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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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4月22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规定:“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基层党组织,构建党建引领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四、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此项内容落实情况。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吉府发[2010]13号【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03【实施日期】2010.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0〕13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山水吉安、和谐庐陵”、宜居宜业宜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实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吉府办字〔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6〕166号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2016年8月4日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落实《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吉府办字[2013]23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心城区城南公寓申请分配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中心城区城南公寓位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南新区,共有住房1148套,其中单间728套,一居室336套,二居室84套。

租金暂定为5元/月·平方米。

二、申请条件及途径(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或者具有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5.本人为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和聘用人员。

已自建公租房的单位除外,如职业技术学院、吉安一中及东方医院等,或本人符合《吉安市落实优秀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并经认定为引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6.在我市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男性年满25周岁以上,女性年满23周岁以上)可申请一居室;已婚工作人员可申请二居室;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单间。

(二)申请途径。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申请书》;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1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9〕10号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8日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市中心城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适用本意见。

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实施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电梯运行安全技术质量、消防间距、安全疏散、日照、退界等要求,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协调统一,且加装电梯用地在现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8〕2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8〕2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8〕29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1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内建筑余料余土的处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括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包括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的,用于消纳建筑余料余土的洼地、废弃矿坑、废弃水塘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余料余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

支持住房合理自住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保持房价稳定。

2.坚持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等市场情况,精准施策,抓好控房价、稳市场、防风险工作。

3.坚持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土地、金融、财税、市场监管等政策,改善供求关系,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

二、合理安排用地供应1.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

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住宅建设所需用地,科学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每年及时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保证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各地根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等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从土地供应源头上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

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防止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对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分区限制,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非住宅商品房的库存总量和上一年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的销售情况,对库存较大的区域应减少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

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吉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具有物业管理需要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业主自治和社区共治,积极开展各类公共活动,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团结。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管理团队,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业主权益保护的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与意见,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难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提供物业维修和装修管理服务,维护房屋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章公共秩序和环境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管理工作,保持小区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住户的管理,禁止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合法、透明。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报销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开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9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9号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11日吉安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功能,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创新城市节水、治污和河流改造方法,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

其中,2017年至2019年,每年建成的海绵城市面积不少于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的6%,2020年建成的海绵城市面积不少于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的2%。

从2017年起,下列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建设:高铁站前新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中心城区新开工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雨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正在实施但还没竣工的小区和道路等项目,有条件的要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进行完善,并结合城区公园绿地提升,逐步实施海绵改造;中心城区内涝积水点和水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区域的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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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吉府办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3〕10号)
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7日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深入推进和谐社区、温馨家园建设,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所在管理辖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五位一体”的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推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铺平群众出行路,点亮百姓门前灯,净化居民小环境,清理社区下水道,贯通城区排污管,连上沿街绿化带,平安社区大家创”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实施对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治理改造,实现两年内市中心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目标,即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老小区通过综合改造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

1.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解决停车难问题。

从规划抓起,加大小区停车位配置比例,中心城区新区新建住宅小区按1.0-1.5泊位/户、旧城区新建住宅小区按0.6-0.8泊位/户、公共建筑按0.6-0.8/100㎡的比例配建停车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2.鼓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车位、车库。

行业主管部门要为商业车位、车库办理权属登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调动开发企业和业主结建停车位的积极性。

3.强化物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今后所有新建小区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提出的技术
标准要求将视频监控、单元门、电梯门一卡通管理系统纳入到项目规划当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报房管部门备案,与房屋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列为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4.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

依据新出台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5.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制度和新建商品房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1)新建小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查验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2)未通过物业承接查验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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