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0823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商用房提供的一种长期贷款。
该贷款以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质押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借款及还款。
二、申请条件(一)年龄条件: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未满70周岁。
(二)收入条件:借款人应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还款,且其家庭收入/支出比应不低于25%。
(三)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逾期还款、欠款、失信等记录。
(四)房屋购买条件:房屋需具有法定权属、符合建设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购房者需能够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利率及还款方式(一)利率:按揭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根据不同银行政策而异。
(二)还款方式:按揭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是开始时实际还款金额中较大部分为利息,每月逐渐减少为本金。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实际还款金额中开始时较大部分为本金,每月逐渐减少为利息。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一)贷款额度:按揭贷款一般根据购房者的经济实力和房屋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达全部房款的70%。
(二)贷款期限:按揭贷款期限根据购房者和银行的协商而定,一般为5年到20年不等。
五、抵押物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购房者所购住房或商用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在贷款还清之前,银行有权处置贷款抵押物。
购房者应当保持所购房屋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得进行改建、割让、抵押等不利于贷款安全的行为。
六、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对购房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同时,购房者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减少违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购房者需要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趋势和市场情况进行分析,以减少贷款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某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 55%,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所购商用房未来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
5、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6、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 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 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
9、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保险第六条贷款期限。
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房屋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房屋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购买住房或进行房屋相关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为了规范房屋贷款市场,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制定本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申请条件1. 个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企业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3. 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贷款用途说明,并承诺按时还款。
三、贷款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2. 金融机构核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并进行评估。
3. 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4. 批准贷款后,申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
四、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由金融机构定期公布。
2. 贷款期限一般为5至30年,根据贷款额度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
五、贷款保障措施1. 借款人需提供抵押物或担保措施作为贷款的保障。
2.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需按时还款,逾期还款将承担相应的罚息和违约金。
六、贷款监管与处罚1. 政府部门将对金融机构的房屋贷款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规范操作。
2. 金融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
七、权益保护与申诉机制1. 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权益保护。
2. 如发生借款纠纷,借款人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八、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政府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为了促进房屋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还款能力,确保按时还款。
金融机构也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贷款,确保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制度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制度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I目录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贷款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贷款授信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贷款审查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贷款签约与发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II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

x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一、定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商业用途房产的贷款。
商住两用房贷款视同商业用房贷款办理。
二、商业用房应具备的条件(一)基本规定1.借款人利用我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可购买商铺、写字楼和商住两用房。
2.贷款所购商业用房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项目合法、合规,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3.商铺(1)应选择商业氛围浓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周边市政设施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
(2)在具体位置选择上,应以临街、底层门面房为优先选择对象。
4 写字楼(1)在地段选择上,以主城区、主干道、CBD区域为主。
(2)写字楼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一手商业用房1.开发商及楼盘必须符合一手楼住房贷款对开发商及楼盘的基本规定。
各分行可以办理一手楼商业用房贷款的楼盘原则上应位于分行所在城市辖内(含辖内郊县)。
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开发商对项目运作具有全面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销售对象及房产今后的用途有明确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规划和定位。
3.所购一手商业用房项目预定及销售情况良好。
4.所购一手商业用房应不存在妨碍办理产权证明的因素,可上市流通并且无限制条件。
5.贷款购买一手商业用房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二手商业用房1.所购二手商业用房的产权应明晰,并能办理过户交易和正式抵押登记。
2.所购二手商业用房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房龄加贷款/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年。
3.所购房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
周边商业环境较成熟,使用功能上不应存在明显缺陷。
4.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购买了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未能使用、转让、出租该房产的时间超过6个月,下同)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三、项目的申请、调查和报批(一)一手商业用房必须按个人一手楼住房贷款楼盘按揭额度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下称“我行”)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手住房(商用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完全处置权利、在房地产二级*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商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住房(商用房)的贷款。
第四条所购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发放二手住房(商用房)贷款:(一)危旧房屋、非法建筑或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三)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依法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四)被查封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所有权转让的;(五)因其他原因上*后会形成新的转让困难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地常驻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二)具备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三)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提供所购买房屋有关所有权资料文件资料,在我行存有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或已交存首付款的证明;(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所购买住房(商用房)的抵押率、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确定。
贷款金额=房价×(1-首付款比例)其中:房价以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与协议交易价格较低者为准。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我行暂不受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于个人商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商业房租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房租贷款管理,保障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房租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房租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商业房租贷款合同。
第三条商业房租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支付商业房租的贷款。
第四条商业房租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额度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商业房租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三)有合法有效的商业房租合同;(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水平、房租合同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房租合同金额的70%。
第七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需求、房租合同期限及贷款人规定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商业房租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商业房租合同;(四)收入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借款人身份、信用状况;(二)商业房租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借款人收入水平、还款能力;(四)贷款用途的合理性。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偿还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申请,按照约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一次性或者分次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期限和金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贷款安全:(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三)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时,采取催收措施;(四)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担保物。
信用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商业用房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是指借款人购置的用于盈利的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然人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5、有贷款社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6、贷款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1、有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2、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6、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7、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40%的首期付款;8、有贷款社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9、贷款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商业用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60%。
