应工作需要。
3.从离休、退休的政法干部、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和科技等各类人员以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聘请符合律师条件,并热心律师工作的人员为特邀律师。
4.有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商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拨一部分合同工指标,用法律顾问处收入的留成经费雇请工作人员,做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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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论坛钟州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特许律师制度研究傅艺嘉华东政法大学摘要:特许律师制度自《律师法》2007年修订以来由于配 套规定的不健全而至今未发挥作用。
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通过明确准入标准、严格考核方式、限定执业范围以及对名额 的按需分配等方式对特许律师制度加以完善,使之成为能与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以及专业律师评定制度相配套的律师制度。
关键词:特许律师;司法改革;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已经成为促进社 会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为了将律师制度改革 与现阶段的司法改革相衔接,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 简称《律师改革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 署,而“尘封已久”的特许律师制度也应当在律师改革中开始 真正发挥作用。
一、#制度背景及发展前景(一) 特许律师制度出台背景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律 师法》第八条中规定了特许律师制度。
特许律师,与常规的 “通过司法考试 一实习律师一实习期满转为执业律师”的律师成 长道路不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 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有相应 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可以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特许, 成为一名律师。
特许律师制度的出台是出于诸多的现实需求。
1、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模式已经从过去的 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化,服务业现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产业,这 些变化同样意味着我国转型时期的经济对律师、对法律的需求 更加突出。
作为律师服务行业中的紧缺人才,为了更好地为市 场经济服务,特许律师队伍更有存在且壮大的客观需求。
2、 吸引海外人才归国人才竞争是21世纪的主题,而我国频繁出现的人才外流 现象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才争夺战中处于被动局势。
为了吸引优 秀法律人才回国担任律师,特许律师制度将准入资格进行放宽,允许在国外有多年执业经验,但未参加国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人才申请在国内执业。
3、 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更多地表现为专业 和能力上的差别。
[1]而在法律人的职业分工上,仅以部门法进 行分工已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比如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已 经催生出各类专业的律师,当事人也更倾向于求助专业律师以 解决纠纷。
但细化至某些特殊领域可能存在专业律师人才紧缺 的情况,需要从这些领域中寻找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法律知识 的人才来补足空缺。
(二)特许律师制度与司法改革新形势1、特许律师制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司法考试在采用“民主主义”(不限制专业)的十多年间饱 受垢病。
ra2015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 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加以限制,即取得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 学位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 法学或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没有法学学历背景的则需要获 得至少学士学位并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意见》出台意味着 今后从未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且从事法律工作未满三年者不得报 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将会导致未来律师行业中非法学类专 业人才的锐减。
而特许律师制度如若施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弥 补这一缺陷,能够为律师行业源源不断输送集特殊专业能力与 法律知识的紧缺人才。
[3]2、特许律师制度与专业律师评定制度2017年3月31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 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与 遭受热议的“律师分级出庭制度”m不同,其旨在对律师专业7JC平进行评定以适应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大趋势。
该政策与特许 律师制度分工细化的宗旨不谋而合。
律师在擅长的领域中逐步 成长为专家型法律工作者,既能满足社会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又能使律师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二.我国特许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律师法》第八条及其配套条例《征求意 见稿》中对特许律师制度的规定的确存在诸多缺陷。
正是由于 这些缺陷的存在,才使得该项制度遭到法律界的强烈反对。
1、 准人标准不明确特许律师制度的准人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
如在《征求意 见稿》中对具有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范围没有进行明 确;申请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由该专业 领域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出 具,上述组织的证明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核还是实质审核未进行 规定,特别是对于海外回国人才若采用书面证明的方式存在着 欠缺;对工作年限十五年的计算标准也未进行明确,从事相关 专业工作满十五年是采用连续计算的方式,还是累计计算的方 式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2、 考核方式单一特许律师未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法学专业水 平的高低难以得到检验。
