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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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试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

省道307线西昌川兴至昭觉县城段改建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部

首件工程认可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单位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的代建管理合同文件,为进一步加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省道307线西昌川兴至昭觉县城段改建工程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

第二条“首件工程认可制”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分项工程,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在开工前,从程序报批、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工艺、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首先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先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待施工工艺和质量满足要求后正式批量生产,使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

第三条“首件工程认可制”立足于“预防为主,先导试点、推广实施”的原则,对首件工程的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内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工艺,建立样板工程,以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预防和纠正后续批量生产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有效减少返工损失,缩短施工工期。

第四条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着眼于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单位工程质量,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本项目要求的各类分项工程均应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

第五条“首件工程认可制”以施工标段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分项工程,一律不得批量生产,该分项及后续工程也不得计量。监理单位及省道307线建设管理指挥部应认真做好“首件工程认可制”的监督检查,

按照附件2的要求签认计量支付首件工程审核表,从严审核每期计量支付报表质量保证文件是否具备相应的“首件工程认可制”资料,对不执行本办法擅自进行开工的分项工程予以返工或暂停计量的处罚,严重的应按照合同质量条款予以罚款、降低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等违约处罚。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六条首件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有关规定等进行评价。

第七条首件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得分≥95分)、不合格(得分<95分)。首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否则总监办不得同意同类分项工程的批量施工。

第三章首件工程实施范围

第八条路基工程:软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路基填筑、新旧路基连接、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第九条涵洞工程:涵洞基础、墙身、预制件、安装。

第十条桥梁工程:挖孔桩基础、钻孔桩基础、墩台身(帽)、台背回填、钢筋加工及安装、预应力筋加工及张拉、梁板预制、梁板安装、上部结构现浇、主要构件浇筑、桥面铺装及凿毛、防水层、护栏、伸缩缝安装、支座垫石及安装。

第十一条路面工程:垫层、底基层、基层、透层、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上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如果有)。

第十二条防护工程:挡墙基础、墙身、护坡(锚杆框架梁等)、主动防护网、抗滑桩等。

第十三条排水工程:排水沟、盲沟、管节预制、管节安装。

第十四条交安工程:交通标志、防撞护栏、标志、标线。

第十五条经省道307建设管理指挥部认定,需要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其他分项工程。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责任体系应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各自所负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是首件工程认可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完成的首件工程自我评价,编写评价报告。首件工程评价报告包括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及责任人。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承担首件工程评审工作,其中驻地办承担对分项工程的初评职责,负责提交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评价报告;总监办承担对分项工程的终评认可职责。总监办应成立首件工程认证小组,并参照附件1提供的格式制定首件工程认可的申报、检查和审批用表供各方使用。

第十九条省道307线建设管理指挥部保留对首件分项工程认可结果的一票否决权。总监办应通知指挥部业主代表参加首件工程的现场检查,对虽然通过监理终评认可签认但首件工程实际质量评定达不到95分的,可予以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总结被否决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重新启动首件工程认可程序直至首件工程质量达到标准为止。由总监办具体落实首件工程推广相关工作。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分项工程,参照附件1的格式,依据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类分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除写明分项工程的工程特点、工程部件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及规程,技术培训、交底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报驻地办审核、总监办审批。首件工程的原始质量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均作明显“首件”印记。所有纪录必须正确、完整、字迹清晰,确保首件工程有可追朔性。

第二十一条驻地办对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进行认真审核,明确质量目标和监理责任人,以附件1中“首件工程施工许可证书”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开始实施首件工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技术指标,修正完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必须对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做好相应记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首件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工艺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交“首件工程自评意见表”,驻地办应组织进行检测,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对分项工程的初评报告,总监办在驻地办提交的初评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终评报告。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自评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评定标准的不得上报,后续同类工程不得正式施工。首件工程经评审通过后,施工单位、总监办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作为最终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报送每期计量支付报表前,按照附件2的要求填报首件工程执行情况一览表,并经监理、指挥部签认计量支付首件工程审核表后方可启动计量支付程序,否则指挥部将对本期计量支付予以否决。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首件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分类整理,交工验收时统一归档。

第六章推广示范和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首件工程通过终评后,由总监办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推广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于通过终评的首件工程,总监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工艺、技术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制成公示牌,竖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应包括施工技术负责人、自检责任人、监理责任人等信息。批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各道工序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首件工程所形成的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设备和人员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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