第七条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超过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
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须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要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三)自然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七)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八)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八条商业用房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1.抵押物的价值应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2.抵押人应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防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按揭贷款的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按揭项目的准入。
对拟与本行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本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项目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按揭项目的申请。
开发商应向承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等。
(二)公司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2.公司章程、成立批文及验资报告;3.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等;6.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资料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按揭项目的调查。
受理申请后,由本行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容:(一)开发商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及承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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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08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健地发展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第二条个人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
目前,我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仅指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和办公用房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操作细则所称贷款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贷款到期日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二) 具有贷款行所在地有效居留身份和固定住所,有详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三) 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已签订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或协议;(五) 已经支付不低于总房价40%的首付房款,并能提供相应的凭证; (六) 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东方卡;(七)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分行应建立商业用房的筛选评价机制,选定可按揭贷款商业用房的基本范围,且满足以下条件:(一) 申请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短于40年,且贷款申请日的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短于120年;(二) 所购的商业用房必须报建手续齐全,项目合法,已办理竣工验收,并有相应证明文件;(三) 申请按揭贷款的商铺应为贷款行所在城市中地理位置优越或具有发展前景的沿街商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小区配套商铺和品牌连锁经营,商铺单价一般不超过相同地段住宅均价的3倍,其中沿街商商铺等铺和住宅小区配套商铺面积一般不超过250平方米,品牌连锁经营商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
不鼓励对由整体商场分割而成商铺/铺位和开发商以整体售后包租形式出售的商铺发放按揭贷款,如需发放应将贷款成数控制在四成以下。
(四) 申请按揭的办公用房应位于贷款行所在城市中主要商务区,办公用房单00平方米。
价一般不超过相同地段住宅均价的3倍,面积不超过3(五) 禁止对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及和30平方米以下的分割商铺/铺位发放按揭贷款;(六) 能提供所购商业用房全额抵押担保,并在取得抵押权利证明之后发放贷款;(七)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用途:借款人只能将贷款用于购买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并在房屋销售合同和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划付方式。
第三章贷款的限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限额: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价值的60%,我行必须对标的房产委托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商业用房的价格应以销售合同价格、市场公允价格和我行指定中介公司的评估价格按孰低原则确定。
第九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一) 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上下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
(二) 贷款利率下浮动必须经各分行分管行长或其授权人批准,确定贷款利2率浮动比例。
(三)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贷款调查: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由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及借款人的资质、收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及商业用房的市场前景进行贷前调查;同时,要对商业用房的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产权是否明晰等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和审批:贷款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和商业用房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的完备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商业用房升值潜力进行评估,对不符条件的,要退回资料;对符合条件要写出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贷款成数及期限不得超过分行规定权限,按照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对借款人的审批权限根据总行下发的信贷授权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业务受理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及时办理公证、保险手续,缴付有关费用,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贷款的担保、保险与公证第十五条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以购买的商业用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贷款行应在取得有关房地产抵押权利证明后发放贷款,不得对期房状态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
3第十六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贷款行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行权益的限制条件。
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行执管。
第十七条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并落实其它担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行同意,不得转移、变卖、赠予或再次抵押已被抵押的财产。
第十九条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应经我行指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相应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为外籍人士,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必须经我行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为境内非本地户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建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六章贷款的使用与偿还第二十条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应授权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东方卡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在办妥有关手续并取得有关房地产抵押权利证明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并划付贷款。
不得对期房状态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三条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l年)的,可选择按月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10年的(含10年),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息,借款人应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
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4更改。
第二十四条提前还款:(一)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偿还贷款,可提前一个月向贷款人书面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书必须详细列明提前还款的计划,该通知一经贷款人确认后便不可撤消,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未满一年(含一年)的,要求提前还款,贷款人应根据提前还款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经各分行分管行长或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书面批准,可免除借款人提前还款违约金。
(三)提前还款后,还款方式不变,已计收利息不退还;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应一次结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本息算至贷款结清日止。
第二十五条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变更:贷款变更是指已在我行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因自身原因要求对原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和抵押人进行变更的业务,包括贷款延期、贷款展期、贷款缩期、抵押人变更和还款方式变更。
不受理借款人变更和抵押物变更申请(一)贷款延期:贷延期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每笔贷款延长期限只限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和原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延期金额不得超过原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不得计入贷款延期金额。
贷款延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贷款延期后的利率按照变更日挂牌的原贷款期限加上延期期限后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
贷款延期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延期后的期限利率调整规定执行。
必须办妥延长抵押登记、保险和延期协议的公证手续。
(二)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其他要求参照贷款延期。
(三)贷款缩期: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申请缩短贷款5期限。
贷款期限缩短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贷款缩短后的利率按照变更日挂牌的缩短期限后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
贷款期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缩期后的期限利率调整规定执行。
(四)抵押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是指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增加或减少原合同项下的抵押人或抵押财产共有人,而原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及抵押物不变。
抵押人变更的条件是原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抵押人以及抵押财产共有人必须同意变更并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五)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方式变更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采用分期还款法的贷款,借款人申请将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中做变更。
第二十六条贷款逾期的处理:贷款发生逾期,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收取罚息,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期未能按期还款,包括分期偿还贷款的本息,或按月付息一次还本的利息,贷款人应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不良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含延期或展期)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相应不良贷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贷款人依法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做好向借款人催收工作。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解除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依法需要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自然死亡、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以归还未清偿的部分。
6第三十条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在合同终止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