除此之外,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 明中虽规定“根据实际需求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 考核'但是《征求意见稿》第七、八条中却只规定了对申请人 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而在申请人的专业法律知识考核方式上 未进行明确,3、 特许执业范围从特许律师专业范围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国际 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及其他224百家论坛钟州法律领域属于法律人才紧缺的领域,而这些领域中部分可能会 因为时间的推移或是区域性差异在如今或是某些地区并不存在 紧缺性。
三、我国特许律师制度之完善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国家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
司法 改革同样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发展新机遇。
而特许律师制度作为 深化律师改革的一部分,应该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机制,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让特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正面作用,助力司法改 革取得更大的进展。
(_>准确界定特许律师的准入条件对特许律师的准入条件进行具体的规定是特许律师制度建 立的基础。
第一,在十五年的年限上,在法律人才紧缺领域从 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应当采用累积计算的模式。
相比于连续计 算工作年限,累积计算的方式更为灵活,也防止一些优秀人才 因各种原因中途调换岗位而丧失申请特许律师的资格。
第二,对于申请人具有与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上,应当由相 关专业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或是与法律知识 考核一同进行。
并且,其中同等专业水平的范围应当有所界定,应当以特许执业范围为标准划定同等专业水平的范围。
(二) 严格特许律师的考核方式若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仅仅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是 远远不够的,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能力同样也是律师成长道路 上的试金石,由此看来,仅仅对特许律师的申请人采用书面审 核的方式既容易造成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现象,又不能全 面考核一个人能否成为特许律师。
因此,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 合的方式对特许律师的申请者进行考核,能够通过提高人行难 度由此选拔真正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并且真正优秀的人才。
(三) 限制特许律师的执业领域特许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某些特殊领域法律人才紧 缺的现象,而申请成为特许律师的人正是在这些领域中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佼伎者。
在司法部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大方向下,鼓励律师行业分类更加细化,鼓励领域内专业律师的形成与壮大,将特许律师培养成为特许执业领域的专业律师,既能增加社会对特许律师的认可度与信任度,也能解决国家对专业律师的强烈需求,更能通过特许律师的参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四)特许律师的按需定额由于全国不同地区对于不同专业的法律人才的紧缺程度不同,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紧缺的现象可能会随着地区发展和人才饱和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因此,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的特殊需求逐年上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所需的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及相应的名额,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社会么冷。
参考文献:[1]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 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12页。
[2] 参见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 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法学》2012年第9期第109页。
[3] 汪永源:《新律师法修改的几点思考》,《当代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第19页。
[4] 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 提出“可探索分级出庭制度”,陈卫东教授也提出建立律师分级制度,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并衡量律师出庭资格等方式推进律师制度改革。
[5] 参见徐杨、柴磊:《我国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构想》,《中国 律师》2009年第6期第77页。
[6] 张伟杰:《特许律师离特权还有多远》,《工人日报》2012 年3月24日第005版。
作者简介:傅艺嘉(1993.10)女,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籍贯:江西吉安。
(上接第223页)新政观察中提及的患者转诊费时费力问题,记者与被采访者的 沟通简洁清晰,能够快速揭示出改革中存在的焦点问题,为今 后制定医保政策提供了方向指引,可见前期的调研和采访准备 至关重要。
第三,增加同期声的信息深度。
随着新闻节目竞争的曰趋 激烈,实现深度报道对电视台增强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有深度的报道可以体现栏目的与众不同,更深刻地为受众解读 新闻内涵,发挥电视媒体的舆论领航作用。
同期声在信息采集 时也应服务于新闻的深度报道,避免模式化的信息收集。
每段 新闻中只能有很短的时间留给同期声,所以采编人员要善于从 大量的同期声素材中精挑细选,用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场景体 现新闻深度,受众观看后也会记忆犹新。
例如在反映民生问题 的同期声采访中,参与采访的群众数量较多,采编人员必须从 群众朴实的话语、强烈的情感中深入挖掘其中的焦点问题,进 而选取代表性的采访资料进行播放。
再如对某一主题的同期声 采集,采编人员要善于开阔思维,从不同角度采集信息,或是 被采访者发自肺腑的语言,或是专家、评论员的意见观点,或 是富有感染力的真实案例等等,力求标新立异,深人骨髓。
第四,实现与其他元素的有机配合。
同期声的定位旨在烘 托新闻主题,对新闻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渲染。
因此,同期声在运用过程中应与其他要素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同期声首先要从声音、画面角度与新闻稿之间构成一种和谐的关系,确保新闻内容的流畅自然。
而新闻的画面、解说、字幕、声音效果等各种元素也是各具特点,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例如《新闻直播间》栏目曾介绍肓人画家的绚烂画作,同期声采访将画家的日常生活、异于常人的绘画过程记录下来,结合生动的解说、被采访者发自内心的话语,各种元素相得益彰,受众也能从中感受到心灵的震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