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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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苏卫规财[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106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省卫生厅。

厅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苏卫规财[2007]45号、苏财社[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45号、苏财社〔2007〕3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九日附件: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从2006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苏卫财[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财〔2000〕60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交、考核、返还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部门所属的省、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其他部门所属的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城镇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对社会开放的军队、武警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其中,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药品收支要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

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

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

医院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准确核算各类收入的相关成本。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人社发[2014]329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附件江苏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方案为顺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年度30项重点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民生幸福工程”部署,依法开展全体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登记,建立健全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更新维护机制,完善社会保险政策举措,加快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应参保人员情况。

充分利用全省社会保障数据资源和其他职能部门人口信息开展跨地区、跨险种、跨部门的数据比对,把摸清参保底数、找准扩面盲点,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作为核心任务,把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作为信息比对的重点,把未就业、未参保人群作为入户登记的重点,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有力有序地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康复医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康复医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康复医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苏卫医[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康复医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卫医〔2012〕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全面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康复医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康复医疗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康复医疗事业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康复医疗事业对于预防和减少各类伤残、提高功能障碍和伤残者的生命质量、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控制疾病经济负担、减轻社会和家庭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疾病谱的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工业化、交通技术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广大人民群众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康复医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全国康复医学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制订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一)主要成就我省康复医疗事业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较大成绩,在全国有一定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苏人社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7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6日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3.06
•【字号】苏卫规(疾控)〔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疾控)〔2015〕2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3月6日附件: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卫党[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党〔2004〕15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这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卫生改革和发展,根据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现下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党组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确定的反腐败的基本原则、方针、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卫生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卫生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防职务犯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有效遏制了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卫生改革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证。

但我们也要看到,腐败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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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10]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3.09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和《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以及群众受益等方面的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为导向、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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